第四節(jié) 技術及辦公用房
第3.4.1條 技術及辦公用房應由鑒定編目室、攝影室、熏蒸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研究閱覽室、行政管理辦公室及其庫房等部分組成。
第3.4.2條 大型館必須設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學實驗室,位置應方便藏品的運送。中、小型館若有館際協(xié)作安排,可不設熏蒸室。
第3.4.3條 鑒定編目室、攝影室、修復室等用房應接近藏品庫區(qū)布置.專用的研究閱覽室及圖書資料庫應有單獨的出入口與藏品庫區(qū)相通。
第3.4.4條 鑒定編目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室內(nèi)光線應穩(wěn)定、柔和。
第3.4.1條 技術及辦公用房應由鑒定編目室、攝影室、熏蒸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研究閱覽室、行政管理辦公室及其庫房等部分組成。
第3.4.2條 大型館必須設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學實驗室,位置應方便藏品的運送。中、小型館若有館際協(xié)作安排,可不設熏蒸室。
第3.4.3條 鑒定編目室、攝影室、修復室等用房應接近藏品庫區(qū)布置.專用的研究閱覽室及圖書資料庫應有單獨的出入口與藏品庫區(qū)相通。
第3.4.4條 鑒定編目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室內(nèi)光線應穩(wěn)定、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