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當期銷項稅額
(1)B產品=5850÷(1+17%)×17%=850萬元
(2)在建工程領用D產品=500×17%=85萬元
(3)E產品=300×17%=51萬元
合計:986萬元
本期應交增值稅=986-615.9=370.1萬元
4.本期應交消費稅=500×20%+300×25%=175萬元
(三)1.以下項目計算錯誤,應予調整
(1)專利技術購價金額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的折舊額=240÷(10×12)×10=20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20=220萬元
(2)職工工資及提取的三項費用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數(shù)=480×(1+17.5%)=564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564=36萬元
(3)國債利息收入計算交納所得稅錯誤,應予免稅,扣減應納稅所得額460萬元
(4)固定資產少提折舊=102÷5÷12×2=8.5萬元
(5)招待費扣除錯誤。
超標準招待費=111.5-[1500×5‰+(9000-1500)×3‰]=81.5
(3)公益性捐贈扣除錯誤
允許扣除數(shù)=(1050+220+36+110-8.5+81.5-4.6)×3‰=43.29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43.29=66.7萬元
2.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050+220+36-8.5+81.5-46+66.71=1399.71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399.71×33%=461.9萬元
年終應補交所得稅=416.9-240=221.9萬元
(四)1.專用發(fā)票使用有以下不當之處:
(1)銷售折扣不應單獨開紅字專用發(fā)票沖銷,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否則應按折扣前的金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2)在建工程領用自制產品開出專用發(fā)票錯誤,因為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不得開出專用發(fā)票。
2.2004年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A材料進項稅款=510-100×17%=493萬元
(2)免稅農產品及運費=500×13%+30×7%=67.1萬元
(3)10月份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及運費=68+30×7%=70.1萬元
合計:630.2萬元
3.2004年銷項稅額
(1)B產品=7020÷(1+17%)×17%=1020萬元
(2)在建工程領用D產品=1200×17%=204萬元合計:1224萬元
2004年應交增值稅=1224-630.2=593.8萬元
4.2004年應交消費稅=1200×20%=240萬元
(1)B產品=5850÷(1+17%)×17%=850萬元
(2)在建工程領用D產品=500×17%=85萬元
(3)E產品=300×17%=51萬元
合計:986萬元
本期應交增值稅=986-615.9=370.1萬元
4.本期應交消費稅=500×20%+300×25%=175萬元
(三)1.以下項目計算錯誤,應予調整
(1)專利技術購價金額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的折舊額=240÷(10×12)×10=20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20=220萬元
(2)職工工資及提取的三項費用扣除錯誤
本年允許扣除數(shù)=480×(1+17.5%)=564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564=36萬元
(3)國債利息收入計算交納所得稅錯誤,應予免稅,扣減應納稅所得額460萬元
(4)固定資產少提折舊=102÷5÷12×2=8.5萬元
(5)招待費扣除錯誤。
超標準招待費=111.5-[1500×5‰+(9000-1500)×3‰]=81.5
(3)公益性捐贈扣除錯誤
允許扣除數(shù)=(1050+220+36+110-8.5+81.5-4.6)×3‰=43.29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43.29=66.7萬元
2.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050+220+36-8.5+81.5-46+66.71=1399.71萬元
全年應交所得稅=1399.71×33%=461.9萬元
年終應補交所得稅=416.9-240=221.9萬元
(四)1.專用發(fā)票使用有以下不當之處:
(1)銷售折扣不應單獨開紅字專用發(fā)票沖銷,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否則應按折扣前的金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2)在建工程領用自制產品開出專用發(fā)票錯誤,因為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不得開出專用發(fā)票。
2.2004年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A材料進項稅款=510-100×17%=493萬元
(2)免稅農產品及運費=500×13%+30×7%=67.1萬元
(3)10月份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及運費=68+30×7%=70.1萬元
合計:630.2萬元
3.2004年銷項稅額
(1)B產品=7020÷(1+17%)×17%=1020萬元
(2)在建工程領用D產品=1200×17%=204萬元合計:1224萬元
2004年應交增值稅=1224-630.2=593.8萬元
4.2004年應交消費稅=1200×20%=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