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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土地估價師輔導:管理基礎復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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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內容提要:
            1.土地的定義
            2.土地的特性
            3.土地的功能
            4.我國土地資源的特點
            5.土地的基本類別
            6.建設用地的特點
            7.建設用地的類別
            8.農用地的主要特征
            9.農用地的主要類別
            10.我國主要類別土地利用的方式
            二、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內涵、基本特征及類型的理解與掌握程度。以及對土地類別、不同類型土地特點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的基本定義,土地的主要特性。土地的基本類別及我國土地的分類。
            熟悉:土地的功能。不同類別土地的特點。
            了解:我國土地資源的特點及其他學科對土地的定義。我國主要類別土地利用的方式。
            四、內容輔導:
            第一節(jié)土地的概念
            一、土地的定義
            (一)土地的基本定義(掌握)
            土地是地球表層的特定地域,有固定的位置和一定的水平、垂直范圍;土地是由相互作用的各種自然地理要素構成的綜合體,并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兼有自然和社會經濟雙重屬性;土地的特性是隨著時間發(fā)展變化的。
            目前,從土地管理的角度分析,比較公認的土地定義是:土地是地球陸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巖石、水文、氣候和植被等要素組成的自然歷史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種種活動結果。這一定義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土地是綜合體。組成土地各要素,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組成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有機整體。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取決于全部構成要素的綜合作用,而不取決于任何一個單獨的要素。因此,評價土地時要綜合考慮各要素的特性及其相互作用,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果。
            2、土地是自然的產物。土地是自然的產物,不是人類勞動的產物,但人類活動可以引起土地有關組成要素的性質變化,從而影響土地的性質和用途的變化。
            3、土地是地球表面具有固定位置的空間客體。它具有立體的垂直剖面,在縱向范圍上,它包括地表、地面,也包括較深的地下,它向上、向下的范圍是現今人們利用土地的技術所能達到的范圍。
            4、土地是地球表面的陸地部分。海洋和陸地是地球表面的兩大組成部分,有著明顯區(qū)別的自然地理特征。陸地是突出于海洋面上的部分,包括內陸水域、海洋灘涂。將土地限定在陸地范圍,符合人們的一般認識和勞動習慣。
            5、土地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人類活動影響土地性質和用途,這種新的性質和用途,與人類的活動成果密不可分,沒有這些成果,土地就不具有這些用途。從這—意義上講,這些人類的活動結果也是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其他學科對土地的定義(了解)
            土地是土地科學體系研究的物質實體,土地是土地科學中重要的基本概念。因此,研究土地科學問題,首先應該對土地的概念做一個大致的了解,明確土地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土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是人類一切生產生活賴以存在的根基。就是對于這樣一個基礎的概念,看似簡單普通,但要給土地一個準確定義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充分討論土地的內涵、屬性及特征并揭示其本質,有助于土地科學學科體系韻建設。不同的專家學者從各自的學科角度對土地進行了界定,以下是主要的幾種觀點:
            1.自然觀點
            主要指土地作為地球的特定組成部分,究竟哪些部分,哪些因素屬于土地的范圍,以下四種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土地即土壤,亦即地球陸地表面疏松的、有肥力的、可以生長植物的表層部分。
            (2)土地即地球的純陸地部分,不包括陸地的水面。
            (3)土地即陸地及其水面,亦即地球表面除海洋之外的陸地及其江河、湖泊、水庫、池塘等陸地水面。
            (4)土地即地球表面,亦即地球的陸地部分和海洋部分都包括在內。
            上述四種觀點中,前兩種觀點過于狹義。除去地球表層的土壤之外,深層的巖層、水層也具有土地的基本功能,例如一棵植物的生長,不能說完全是土壤的功勞,巖層的保護、地下水的供給都是植物生長的必要條件,因此地球的深層部分也不能排除在土地的概念之外。第四種觀點則失之過寬。地球的海洋部分不具有土地的一系列功能,因此不應該包括在土地范圍之內。
            第三種觀點相對確切。馬克思曾經說過:“只要水流等等有一個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屬物,我們也把它作為土地來理解”①。廣義的土地應該包括陸地中的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