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jié) 法庭調查
第八十八條 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第八十九條 兩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按指控被告人的順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條 審判長宣布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代為申請回避,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九十一條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壤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條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做好發(fā)問準備。
第九十三條 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fā)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fā)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
第九十四條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訴人對律師的發(fā)問提出反對意見的,律師可進行爭辯。法庭支等公訴人反對意見的,律師應尊重法庭的決定,改變發(fā)問內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條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 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 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 證言與其它證據的關系;
(四) 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 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huán)境、條件和精神狀態(tài);
(六) 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 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 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 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fā)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公訴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第九十七條 對出庭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 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 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 鑒定人的資格;
(四) 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五) 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 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七) 鑒定結論與其它證據的關系;
(八) 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及進發(fā)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第八十八條 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第八十九條 兩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按指控被告人的順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條 審判長宣布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后,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代為申請回避,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九十一條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壤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條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做好發(fā)問準備。
第九十三條 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fā)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fā)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
第九十四條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訴人對律師的發(fā)問提出反對意見的,律師可進行爭辯。法庭支等公訴人反對意見的,律師應尊重法庭的決定,改變發(fā)問內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條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 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 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 證言與其它證據的關系;
(四) 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 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huán)境、條件和精神狀態(tài);
(六) 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 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 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 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fā)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公訴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第九十七條 對出庭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 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 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 鑒定人的資格;
(四) 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五) 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 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七) 鑒定結論與其它證據的關系;
(八) 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及進發(fā)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