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方及基礎墊層工程
說明
一、項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槽底寬度在3M以下且長度是寬度三倍以外或者槽底面積在20M2以內(nèi)的地坑為挖地槽,其余為挖土方。
2.土壤及巖石分類:分為一般土、砂礫堅土、松石、次堅石和普堅石,鑒別方法見表。(2004年預算基價第9頁)
3.平整場地系指垂直方向處理厚度在±30CM以內(nèi)的就地挖填找平,處理厚度超過30CM時應按挖土或填土基價子目計算。
4.淤泥與濕土(或流砂)的區(qū)分:地下靜止水位以下的土層為濕土,具有流動狀態(tài)的土(或砂)為淤泥(或流砂)。
5.建筑工程與市政工程關于室外排水管道工程的劃分:以化糞井外第一個檢查井為界。檢查井以內(nèi)且管徑在600mm以內(nèi)屬于建筑工程;檢查井以外或管徑大于600mm屬于市政工程。
6.建筑工程與市政工程關于室外道路工程的劃分:位于居住小區(qū)(或企事業(yè)單位)圍墻以內(nèi),采用混凝土制作且為采用市政規(guī)范和標準的甬路、道路、停車場屬于建筑工程范疇。上述三個條件只要有一個未具備者,屬于市政工程范疇。
挖地槽和滿堂挖土的區(qū)別
一.適用:
挖地槽——設計圖紙中采用帶型混凝土基礎或帶型墊層。
滿堂挖土——設計圖紙中采用滿堂混凝土基礎或者雖然采用帶型基礎但是帶型基礎的寬度較大,所剩余土較少的挖土。
二.操作:
挖地槽——大部分采用人工操作,極少采用機械。
滿堂挖土——大部分采用機械開挖,也有極個別的是采用人工開挖。
說明
一、項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槽底寬度在3M以下且長度是寬度三倍以外或者槽底面積在20M2以內(nèi)的地坑為挖地槽,其余為挖土方。
2.土壤及巖石分類:分為一般土、砂礫堅土、松石、次堅石和普堅石,鑒別方法見表。(2004年預算基價第9頁)
3.平整場地系指垂直方向處理厚度在±30CM以內(nèi)的就地挖填找平,處理厚度超過30CM時應按挖土或填土基價子目計算。
4.淤泥與濕土(或流砂)的區(qū)分:地下靜止水位以下的土層為濕土,具有流動狀態(tài)的土(或砂)為淤泥(或流砂)。
5.建筑工程與市政工程關于室外排水管道工程的劃分:以化糞井外第一個檢查井為界。檢查井以內(nèi)且管徑在600mm以內(nèi)屬于建筑工程;檢查井以外或管徑大于600mm屬于市政工程。
6.建筑工程與市政工程關于室外道路工程的劃分:位于居住小區(qū)(或企事業(yè)單位)圍墻以內(nèi),采用混凝土制作且為采用市政規(guī)范和標準的甬路、道路、停車場屬于建筑工程范疇。上述三個條件只要有一個未具備者,屬于市政工程范疇。
挖地槽和滿堂挖土的區(qū)別
一.適用:
挖地槽——設計圖紙中采用帶型混凝土基礎或帶型墊層。
滿堂挖土——設計圖紙中采用滿堂混凝土基礎或者雖然采用帶型基礎但是帶型基礎的寬度較大,所剩余土較少的挖土。
二.操作:
挖地槽——大部分采用人工操作,極少采用機械。
滿堂挖土——大部分采用機械開挖,也有極個別的是采用人工開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