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權概述
代理人之所以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并使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是因為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權是發(fā)生代理法律關系的前提。
二、代理權的行使原則(掌握)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BR> (二)親自行使代理權。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fā)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三)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如實報告在處理代理事務中發(fā)生的重要情況,使代理人隨時了解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在代理事務處理完畢后,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事務完成的經過和結果。
(四)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事務中以及執(zhí)行完畢后,應對被代理人盡保密義務。對于其知曉的個人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也不得自己非法使用。
三、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熟悉)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禁止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對于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雙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三)禁止惡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BR> 四、代理權的終止(熟悉)
(一)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權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三)代理權終止的效果
(1)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無權代理;
(2)代理人對代理事務對相關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報告、移交的義務;
(3)被代理人應收回授權委托書及其有關證明代理權的文本證件,代理人應當交回。
例題:在代理制度中,無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復了行為能力,將導致(?。┙K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答案:C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代理人之所以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并使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是因為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權是發(fā)生代理法律關系的前提。
二、代理權的行使原則(掌握)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BR> (二)親自行使代理權。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fā)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三)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如實報告在處理代理事務中發(fā)生的重要情況,使代理人隨時了解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在代理事務處理完畢后,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事務完成的經過和結果。
(四)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事務中以及執(zhí)行完畢后,應對被代理人盡保密義務。對于其知曉的個人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也不得自己非法使用。
三、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熟悉)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禁止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對于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雙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三)禁止惡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BR> 四、代理權的終止(熟悉)
(一)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權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三)代理權終止的效果
(1)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無權代理;
(2)代理人對代理事務對相關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報告、移交的義務;
(3)被代理人應收回授權委托書及其有關證明代理權的文本證件,代理人應當交回。
例題:在代理制度中,無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恢復了行為能力,將導致(?。┙K止。
A.委托代理
B.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答案:C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