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他項權利:
1、定義:土地他項權利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行為設定的土地權利。
2、特點: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以外的,與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不受一物一權主義的限制;依賴于所有權和使用權,又對其限制;長期存續(xù)的權利,可以登記。
3、分類:抵押權;承租權;其他權利(地役權、空中權、地下權、土地借用權、耕作權)。
按權利內容的角度劃分:積極(抵押物處分權,通行權,引水權,排水權等)和消極(采觀權,觀望權等)。
按權利性質,積極他項權利分:用益性和擔保性(如抵押權)他項權利。
二、土地抵押權:
1、定義: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依法進行處分。
2、土地抵押權的客體: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3、主體:抵押權人。
4、抵押權的取得:抵押合同,抵押登記。
5、抵押權的內容與限制:房地一致原則;抵押物的孳息需告知義務人;期滿或其他事由實現抵押權;與租賃合同、出讓合同的關系;抵押物的處分;劃撥抵押;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抵押的。
三、承租權:
1、定義: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權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
2、承租權的客體:按法或合同開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私房。
3、承租權的取得:書面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期限不超過20年,公有住房執(zhí)行規(guī)定租金。
4、承租權的內容及限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權(需登記備案);承租人遵守出讓合同的義務,若需改變,需告之出租人,并同意后審批。
5、承租權的終止:繼期不超過20年;終止拆除費用承租人負擔;按月6月、按年2年未付租金的,終止。可對土地的開發(fā)投資進行適當補償。
四、地役權:指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而對他人土地加以支配的權利。依法、依合同、依習慣、依事實有償或無償取得。
五、其他土地他項權利:
1、相鄰關系:無償性,不是獨立的用益物權。
2、土地借用權:只能通過合同方式取得,借用人無償占有、使用出借人的土地的權利。
3、耕作權:國有土地,可利用或閑置未利用土地上,在他人土地進行種植活動并獲利。
1、定義:土地他項權利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行為設定的土地權利。
2、特點: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以外的,與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不受一物一權主義的限制;依賴于所有權和使用權,又對其限制;長期存續(xù)的權利,可以登記。
3、分類:抵押權;承租權;其他權利(地役權、空中權、地下權、土地借用權、耕作權)。
按權利內容的角度劃分:積極(抵押物處分權,通行權,引水權,排水權等)和消極(采觀權,觀望權等)。
按權利性質,積極他項權利分:用益性和擔保性(如抵押權)他項權利。
二、土地抵押權:
1、定義: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依法進行處分。
2、土地抵押權的客體: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3、主體:抵押權人。
4、抵押權的取得:抵押合同,抵押登記。
5、抵押權的內容與限制:房地一致原則;抵押物的孳息需告知義務人;期滿或其他事由實現抵押權;與租賃合同、出讓合同的關系;抵押物的處分;劃撥抵押;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抵押的。
三、承租權:
1、定義: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權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
2、承租權的客體:按法或合同開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私房。
3、承租權的取得:書面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期限不超過20年,公有住房執(zhí)行規(guī)定租金。
4、承租權的內容及限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權(需登記備案);承租人遵守出讓合同的義務,若需改變,需告之出租人,并同意后審批。
5、承租權的終止:繼期不超過20年;終止拆除費用承租人負擔;按月6月、按年2年未付租金的,終止。可對土地的開發(fā)投資進行適當補償。
四、地役權:指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而對他人土地加以支配的權利。依法、依合同、依習慣、依事實有償或無償取得。
五、其他土地他項權利:
1、相鄰關系:無償性,不是獨立的用益物權。
2、土地借用權:只能通過合同方式取得,借用人無償占有、使用出借人的土地的權利。
3、耕作權:國有土地,可利用或閑置未利用土地上,在他人土地進行種植活動并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