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為種種原因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埋下了很深的“積怨”。這種不良現象,直接導致了在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仍舊劍拔弩張,恩怨難了:企業(yè)扣押員工檔案,離職員工“人間蒸發(fā)”的現象屢見不鮮。但2008年后,無論對于企業(yè),還是個人,一旦做出這樣不負責任的行為,都將自食苦果。
為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將解除勞動合同后,勞資雙方仍要履行的相應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須出具離職證明,并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和社保關系轉出,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勞動者須按約定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不出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扣押勞動者檔案等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由于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為前提條件的,而勞動者未獲離職證明,又將醞釀日后的求職風險。因此,為了程度上保全勞動者應得利益,提出辭職后“人間蒸發(fā)”的行為,損人不利己,萬萬不可取。
為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將解除勞動合同后,勞資雙方仍要履行的相應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須出具離職證明,并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和社保關系轉出,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勞動者須按約定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不出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扣押勞動者檔案等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由于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為前提條件的,而勞動者未獲離職證明,又將醞釀日后的求職風險。因此,為了程度上保全勞動者應得利益,提出辭職后“人間蒸發(fā)”的行為,損人不利己,萬萬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