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第 56 題 甲公司專營A地至B地的旅客運輸業(yè)務。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運淡季,甲公司將一使用空調車的班次取消,購買了該班次車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沒有空調的普通客車中。該批旅客認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還部門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霧、路不好走,兩種票價金額相差不大為由,不同意退還相差部分的票款。
當車行至某段山路時,司機因故采取了急剎車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車內地板上摔傷。乘客乙經醫(yī)院診斷鑒定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擔醫(yī)藥費及其他相差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不退還部分旅客票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應否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標準答案:
(1)甲公司不退還票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本題中,甲公司擅自將空調車變更為普通車,降低了服務標準,因此,應該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
(2)甲公司應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題中,乘客乙的受傷是因為司機急剎車,并非自身健康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甲公司應對其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 57 題 某油泵廠系國有企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經調查查明有下列情況:
①某建筑設備公司租賃該油泵廠鏟車兩輛,租金12萬元;
②破產案件受理前,順成商貿公司對該油泵廠有20萬元債權,但同時又負有15萬元債務,該15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
③該油泵廠欠某工商銀行600萬元,用自建倉庫作為抵押,該倉庫現值400萬元,工商銀行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
④某啤酒廠對該油泵廠有50萬元債權,于2009年1月到期,但該油泵廠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2)順成商貿公司對該油泵廠的債務尚未到期,可否主張抵銷權?為什么?
(3)工商銀行可否就600萬元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全部的表決權?為什么?
(4)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是否可以撤銷?為什么?
標準答案: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由建筑公司交付給破產企業(yè)的管理人。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2)順成商貿公司可以主張抵銷。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3)工商銀行不能就600萬元債權享有全部的表決權。根據規(guī)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因此,本題工商銀行享有的債權600萬元中的400萬元,不得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享有表決權。
(4)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油泵廠在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產案件前1年以內,因此,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并入破產財產。 第 58 題 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乙公司為甲公司債權人,享有15萬元的債權,因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通知,同時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債權申報,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是否有效?管理人應否接受其債權申報?答題區(qū):
空標準答案:
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有效,管理人應接受其債權申報,但是乙公司只能參與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申報期限包括法定申報期限和延展申報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在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中,人民法院確定申報期限為60日,在該60日的申報期內乙公司未申報債權,而是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延展申報規(guī)定,接受其債權申報,符合規(guī)定。但是已分配的破產財產對乙公司不再補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依法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 56 題 甲公司專營A地至B地的旅客運輸業(yè)務。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運淡季,甲公司將一使用空調車的班次取消,購買了該班次車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沒有空調的普通客車中。該批旅客認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還部門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霧、路不好走,兩種票價金額相差不大為由,不同意退還相差部分的票款。
當車行至某段山路時,司機因故采取了急剎車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車內地板上摔傷。乘客乙經醫(yī)院診斷鑒定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擔醫(yī)藥費及其他相差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不退還部分旅客票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應否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標準答案:
(1)甲公司不退還票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本題中,甲公司擅自將空調車變更為普通車,降低了服務標準,因此,應該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
(2)甲公司應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題中,乘客乙的受傷是因為司機急剎車,并非自身健康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甲公司應對其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 57 題 某油泵廠系國有企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經調查查明有下列情況:
①某建筑設備公司租賃該油泵廠鏟車兩輛,租金12萬元;
②破產案件受理前,順成商貿公司對該油泵廠有20萬元債權,但同時又負有15萬元債務,該15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
③該油泵廠欠某工商銀行600萬元,用自建倉庫作為抵押,該倉庫現值400萬元,工商銀行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
④某啤酒廠對該油泵廠有50萬元債權,于2009年1月到期,但該油泵廠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2)順成商貿公司對該油泵廠的債務尚未到期,可否主張抵銷權?為什么?
(3)工商銀行可否就600萬元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全部的表決權?為什么?
(4)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是否可以撤銷?為什么?
標準答案:
(1)建筑公司租賃的設備,應該由建筑公司交付給破產企業(yè)的管理人。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2)順成商貿公司可以主張抵銷。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3)工商銀行不能就600萬元債權享有全部的表決權。根據規(guī)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因此,本題工商銀行享有的債權600萬元中的400萬元,不得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享有表決權。
(4)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油泵廠在2007年12月提前清償該債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產案件前1年以內,因此,該油泵廠對某啤酒廠的提前清償行為可以撤銷。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將提前清償的財產追回,并入破產財產。 第 58 題 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乙公司為甲公司債權人,享有15萬元的債權,因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通知,同時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債權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債權申報,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是否有效?管理人應否接受其債權申報?答題區(qū):
空標準答案:
乙公司的債權申報有效,管理人應接受其債權申報,但是乙公司只能參與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的分配。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申報期限包括法定申報期限和延展申報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在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中,人民法院確定申報期限為60日,在該60日的申報期內乙公司未申報債權,而是在破產財產進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延展申報規(guī)定,接受其債權申報,符合規(guī)定。但是已分配的破產財產對乙公司不再補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產財產依法按比例進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