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
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承包方應采用預留保修金的方法,作為對工程質量和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shù)量,由承發(fā)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fā)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書對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是怎樣約定的?
答:《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的“質量保修金的返還”中約定:“發(fā)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BR>
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承包方應采用預留保修金的方法,作為對工程質量和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shù)量,由承發(fā)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fā)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書對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是怎樣約定的?
答:《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的“質量保修金的返還”中約定:“發(fā)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