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免费乱码视频,日韩 欧美 国产 动漫 一区,97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播国产,中文字幕亚洲图片

      1. <legend id="ppnor"></legend>

      2. 
        
        <sup id="ppnor"><input id="ppnor"></input></sup>
        <s id="ppnor"></s>

        中國海關網:2009年報關員考試將重大調整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
            為規(guī)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管理等事項,保護考生合法權益,海關總署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目前已經完成起草工作。
             為了體現海關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社會公眾在規(guī)章立法過程中的參與程度,現將該規(guī)章在海關門戶網站刊登,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就該規(guī)章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對意見予以整理并認真研究,以期進一步提高規(guī)章的立法質量,使其能夠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感謝您對海關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規(guī)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試制度】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報關人員必須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考試原則】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海關總署職責】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確定考試原則,制定考試大綱、規(guī)則,統一命題;指導、監(jiān)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直屬海關職責】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guī)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并辦理頒發(fā)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試實施
            第六條【考試年度】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海關總署可以調整考試安排。
            第七條【考試公告】 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
            第八條【考試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飘厴I(yè)及以上學歷。
            第九條【港澳臺居民報名】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不得報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一)未取得報關員資格,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fā)生走私或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
            (三)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構成犯罪,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
            (四)在考試中發(fā)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guī)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五)已經取得有效報關員資格的。
            第十一條【報名方式】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后自行打印準考證主證,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報考點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現場確認提交材料】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如實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準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核發(fā)準考主證】 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予以核發(fā)準考證主證。
            第十四條【準考證副證】 考生應當于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打印準考證副證。
            第十五條【參加考試證件】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目的內容】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yè)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
            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yè)知識、報關專業(yè)技能、報關相關知識與報關業(yè)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海關總署規(guī)章。
            第十七條【考試命題】 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荚嚨拿}范圍以海關總署當年制定并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為準。
            第十八條【考試形式】 考試全部采用客觀性試題,以閉卷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考試閱卷】 考試實行全國統一閱卷、核分??荚嚦煽冇珊jP總署公布。
            第二十條【分數核查】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后,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試違紀】 考生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規(guī)定如實填寫、填涂試卷、答題卡姓名和準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guī)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有本條第(一)項情形的,監(jiān)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考試作弊】 考生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準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涂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準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九)在規(guī)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按作弊論處的情形】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確認本項規(guī)定情形的具體標準,由評卷專家組制定。
            第二十四條【違紀行為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第二十五條【作弊行為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應當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按作弊論處的行為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規(guī)范行為處理】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guī)定考場內答題的;
            (二)填寫、填涂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guī)范的;
            (三)填涂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guī)范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涂答題卡的。
            第二十八條【違規(guī)行為處理原則】 處理考生違規(guī)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條【復核申請】 考生對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第三十條【海關法律責任】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三十一條【分數線公布】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三十二條【地區(qū)差別政策】 海關總署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特定地區(qū)實行差別合格分數線和報關員資格證書分級管理。
            第三十三條【資格申請條件和時限】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海關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資格證書】 報關員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具有申請報關員執(zhí)業(yè)的資格憑證。
            第三十五條【證書制作】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制。
            第三十六條【許可公示】 直屬海關對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申請材料】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委托辦理】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2)。
            第三十九條【申請和處理】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總署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條【決定時限】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fā)不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頒證期限】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f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補證換證】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后,因故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fā)證海關申請補發(fā)或者換發(fā)。
            第四十三條【考生法律責任】 考生以不正當手段或者作弊行為參加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經查實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證件原件交驗】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第四十五條【具體程序的制定】 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fā)、換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規(guī)章解釋】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生效和廢止】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