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對入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xù);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第十九條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 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二十條 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第二十一條 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入境前15天報檢。
第二十二條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第二十三條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第二十四條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或申報。
第二十五條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第二十六條報檢人對檢驗檢疫證單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報檢單上注明并交附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 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二十條 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第二十一條 輸入其他動物的,應當在入境前15天報檢。
第二十二條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第二十三條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第二十四條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或申報。
第二十五條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第二十六條報檢人對檢驗檢疫證單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報檢單上注明并交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