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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陳興良刑法講義——刑罰和刑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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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國家創(chuàng)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并且表現(xiàn)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刑罰具有以下特征:
            1.強制程度的嚴厲性
            2.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3.法律程序的專門性
            (二)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主刑有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而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管制的特征
            管制的特征是:①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②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下進行勞動改造;③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能超過3年。
            (4)管制的執(zhí)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五項規(guī)定。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種短期自由刑;(2)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
            (3)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4)拘役的執(zhí)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1)探親。(2)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3.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的適用性;(3)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有期徒刑與拘役、勞動教養(yǎng)的不同。
            (3)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數(shù)罪并罰及死緩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情況下可以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
            (4)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
            有期徒刑在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4.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的概念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無期徒刑的特征
            無期徒刑的特征是:(1)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2)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3)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
            (3)無期徒刑的期限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但在我國刑法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過減刑、假釋而出獄,但最少必須服刑10年以上。
            (4)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
            無期徒刑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2)死刑的刑事政策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
            (3)死刑的適用
            ①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③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④死刑除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緩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從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目前人民法院擬收回死刑復核權,有利于限制死刑。
            (4)死緩制度
            ①死緩的概念
            死緩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死緩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種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
            ②死緩的適用條件
            死緩的適用條件是:(1)罪該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2)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這是區(qū)分死刑緩期執(zhí)行與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原則界限。
            案例:
            被告人劉加奎,男,35歲,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1997年11月19日被逮捕。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加奎和被害人馬立未同在隨州市五眼橋農貿市場相鄰攤位賣肉。1997年10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劉加奎之妻與被害人馬立未之妻因爭奪生意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二人均受輕微傷。市場治安科進行調解,但馬立未夫婦拒絕調解,并毆打了劉加奎夫婦。11月24日下午3時許,劉加奎被迫雇車同馬立未一起到隨州市第一醫(yī)院放射科給徐翠萍拍片檢查,結果無異常。馬立未仍繼續(xù)糾纏,劉加奎十分惱怒,掏出隨身攜帶的剔骨刀朝馬立未背部刺1刀,馬立未、徐翠萍見狀迅速跑開,徐翠萍跑動時摔倒在地,劉加奎朝徐的胸、背、腹部連刺數(shù)刀,又追上馬立未,朝其胸、腹、背部等處猛刺10余刀,然后持刀自殺(致肝破裂)未遂,被群眾當場阻止。馬立未因被刺破肝臟致大出血而死亡;徐翠萍的損害屬重傷。
            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加奎持刀行兇,殺死1人,重傷1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本應依法嚴懲,但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對案件的發(fā)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過錯。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尚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一審于1998年2月22日判處被告人劉加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加奎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襄樊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加奎在公共場所預謀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為由,提出抗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的被告人劉加奎的犯罪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一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被害一方雖有一定過錯,但被告人劉加奎用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手段報復被害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抗訴要求判處被告人劉加奎死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二審于1998年6月24日判決如下:(1)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劉加奎的量刑部分;(2)上訴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此案報請人民法院核準。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劉加奎持刀行兇殺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根據本案的起因及矛盾發(fā)展上被害人一方有一定過錯的具體情節(jié),對被告人劉加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無不當;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判決改判被告人劉加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失當。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1999年9月6日判決如下:(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中對被告人劉加奎的量刑部分;(2)被告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本案可見看出,被害人馬立未對于殺人案件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因而被告人劉加奎殺人行為雖然是罪行極其嚴重,但還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人民法院改判死緩是正確的。
            (三)附加刑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1.罰金
            (1)罰金的概念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2)罰金的適用方式
            罰金的適用方式有四種:(1)單科式。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2)選科式;(3)并科式;(4)復合式。
            (3)罰金的裁量方式
            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有五種:(1)無限額罰金制;(2)限額罰金制;(3)比例罰金制;(4)倍數(shù)罰金制;(5)倍比罰金制。
            (4)罰金的繳納方式
            罰金的繳納有五種情況:(1)限期一次繳納;(2)限期分期繳納;(3)強制繳納;(4)隨時追繳;(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2.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的概念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以下幾類犯罪:(1)危害國家安全罪;(2)嚴重的經濟犯罪;(3)嚴重的財產犯罪;(4)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
            (2)沒收財產的范圍
            沒收財產的范圍:(1)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3)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根據刑法第60條規(guī)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
            (1)驅逐出境的概念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只適用于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刑罰方法,它不適用于中國人。
            (2)驅逐出境的運用方式
            驅逐出境有以下兩種適用方式:(1)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2)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以在主刑執(zhí)行完結后適用驅逐出境。
            5.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建議主管部門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共有七種,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行政處罰、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