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權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物權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權權利人對物的權利的實現,不需其他人的協助,并且通過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配,實現其自己的利益。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不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物權權利人權利的行使便有了保障。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處分和獲取收益,是物權的內容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的典型表現。應當注意,雖然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而非直接以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但從擔保物權是通過標的物直接享受利益這一點來看,擔保物權仍然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三)物權的設定須經過公示
(四)物權的標的是物
物權的標的只能是物。物的存在是物權發(fā)生的基礎;行為不是物權的標的。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可成為物權的標的。
(五)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為物權的追及權,它是指無論物權的標的物發(fā)生何種變動,也不論物權的標的物轉入何人之手,物權的權利人均可追及物權標的物之所在,要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一般情況下,物權的權利人可依據物權的請求權,請求實際占有該物之人返還財產或主張權利。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設立的物權。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具體表現在,在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以其一般財產償還債務時,若其占有的財產中有屬于他人所有之物時,所有權人有權將該物取回;在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的財產上設有擔保物權時,權利人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而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zhí)行時,對執(zhí)行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可以提出異議。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物權是指物權相互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的上述特征將其與債權區(qū)別開來。近現代以來,物權的債權化與債權的物權化,使得物權與債權相互融合。即使這樣,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仍然是明顯的,它們都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一般而言,債權反映了動的財產關系,而物權反映了靜的財產關系。
物權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權權利人對物的權利的實現,不需其他人的協助,并且通過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配,實現其自己的利益。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不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物權權利人權利的行使便有了保障。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處分和獲取收益,是物權的內容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的典型表現。應當注意,雖然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而非直接以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但從擔保物權是通過標的物直接享受利益這一點來看,擔保物權仍然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三)物權的設定須經過公示
(四)物權的標的是物
物權的標的只能是物。物的存在是物權發(fā)生的基礎;行為不是物權的標的。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可成為物權的標的。
(五)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為物權的追及權,它是指無論物權的標的物發(fā)生何種變動,也不論物權的標的物轉入何人之手,物權的權利人均可追及物權標的物之所在,要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一般情況下,物權的權利人可依據物權的請求權,請求實際占有該物之人返還財產或主張權利。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設立的物權。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具體表現在,在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以其一般財產償還債務時,若其占有的財產中有屬于他人所有之物時,所有權人有權將該物取回;在債的關系中的債務人的財產上設有擔保物權時,權利人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而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zhí)行時,對執(zhí)行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可以提出異議。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物權是指物權相互之間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的上述特征將其與債權區(qū)別開來。近現代以來,物權的債權化與債權的物權化,使得物權與債權相互融合。即使這樣,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仍然是明顯的,它們都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一般而言,債權反映了動的財產關系,而物權反映了靜的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