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用集體土地的程序有哪些規(guī)定?
(1)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guī)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
6)占用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區(qū)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2)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3)審批用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guī)定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4)征地實施: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主要工作是:
1)征地公告;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yè)人口;
4)征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協(xié)調征地爭議。
(5)簽發(fā)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用地單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關材料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6)征地批準后的管理: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征地過程中各種爭議;
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
(7)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8)建立征收土地檔案。
(1)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guī)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
6)占用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
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區(qū)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2)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3)審批用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guī)定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4)征地實施: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主要工作是:
1)征地公告;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yè)人口;
4)征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協(xié)調征地爭議。
(5)簽發(fā)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用地單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關材料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
(6)征地批準后的管理: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征地過程中各種爭議;
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
(7)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8)建立征收土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