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內容構成
1、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
2、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因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二)民事主體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在我國,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類: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農村承包經營戶
①個體工商戶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自然人。
②個人獨資企業(yè)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③農村承包經營戶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須承擔經營過程中的財產責任。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種類
分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兩類。
①企業(yè)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yè)法人也就是營利法人。
②非企業(yè)法人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承擔國家管理以及從事文教、科技等項活動的法人,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①法人自成立時,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
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即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
(5)法人機關
指根據規(guī)定在法人成立時產生,不需要特別委托授權就可以以法人名義對內負責生產經營及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和個人。
(6)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
企業(yè)法人由于下列原因而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導致法人終止的原因。
3、非法人組織
(1)概念
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2)個人合伙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共同勞動的一種形式。
(3)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根據法人的意志所設立的從事法人的部分經營業(yè)務的機構。
(4)籌建中的法人
是指為設立法人組織而進行籌建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三)客體
1、概念
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
2、主要包括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2)行為。
(3)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勞動創(chuàng)造,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成果,其表現形式: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fā)現、商標等。
(4)其他客體。
(四)內容
1、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
2、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法律上的一種權利,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是權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
3、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五)民事法律事實
1、概念
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
2、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3、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類。行為事實是指由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自然事實是指非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
(六)稅務代理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
1、概念
(1)稅務代理是指注冊稅務師在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行為的總稱。
(2)稅務代理關系是指由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在稅務代理活動中形成的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作為受托人的稅務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稅法與民法的區(qū)別和聯系
(1)區(qū)別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是商品關系,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
(2)聯系
稅法的某些規(guī)范和民法的規(guī)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
1、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
2、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因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二)民事主體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在我國,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類: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農村承包經營戶
①個體工商戶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自然人。
②個人獨資企業(yè)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③農村承包經營戶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須承擔經營過程中的財產責任。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種類
分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兩類。
①企業(yè)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yè)法人也就是營利法人。
②非企業(yè)法人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承擔國家管理以及從事文教、科技等項活動的法人,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①法人自成立時,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
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即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
(5)法人機關
指根據規(guī)定在法人成立時產生,不需要特別委托授權就可以以法人名義對內負責生產經營及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和個人。
(6)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
企業(yè)法人由于下列原因而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導致法人終止的原因。
3、非法人組織
(1)概念
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2)個人合伙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共同勞動的一種形式。
(3)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根據法人的意志所設立的從事法人的部分經營業(yè)務的機構。
(4)籌建中的法人
是指為設立法人組織而進行籌建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三)客體
1、概念
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
2、主要包括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2)行為。
(3)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勞動創(chuàng)造,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成果,其表現形式: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fā)現、商標等。
(4)其他客體。
(四)內容
1、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
2、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法律上的一種權利,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是權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
3、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五)民事法律事實
1、概念
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
2、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3、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類。行為事實是指由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自然事實是指非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
(六)稅務代理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
1、概念
(1)稅務代理是指注冊稅務師在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為辦理各項涉稅事宜行為的總稱。
(2)稅務代理關系是指由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在稅務代理活動中形成的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作為受托人的稅務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稅法與民法的區(qū)別和聯系
(1)區(qū)別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是商品關系,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
(2)聯系
稅法的某些規(guī)范和民法的規(guī)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