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客刁某在境外旅游時遭遇嚴重車禍,構成十級傷殘,雖有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向他進行理賠,但是保險賠償金尚不足支付醫(yī)療費用。于是,刁某將旅行社告上上海市盧灣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2年6月,刁某經(jīng)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介紹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參加新、馬、泰旅游。2002年6月2日,由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實際帶隊出發(fā)。2002年6月10日,刁某在馬來西亞旅游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手中的攝像機同時撞落、所穿衣服破損。2002年6月,刁某委托上海市錦江國際旅行社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賠款金額為1872元。2003年2月,刁某為修理攝像機花去570元。
根據(jù)刁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刁某進行法醫(yī)學鑒定,結論為:左側脛骨外側平臺骨折,左膝關節(jié)活動功能障礙的后遺癥已達到道路事故十級傷殘,刁某花費的醫(yī)療費用等已經(jīng)遠不止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于是,刁某將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和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盧灣區(qū)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法院認為,刁某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旅游費用,與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同關系。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體帶領刁某出游的旅行社,故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均應依照約定履行義務并保證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刁某在到達旅游地馬來西亞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財產(chǎn)受到損害,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僅起介紹作用,沒有從中獲益,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行賠付的義務,考慮到原告身體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酌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由此,法院依法判決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賠償?shù)竽翅t(yī)療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攝像機修理費、衣服損壞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000余元。
2002年6月,刁某經(jīng)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介紹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參加新、馬、泰旅游。2002年6月2日,由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實際帶隊出發(fā)。2002年6月10日,刁某在馬來西亞旅游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手中的攝像機同時撞落、所穿衣服破損。2002年6月,刁某委托上海市錦江國際旅行社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賠款金額為1872元。2003年2月,刁某為修理攝像機花去570元。
根據(jù)刁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刁某進行法醫(yī)學鑒定,結論為:左側脛骨外側平臺骨折,左膝關節(jié)活動功能障礙的后遺癥已達到道路事故十級傷殘,刁某花費的醫(yī)療費用等已經(jīng)遠不止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于是,刁某將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和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盧灣區(qū)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法院認為,刁某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旅游費用,與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同關系。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體帶領刁某出游的旅行社,故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均應依照約定履行義務并保證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刁某在到達旅游地馬來西亞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財產(chǎn)受到損害,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上海銀發(fā)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僅起介紹作用,沒有從中獲益,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行賠付的義務,考慮到原告身體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酌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由此,法院依法判決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賠償?shù)竽翅t(yī)療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攝像機修理費、衣服損壞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