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弗里德·馬歇爾(1842~1924)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經濟學家,劍橋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主要著作有:《經濟學原理》(1890)、《產業(yè)經濟學》(1879)、《產業(yè)與貿易》(1919)、《貨幣、信用與商業(yè)》(1923)等,其中《經濟學原理》是其代表作。馬歇爾對稅收的論述雖然不多,但他的稅收思想有很多新穎之處:(1)稅收的公平問題。馬歇爾認為,稅收公平與否,必須從稅制總體上加以判斷。幾乎每一種無償稅都會對某階級或其他階級加以不適當的壓迫,但如果各種稅的不均為其他稅的不均所抵消,則賦稅制度可以說是公平的,盡管就其中一部分看都欠公平。根據這種稅收公平觀,他主張對地產收益等按“股份制原則”征稅。依據這個原則,受益多者多納稅,受益少者少納稅。同時,他主張對所得和財產,尤其是對不勞所得和繼承財產課以重稅,但對資本課稅要特別慎重。他認為,對消費品征收國內消費稅和關稅,一般不問納稅人收入的高低,造成稅收負擔上輕下重,對窮人來說極不公平。(2)累進稅制。馬歇爾處于緩和日益尖銳的階級矛盾,竭力主張對富人的財產和個人所得征收累進稅。他的這一主張是建立在他的價值遞減原理基礎之上的。他認為,一個人取得的超過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以上的剩余,是個人幸福的源泉。人們從其收入中獲得的滿足,是以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為起點。以后便能以收入增加的同一比例增加額而獲得同樣的滿足。對于個人增加的同1鎊收入,富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必然小于窮人增加幸福的程度?;谶@一論點,馬歇爾主張采用累進稅制,把富人手中相當一部分收入集中于國家,以提高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幸福。(3)地方稅制。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附錄中專門探討了地方稅的征收范圍、性質和設計等問題。他指出,地方稅征收范圍的確定要看居民是否流動,以及這個稅種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他說,地方稅種的征收范圍和課稅對象的選擇,要以不導致工人的流動為優(yōu)。如果對某一行業(yè)征收一種地方新稅,使得這一行業(yè)的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產生了流動,就不要征收這種稅。而且,地方稅好采用有償性稅種的形式,即大部分地方稅應用于直接增進當地居民和工人的福利上。無償稅屬于對納稅人不提供補償利益的稅種,它具有驅逐納稅人的趨勢,不宜用于地方稅。馬歇爾指出,無償稅和有償稅的適用原則是,采用無償稅形式應是偏重于全國性服務的稅種,而采用有償稅形式則應是偏重于地方性服務的稅種,以便根據納稅人負擔稅款的數量,給予他們以直接和特殊的利益。(4)稅收的超額負擔問題。這是馬歇爾對稅收理論的突出貢獻。所謂超額負擔系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外所遭受的其他經濟損失。馬歇爾認為,政府的課稅活動進入市場以后,會改變或扭曲各種經濟活動原來的利益與成本關系。這種扭曲效果就如在生產成本與消費利益間,插入一個“楔子”。而這個 “楔子”的存在,即表示該社會資源的次優(yōu)利用,也就是說,資源的利用不能充分反映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偏好。馬歇爾利用他的基數效用理論,說明課稅通過扭曲消費者的選擇,使資源配置發(fā)生變化,從而產生超額負擔。為避免超額負擔的發(fā)生,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對需求彈性為零的商品課稅;第二,對所有商品同樣課稅,如從價稅;第三,對所得都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