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 第1款…放火罪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有造成公私財物被焚毀的危險,即使沒有實際損害結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結果的是結果加重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為毀壞財物放火焚燒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與公共安全無關)。
放火殺人的,行為未危及公共安全,為故意殺人罪;危及到的,為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第115條 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疑似突發(fā)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的,本罪。
第116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已經(jīng)或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加重犯。
第117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同上
第118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 結果加重犯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本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結果加重犯
第119條 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同上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同上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恐怖組織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會目的,行為人只要有組織、領導(直接故意)、參加(故意)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并不要求從事了具體犯罪;一般有組織犯罪沒有政治或社會目的,依據(jù)所實施的具體犯罪來定罪。如果還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
資助恐怖活動罪 情節(jié)嚴重的加重處罰;單位資助,雙罰制。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過程中(飛行、停靠待飛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122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同上右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只能發(fā)生在正在飛行的過程中。
第124條 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本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嚴重后果
第125條 第1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雙罰制,上同。
第126條……………………………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故意,雙罰制。
犯罪主體為單位,是被依法制定、確定的槍支制造或銷售企業(yè)。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客觀為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槍支;包括三種情形:①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不按規(guī)定品種制造、配售槍支;②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③非法銷售槍支或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
第127條 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同上
第128條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備、配置過)。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雙罰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為,就構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槍支的,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能構成犯罪。
明知其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租用、借用槍支的,成為共犯。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行為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后不及時報告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觀為過失。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攜帶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297條)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行為人(航空人員,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后果嚴重。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主體為鐵路職工,余同上劃線處。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232條、23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過失
單位職工,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主體是單位,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體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實行單罰制。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體是教育機構直接責任人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主體是對消防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
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
第114條、第115條 第1款…放火罪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有造成公私財物被焚毀的危險,即使沒有實際損害結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結果的是結果加重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為毀壞財物放火焚燒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與公共安全無關)。
放火殺人的,行為未危及公共安全,為故意殺人罪;危及到的,為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第115條 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疑似突發(fā)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jié)嚴重的,本罪。
第116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已經(jīng)或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加重犯。
第117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同上
第118條、第119條 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 結果加重犯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本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結果加重犯
第119條 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同上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同上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恐怖組織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會目的,行為人只要有組織、領導(直接故意)、參加(故意)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并不要求從事了具體犯罪;一般有組織犯罪沒有政治或社會目的,依據(jù)所實施的具體犯罪來定罪。如果還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
資助恐怖活動罪 情節(jié)嚴重的加重處罰;單位資助,雙罰制。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過程中(飛行、停靠待飛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122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同上右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只能發(fā)生在正在飛行的過程中。
第124條 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本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嚴重后果
第125條 第1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雙罰制,上同。
第126條……………………………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故意,雙罰制。
犯罪主體為單位,是被依法制定、確定的槍支制造或銷售企業(yè)。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客觀為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槍支;包括三種情形:①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不按規(guī)定品種制造、配售槍支;②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③非法銷售槍支或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
第127條 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同上
第128條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備、配置過)。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雙罰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為,就構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槍支的,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能構成犯罪。
明知其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租用、借用槍支的,成為共犯。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行為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后不及時報告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觀為過失。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攜帶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297條)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行為人(航空人員,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后果嚴重。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主體為鐵路職工,余同上劃線處。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232條、23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過失
單位職工,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主體是單位,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體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實行單罰制。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體是教育機構直接責任人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主體是對消防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
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