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際關系層面的增權。無論是作為個體還是群體的弱者,離開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無法提升自己的權力和能力,也無法表現(xiàn)自身對他人或其它群體的控制力和影響力。這就決定了人際關系在增權過程中的重要功能:弱勢群體(整體與個體)需要通過與他人的互動造成了一定的社會關系網絡,從而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或社會資本。增權的結果是既使得該群體在與其它群體互動過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變對自身群體的不利評價,提升對他人的影響力,又幫助自身改善生活或工作環(huán)境,爭取公平公正的社會環(huán)境。青少年罪犯群體作為一個弱勢群體,有著邊緣化和社會排斥的被動特征。由于主流群體的認知偏差,這一群體總是被排斥在主流的人際關系網絡之外,其人際交流只能局限在某一特定的、狹窄的圈子如家庭內部或同質群體內部,其職業(yè)流動也只能局限于底層社會。這就決定了他們的人際關系網絡先天與后天上的狹隘性,使得這一群體的成員缺少人際交往必需的相互信任和平等的社會環(huán)境。這種特征正說明了改變他們的人際關系現(xiàn)狀是增權介入的重要負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