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
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
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解答:本題考查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也叫分別共用,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用,是常見的共用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段餀喾ā返诰攀臈l進一步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亦稱按份共有的對內效力,即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共用物的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對共有物的利用、處分、保存和改良行為。本題涉及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共有物的改良行為,是指不改變共用物的性質而對共有物進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如對共有房屋加貼瓷磚以增其美觀?!段餀喾ā返诰攀邨l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乙二人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從共有人數上還是從應有部分的總計上講,都已達到2/3,所以甲乙可以鋪木地板。答案應為:B
問題: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焙蠹缀鸵衣方浲跫彝瑫r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
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
解答:本題考查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yǎng)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于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并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答案應為:C
問題:1985年12月,14歲的周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學校將周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并支付醫(yī)療費。周某出院后,醫(yī)院向學校催收醫(yī)療費,學校認為應由周某父母支付,周某父母認為應由學校支付。醫(yī)院因多年催收無果,于200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周某父母支付拖欠的醫(yī)療費及其利息(這時周某在大學讀書)。法院判決由周某父母支付醫(yī)療費,駁回醫(yī)院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醫(yī)療費應由學?;蛑苣潮救酥Ц丁U垎栔苣车尼t(yī)療費應由誰支付?
解答:14歲的周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學校將周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并支付醫(yī)療費,屬于一般侵權,學校應負擔過錯賠償責任。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體育教師如果沒有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备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1條第1款規(guī)定:“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比绻苣硨ψ约菏軅灿羞^錯的話,則應當由其父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周某的醫(yī)療費應當由學校和周某父母按照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
問題:催告權是形成權嗎?
解答:不是。形成權,是指依據一方的意思表示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催告權,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它本身不能直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
問題: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睆脑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記的,應該按照合同生效的時間先后清償,只有順序相同時,才按比例清償。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 76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睆脑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抵押合同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而并非是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所規(guī)定的按照生效時間先后清償,順序相同時,才按比例清償。
我認為法律解釋應該是對法律的限制補充或擴大補充,而不是對所解釋的法律的相反補充,請專家?guī)椭庖伞?BR> 解答: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薄稉7ń忉尅返?6條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公示),當然沒有公信力,所以不得對抗第三人。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答題應依據《擔保法解釋》第76條規(guī)定作答。
問題:《民通意見》第111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睆拇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當主合同無效時,不論保證人有無過錯,只要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保證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而《擔保法解釋》第8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即使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因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想咨詢,該兩條是否如我理解的那樣,是沖突條款;如果是沖突條款,遇有上述情況,是否應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而適用《擔保法解釋》。
解答:應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適用《擔保法解釋》。一是《擔保法解釋》頒布晚于《民通意見》。二是擔保法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屬于特別法,因此《擔保法解釋》作為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相對于《民通意見》而言也屬于特別法。另外,《擔保法解釋》第134條也明確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擔保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擔保法和本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毕M忌鷱土晻r特別注意《民通意見》的失效條文。
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這些條款?
解答:1.《解釋》第7條第一款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既不能理解為“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不能理解為“未成年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適當責任”,而是應該理解為“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與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 條相比較,該條文雖然仍堅持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是,賠償責任范圍卻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到“相應的”賠償責任,既可能是次要責任也可能是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與本條第一款不同的是,第二款規(guī)定,在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除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外,有過錯的教育機構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再是終局性責任。所以,該教育機構向未成年人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問題:在民事訴訟中,因人身傷害而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能要求哪些賠償?在什么條件下法院能支持精神撫慰金?有沒有可依據的法律?
解答: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guī)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問題:關于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如果是職務行為,應該如何確立被告?
解答: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的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二者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
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
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解答:本題考查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也叫分別共用,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用,是常見的共用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段餀喾ā返诰攀臈l進一步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亦稱按份共有的對內效力,即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共用物的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對共有物的利用、處分、保存和改良行為。本題涉及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共有物的改良行為,是指不改變共用物的性質而對共有物進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如對共有房屋加貼瓷磚以增其美觀?!段餀喾ā返诰攀邨l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乙二人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從共有人數上還是從應有部分的總計上講,都已達到2/3,所以甲乙可以鋪木地板。答案應為:B
問題:小女孩甲(8歲)與小男孩乙(12歲)放學后常結伴回家。一日,甲對乙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焙蠹缀鸵衣方浲跫彝瑫r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A.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應自行承擔責任
B.乙自行承擔責任,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
C.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過錯,共同分擔責任
解答:本題考查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yǎng)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于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并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答案應為:C
問題:1985年12月,14歲的周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學校將周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并支付醫(yī)療費。周某出院后,醫(yī)院向學校催收醫(yī)療費,學校認為應由周某父母支付,周某父母認為應由學校支付。醫(yī)院因多年催收無果,于200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周某父母支付拖欠的醫(yī)療費及其利息(這時周某在大學讀書)。法院判決由周某父母支付醫(yī)療費,駁回醫(yī)院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醫(yī)療費應由學?;蛑苣潮救酥Ц丁U垎栔苣车尼t(yī)療費應由誰支付?
解答:14歲的周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學校將周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并支付醫(yī)療費,屬于一般侵權,學校應負擔過錯賠償責任。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體育教師如果沒有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备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1條第1款規(guī)定:“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比绻苣硨ψ约菏軅灿羞^錯的話,則應當由其父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周某的醫(yī)療費應當由學校和周某父母按照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
問題:催告權是形成權嗎?
解答:不是。形成權,是指依據一方的意思表示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催告權,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它本身不能直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
問題: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睆脑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記的,應該按照合同生效的時間先后清償,只有順序相同時,才按比例清償。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 76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睆脑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抵押合同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而并非是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所規(guī)定的按照生效時間先后清償,順序相同時,才按比例清償。
我認為法律解釋應該是對法律的限制補充或擴大補充,而不是對所解釋的法律的相反補充,請專家?guī)椭庖伞?BR> 解答: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薄稉7ń忉尅返?6條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公示),當然沒有公信力,所以不得對抗第三人。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答題應依據《擔保法解釋》第76條規(guī)定作答。
問題:《民通意見》第111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睆拇艘?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當主合同無效時,不論保證人有無過錯,只要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保證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而《擔保法解釋》第8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結論,即使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因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想咨詢,該兩條是否如我理解的那樣,是沖突條款;如果是沖突條款,遇有上述情況,是否應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而適用《擔保法解釋》。
解答:應遵循新法優(yōu)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適用《擔保法解釋》。一是《擔保法解釋》頒布晚于《民通意見》。二是擔保法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屬于特別法,因此《擔保法解釋》作為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相對于《民通意見》而言也屬于特別法。另外,《擔保法解釋》第134條也明確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擔保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擔保法和本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毕M忌鷱土晻r特別注意《民通意見》的失效條文。
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這些條款?
解答:1.《解釋》第7條第一款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既不能理解為“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不能理解為“未成年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適當責任”,而是應該理解為“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與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 條相比較,該條文雖然仍堅持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是,賠償責任范圍卻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到“相應的”賠償責任,既可能是次要責任也可能是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與本條第一款不同的是,第二款規(guī)定,在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除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外,有過錯的教育機構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再是終局性責任。所以,該教育機構向未成年人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問題:在民事訴訟中,因人身傷害而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能要求哪些賠償?在什么條件下法院能支持精神撫慰金?有沒有可依據的法律?
解答: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guī)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問題:關于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如果是職務行為,應該如何確立被告?
解答: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的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二者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