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認定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判決后,鄭某不服提起上訴。某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91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鄭某仍不服,不斷申訴。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于1995年3月15日以刑事再審判決,維持市人民法院和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某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撤銷市人民法院和地區(qū)中級法院對鄭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判決。1995年4月24日鄭某被釋放。同年6月22日鄭某提出刑事賠償要求。
[解析]
本案雖不屬于全案無罪判決,但經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盜竊罪時,已經實際服刑4年零6個月,即盜竊罪已經開始執(zhí)行。由于原審的錯判,使鄭某被多羈押3年零6個月。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法》第18條、第21條、第26條。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認定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判決后,鄭某不服提起上訴。某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91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維持原判。鄭某仍不服,不斷申訴。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于1995年3月15日以刑事再審判決,維持市人民法院和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某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撤銷市人民法院和地區(qū)中級法院對鄭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判決。1995年4月24日鄭某被釋放。同年6月22日鄭某提出刑事賠償要求。
[解析]
本案雖不屬于全案無罪判決,但經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盜竊罪時,已經實際服刑4年零6個月,即盜竊罪已經開始執(zhí)行。由于原審的錯判,使鄭某被多羈押3年零6個月。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法》第18條、第21條、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