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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刑事訴訟法學”串講資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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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1.概念:在訴訟當中與當事人具有某些利害關系或者有著特殊聯(lián)系的工作人員,他們不能參加審判工作制度,就叫做回避制度。
            例:本案的主審法官是原告的小舅子,這時候這個主審法官就不能參與本案的審判。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當中之所以要確立回避制度就是要保證訴訟的公正性。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程序的價值時曾經(jīng)講過公正價值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價值。而公正價值下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是法官的中立,要保證法官的中立,必須排除那些與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本身有利害關系的法官。因為一個人只有在沒有任何利益聯(lián)系的情況下面才可能保持中立。而如果一個人與案件有一個利害關系就很難保持中立了。因此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只能嚴格的適用回避制度。
            2.意義:保證法官的中立性,是民事訴訟程序內在公正價值的表現(xiàn)。
            二、回避主體的范圍
            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
            證人不屬于回避的對象,換言之,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具有證人的資格,但可能影響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三、回避的法定事由
            1.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3.有關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注意: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在法庭上他們的身份是的,不能夠變換的。
            四、回避的程序
            1.提起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請回避。
            2.提起回避的時間:庭審開始時,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又做了補充規(guī)定,在案件的審理終結之前,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3.決定回避的主體:
            (1)對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2)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3)對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五、回避申請的救濟制度
            1.當事人對法院的回避決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當事人提起回避申請,法院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原則上是不能夠繼續(xù)進行與案件相關的工作,但緊急情況的除外。
            3.如果法院已經(jīng)作出了有關被申請人不需要回避的,而當事人對這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而法院在復議期間沒有作出最終決定之前,這時有關的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需要停止工作。如果法院經(jīng)過復議之后認為需要回避的,那么就退出工作。
            第四節(jié) 公開審判制度
            一、概念及依據(jù)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的制度。審判公開制度包括:審理的過程要公開、判決結果公開。
            二、公開審判的例外性規(guī)定
            公開審判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方面的內容。公開宣判是必然的,公開審理則并非必然,一些案件不能公開審理:
            肯定不公開的包括: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
            經(jīng)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
            (1)離婚案件;
            (2)涉及商業(yè)機密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法院就推定當事人是同意公開審理。
            三、公開審理的限制與擴張
            1.限制現(xiàn)場直播及評論。
            2.擴張對法官心證的公開,主要指強化判決書的說理部分。
            第五節(jié) 兩審終審制度
            一、概念及依據(jù)
            1.概念:指一個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2.依據(jù):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經(jīng)濟落后。
            二、內容
            1.上訴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可以了,不強調理由充分。
            2.正常情況下經(jīng)過兩審即為終審。另外:
            (1)特別程序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一審終審;
            (2)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一審終審。
            3.兩個審級的法院獨立裁判,適用各自獨立的訴訟程序。
            4.兩個審級都可以審事實和法律。
            第五章 民事審判權與審判組織
            第一節(jié) 民事審判權概述
            一、民事審判權的概念及其與訴權的關系
            1.概念:民事審判權是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民事審判權包括審理權和裁判權兩個組成部分。
            2.民事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在法學里面有一種社會契約論,社會成員認識到了集體力量的強大,他們就集合起來,通過彼此之間的默契,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國家。國家就擔負起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義務,必須賦予社會成員一種權利,這是訴權。國家通過審判的方式來保護社會成員,這就是審判權。訴權是審判權的基礎,審判權是訴權的義務,民事審判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我們必須摒棄審判權優(yōu)先于訴權的錯誤觀念。
            二、民事審判權的特征
            1.民事審判權的主體具有性。在我國只賦予人民法院享有審判權,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鶎尤嗣穹ㄔ哼@四級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我們國家司法機關有兩個,一個是檢察院,一個是法院,檢察院只有司法的監(jiān)督權。
            2.民事審判權的行使具有獨立性,憲法規(guī)定,法院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任何團體和個人無權對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進行干涉。但現(xiàn)階段我國的審判獨立做的不夠,有很多制度制約了法院的獨立,法院的經(jīng)費是由地方給予的,而法院內部領導職務的認定是由地方黨委來確定的,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不得不聽從地方黨委和地方組織的一些命令,以至于他們對地方法院的工作有很多干涉的余地。
            3.民事審判權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這些案件突出的特點是民事性,民事權益爭議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與商品經(jīng)濟有緊密聯(lián)系,主要體現(xiàn)在商品生產(chǎn)。流通。分配和交換等各個領域。這原則上民事審判權的對象為民事糾紛,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政治權利糾紛或者是民事非訟案件。
            4.民事審判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可能主動審理,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的中立性。
            5.民事審判權的運行具有程序性。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時間??臻g。地點。步驟的安排。違反程序的裁判的結果無效,或者被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被提起再審。
            6.民事審判權的行使方式具有靈活性。結案方式非常靈活,可以判決,可以調解,還可以和解撤訴。
            7.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結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對法院自身,對當事人以及社會都有約束力,法院審判行為的效力具有不可動搖。不可任意改變的權威性。
            第二節(jié) 民事審判權的內容
            一、立案決定權
            當事人的起訴不能直接啟動訴訟程序,還需要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必須進行審查,當發(fā)現(xiàn)起訴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時,法院才能立案,也就宣示了一個訴的正式開始。
            二、調查證據(jù)權
            調查證據(jù)權,是指法院依法對案件的相關證據(jù)進行調查的權力。
            在2002年《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頒行之后,法院原則上不能主動調查收集證據(jù),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收集證據(jù),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下才能調查收集證據(jù),該問題在證據(jù)一章中會詳細介紹。
            三、訴訟指揮權
            當一個案件由法院立案之后,整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由法院來安排的。由法院指導訴訟的進程,是世界民事訴訟發(fā)展的共同趨勢,如果把這項權利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很難達成一個協(xié)議,就會使訴訟拖延。整個案件的流程由法院來安排,有利于提高訴訟效力,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
            四、釋明權
            法官在當事人主張不明確,提交證據(jù)不充分的情況下提醒當事人明確訴訟主張,指引當事人提交充分的證據(jù)的權力。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之間的實質上的平等。例:一個農(nóng)民工起訴他的老板賠償工傷中的損失,民工是原告,他的老板是被告,民工是很貧窮的,沒辦法聘請律師,而老板會聘請有一定水平的律師,就變成了一個民工和一個律師打官司的狀況,表面上看形式是平等的,其實是不平等的,法官就應當行使釋明權來調整平等。法官應告訴原告,訴訟當中,哪些是能夠得到賠償?shù)?,還需要告訴原告,起訴是必須有證據(jù)的,并且告訴原告從什么地方得到證據(jù)。
            五、特定事項的決定權
            特定事項的決定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比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法院的回復方法就是決定。此外法院對擾亂法庭秩序的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責令退出法庭,在實行這些強制措施時,也要通過決定的方式來行使。
            六、民事裁判權
            民事裁判權,是指對程序事項為裁定權,對實體事項為判決權。
            程序問題:法官并沒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一個最終的判斷,而是對案件進行一個程序性的時間、空間、地點的安排做出一個判斷。
            實體問題:如果法院對實體主張做出一個判斷,判斷是否成立,有了一個明確的結論。
            注意:區(qū)分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的關鍵在于法院的裁判是否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駁回起訴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用判決。
            第三節(jié)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主要包括合議制與獨任制兩種。在合議制下面的審判組織叫合議庭,在獨任制下面叫獨任法官。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獨任制,除此之外所有的審判都用合議制。
            第六章 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轄
            主管和管轄,從這一章開始,就要進入一些民事訴訟當中比較技術性的操作了,也就是要進入一些具體條文的學習當中了。
            主管和管轄是兩個相互密切關聯(lián)的概念。如果作為一名律師,在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之后,如果當事人要求他代理某個案件,為他討回公道,這時這名律師首先必須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這個案件法院究竟會不會管。如果法院會管,究竟是不是用民事程序來管。換言之,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庭到底是不是民庭。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這個案件法院會管,并且法院的民庭要管,這時作為律師要考慮,究竟這個案件要在哪一個法院來起訴。
            在中國有很多法院,從級別上講,中國有四級法院: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而四級法院當中,根據(jù)地域來劃分,每一個省,每一個城市,每一個城市下面的區(qū)又有不同的法院。我們國家的法院是與行政區(qū)劃相聯(lián)系在一起的。舉個例子,在全中國有一個法院,在廣東省有一個高級法院,這個法院設在省會城市或自治區(qū)的首府或設在直轄市當中。高院所在省的每一個地級市,或者說自治區(qū)下面的每一個自治州,都有一個中級法院。
            譬如說,在廣東省下面的廣州市有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有個中級法院,珠海市也有一個中級法院。在中級法院下面,也就是在地級市下面又會分為若干個區(qū),或若干個縣,每一個區(qū)和每一個縣下面又會設有基層法院。譬如說廣州市荔灣區(qū)有一個荔灣區(qū)法院、廣州市越秀區(qū)有一個越秀區(qū)法院、廣州市的花都縣又有一個花都縣的基層人民法院。這樣,在中國有那么多的縣,有那么多的市,有那么多的省,就有很多的法院。如果律師代理當事人去起訴的話,他就必須決定到底在哪一個級別的法院,哪一個地方的法院來進行起訴。這樣,就形成一個管轄的問題。
            因此,所謂的主管,就是這個案件究竟法院管不管,而由哪一個法院來管就成了一個管轄問題。因此,主管和管轄是一個前提和結果的關系。主管是管轄的前提,因為只有法院管了這個案件,才有資格去找法院管。而管轄是在確定的主管之后,尋找法院的一種具體的制度。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的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所謂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判、解決一定范圍內的民事糾紛的權限,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所謂的主管問題就是判斷有關的案件法院是否會受理,法院是不是管這個案件,而且要判斷這個案件法院是不是通過民事程序,由法院內部的民事審判庭來解決這個糾紛。
            二、我國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
            民事主管強調有兩個要件,只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法院就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法去解決有關糾紛:
            1.有關糾紛應當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
            2.有關糾紛是涉及到人身權利或財產(chǎn)權利的糾紛。
            換言之,只要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或財產(chǎn)糾紛,法院就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來解決有關糾紛。
            在中國一些法院有不好的傾向,一些法院會以民法當中有沒有明文規(guī)定來判斷法院應不應該受理某些案件。
            這種傾向是很不正確的。例:在上世紀90年代的電視連續(xù)劇《還珠格格》,其中有一個情節(jié)是:小燕子到了一個圍棋的棋院,在棋院中被老板把錢騙光了,于是就淪為丫鬟。小燕子的大哥蕭劍用武功把老板制伏之后,應小燕子的要求,把圍棋子塞到這個老板的口中。片子看完之后,有一些小孩就模仿這個情節(jié),于是某個小孩的爺爺就起訴電視臺并且起訴了作者瓊瑤,提出這個電視劇當中有一些教輸青少年不良行為的一些不良鏡頭,說這個電視劇的播出侵犯了他孫女的身心健康權,要求電視臺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看到這個案子之后認為,我們國家的民法并沒有規(guī)定身心健康權,因此對這個案件就不予受理,認為這個案件不屬于法院的主管范圍。其實這個案件法院是應該主管的,因為這個小孩的爺爺和電視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也就是電視信號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平等主體。另外,這件案件涉及到了人身權利,涉及到了小女孩的人格發(fā)育是否正常,這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既然屬于我們國家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主管標準,人民法院就應當審理這個案件,而不去管民法當中是不是有規(guī)定相關的權利。
            又比如說,有一個案件:丈夫和妻子多次討論是否要生孩子,妻子正處于生育的年齡,妻子就想生小孩。但丈夫就怕生了小孩之后耽誤他的工作和事業(yè),于是他在經(jīng)不起妻子一再要求的情況下,就偷偷地在妻子平時喝的水中放進了一種無色無味的避孕藥,妻子長期喝這種水,就沒有生小孩。后來妻子檢查發(fā)現(xiàn)了這個秘密,并且在檢查之后發(fā)現(xiàn)由于妻子長期服用這種避孕藥,就喪失了生育功能。于是妻子就起訴丈夫,首先要和他離婚,然后認為丈夫侵犯了她的生育權,要求丈夫賠償損失。
            法院在看到訴狀之后,認為我們中國的民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生育權,于是就不予受理本案,這個做法也是錯誤的。雖然我們國家的民法并沒有規(guī)定生育權,但是很明顯,丈夫與妻子之間的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同時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功能,妨害其生育功能,這是對人身權的典型侵犯,所以這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糾紛。既然符合這個主管標準,人民法院就應當審理。這是我們國家對于民事訴訟主管的基本標準。
            知道基本標準之后,有兩個問題是提醒同學特別注意的:
            (1)是關于勞動糾紛的問題。所謂勞動糾紛是指一些勞資糾紛或者是一些工傷事故糾紛。當發(fā)生勞動糾紛時,我們國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關的原告(一般是雇員,不是雇主)——雇員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雇主,而應當?shù)疆數(shù)氐膭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也就是說仲裁是一個前置程序,如果申請仲裁的雇員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論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換言之,在勞動爭議當中,仲裁是一個前提條件,未經(jīng)仲裁不得訴訟。
            (2)在一般的經(jīng)濟仲裁當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jīng)簽訂了一個仲裁協(xié)議,或者在有關的合同當中達成了仲裁條款。這個仲裁協(xié)議和仲裁條款的存在,就直接否定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主管權。換言之,如果當事人曾經(jīng)簽訂了一個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當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只能找仲裁機關仲裁,而不能找人民法院起訴。這個規(guī)定提醒各位,在大家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商品房的購銷合同當中一般都有一個糾紛解決辦法的條款。如果,希望一旦發(fā)生糾紛由法院來解決糾紛的話,那就看清這個條款,如果這個條款上面明確寫明了糾紛解決辦法是由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的話,就意味著一旦發(fā)生糾紛,就不能找法院。所以如果想找法院,就必須不能有這個條款。
            第二節(jié) 管轄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與基本思路
            我們知道這個案件法院會管,下面就必須確定究竟由哪個法院來管這個案件。通俗的說,管轄的問題就是找衙門的問題。
            1、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剛才已經(jīng)講過了我們國家的法院有很多,從級別上講,分為四級;而從地域上看,每一個行政區(qū)域都有一個法院。這樣一來,找法院就變成了有兩項工作:第一項工作就是所找法院的級別;第二項工作必須確定所找的法院應當是哪個地區(qū)的法院。前者要確定級別的問題叫做法院的級別管轄;后者是要確定哪個地方的法院叫做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我們做個比喻: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就相當于數(shù)學上的平面坐標系的兩個坐標,我們把級別管轄稱為縱坐標,把地域管轄稱為橫坐標,當確定縱坐標和橫坐標之后,兩個坐標系確定后,就能把法院找到了。比如說某個案件需要找法院,首先根據(jù)縱坐標,縱坐標有四個,1、2、3、4就代表四級法院,通過學習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之后,發(fā)現(xiàn)本案的縱坐標應該是1,也就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然后再根據(jù)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現(xiàn)這個案件應該由北京的海淀區(qū)的法院管轄,北京的海淀區(qū)和基層法院的級別,我們就馬上發(fā)現(xiàn)我們應當找的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又比如說,某一個案件,確定應當由中級法院來管的,而這個案件的相關地點是在河南鄭州,河南鄭州是一個地級市,是一個省府城市。這樣級別上的中級,地點上的河南鄭州,兩者相結合在一起,就能找到這個案件應當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來管轄。所以,要學習管轄的問題,必須學兩方面:一個是學級別管轄;另一個是要學地域管轄。只有把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知識結合在一起,才能最終解決一個找法院的問題。
            2.管轄恒定原則
            在第二節(jié)的管轄的概述當中,我們除了掌握管轄的概念以及管轄的思路以外,還要掌握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這個原則被稱為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意思是一個法院對某個案件有沒有管轄權是在當事人起訴的時候確定的。當事人在起訴完畢,法院立案之后,如果案件的有關情況發(fā)生了變化,那么已經(jīng)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他的管轄權不會因為立案后的情況變化而發(fā)生變動。
            舉個例子,比如我們國家在確定地域管轄后有一個基本原則,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案件原則上應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假設有一個案件是一般的欠款案件。張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李四欠了張三10萬塊錢,于是張三要起訴李四。在起訴時,張三發(fā)現(xiàn),李四的戶籍所在地是在北京的海淀區(qū),于是張三根據(jù)被告李四的戶籍所在地就到了北京市海淀區(qū)的法院來起訴李四。法院經(jīng)過審查確定李四的戶籍所在地是在海淀區(qū),于是海淀區(qū)的法院就把該案件受理下來,立案了。
            在立案之后,李四搬到了北京市的豐臺區(qū),戶口也隨之遷到了豐臺區(qū)。根據(jù)我們國家“原告就被告”的規(guī)定,李四搬到了豐臺區(qū),這個案件就應當變?yōu)橛韶S臺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為了保證審判的穩(wěn)定性,我們國家規(guī)定的一個原則叫管轄恒定原則,只要張三在立案的時候,海淀區(qū)法院具有管轄權,那么在立完案之后,不管李四搬到什么地方,海淀區(qū)法院的管轄權是依然存在的,不會因為李四的搬家、不會因為案件的具體情況發(fā)生變化而使管轄權發(fā)生變化。這樣一種規(guī)定就叫做管轄恒定原則。
            在管轄恒定原則當中,必須牢牢把握管轄恒定的時間點是什么時候,這個時間點就是當事人起訴后,法院立案之時只要法院在立案的時候法院有管轄權那么這個法院就永遠有了管轄權,而不管其立案后的情況有沒有變化,這個管轄權都不會發(fā)生變化。這就是所謂的管轄恒定原則。
            第三節(jié) 級別管轄
            一、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四級法院都有權受理這些一審案件,如果是基層法院受理的,那么終審是中級法院;如果是中級法院一審受理的,終審是高院;如果是高院受理的,終審則是人民法院。
            二、我國四級法院的管轄劃分
            基層法院:原則上所有的案件一審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法律有例外規(guī)定的出外,因為在我們國家法院只有一個,高級法院每個行政區(qū)域都有一個,基層法院每個縣級都有一個。
            高級法院: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是指案件標的額巨大的案件,二是指案件當事人眾多,遍布高級法院轄區(qū)各地的案件。例:當年在安徽發(fā)生的種子案,在各個市各個村很多農(nóng)民買了一家種子公司的種子,種了以后發(fā)現(xiàn)這是假種子,顆粒無收,這些農(nóng)民是分布在安徽的全境之內的,由任何一個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來審理都有太合適,最后還是由安徽省的人民法院來受理了這個案件的一審。
            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進行一審的案件。
            注意:一個國家的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不是審理案件,而是在于指導地方法院進行審判,還未發(fā)生過由人民法院一審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一些,在“四人幫”中人民法對*和**集團等人進行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所謂重大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涉外案件,上述標準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我們就稱之為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由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
            具體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到海事運輸合同的案件叫海商案件,如果與海事、海商運輸合同無關的我們稱為海事案件,這兩種案件都由中級法院一審,這里的中級法院是海事法院,該類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審,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法院,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就是中級法院。我國的海事法院一般設立在沿海地區(qū),每一個海事法院管理一個沿海區(qū)域。如果當事人對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就應當上訴到相應的普通的高級人民法院,海事二審法院就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
            例:某一個一審案件是由廣州市海事法院一審的,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他的上訴法院是廣東省的人民法院。
            (2)專利糾紛案件,它涉及到一些專業(yè)的知識,對法院法官的素質要求比較高,確定了一個集中管轄的原則。只有一些特定的城市的中級法院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省會或自治區(qū)首府所在地、直轄市、沿海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特區(qū)的中級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集中管轄,此外,專利案件有三類案件必須由北京市的中級法院管轄,它們是: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發(fā)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fā)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和強制許可費糾紛的案件。由于上述的三類案件都牽扯到國家的專利局,國家專利局設在北京市,它們的一審就更加的特殊,只能在北京市的兩個中級法院來進行管轄。
            (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4)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案件,是各個省根據(jù)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水平來確定標的額。
            在級別管轄中,基層法院、高級法院和法院的級別管轄規(guī)定很簡單,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規(guī)定相對復雜,因此在學習的過程中應當重點記憶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規(guī)定。
            如果有案例題要判斷級別管轄時,分不清到底是由誰一審,就當成是中級法院一審。
            第四節(jié)  地域管轄
            一、概念
            地域管轄又稱土地管轄、區(qū)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和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訴訟管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qū)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一般地域管轄
            國家規(guī)定受理案件是從這個案件的事實當中抽取出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要點,這個要點我們稱之為連接點。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當事人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即當事人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qū),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原則性規(guī)定
            也稱之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原告提起訴訟應當?shù)奖桓娴淖∷厝ヌ崞鹪V訟。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連接點。
            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濫訴,使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與訴訟,對訴訟標的物進保全或勘驗,有利于判決的執(zhí)行。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此外,《適用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guī)定:
            (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勞動教養(yǎng)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5)不服指定監(jiān)護或者更監(jiān)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