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貨代公司接受貨主委托,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并裝箱后,將整箱貨交給船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驚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fā)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 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精萘,致使茶葉受精茶污染。請問:
問題: (1)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么?
(2)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污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回答: (1)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時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承運人承擔60%,貨代承擔40%的責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成交貨物一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發(fā)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能接受嗎?
回答: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銷售季節(jié)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 間作了以下規(guī)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買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單據(發(fā)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xù)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xù)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 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 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 (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guī)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 間,這一規(guī)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規(guī)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guī)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 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業(yè)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guī)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者\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yè)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fā)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fā)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yè)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zhí)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 (1)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 (2)該按例規(guī)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yè)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 間為交貨期, 與FCA術語規(guī)定相矛盾。
結論: 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guī)定水分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回答: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guī)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
某貨代公司接受貨主委托,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并裝箱后,將整箱貨交給船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驚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fā)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 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精萘,致使茶葉受精茶污染。請問:
問題: (1)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么?
(2)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污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回答: (1)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 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時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如承運人承擔60%,貨代承擔40%的責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成交貨物一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發(fā)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 我方能接受嗎?
回答: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銷售季節(jié)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 間作了以下規(guī)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買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單據(發(fā)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xù)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xù)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 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 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 (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guī)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 間,這一規(guī)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規(guī)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guī)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 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
案例八
我某出口企業(yè)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guī)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者\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yè)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fā)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fā)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yè)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zhí)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 (1)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 (2)該按例規(guī)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yè)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 間為交貨期, 與FCA術語規(guī)定相矛盾。
結論: 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guī)定水分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比樣品低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
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
回答: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guī)格又憑樣品);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600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