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專門業(yè)務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科級(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專門業(yè)務培訓,取得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合格證書后,才能繼續(xù)從事人民警察執(zhí)法工作。
第三條 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每五年進行。
第二章 基本素質標準
第四條 擔任人民警察必須達到下列基本素質標準:
(一)具備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擔任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條件;
(二)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遵守國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遵守國家公務員和人民警察的紀律、條令、條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
(四)掌握公安業(yè)務基礎知識和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確執(zhí)行與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具備基本的業(yè)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
第五條 公安機關各專門警種和重要崗位的人民警察,除具備人民警察基本素質外,還必須達到從事專門警種和重要崗位工作的特殊素質要求。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試考核組織
第六條 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是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的主管機構,由公安部、人事部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負責協(xié)調領導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考試考核組織工作,承辦上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工作。各專門公安機關可視情成立專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在考試考核期間設考試考核辦公室,本級公安機關政治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考試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由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人數(shù)為七人左右。專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由專門公安機關和專門系統(tǒng)人事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人數(shù)為七人左右。第十條下一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報上一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考試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基礎知識、國家公務員制度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公安業(yè)務知識和分析、判斷能力、文字能力等。
第十二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職業(yè)道德、本職業(yè)務能力、工作態(tài)度、紀律作風等。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各級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可對本級公安機關全體或部分人民警察進行體能和心理測驗,測驗成績和考試考核合并計算。
第五章 考試考核實施
第十四條 考試大綱、考試教材、考試試題和評分標準由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制定。
第十五條 考試、評卷工作在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下,由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結合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進行。對前五年的年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后作為本次基本素質考核成績。
第十七條 因違法違紀正在受審查的人民警察,不得參加基本素質考試考核。
第六章 考試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考試考核合格者由所在縣(市)級公安機關填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審批表》,報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審批,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證書》上填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審批表》存入個人檔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證書》由個人保存。
第十九條 對未通過基本素質考試的人員,實行離崗培訓制度。
第二十條 未通過基本素質考試人員的離崗培訓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統(tǒng)一組織實施,指定一所具有培訓力量和條件的培訓學校或基地專門承擔培訓任務。離崗培訓期為半年。培訓結束后重新參加考試,合格的在培訓證書上填注;不合格的,予以辭退。無故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一條 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或者五年內累計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予以辭退。
第七章 考試考核紀律
第二十二條 考場規(guī)則、監(jiān)考守則、試卷保密規(guī)定、考核規(guī)定等考試考核紀律,由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考試考核紀律者,視情節(jié)輕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審批表》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考試考核證書》式樣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考試考核經費列入各級公安機關業(yè)務費范圍,??顚S?。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校、科研事業(yè)單位及其他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