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務員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0年7月1日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它資格條件。
(八)具備用人部門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詳見招考簡章和各市招錄公務員職位一覽表)。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yè)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其中,“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08年7月,報考者在基層工作累計時間為兩年。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2007年中央機關和我省各級機關招考時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0年7月1日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它資格條件。
(八)具備用人部門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詳見招考簡章和各市招錄公務員職位一覽表)。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yè)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其中,“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08年7月,報考者在基層工作累計時間為兩年。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2005年—2007年中央機關和我省各級機關招考時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