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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江蘇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各學科、專業(yè)均可按照本細則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碩士學位。
第三條 專業(yè)學位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按照本細則,并結合全國各專業(yè)學位指導委員會制定的專業(yè)學位培養(yǎng)方案指導意見的具體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學術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細則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章申請學位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申請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包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下同),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章學位課程的要求
第七條學位課程的設置
一、碩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論課;
二、專業(yè)課;
三、外國語。
第八條學位課程的考試方式與要求
一、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與考試,可按本細則第二章申請學位的基本要求,結合培養(yǎng)計劃安排進行。
二、碩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外國語課由研究生處組織考試,其他課程由各學院組織考試。
三、學位課程考試成績達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非學位課程考試成績達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課程考試如有不及格(60分以下),可在下一學年的本門課程考試時申請補考一次;課程考試及格,但學位課程考試成績未達70分,可在下一學年的本門課程考試時申請重考一次。
第四章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應對本門學科發(fā)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或實踐意義;
二、論文應體現(xiàn)出作者在本門學科上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三、論文應體現(xiàn)出作者在學科或科學技術領域上的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論文應符合學術規(guī)范要求。
第十條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可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同時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應注重理論緊密聯(lián)系工作實際,體現(xiàn)特定的職業(yè)背景和較高的應用價值,表明作者具有綜合運用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獨立承擔專業(yè)領域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專業(yè)學位論文工作時間可包括專業(yè)實踐時間。
學位論文應有一定的字數(shù)要求,一般不少于3萬字。各學院可根據(jù)學科、專業(yè)的具體情況,提出不低于本規(guī)定的學位論文字數(shù)要求,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二條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tǒng)而完整的學術論文。要求論點明確,論據(jù)翔實,論證嚴密,結構合理,文句通暢,圖表清晰;引用他人資料,應出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觀點和研究成果,應加附注。
學位論文一般應包括:論文獨創(chuàng)性與使用授權聲明、中英文提要、目錄、序言或引言、正文、結論、參考文獻、攻讀學位期間本人發(fā)表的論著篇目、附錄等。
第十三條各學院可參照本細則第四章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結合學科、專業(yè)的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學科、專業(yè)的學位論文水平,提出各學科、各專業(yè)學位論文的具體要求。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應取得規(guī)定的科研成果。各學院可根據(jù)學科專業(yè)情況,自行制定相應的科研成果標準。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申請論文答辯資格時,須提交在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章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核
第十六條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條件
一、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通過碩士學位課程和其他課程的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
二、在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規(guī)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碩士學位論文。
四、學位論文通過學術不端系統(tǒng)檢測,重復率達到相應學院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與資格審核
一、申請人應在提出畢業(yè)申請的當學期第四周前提交學位論文及答辯申請。
二、導師應在半個月內審畢學位論文,對論文作出詳細的學術評價,并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掌握情況、外語水平、科研能力及學風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辯的審核意見。
三、學院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學習情況、科研成果及學位論文學術水平等進行初審,由學院負責人簽署是否同意答辯的審核意見。
四、學院學位分委員會應根據(jù)培養(yǎng)計劃和科研要求,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學習情況、科研成果及學位論文學術水平等進行審核,由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是否同意答辯的審核意見。
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不得同意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一)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且未解除;
(二)未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環(huán)節(jié),修完規(guī)定的課程,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
(三)有考試舞弊和論文寫作作偽現(xiàn)象。
第七章學位論文的評閱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評閱人
一、學位論文評閱人(單位)的確定
被抽中參加盲審的碩士學位論文,其評閱人(單位)由研究生處根據(jù)有關高校的學科、專業(yè)設置和專家等具體情況確定;未被抽中的碩士學位論文,其評閱人(單位)由各學院自行確定。
二、學位論文評閱人的要求
(一)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端正,在該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專家。
(二)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應聘請2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的專家評閱,其中至少應有1位校外專家。
第十九條學位論文的送審
一、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送評閱人審閱。
二、碩士學位論文按照一定比例,采用隨機抽取和重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盲審。盲審的學位論文,由研究生處負責送審。
三、保密學位論文不實行盲審。
第二十條學位論文評閱意見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包括學術評語和評閱結果兩部分。
一、學位論文的學術評語
學術評語的主要內容為:
(一)論文的理論價值、實踐意義;
(二)對基礎理論、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
(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寫作水平及其他優(yōu)缺點。
二、學位論文的評閱結果
評閱結果可分為:
(一)學位論文評定等級,分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學位論文評閱結論,包括:學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是否同意學位論文答辯,分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不同意答辯三種。
第二十一條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的處理
評閱意見是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核和學位審核的重要依據(jù)。
一、凡學位論文評定等級均為“合格”以上(含“合格”),評閱結論均為“同意答辯”,而且評閱人未對論文提出修改意見,則可以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二、如果有評閱人提出“修改后答辯”,則申請者必須根據(jù)評閱人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經(jīng)導師和學院分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三、如果評閱意見中出現(xiàn)“不合格”或“不同意答辯”的情況,則按照如下辦法處理:
(一)如有2位評閱人評定等級為“不合格”或評閱結論為“不同意答辯”者,不得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二)如有1位評閱人評定等級為“不合格”或評閱結論為“不同意答辯”者,原則上不能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如申請人和導師認為學位論文評定等級“不合格”或評閱結論“不同意答辯”是學術觀點分歧所致,可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異議,經(jīng)學院分學位委員會討論,確認后方可進行復審。
(三)碩士學位論文的復審工作由所在學院進行,復審結果報研究生處備案。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中,如復審仍有1位評閱人評定等級為“不合格”或評閱結論為“不同意答辯”者,則不得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四)不予答辯的申請人必須根據(jù)評閱人意見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寫。修改或重寫后的學位論文必須重新評閱,如重新評定等級均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評閱結論均為“同意答辯”者,方可參加下一年學位論文答辯。
五、如有評閱意見認為學位論文有剽竊作偽等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現(xiàn)象,一經(jīng)查實,將取消申請人的學位申請資格。
第八章學位論文的答辯
第二十二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各學院負責組織。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學院和導師協(xié)商提出,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定。答辯委員會由各學院負責聘請。
二、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學術造詣較深的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的專家3或5人組成,其中碩士研究生導師至少2人,校外專家一般至少1人,原聘請的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占少數(shù)。申請人的導師不得聘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正高級職稱和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專家擔任。
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實踐經(jīng)驗較豐富和有一定學術造詣的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的專家3或5人組成,其中碩士研究生導師至少2人,校外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行業(yè)內專家至少1人,原聘請的學位論文評閱人應占少數(shù)。申請人的導師不得聘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正高級職稱和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校外專家擔任。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學院聘請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教師擔任。
第二十三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工作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答辯應針對學位論文本身提問,學位申請人則應予以答辯。對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知識等也可進行提問,以檢查申請人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
(二)負責審核學位論文,根據(jù)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情況,對照本細則第四章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提出學術評語,評定學位論文,作出答辯決議。
二、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公平合理,并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答辯(保密學位論文除外)。
三、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
(一)舉行學位論文答辯時,如有1名委員因故缺席,可將其對論文的學術評語及表決意見在答辯委員會會上宣讀,作為有效票計算。如有2名以上(含2名)委員缺席時,論文答辯應改期舉行或另行組織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形成決議時,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jīng)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后,報送學院學位分委員會。
(二)答辯委員會應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
(三)在通過論文答辯的同時,答辯委員會應根據(jù)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情況提出學術評語,評定論文等級,分優(yōu)秀、良好、及格三等。
(四)如論文答辯未通過,則答辯委員會應就是否建議在規(guī)定時間(一年,但均不得超過我校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下同)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答辯議程;
二、導師簡要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
四、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問題,學位申請人答辯;
五、休會。答辯委員會單獨舉行會議。
(一)答辯委員會秘書宣讀學位論文評閱意見;
(二)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評議;
(三)答辯委員會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或是否建議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等進行表決;
(四)討論并形成答辯決議書。
六、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讀答辯決議書,公布表決結果。
第九章學位的申請與審定
第二十五條學位的申請
碩士學位申請人在申請學位時,應提交以下相應的學位申請材料:
一、碩士學位申請書;
二、課程成績單;
三、碩士學位論文;
四、在讀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六條學位的審定
一、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核
(一)學位審核的內容和要求
學院學位分委員會應根據(jù)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就其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學習情況、論文答辯情況及攻讀學位期間的科研成果等進行全面審核,并就是否建議授予學位或暫緩授予學位等作出決議。
學院學位分委員會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召開會議,審議碩士學位申請,特殊情況另定。出席會議委員達不到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時,會議應改期舉行。會議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通過,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后,方為有效。學位審核結果必須于每年6月5日( 12月 5日 )前報送研究生處。
(二)學位審核會議程序
參照校學位委員會學位審批會議程序。
二、校學位委員會審批
(一)學位審批的內容和要求
校學位委員會應根據(jù)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對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進行審議,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學位或暫緩授予學位的決議。
校學位委員會每年6月和12月召開會議,審批碩士學位申請,特殊情況另定。出席會議委員達不到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時,會議應改期舉行。會議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簽字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學位的授予和撤銷
一、經(jīng)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批準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由研究生處發(fā)文公布,公示期為七天。對無異議者,由學校頒發(fā)學位證書,同時將文件抄送江蘇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有異議者,則根據(jù)具體情況另行處理。
二、對于已經(jīng)授予的學位,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等違反學位規(guī)定者,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予復議,經(jīng)半數(shù)以上成員通過,可以作出撤銷所授學位的決議。
對于已經(jīng)授予的學位,如經(jīng)各級主管部門學位論文抽檢或學位授權點定期評估,其學位論文評閱結果為“不合格”者,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和校學位委員會也應予復議,經(jīng)半數(shù)以上成員通過,可以作出撤銷所授學位但允許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并申請學位的決議。
三、授予碩士學位的生效期,以校學位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之日為準。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經(jīng)2014年校學位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校長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行,并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細則從 2014年 9月 1日 開始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解釋權屬校學位委員會,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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