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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集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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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 篇1
            茲因立約人____、____情投意合,爰訂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并本于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chuàng)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后□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后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妻負擔:________
            (一)采買日常用品(二)煮飯(三)洗碗(四)倒垃圾(五)清潔、整理家務(六)房屋之修繕(七)喂乳(八)換尿布(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y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yǎng)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于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人民幣____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后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后,由:
            □夫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并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后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后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wěn)定之生活環(huán)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愿本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后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fā)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人民幣____元。
            十、特約事項:
            立約人:男方:____女方:____
            立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協議 篇2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guī)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钡脑瓌t,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6、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7、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為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條的 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婚前協議 篇3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離婚時的歸屬
            10月臺商王先生在上海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按揭”貸款40萬人民幣,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一年后王先生與大陸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140-40-5=95萬,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該房產為王先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于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王先生應將其中的一半償還張女士。張女士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本案雖已審結,當事人業(yè)已執(zhí)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但留下的一些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本案中,王先生在結婚之前“按揭”買房并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法院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19條的規(guī)定,判定此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為王某所有。可以看出,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因經過一定時間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比此案,王某和張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不管張某付出多少心血和精力來共同償還房貸,她始終只是房屋的住客,不能成為房子的女主人。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xù)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返還。民事主體是基于對權利義務的考量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主體雙方和諧相處的基礎,也是社會秩序良性發(fā)展的保證。作為法治國家的公民,我們應該尊重法院既判例的效力,承認判決的權威性,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此案例判決的分析與評議僅限于學說層面的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為了正確理解婚前“按揭”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婚前和婚后劃分的時間點;(二)婚前“按揭”購房的時間點,即什么時候才算是買了房屋。對于婚前和婚后的劃分,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比較簡單,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才被認為是合法婚姻。男女雙方自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時可視為婚前與婚后的時間點。鑒于我國新《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諸如訂婚、舉辦婚禮、請吃喜宴、未婚同居等單純行為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不能作為婚姻合法成立的證明。對于后者,在購房的一系列過程中到底哪一個才算是“購房”時間點比較困擾,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付了首付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理了產權證,哪一個程序可以被認為是婚前購房的時間點呢?有的學者認為判斷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還有的認為考慮到購房的目的以及整個購房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定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
            筆者認為,判斷是否屬于婚前“按揭”房的關鍵在于“按揭”房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鑒于房屋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根據我國關于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購房人真正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購房的時間點。其次,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為一人,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實踐中存在有男女雙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但產權證登記在一人名下,后來婚姻關系沒有締結。此時房屋產權人與另一方形成事實借貸關系,應償還對方支付的首付款。
            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毙隆痘橐龇ā访鞔_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即凡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應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處理,在離婚時即歸其個人所有,不再分割?,F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婚前一方的財產歸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關系存續(xù)到法定時間轉化為共同財產,有利于對一方婚前財產的保護,維護“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但新法對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增值收益,當另一方對此收益有貢獻時,是否享有收益所有權沒有明確規(guī)定。
            對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歸屬,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涉及,其第12條規(guī)定: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F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因法定時間的經歷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司法解釋處理的情形是在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之前,此時任何一方對財產擁有的權利狀態(tài)并不違背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認為,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行為時,對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權。在以“按揭”作為購房的主要形式下,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參與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貸款的償還,是否應當享有增值部分的所有權?筆者認為,不論是對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還是償還貸款,都是基于保持房屋的所有權并擴大其交換價值的目的,共同經營管理此房屋。為獲得購房貸款,購房人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按期還款的擔保。如果夠房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按期償還貸款或者不償還貸款達到約定數額,銀行有權基于抵押權對該房屋折價、變賣、拍賣而優(yōu)先受償。婚后一方承擔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還款義務,對于維持房屋的所有權現狀具有積極意義,降低了因還貸不力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的風險,應當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所謂孳息是指從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包括果實、動物的出產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獲的出產物。對其歸屬有日耳曼法和羅馬法兩種立法例。日耳曼法采取出產主義,即對于原物施以生產手段,增加勞動資本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權利。羅馬法采取原物主義,即對原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權利,近代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取此種立法例。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關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其權利歸屬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債權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具體到親屬法中,則又有不同規(guī)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夫妻共有關系終止前已經產生并且尚未消費的、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孳息,屬于共有財產,并不分天然與法定之別;瑞士民法典第196條規(guī)定,夫妻財產所得參與制包括夫或妻的所得及其自有財產。第197條:(1)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夫妻財產制存續(xù)期間有償獲得的財產。(2)配偶一方的所得尤其應包括:④其自有財產的收益;第206條:(1)如配偶一方對配偶他方的財產的收益、改善或維護作出貢獻,但未得到相應反給付,且于分割之時該財產已有增值,則應使其債權與其貢獻相符并依財產目前的價值計算;反之,如果出現貶值的,其債權應與其原付出之勞動相符。法國民法典則在其第1401條規(guī)定:共同財產的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間用來自各自的技藝以及他們的自有財產的果實、孳息與收入的節(jié)余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的財產。該條認為,夫妻一方自有財產的`孳息與收入歸入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應當承擔因使用這些財產而應當負擔的費用債務。(例如,為取得某項自有財產而進行借貸的利息)(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2年3月31日)德國民法典第1363條第2款規(guī)定,夫的財產和妻的財產不成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前半句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一方在結婚后取得的財產。但財產增加額共同制終止的,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增加額被加以均衡。它的原則是,配偶雙方各自的財產不成為共同財產,而是繼續(xù)歸各自所有。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仍然是取得財產的一方的財產。()但是,如果婚姻因離婚等原因而解除,就將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增加額加以均衡。
            我國學者對于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收益屬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應以雙方是否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來區(qū)分,投入了的屬共同財產,沒有投入的仍屬個人財產。而有的又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雖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這些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于夫妻雙方,而不是僅歸屬于原物所有人個人。史尚寬先生認為,原有財產(即婚前財產)的孳息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的孳息仍為特有財產。筆者綜合國外立法和學者的觀點認為,對婚前財產收益的歸屬,不應按收益的性質來區(qū)別對待,而應按對收益取得是否承擔相應義務來劃分。對一方沒投入時間、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權分紅等應為個人財產;對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共同經營、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則應由雙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動產房屋交換價值同時受人為和客觀因素的影響。人為因素表現在夫妻雙方共同對房屋進行的占有、維護和裝修等,并排除他人對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維持其一般使用價值并優(yōu)化??陀^方面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土地價格的變化和供求關系的制約,房屋的價值得以變動,給購房人帶來了一定的收益預期。盡管受到人為因素和客觀方面的影響,房屋價值變動的前提條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論所居住的房產實際上屬于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對房產進行共同管理和維護。即使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償還貸款,表明其主觀是以房屋所有人參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且對方對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前,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時間、精力共同經營和管理。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產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夫妻雙方均有獲得此收益的權利。
            具體在本案中,結婚期間房產的增值收益額為140-100=40萬元,由雙方共同分享該房產的增值收益。根據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王先生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fā)生變化。
            婚前協議 篇4
            婚前協議在結婚后是否有效?
            來源:作者:
            基本案情:
            沈某與周某原系中學同學,后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8月27日雙方訂立結婚協議書,約定結婚后沈某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和屋內所有東西為雙方共有財產,貨款余額由雙方共同承擔,并約定該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擇日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二人雖系同學,卻性格差異很大,婚后12天就鬧矛盾并開始分居生活。為此沈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周某依據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要求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爭議焦點:
            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處理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結婚協議書有效。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沈某與周某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協議對沈某婚前的財產作出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無效。理由是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不能附條件,雙方之間的協議不能單純確定簽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這個關系,如果雙方之間最后未確立夫妻關系,那協議就不會生效。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前提是雙方已為夫妻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由此不能依據此協議進行房產分割。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首先,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系而形成夫妻關系,所謂夫妻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系后,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系,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沈某與周某之間所訂立的結婚協議書不存在上述合同無效的情形。
            再次,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后,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guī)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法律約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中沈某與周某簽訂結婚協議時雖尚未結婚,但協議訂立后雙方之間確立了夫妻關系,也即具備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協議形式雖為結婚協議書,使人產生附條件結婚約定的認識,但其實質內容不
            存在周某為得到財產就與沈某結婚或騙婚的目的。雙方于婚前訂立的協議當然產生約束力,即對婚前財產的一種約定,反之如果未結婚那雙方之間也就無夫妻關系,更無謂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那二人之間的協議等之于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