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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釋法》:網絡消費中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
——浙江常山法院判決黃小華訴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案
裁判要旨
消費者應對網絡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進行舉證。網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宣傳基本一致,或并不明顯低于其宣稱的標準,不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應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
案情
黃小華于2016年3月25日在天貓商城“newbaze旗艦店”購買了“紐貝滋奶粉金裝3段奶粉牛奶粉900g2罐裝奶粉”5件共計1935元。商家在該商品頁面宣傳“提高智力發(fā)育、增強抵抗力、增強免疫力、改善腸道、世界領先的工藝”等語句。黃小華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該商品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實際為QS類普通商品。黃小華認為,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宣傳頁面使用夸大、不實、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宣傳語句。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退還黃小華購物款,承擔退貨運費,并賠償黃小華三倍購物款。
裁判
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宣傳頁面的宣傳語句,只是一種促銷的宣傳手段和廣告語,并無將幼兒配方奶粉混同為保健食品的欺詐目的,不足以令消費者作出錯誤購買的意思表示。根據(jù)黑龍江省質量監(jiān)督檢測研究院的檢驗報告以及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單,可以認定本案訟爭的幼兒配方奶粉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原告黃小華要求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并承擔退貨運費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1.網絡消費中經營者欺詐的構成要件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的“欺詐”如何定義,主要有兩種思路:其一,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定義。其二,認為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主要是采納了原《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的定義。從上述定義可見,網絡消費中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為故意要件、行為要件、因果關系要件和基于錯誤作出意思表示要件。
2.網絡消費中經營者“欺詐行為”的司法審查
相較于實體店面消費,網絡消費在欺詐的表現(xiàn)形式上有一定特殊性,如網絡經營者一般通過文字加圖片或影像資料的方式在網絡上發(fā)布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這些信息易存在虛假、不完整、與實物失真、夸大質量、功能等情況,而且因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購物或者服務合同,原購物的網頁也因技術、產品更新等多種原因不復存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難以還原等。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經營者欺詐的認定,一方面可考慮商品或服務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另一方面可結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欺詐表現(xiàn)形式以及網絡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中應盡到的各項義務為標準綜合認定。當然,網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另有約定的,約定優(yōu)先。
本案訟爭的商品為幼兒配方奶粉,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該商品的使用功能、質量標準有一個基本的認知。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客觀上未采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商品宣傳頁面使用的宣傳語句,與幼兒配方奶粉本身的商品屬性基本一致,并無將幼兒配方奶粉混同為保健食品的欺詐目的,作為一般消費者不會因為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的宣傳而產生錯誤的認識。而且根據(jù)黑龍江省質量監(jiān)督檢測研究院的檢驗報告以及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單,本案訟爭的幼兒配方奶粉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可見,商品的質量與經營者在網上的宣傳是相符的。
3.網絡消費中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
網絡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不宜任意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不能僅僅因為消費者較弱的舉證能力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突破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容易造成懲罰性賠償?shù)臑E用。而且,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在違約責任賠償條文的第二款中,將經營者因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予以明確。由此可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違約懲罰性賠償。對于違約行為應當采用一般的舉證責任規(guī)則,即應該由主張違約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不能當然的適用推定過錯制度。
本案中,為證明原、被告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原告黃小華提供了產品訂單、發(fā)貨單、物流信息單。同時,原告黃小華還提供了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商品網絡頁面截圖,用以證明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網絡頁面使用夸大、不實、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宣傳語句,存在欺詐行為。原告黃小華對其主張的事實完成了初步的舉證,此時應適時地轉移舉證責任,由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對否定原告黃小華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本案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檢驗報告以及被告蘇州紐貝滋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單,證明商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與宣傳不一致,或達不到宣傳功效。被告還提供了飛鶴、多美滋等其他同業(yè)經營者的網絡頁面宣傳語,用以證明在奶粉市場針對DHA、ARA成分的宣傳是行業(yè)慣例,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解。結合雙方的證據(jù)材料分析,被告銷售的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也未隱瞞或虛假宣傳商品成分、功能的客觀標準,無法得出被告有欺詐行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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