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網(wǎng)司法考試欄目為大家分享“司法考試2017年卷二刑事訴訟法重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希望能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關于司法考試的訊息,請繼續(xù)關注我們網(wǎng)站的更新。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這一條件。如果案件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改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主要就是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適用簡易程序必須滿足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要求。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基本設計,是基于保障****和打擊犯罪的雙重目的而構造的基本程序。依據(jù)程序法定原則,刑事訴訟只能依據(jù)既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但考慮到訴訟效率等要求,刑事訴訟法又對普通程序進行簡化而構造了簡易程序。這種簡化程序雖然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由于簡化了相關訴訟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訴訟權利。因此,適用簡化程序必須獲得被告人的同意,即要求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此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90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l)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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