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資金公司(下稱甲方) | |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 | ||||
拆入資金金融單位(下稱乙方) | |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 | ||||
擔 保 單 位 | | ||||||
經(jīng) 雙 方 研 究 協(xié) 商 , 甲 方 同 意 拆 借 資 金 給 乙 方 , 議 定 下 列 條 款 共 同 遵 守 。 特 立 此 據(jù) 。 | 1.拆借資金額度人民幣(大寫) | ||||||
2.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期 | |||||||
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絲 忽 | |||||||
4.清算辦法 | 利息從 年 月 日起息,三個月以內(nèi)期限的,到期時利隨本清;三個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結(jié)息電匯甲方(季末20日為結(jié)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電匯甲方利息差額一并計息在本金內(nèi)。 | ||||||
5.劃款 | 甲方按起息當日清晨將款項電匯乙方; 乙方歸還本息時務于結(jié)止日清晨將款項電匯甲方;雙方均按劃款日起止利息。 | ||||||
6.逾期 | 到期未能歸還,逾期部份按日息計3/10000收罰息,由乙主主支計還甲方。 | ||||||
7.用途 | | ||||||
8.借據(jù)生效 | 本借據(jù)經(jīng)雙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后,自簽訂日期起生效;外系統(tǒng)金融單位拆借資金時,還須有擔保單位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 ||||||
9.借據(jù)終止 | 甲方接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jīng)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后,本借據(jù)自行終止;否則,需查對、查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終。 | ||||||
10.調(diào)整事項 | 本借據(jù)在執(zhí)行期間如遇國家調(diào)整利率,其拆借資金之利率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后作相應的變動;或按原利率即刻還款,重新訂立新借據(jù)。 | ||||||
11.責任 | 所拆入資金的用途應受信貸計劃制約,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貸原則,如有違反者乙方自行負責。 | ||||||
12.擔保 | 外系統(tǒng)金融單位拆借資金,必須有擔保單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據(jù)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jīng)濟責任。 | ||||||
拆出資金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擔保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拆入資金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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