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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
6,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7,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9,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為保證人
10,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3,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9,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3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2,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知識點:
1,要式合同,單務,無償,諾成合同,從合同
2,保證人: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不一定具有完全代償能力
禁止條件: 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轉貸的可以)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授權,授權不明的有效)
3,保證范圍:全部債務
4,保證欺詐:
---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保,保證人免責
---主債權人欺詐脅迫,保證人免責
---主債務人欺詐脅迫,且債權人知情,保證人免責
---主債務人,保證人串通訂立主合同,保證合同的,可撤消,保證人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償權
---正常行使時間:承擔保證責任后
---預先行使: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未申報債權
若為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
---若債權人不申報也不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破產財產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庳?BR> 擔保法解釋
1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擔保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聯(lián)營企業(yè);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17,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jù)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40,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41,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44,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45,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獬WC責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124,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時,可以將企業(yè)法人作為共同被告,但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