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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民通
92,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93,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相關法理:二者均屬法定之債
知識點
1,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
發(fā)生原因:給付不當得利:給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無效
誤以為欠債
定金超出部分
非給付不當得利:受益人本人行為
受損人本人行為
第三人行為
法律規(guī)定(添附)
自然事件
效力:
--返還的不當利益范圍,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善意受讓人返還現(xiàn)存利益
惡意受讓人返還所受利益
--受益人利用不當得利獲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予收繳
--若善意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負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2,無因管理
客觀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但應合法,代為償還賭債不構成無因管理)
主觀要件: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
--無須表示
--誤將他人事務當做自己事務管理,不構成
--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務,不構成
--誤將甲事務當作乙事務管理,成立無因管理
法律要件: 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無宗教,道德義務)
效力:
管理人:適當管理/報告,聽從,結算,披露義務
支出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
清償所負債務的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一般過失則應免除,減輕責任
子法條
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合同法
58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 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