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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專業(y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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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寫報告,我們可以對某一領域的研究成果進行整理和分享,推動學術和實踐的發(fā)展。報告的內容應緊密圍繞主題,避免冗雜和不相關的信息。祝愿大家在報告寫作方面取得更好的進步和成就。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一
            實習時間: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員會進行了為期8周的暑期社會實踐實習,然而就是在這短短8個星期的實習時間里,給我在踏入社會之前上了一堂意義深遠的實踐課,讓我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非常感謝法學院為我聯(lián)系了一個能夠運用和檢驗所學知識的實習單位――xx仲裁委員會,為我提供了一次難得的將所學的法學專業(yè)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實習機會,從而,讓我在實踐當中不斷的發(fā)現平時學習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且不斷地豐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實踐經驗,開拓了法律視野,對自己全面法律思維的養(yǎng)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同樣,也要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和老師為我提供的優(yōu)良的實習環(huán)境,讓我切身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法律人的驕傲。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給予我的莫大的關心、幫助、支持和鼓勵,感謝老師們對我實習工作的'指導以及給予我的有關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寶貴意見和忠告。當然,我非常感謝我的指導老師薛媛老師在繁忙的工作中還要抽時間帶領我實習,感謝老師在學習、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初到xx仲裁委員會,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長――劉x,劉科長帶領我完成這一次畢業(yè)實習,剛到仲裁一科的辦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種親和的氣氛,后來經劉科長介紹,我才知道這種親和的氣氛就是仲裁委員會特有的親和仲裁的氣氛。然后,劉科長給我介紹了一番仲裁委員會的大體情況和一些關于仲裁的基本知識。此時我才感覺到這對我還是有挑戰(zhàn)性的,因為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于法學理論,很少有機會參加這樣得社會實踐活動,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沒有哪個部門是純理論性的,都是實踐性很強的,因此,從進來的這一刻起,我就應該認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將法學專業(yè)知識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
            在仲裁一科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我邊整理邊看邊學習,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
            在仲裁委實習的這段時間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或者商業(yè)秘密是不愿意公開審理的,但是,我還是有幸參加了多次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旁聽,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從案件審理過程中學到很多實用的東西。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周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里的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仲裁員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氣氛非常融洽,很親和的那種感覺,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tài)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仲裁員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
            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仲裁員們在討論案子或者交流意見是時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記錄的時候,有一些聽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后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看來不只是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實踐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綜合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4、寫一些法律文書。
            在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曾幫劉科長草擬果幾份民事裁定書,也幫當事人寫過幾份仲裁申請書,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個方面需要改進得東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F在本科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里總想著畢業(yè)后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干,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仲裁委員會實習,做錯了什么事,他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仲裁員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員,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圣的責任,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yè)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實習的最大收獲就是悟出了一個道理,路還很長,要學的東西還有很多。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二
            (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等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航運的發(fā)展。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條機構及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guī)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二)仲裁委員會設有仲裁院,在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
            (三)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有分會或仲裁中心(本規(guī)則附件一)。仲裁委員會的分會/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接受仲裁申請,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會/仲裁中心設仲裁院,在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履行的職責。
            (五)案件由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規(guī)則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履行的職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授權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履行。
            (六)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分會/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約定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約定由分會/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終止授權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三條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三)海上保險、共同海損及船舶保賠爭議;。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應、擔保、船舶代理、船員勞務、港口作業(yè)爭議;。
            (五)海洋資源開發(fā)利用、海洋環(huán)境污染爭議;。
            (七)漁業(yè)生產、漁業(yè)捕撈爭議;。
            (八)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
            第四條規(guī)則的適用。
            (一)本規(guī)則統(tǒng)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三)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對本規(guī)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程序適用法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者除外。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四)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當事人約定適用仲裁委員會專業(yè)仲裁規(guī)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爭議不屬于該專業(yè)仲裁規(guī)則適用范圍的,適用本規(guī)則。
            第五條仲裁協(xié)議。
            (一)仲裁協(xié)議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二)仲裁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xié)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xié)議。
            (三)仲裁協(xié)議的適用法對仲裁協(xié)議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六條對仲裁協(xié)議及/或管轄權的異議。
            (一)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有效仲裁協(xié)議的,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程序繼續(xù)進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定并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與表面證據不一致的事實及/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三)仲裁庭依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作出管轄權決定時,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一并作出。
            (四)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五)對仲裁協(xié)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
            (六)上述管轄權異議及/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或決定。
            (七)仲裁委員會或經仲裁委員會授權的仲裁庭作出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撤案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條仲裁地。
            (一)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委員會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三)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條送達及期限。
            (一)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當面遞交、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fā)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應發(fā)送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當事人約定的地址;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沒有提供地址或當事人對地址沒有約定的,按照對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發(fā)送。
            (三)向一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件,如經當面遞交收件人或發(fā)送至收件人的營業(yè)地、注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或經對方當事人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包括公證送達、委托送達和留置送達在內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收件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注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
            (四)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期限,應自當事人收到或應當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向其發(fā)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第九條誠實信用。
            仲裁參與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仲裁程序。
            第十條放棄異議。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本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
            第十一條仲裁程序的開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
            第十二條申請仲裁。
            當事人依據本規(guī)則申請仲裁時應:。
            (一)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xié)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5、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guī)定預繳仲裁費。
            第十三條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在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xié)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完備的,應將仲裁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發(fā)送給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也應同時發(fā)送給被申請人。
            (三)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xù)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予以完備。申請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備申請仲裁手續(xù)的,視同申請人未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指定一名案件秘書協(xié)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條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請人就多份合同項下的爭議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請,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多份合同系主從合同關系;或多份合同所涉當事人相同且法律關系性質相同;。
            2、爭議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內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條答辯。
            (一)被申請人應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答辯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答辯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二)答辯書由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并應包括下列內容及附件:。
            1、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2、對仲裁申請書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答辯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辯書。
            (四)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被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反請求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反請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二)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在其反請求申請書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預繳仲裁費。被申請人未按期繳納反請求仲裁費的,視同未提出反請求申請。
            (四)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手續(xù)已完備的,應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反請求受理通知。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受理通知后3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答辯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答辯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五)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請求和反請求答辯書。
            (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七條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
            申請人可以申請對其仲裁請求進行變更,被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對其反請求進行變更;但是仲裁庭認為其提出變更的時間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其變更請求。
            第十八條追加當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依據表面上約束被追加當事人的案涉仲裁協(xié)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追加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追加當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應在征求包括被追加當事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后,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追加當事人申請之日視為針對該被追加當事人的仲裁開始之日。
            (二)追加當事人申請書應包含現有仲裁案件的案號,涉及被追加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通訊方式,追加當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xié)議、事實和理由,以及仲裁請求。
            當事人在提交追加當事人申請書時,應附具其申請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追加當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協(xié)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異議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基于仲裁協(xié)議及相關證據作出是否具有管轄權的決定。
            (四)追加當事人程序開始后,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
            (五)在仲裁庭組成之前追加當事人的,本規(guī)則有關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規(guī)定適用于被追加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
            在仲裁庭組成后決定追加當事人的,仲裁庭應就已經進行的包括仲裁庭組成在內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當事人的意見。被追加當事人要求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雙方當事人應重新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
            (六)本規(guī)則有關當事人提交答辯及反請求的規(guī)定適用于被追加當事人。被追加當事人提交答辯及反請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當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協(xié)議表面上不能約束被追加當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當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有權決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條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將根據本規(guī)則進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進行審理。
            1、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同一個仲裁協(xié)議提出;。
            4、所有案件的當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據上述第(一)款決定合并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應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及相關仲裁案件之間的關聯(lián)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情況。
            (三)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合并的仲裁案件應合并至最先開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就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仲裁文件的提交與交換。
            (一)當事人的仲裁文件應提交至仲裁委員會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發(fā)送或轉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發(fā)送或轉交仲裁庭及當事人,當事人另有約定并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決定者除外。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三
            第1條為加強對本校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以下簡稱宿舍網)的管理,維護校園的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穩(wěn)定,規(guī)范本校宿舍網的管理和接入服務、信息服務,保障本校宿舍網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fā)展,維護有關各方的正當權益,更好地為廣大網絡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服務,特根據《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2條凡上海交通大學全日制在校各級各類學生在宿舍中使用計算機網絡信息適用本守則。凡在本校學生宿舍居住的非本校全日制在校各級各類學生在宿舍中使用計算機網絡信息也適用本守則。
            第3條任何人在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接入宿舍網之前,必須首先向本樓的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網管組)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報有關資料。所使用的網絡跳線、網卡等網絡設備必須經有關網管員認可。申請人經網管組上報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樓計算機網絡管理部(以下簡稱網管部)批準后方能成為宿舍網用戶。
            第4條已安裝使用計算機網絡的用戶,如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出現不及格,經所在學院(系、所)要求,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暫?;蛑袛嗥渚W絡端口。暫停使用期限最短為一學期或由所在各學院(系、所)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決定。經所在學院(系、所)核準,可以重新辦理安裝及開通手續(xù)。
            第5條學生辦理開通宿舍網的手續(xù)每學年進行一次,新用戶隨時申請隨時辦理,老用戶須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重新辦理登記開通手續(xù),網管部保留10天的使用資格,逾期不辦理的將予以關閉。用戶信息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網管部門,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6條所有學生宿舍樓中的在住人員,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全部條款的,可以且僅限于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含受上海交通大學各學生團體正式書面委托管理的計算機,下同)通過其所居住宿舍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網。
            第7條同一宿舍內的在住學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網絡接入權。此權利不因進住的早晚、連網的先后而變化。短時間一次性臨時接入可酌情免予申請。所在房間的在住學生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該房間內的信息插座享有網絡接入服務。
            第8條任何宿舍網接入服務的用戶,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全部條款的,均可以申請通過其經宿舍網接入的計算機提供信息服務。
            第9條任何宿舍網接入用戶均可申請對外提供無償的、非商業(yè)性信息服務。經宿舍網提供的.信息服務必須經過審批、備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發(fā)布商業(yè)廣告。
            第10條服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信息服務中公開發(fā)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監(jiān)管,以使其符合本守則和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管理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www瀏覽的服務提供人必須保證其網頁所鏈接的其它網頁內容符合本守則的規(guī)定。提供ftp上載的服務提供人必須保證非特定用戶所能獲取的上載信息符合本守則的規(guī)定。
            第11條服務提供人有義務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應該及時更新已變化的信息、刪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發(fā)布涉密信息、虛假信息和欺騙信息,應該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12條服務提供人有義務明確告訴其信息服務的所有使用人,在使用其信息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以及可能遭受的損失。
            第13條宿舍網所有用戶在其網上活動中應該遵守網絡禮儀和道德規(guī)范,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從事危害政治穩(wěn)定、損害民族團結、破壞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竊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賭博以及有傷風化的活動,也不得通過宿舍網查閱、復制或在網上發(fā)布、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信息。
            第14條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制造或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網上發(fā)布、傳播依附有計算機病毒的信息。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應用或傳播破壞網絡或連網計算機的方法。不得致他人網絡系統(tǒng)或連網計算機系統(tǒng)發(fā)生阻塞、溢出、處理機忙、資源異常消耗、死鎖、癱瘓等運行異常。不得切斷他人的網絡連接。
            第15條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從事網上活動。不得通過掃描、偵聽、破解口令、安置木馬、遠程接管、利用系統(tǒng)缺陷等手段獲取他人信息。法律或有關管理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16條宿舍網所有用戶應該保證其系統(tǒng)配置參數和使用方法的正確有效,有義務改正其中防礙網絡及網絡服務系統(tǒng)正常運行或防礙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的內容。
            第17條宿舍網所有用戶在宿舍網的使用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辦法、用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章制度,應當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習慣,不得影響他人的正當學習、休息、工作。在發(fā)生矛盾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
            第18條宿舍網的運行控制與維護由網絡中心負責。所有樓內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網絡線路、布線槽、網絡設備、設備間跳線等,統(tǒng)一由網絡中心負責安裝、維護、連接、設置。未經網絡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換、損毀;不得改變其物理的位置、形態(tài)、性能;不得改變其連接關系、運行狀態(tài)、系統(tǒng)配置;不得登錄網絡設備。
            第19條當用戶因同一宿舍內的入網需求大于室內的現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對現有接入能力進行擴充時,其所采用的擴充方案與設備,必須報本樓的網管組審查、批準。
            第20條同一宿舍內可以置備和同時使用的網絡相關設備的數量及種類受所在宿舍樓的其它有關規(guī)定的約束。
            第21條宿舍網所有用戶應及時釋放其所獲取的動態(tài)ip地址等系統(tǒng)共享資源。需要使用靜態(tài)ip地址的用戶應向本樓的網管組提出申請。靜態(tài)ip地址的有效期到網管組將其收回并書面通知用戶時為止。
            第22條用戶在交還其所持ip地址前應結清有關費用并經網管部書面確認。
            第23條用戶對系統(tǒng)和網管員所分配的網絡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內享有專用權。任何人未經網絡系統(tǒng)或接入樓網管員分配,不得使用宿舍網所擁有的ip地址。
            第24條用戶使用計算機必須遵守宿舍作息時間,嚴禁私拉電線。
            第25條用戶必須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26條宿舍網使用人和信息服務提供人違反本守則的,按《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27條本守則由上海交通大學委托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并實施。
            第28條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四
            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證據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應一式五份;多方當事人的案件,應增加相應份數;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的,應增加相應份數;仲裁庭組成人數為一人的,應相應減少兩份。
            第二十二條仲裁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授權中國及/或外國的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仲裁事項。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節(jié)保全及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其他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蚱湄敭a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其他財產保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四條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五條海事強制令。
            當事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缓J录m紛發(fā)生地的海事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海事糾紛發(fā)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六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皇鹿拾l(fā)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條臨時措施。
            (一)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依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guī)則附件三)向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緊急仲裁員可以決定采取必要或適當的緊急性臨時救濟措施。緊急仲裁員的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庭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決定采取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并有權決定由請求臨時措施的一方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應獨立于各方當事人,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的人數。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一)仲裁委員會制定統(tǒng)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的仲裁員名冊;當事人從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二)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約定指定的人士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后可以擔任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
            (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候選人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推薦名單。雙方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該人選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四)雙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規(guī)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獨任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獨任仲裁員。
            第三十三條多方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
            (一)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應各自協(xié)商,各方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二)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選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時,應各方共同協(xié)商,提交各方共同選定的候選人名單。
            (三)如果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各方共同選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員,并從中確定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四條指定仲裁員的考慮因素。
            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指定仲裁員時,應考慮爭議的適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語言、當事人國籍,以及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五條披露。
            (一)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聲明書,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二)在仲裁程序中出現應披露情形的,仲裁員應立即書面披露。
            (三)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披露的信息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并轉交各方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的回避。
            (一)當事人收到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書面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則應于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后10天內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二)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三)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內提出,但應不晚于最后一次開庭終結。
            (四)當事人的回避請求應當立即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
            (五)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員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回避請求,或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七)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應繼續(xù)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的更換。
            (一)仲裁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或沒有按照本規(guī)則的要求或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應盡職責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決定將其更換;該仲裁員也可以主動申請不再擔任仲裁員。
            (二)是否更換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三)在仲裁員因回避或更換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照原選定或指定仲裁員的方式在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選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員。當事人未選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員。
            (四)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重新審理及重新審理的范圍。
            第三十八條多數仲裁員繼續(xù)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員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參加合議及/或作出裁決,另外兩名仲裁員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主任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更換該仲裁員;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并經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后,該兩名仲裁員也可以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作出決定或裁決。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將上述情況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四節(jié)審理。
            第三十九條審理方式。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二)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雙方當事人約定并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的庭審方式審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所審理的案件發(fā)布程序令、發(fā)出問題單、制作審理范圍書、舉行庭前會議等。
            經仲裁庭其他成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單獨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開庭地。
            (一)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出現本規(guī)則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除外。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其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應分別在北京或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第四十一條開庭通知。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20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5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保密。
            (一)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證人、翻譯、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缺席。
            (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第四十四條庭審筆錄。
            (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審筆錄及/或影音記錄。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制作庭審要點,并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筆錄或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蓋章。
            (二)庭審筆錄、庭審要點和影音記錄供仲裁庭查用。
            (三)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決定聘請速錄人員速錄庭審筆錄,當事人應當預交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舉證。
            (一)當事人應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其主張、辯論及抗辯要點提供依據。
            (二)仲裁庭可以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三)當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質證。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應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二)對于書面審理的案件的證據材料,或對于開庭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同意書面質證的,可以進行書面質證。書面質證時,當事人應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調查取證。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二)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
            (三)仲裁庭調查收集的證據,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
            第四十八條專家報告及鑒定報告。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中國或外國的機構或自然人。
            (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文件或財產、實物,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
            (三)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專家或鑒定人應參加開庭,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就所作出的報告進行解釋。
            第四十九條合并開庭。
            為實現仲裁的公平、經濟和快捷,如果兩個或多個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在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后,仲裁庭經商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對兩個或多個仲裁案件合并開庭,并可以決定:。
            (一)一個案件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提交給另一個案件當事人;。
            (二)一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可以在另一個案件中被接受和采納,但是必須給予所有當事人對這些證據發(fā)表意見的機會。
            第五十條程序中止。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或分別請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現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滿后,仲裁程序恢復進行。
            (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復,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決定。
            第五十一條撤回申請和撤銷案件。
            (一)當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請求或全部仲裁反請求。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因當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進行的,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銷。在仲裁庭組成前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后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規(guī)則第六條第(七)款所述撤案決定應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二條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一)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的,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二)仲裁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三)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終止調解。
            (四)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應簽訂和解協(xié)議。
            (五)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或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或制作調解書。
            (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書面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五
            通過實習,可以使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不僅能加深對知識的理解,而且使實際的操作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下面是由本站小編帶來的范文“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歡迎閱讀。
            實習時間: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員會進行了為期8周的暑期社會實踐實習,然而就是在這短短8個星期的實習時間里,給我在踏入社會之前上了一堂意義深遠的實踐課,讓我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非常感謝法學院為我聯(lián)系了一個能夠運用和檢驗所學知識的實習單位——xx仲裁委員會,為我提供了一次難得的將所學的法學專業(yè)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實習機會,從而,讓我在實踐當中不斷的發(fā)現平時學習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且不斷地豐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實踐經驗,開拓了法律視野,對自己全面法律思維的養(yǎng)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同樣,也要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和老師為我提供的優(yōu)良的實習環(huán)境,讓我切身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法律人的驕傲。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給予我的莫大的關心、幫助、支持和鼓勵,感謝老師們對我實習工作的指導以及給予我的有關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寶貴意見和忠告。當然,我非常感謝我的指導老師薛媛老師在繁忙的工作中還要抽時間帶領我實習,感謝老師在學習、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初到xx仲裁委員會,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長——劉x,劉科長帶領我完成這一次畢業(yè)實習,剛到仲裁一科的辦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種親和的氣氛,后來經劉科長介紹,我才知道這種親和的氣氛就是仲裁委員會特有的親和仲裁的氣氛。然后,劉科長給我介紹了一番仲裁委員會的大體情況和一些關于仲裁的基本知識。此時我才感覺到這對我還是有挑戰(zhàn)性的,因為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于法學理論,很少有機會參加這樣得社會實踐活動,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沒有哪個部門是純理論性的,都是實踐性很強的,因此,從進來的這一刻起,我就應該認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將法學專業(yè)知識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
            在仲裁一科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我邊整理邊看邊學習,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在仲裁委實習的這段時間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或者商業(yè)秘密是不愿意公開審理的,但是,我還是有幸參加了多次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旁聽,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從案件審理過程中學到很多實用的東西。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周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里的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仲裁員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氣氛非常融洽,很親和的那種感覺,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tài)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仲裁員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仲裁員們在討論案子或者交流意見是時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記錄的時候,有一些聽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后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看來不只是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實踐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綜合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4、寫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曾幫劉科長草擬果幾份民事裁定書,也幫當事人寫過幾份仲裁申請書,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個方面需要改進得東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現在本科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里總想著畢業(yè)后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干,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仲裁委員會實習,做錯了什么事,他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仲裁員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員,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圣的責任,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yè)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實習的最大收獲就是悟出了一個道理,路還很長,要學的東西還有很多。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六
            第一條為推動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范仲裁員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本守則屬于仲裁員道德準則,不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仲裁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仲裁員應當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為當事人解決爭議。
            第三條仲裁員應誠實信用,只有確信自己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的指定(以下簡稱接受選定或指定):
            (一)能夠毫不偏袒地履行職責;。
            (二)具有解決案件所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四)參與審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不滿10件。
            第四條仲裁員為謀求選定而與當事人接觸的,屬于不符合仲裁員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
            第五條仲裁員接受選定或指定時,有義務書面披露可能引起當事人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代理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對于本案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五)在本案為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六)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代理人的;。
            (七)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傭、顧問關系的;。
            (八)與當事人或代理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有較為密切的交誼或嫌怨關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過程中,如果發(fā)生可能引起此類懷疑的新情況,仲裁員應繼續(xù)履行披露義務;未履行披露義務,將視為該仲裁員違反本守則,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構成不宜擔任仲裁員的情形。
            第六條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平等、公允地對待雙方當事人,避免使人產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員對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耐心有禮,言行得體,避免失當。
            第七條仲裁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條仲裁員在仲裁期間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談話、電話、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單獨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應慎重決定由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決定委派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有秘書人員在場,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九條仲裁員不得在本會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請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本會仲裁裁決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聽案件情況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員實施請客送禮或其他提供好處和利益。
            第十條仲裁員應認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職責,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盡可能迅速審結案件。
            第十一條仲裁員應當獨立地審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壓力而影響裁決的公正性。
            第十二條仲裁員應忠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當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對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等所有相關問題均應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仲裁員違反本守則,本會將根據情節(jié)不予續(xù)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條本守則自3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七
            《上海市中學生守則(試行)》已出臺,這是《上海市中學生守則》第一次修訂。據了解,目前上海市使用的《中學生守則》是1981年由當時的`國家教委制定的“全國通用”版,經過20多年社會的巨大變遷,其中的很多要求已經落伍,試行版是20多年來上海市首次對這套《中學生守則》進行修訂。與“全國版”一樣,“上海版”《中學生守則》總共10條,“誠實守信”、“熱愛科學”、“尊重外賓,增進國際理解,維護國家尊嚴”等也第一次進入《守則》。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八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
            二、遵守學習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律。
            三、關心集體,維護集體榮譽,善于合作,樂于助人,熱心公益勞動。
            四、熱愛科學,刻苦學習,勤于思考,勇于探究。
            五、自覺鍛煉身體,積極參與有益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六、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同學,禮貌待人,樸實大方。
            七、誠實守信,明辨是非,自尊自愛,有錯就改,克服困難,不怕挫折,文明上網。
            八、保護環(huán)境,珍惜資源,愛護公物,愛惜勞動成果。
            九、珍惜生命,注意安全,講究公共衛(wèi)生,不吸煙,不酗酒,不賭博,遠離毒品。
            十、尊重外賓,增加國際理解,維護國家尊嚴。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九
            (七)調解不成功的,仲裁庭應當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
            (八)當事人有調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委員會可以協(xié)助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
            (九)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fā)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自行達成或經調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依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xié)議及其和解協(xié)議,請求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認為適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關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裁決。
            第五十三條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的裁決期限。
            第五十四條裁決的作出。
            (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二)當事人對于案件實體適用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約定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由仲裁庭決定案件實體的法律適用。
            (三)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應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xié)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當事人履行裁決的具體期限及逾期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七)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并由其署名,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第五十五條部分裁決。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草案的核閱。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七條費用承擔。
            (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
            (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第五十八條裁決書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發(fā)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對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
            (三)上述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本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補充裁決。
            (一)如果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仲裁庭可以在發(fā)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
            (三)該補充裁決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應適用本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guī)定。
            第六十條裁決的履行。
            (一)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四章簡易程序。
            第六十一條簡易程序的適用。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
            (二)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二條仲裁通知。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
            第六十三條仲裁庭的組成。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四條答辯和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反請求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書及其附件后2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
            (三)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審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第六十六條開庭通知。
            (一)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3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七條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的裁決期限。
            第六十八條程序變更。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繼續(xù)進行。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爭議金額分別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案件,除非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變更為普通程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九條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十條本章的適用。
            (一)仲裁委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設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適用于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一條仲裁地及程序適用法。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為香港,仲裁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決為香港裁決。
            第七十二條管轄權決定的作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不晚于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員名冊在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薦使用,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被選定的仲裁員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
            第七十四條臨時措施和緊急救濟。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
            (二)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可以按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guī)則附件三)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
            第七十五條裁決書的印章。
            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六條仲裁收費。
            依本章接受申請并管理的案件適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guī)則附件二)。
            第七十七條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仲裁語言。
            (一)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沒有約定的,以中文為仲裁語言。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二)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供譯員,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三)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言譯本。
            第七十九條仲裁費用及實際費用。
            (一)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外,還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聘請速錄員速錄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費用。仲裁員的特殊報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在征求相關仲裁員和當事人意見后,參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guī)則附件二)有關仲裁員報酬和費用標準確定。
            (二)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guī)定的期限內為其選定的仲裁員預繳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的,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員。
            (三)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開庭的,應預繳因此而發(fā)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guī)定的期限內預繳有關實際費用的,應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
            (四)當事人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為仲裁語言的,或根據本規(guī)則第六十一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但當事人約定由三人仲裁庭審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額外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十條規(guī)則的解釋。
            (一)本規(guī)則條文標題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第八十一條規(guī)則的施行。
            本規(guī)則自1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
            農村土地仲裁書主要內容是:
            申請人(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對于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寫明撤回仲裁申請的原因),現申請人請求撤回仲裁申請。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一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各市、縣(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障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法院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fā),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釋施行,應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釋執(zhí)行。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為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勞動關系的主體。
            第一條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下崗、內退職工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者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yè)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新的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第二條未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用人單位分支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將委托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
            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
            第四條沒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個人承包經營者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
            造成損害,勞動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將發(fā)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共同當事人。
            發(fā)包組織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向個人承包。
            經營者追償。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勞動者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予支持。
            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次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yè)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的;(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間流動的;(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前,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改制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應按改制時的政策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因下列情形而續(xù)延,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請求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勞務派遣單位同意的除外。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按雙方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實際履行內容確定。原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即時終止勞動合同或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予支持。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為由請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對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進行審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培訓和日常業(yè)務培訓,不應認定為專業(yè)技術培訓。
            勞動者接受專項培訓期間的基本工資,不應認定為專項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該競業(yè)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yè)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
            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雙方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約定的補償標準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補足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屆滿前已通知勞動者解除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竟業(yè)限制條款并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職、降薪休假等變更勞動合同措施,且與勞動者以相關文字記載或實際履行行為達成變更合意后,勞動者又以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請求確認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不予支持。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十五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說明理由,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等程序性義務的,應認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執(zhí)行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內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子公司勞動爭議的依據。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guī)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guī)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額外支付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應按勞動者上一個月的應發(fā)工資標準予以確定。上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勞動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和計發(fā)年限予以分段審查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將用人單位加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計入經濟補償的計發(fā)基數的,不予支持。
            四、工資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實際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未明確區(qū)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中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手續(xù)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長,但勞動強度與工作時間明顯不一致的;或者長期處于等待狀態(tài)且等待期間有休息場所可以休息、完全認定為工作時間明顯不合理的,在認定時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工作時間進行合理的折算。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xié)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結算協(xié)議中約定結清的費用列有工資或勞動報酬,但未列明是否包含加班工資,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請求支付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六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加班工資發(fā)生爭議的,對勞動者提供的證明其加班事實的證據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否認勞動者加班的證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審慎審查,綜合分析,合理認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手工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表等證據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根據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表等已通過一定方式向勞動者公示而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應予采信。
            勞動者提供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勞動者的主張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有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記錄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不予支持。
            五、程序問題第二十七條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繳費基數、變更參保地的,不屬于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它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以其應休而未休年休假,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審理的第一、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的規(guī)定;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意見的規(guī)定。
            2009年12月14日印發(fā)。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廣東省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廣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廣州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調取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穗_____勞人仲案﹝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
            請求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違法約定試用期一案,貴院已立案受理。
            根據此前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一案,即“穗_____勞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號”開庭筆錄,被申請人當庭自認其與申請人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現由于申請人不能調取出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穗_____勞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而該筆錄對本案查清事實有重要作用,因此,請求仲裁委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調取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穗_____勞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
            此致
            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國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委員會是在農業(yè)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為動物衛(wèi)生風險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的組織。
            第三條委員會由農業(yè)部負責組建和管理。
            第四條委員會堅持科學、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四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xié)議書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__種形式執(zhí)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滿工資______元月(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日發(fā)放工資。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wèi)生標準的勞動作業(yè)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guī)定每______(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xù),社會保險費按規(guī)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期和醫(yī)療待遇,按醫(y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報銷醫(yī)療費用,并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guī)定給予乙方享受節(jié)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xù)。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yè)、停業(yè)、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y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xù)。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十二、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fā)生爭議,可先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下列文件規(guī)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經濟類型: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現住址:
            聯(lián)系電話: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五
            第五條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名。
            第六條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農業(yè)部主管副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yè)部有關司局、直屬單位領導擔任;委員由在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及管理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由農業(yè)部聘任。
            第七條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二)審定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guī)范性技術文件;。
            (三)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和新發(fā)動物疫病的風險評估工作;。
            (六)開展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工作;。
            (七)負責全國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八)審議修訂委員會章程,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審核委員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十)完成農業(yè)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動物衛(wèi)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該中心為辦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條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委員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guī)范性技術文件;。
            (三)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專家?guī)?,負責組成和派出評估專家組;。
            (五)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和新發(fā)動物疫病的風險評估工作;。
            (七)組織開展動物衛(wèi)生風險評估技術培訓、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等工作;。
            (八)籌備委員會會議,承辦委員會換屆組織工作;。
            (九)編報委員會經費預算及決算,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
            (十)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六
            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受理_________訴你(單位)_________勞動爭議一案(粵勞仲案字〔??〕??號),申請人要求你(單位)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合計_________萬元。因無法聯(lián)系你本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現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午_________分在廣州市教育路88號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_________號仲裁庭開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作缺席裁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說明:公告內容應列明案由、申請人的主要仲裁請求和要求支付/賠償金額的合計數。)。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同時參照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一般規(guī)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1、當事人在參加仲裁活動中,應當提交能證明其身份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件、通訊地址、電話及勞動合同等;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等。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系成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當事人因下列事項發(fā)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勞動報酬支付;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勞動者出勤狀況;工傷待遇給付;經濟補償金給付;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及其效力;商業(yè)秘密保護;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與爭議有關的其他證據。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有關證據,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5、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開庭前提交證據。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要求補充提交證據材料的,經仲裁庭許可,應在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內提交。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
            6、證據應當在開庭時由雙方當事人質證。除仲裁庭認為該證據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果而必須質證的以外,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有權不同意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7、當事人向本委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本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同時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8、當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9、當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仲裁開庭前書面提出,并經本委許可。
            10、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仲裁開庭前前書面提出。
            附:證據清單。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八
            仲裁法第10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法律敎育網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二)仲裁員的任職條件。
            仲裁法第13條: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十九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專業(yè)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本社由、、、、、、等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社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組織社員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產業(yè)規(guī)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和服務。
            第七條本社的主要任務:
            (四)統(tǒng)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tǒng)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fā)布和市場開拓;。
            (七)統(tǒng)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yè)。
            第二章股金設置。
            第八條本社注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fā)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據,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本社注冊資金為萬元,每股股金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于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于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lián)合認購股金,聯(lián)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并由其進行注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條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章社員。
            第十三條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蚪洜I、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fā)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yōu)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社員的義務:
            (二)按本社規(guī)定認購股金,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xù)。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xù):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人數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注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guī)劃;。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yè)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fā)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yè)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二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2、被申請人。此項內容應寫明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內容同上;
            4、事實和理由。此項內容應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爭議發(fā)生的經過;認為被申請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事實和理由;請求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證據及證據的來源等。
            5、申請人親筆簽名,日期。
            1、仲裁申請書(注:仲裁申請書須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不能用圓珠筆填寫。另,申請書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簽名及時間須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為勞動者且自行申請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提供(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授權委托書;(3)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在遞交申訴材料時,申請人、代理人須同時到場,并填寫公民代理承諾書;(4)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供律師事務所公函或在授權委托書上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律師證原件。以上原件經核對后退回。
            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供(1)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提供律師證原件,律師事務所公函。
            3、明確的被申請人(由申請人提供)
            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供(1)單位注冊登記信息資料(注:用人單位為企業(yè)的到工商行政部門打印單位工商注冊查詢單;用人單位為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打印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登記表;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yè)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冊資料);(2)單位地址、聯(lián)系電話。被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供(1)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明材料;(2)勞動者住址、聯(lián)系電話。
            (注:1、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寧市金湖路65號;2、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寧市怡賓路13號;3、南寧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打印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登記表地址:南寧市科園東5路6號南寧市行政審批大廳3樓;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地址:南寧市星湖路26號;5、南寧市民政局地址:南寧市金洲路38號;6、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政廳地址:南寧市民-主路49號。)
            4、相關的證據材料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注:a4紙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證據(注:a4紙復印件);
            (3)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證據
            (4)與證據對應的證據目錄(注:a4紙復印件)。
            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1、申請方有在提起、變更或放棄申訴請求的'權利;被申請方有承認或反駁申訴請求的權利。
            2、雙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證據、證人、請求鑒定、勘驗的權利,有為自己申辯和相互進行辯論的權利。
            3、雙方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4、雙方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申訴的權利。
            5、雙方有選擇結案方式的權利。
            6、雙方有查閱和補正庭審記錄的權利;經仲裁庭許可,雙方有復制本案庭審材料的權利。
            7、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8、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一方拒不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9、雙方有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回避的權利。
            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1、依法行使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權利。
            2、如實陳述事實,如實回答仲裁員的提問。
            3、自覺遵守仲裁庭秩序,聽從仲裁庭指導。
            4、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舉證。
            5、主動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
            1、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
            3、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對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篇二十一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可能將爭議的標的物出賣、轉移、隱匿、毀損或者抽逃資金、將動產帶出國內,另外由于客觀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長期保存,這時,法院就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爭議的標的或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財物、凍結被保全一方當事人的`銀行帳戶等。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得到執(zhí)行。這就是財產保全。
            2、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可以申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金的,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當事人按照申請仲裁時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連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員會轉交給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強調的是,在受理財產保全的同時,出于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給予平等保護的考慮,防止由于當事人申請錯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被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請復議的權力,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在下列情況下,財產保全可以被撤銷和解除:
            (1)原申請人申請撤銷;。
            (3)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
            5、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財產保全錯誤也同樣作了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币虼艘坏┌l(fā)現保全申請錯誤,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對被申請人的損失予以補償,也可以裁定申請人以其他財產權益作出補償。
            應指出的是,仲裁委員會既不是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也無權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如果財產保全錯誤,仲裁委員會既不是錯誤的承擔者,也不是判斷是否有誤及錯誤程度的執(zhí)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