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免费乱码视频,日韩 欧美 国产 动漫 一区,97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播国产,中文字幕亚洲图片

      1. <legend id="ppnor"></legend>

      2. 
        
        <sup id="ppnor"><input id="ppnor"></input></sup>
        <s id="ppnor"></s>

        合同法實務講義(專業(yè)15篇)

        字號:

            通過簽訂合同,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得以明確。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應該考慮到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并進行合理的規(guī)定。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合同范文,我們可以為您提供。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一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qū)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shù)?、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qū)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qū)別:借用是無償?shù)?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shù)?。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qū)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guī)則,這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guī)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guī)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qū)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fā)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shù)暮贤好耖g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qū)分有償、無償?shù)囊饬x。
            有償與無償?shù)漠斒氯顺袚呢熑尾煌簩τ谟袃敽贤?,其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shù)囊环綄嵭羞^錯原則,并且無償?shù)囊环街挥泄室饣蛑卮筮^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jīng)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chǎn)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睋?jù)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xiàn)在的大多數(shù)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chǎn)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chǎn)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企業(yè)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guī)定屬強行性規(guī)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荚圏c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xié)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fā)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guī)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三、合同的內(nèi)容。
            合同法第12條是建議性條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須具備第12條規(guī)定的八大條款才成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有關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62條確定。
            例:甲乙之間訂立合同,甲出賣貨物給乙,但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如何建議?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出賣永恒,則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出賣面粉,則出賣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貨物的'地點為接受貨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這是一個重要考點。
            第62條第(六)項也是一個重要考點: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1)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的4個意思表示,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yè)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例外構成要構,從考試角度講,常見的是構成要約。商業(yè)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條規(guī)定的2個條件:一是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是商業(yè)廣告的發(fā)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義。
            (3)商業(yè)廣告的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
            (4)懸賞廣告:指內(nèi)容是以對方完成某種行為發(fā)布方給付一定價金的廣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懸賞廣告發(fā)布人規(guī)定的行為,就有權要求報酬。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以及要約生效的時間。
            例:6月1日,甲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國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6月3日要約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書面形成撤回要約。
            撤回的對象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生效,有兩層含義:
            (1)甲要接受自己要約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銷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諾的權利。
            在要約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如果甲否認自己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撤銷。撤與撤銷形式上表現(xiàn)為時間的不同,實質上表現(xiàn)為撤銷的意思不同:前者適用于未生效的要約,后者否認的是已經(jīng)生效的要約。
            重點掌握第19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jù)第19條的規(guī)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可以撤銷要約:
            (1)要約明確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方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為履行作了準備工作。
            例1:甲6月1日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明確規(guī)定不必須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諾。
            例2:甲6月1日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寫明不可撤銷。
            例3:甲發(fā)生一個要約的,表示一定靜候乙的回復。乙已經(jīng)購買了原材料。
            (二)承諾。
            1.承諾的主體。
            第21條的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未置可否,丙見到,給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問: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諾新要約。
            承諾的主體僅限于受要約人(商業(yè)廣告例外)。
            2.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規(guī)定在第23條、28條和29條。
            (1)甲明定承諾期限;。
            (2)甲沒有明定承諾期限: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出。
            承諾遲到:
            第28條、第29條分別遲到的兩種原因。
            (1)由于送達人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原則: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2)承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遲到。
            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
            3.承諾的內(nèi)容。
            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31條規(guī)定:實質性變更的新要約。
            第32條規(guī)定:非實質性變更為承諾。但有兩種例外: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一是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任何變更。
            例:甲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乙全部承諾,但又加了一個條款,要求甲提供原產(chǎn)地證明。這是非實質性變更,如果甲沒有表示反對,就產(chǎn)生兩個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產(chǎn)地證明這個義務訂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內(nèi)容。
            例:(試題)下列承諾有效的有:
            附條件的承諾是否是有效的承諾?不一定,因為附的條件可能是實質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生效。
            第26條,“到達主義”,但是,根據(jù)第32條,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的承諾6月9日到甲處,雙方6月18日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這時,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試題)北京碧新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簽字蓋章,發(fā)給乙方(浦東公司),6月3日到達乙,乙當天簽字蓋章,回寄給甲方,6月7日到達甲方。問:合同何時成立?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簽字蓋章有兩種方式:
            (1)同時簽字蓋章;。
            (2)意思異地:一方先簽一方后簽。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時,合同就成立。
            第33條: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五、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預先擬訂的、反復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條款。
            注意:應將格式條款與合同的范本區(qū)別開來。
            1.成立和生效規(guī)則。
            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成立有兩個要求: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和限責條款。
            (2)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的無效。
            3.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三個解釋規(guī)則。
            (1)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
            (2)普通條款優(yōu)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結合保險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二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責任制度,其中特別是違約責任,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國家,其歸責原則是有差異的,學者們對此也是聚議紛紜。在我國,統(tǒng)一合同法的頒布和施行并沒有使理論上的爭議得以解決。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過錯責任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已于通過并施行。這部法律既借鑒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經(jīng)驗和判例學說,又結合中國的實際,采納了現(xiàn)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規(guī)則和新制度。這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也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謹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大陸法主要奉行過錯責任原則。
            歸責是指負擔行為之結果,對受害人而言,即填補其所受之損害。臺灣學者邱聰智先生認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損害之權益與促使損害之原因者結合,將損害因而轉嫁由原因者承擔的法律價值判斷因素,即為‘歸責’意義之核心。歸責原則,是歸責的基本規(guī)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jù)和標準,也是對民事法律規(guī)范起主導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和基本準則。一定的歸責原則直接體現(xiàn)了統(tǒng)治階級的民事法律價值取向和對民事行為的法律評價,同時也集中表現(xiàn)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約束功能。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原則。其中,歸責事由居于重要地位。歸責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要求,根據(jù)其立法指導思想,按其價值觀分配損害結果而在法律上確認的唯一或核心的責任原因,它變化,歸責原則隨之變化。
            國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合同法中歸責原則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體現(xiàn)國家對違約行為的立法政策選擇及立法旨趣。如嚴格責任的本質在于合理補充債權人的損失,并不體現(xiàn)過錯責任下的懲罰性。而是體現(xiàn)了維護非違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的旨趣。而過錯責任原則與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價值觀念是一致的。因為過錯行為是受道德譴責的,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體現(xiàn)了對合同責任的懲罰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對違約制度發(fā)展的意義。歸責原則所解決的是合同責任的根據(jù)或標準,它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nèi)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歸責原則也就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任何人對違約責任制度予以探討,都不能回避這個問題。
            再次,對司法人員的意義。司法人員掌握了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性質及內(nèi)涵,就會從案件受理開始正確主持訴訟,判明非違約方有無證明違約方過錯的義務,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決。
            最后,對當事人的意義。當事人明確了自己案件運用哪種歸責原則,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證據(jù),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及履行義務,提出合理的訴訟要求。另一方面,這也有助于培育社會公民新的法律觀念和意識,推動法治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
            我國學者雖然大多數(shù)都認為《合同法》第107條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但對什么是嚴格責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有的則認為是絕對責任。對嚴格責任認識的不統(tǒng)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們對其的不理解,因而確定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系和區(qū)別甚為重要。嚴格責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責任方式,是因為嚴格責任既不同于絕對責任也不同于無過錯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歸責方式,與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并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qū)別于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不能免除其責任。在這一點上,可能會認為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致。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系,而并非違約方的過錯。其次,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雖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梢?,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另外,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區(qū)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于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guī)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符合世界法治發(fā)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歸責原則體現(xiàn)了民事法律的價值取向,歸責原則的變化反映了法律價值取向的變化。在實行結果責任時期,不管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都應對其負法律責任。在實行過錯責任時期,僅僅發(fā)生了損害結果還不足以使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
            對于合同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議還將繼續(xù)下去,采取嚴格責任抑或過錯責任之辯尚未平息,二元論(筆者以為立法上尚無先例)及多元論的呼聲日益高漲。理論上認識的不統(tǒng)一將導致司法實踐的無所適從。正如著名學者楊良益強調的那樣: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無法可依,才會是最不合理的法律,嚴格歸嚴格,絕對歸絕對,根本沒有合理不合理。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三
            而今,這個勞動法,人品優(yōu)良的勞動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處,反而讓他們失去了很多原本應該有的培訓機會,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興,他們的利益不但被保護了,而且額外多了生財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規(guī)不但沒有實現(xiàn)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導致了行人更加無視交通法規(guī),我不知道這個勞動法又會走到一個什么樣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難道你們不知道中國的大多數(shù)人和你們一樣無知且沒有素質!!!
            對新勞動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越來越多的因新勞動法將要實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卻不知道,在這場矛盾中,誰才是勝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來打工的勞動者,總認為那些老板不給工人買社保是不對的,不應該隨便炒人,可是這次新的勞動法一出來,我卻有點同情老板了:我接觸過的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做久了,確實有點依老賣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還不騎到老板頭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
            我單位就有這樣一位仁兄,在我們單位干了十幾年,一臨時工月薪1800元,單位買齊所有的社保,還免費提供住房,可是現(xiàn)在單位改制了,不允許請臨時工了,他不干了,說什么要去告我們單位。
            而且現(xiàn)在才知道該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腳(因為他在我們單位時間長,領導都說他很老實,連合同都讓他自己填寫,結果老兄在上面寫了一句話,騙過了領導,經(jīng)咨詢才知道那句話的意思是沒經(jīng)雙方同意---告別是他的同意,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當然我在這里說的只是個別,大多數(shù)勞動者們都是憑自己的雙手創(chuàng)造財富的,我也要向他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學習新《勞動法》感想體會勞動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偉民。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nèi)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xx年x月x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
            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chuàng)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shù)谋Wo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
            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xiàn)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的穩(wěn)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chuàng)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huán)。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chǎn)關系不能適應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guī)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fā)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fā)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fā)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chuàng)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jīng)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jiān)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jīng)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guī)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fā)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chuàng)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nèi)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二】。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x月x日,現(xiàn)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xiàn)在系統(tǒng)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guī)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當然我們也應根據(jù)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jié)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
            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例如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yè)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
            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法規(guī),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四
            本章考情分析。
            和考試大綱及教材相比,本章內(nèi)容變動較大。本章刪除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增加了會計確認和計量、財務會計報告兩部分內(nèi)容。
            本章的考點為客觀題,近三年的主要考點有:謹慎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一貫性原則,能同時引起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變動的項目,資產(chǎn)的定義,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的概念等。
            從近三年的試題看,本章考試分數(shù)不高,試題的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客觀題考核的是一些基本的概念,主要是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如謹慎性原則、一貫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
            針對20考試,考生應關注的主要內(nèi)容有:(1)會計核算一般原則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謹慎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一貫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等;(2)資產(chǎn)的定義及特征;(3)收入的定義;(4)引起資產(chǎn)、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變動的項目;(5)會計要素確認的條件和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6)財務會計報告的體系等。
            第一節(jié)會計要素。
            一、反映企業(yè)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
            (一)資產(chǎn)p1。
            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利益。
            在資產(chǎn)的定義中非常強調“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利益”。不符合資產(chǎn)定義的內(nèi)容不能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反映,如資產(chǎn)負債表中原有的“待處理流動資產(chǎn)凈損失”項目和“待處理固定資產(chǎn)凈損失”項目已不復存在。資產(chǎn)計提減值準備,一方面是遵循謹慎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是與資產(chǎn)的定義有關。
            [例題1]:下列項目中,符合資產(chǎn)定義的是()。
            a.購入的某種材料。
            b.經(jīng)營租入的設備。
            c.待處理的財產(chǎn)損失。
            d.計劃購買的某項設備。
            答案:a。
            (二)負債p2。
            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xiàn)實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
            [例題2]:計劃賒購的原材料,企業(yè)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確認為一項資產(chǎn)和一項負債。()。
            答案:×。
            (三)所有者權益p3。
            [例題3]:企業(yè)在一定期間發(fā)生虧損,則企業(yè)在這一會計期間的所有者權益一定減少。()。
            答案:×。
            [例題4]:下列各項中,能夠引起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同時發(fā)生變動的是()。
            a.發(fā)行債券公司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
            b.董事會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c.計提長期債券投資利息。
            d.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答案:a。
            二、反映企業(yè)經(jīng)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一)收入p5。
            是指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chǎn)使用權等日?;顒又兴纬傻慕?jīng)濟利益的總流入。
            在收入的定義中,強調的是“日?;顒印保绯鍪蹮o形資產(chǎn)就不屬于日?;顒樱〉玫氖杖氩荒茉凇捌渌麡I(yè)務收入”賬戶中反映,按制度規(guī)定,出售無形資產(chǎn)影響的損益在營業(yè)外收支中反映。
            [例題5]:關于收入會計要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收入可能表現(xiàn)為企業(yè)資產(chǎn)的增加。
            b.收入可能表現(xiàn)為負債的減少。
            c.若收入表現(xiàn)為企業(yè)負債的減少,就一定不會表現(xiàn)為企業(yè)資產(chǎn)的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業(yè)經(jīng)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答案:abd。
            (二)費用p6。
            是指企業(yè)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顒铀l(fā)生的經(jīng)濟利益的流出。
            [例題6]:關于費用會計要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支付管理人員工資屬于費用。
            b.費用可能表現(xiàn)為資產(chǎn)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
            c.費用會導致企業(yè)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d.出售固定資產(chǎn)發(fā)生的凈損失屬于費用。
            答案:abc。
            (三)利潤。
            是指企業(yè)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jīng)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二節(jié)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p8。
            要求會計核算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jù)。
            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p8。
            要求企業(yè)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jīng)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jù)。注意掌握銷售商品的售后回購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chǎn)兩種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就是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例題7]:會計核算上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chǎn)視為企業(yè)的資產(chǎn)所遵循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
            a.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b.謹慎性原則。
            c.權責發(fā)生制原則。
            d.及時性原則。
            答案:a。
            [例題8]: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后,以取得的應收賬款等應收債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貼現(xiàn),在貼現(xiàn)的應收債權到期,債務人未按期償還時,申請貼現(xiàn)的企業(yè)負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企業(yè)以應收債權取得借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手續(xù)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銀行貸款本金,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而不沖減用于貼現(xiàn)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企業(yè)這一做法所遵循的會計原則是()。
            a.謹慎性原則。
            b.相關性原則。
            c.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d.歷史成本原則。
            答案:c。
            三、相關性原則p9。
            要求會計核算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一貫性原則p9。
            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yè)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改變。該原則是企業(yè)在不同時期的縱向比較。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企業(yè)可以變更會計政策,一是有關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要求企業(yè)變更會計政策,二是改變會計政策后能夠更恰當?shù)胤从称髽I(yè)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
            [例題9]: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貫性原則的有()。
            a.因專利申請成功,將已計入前期損益的研究與開發(fā)費用轉為無形資產(chǎn)成本。
            b.因預計發(fā)生年度虧損,將以前年度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全部予以轉回。
            c.因客戶的財務狀況好轉,將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應收賬款余額的30%降為15%。
            答案:cd。
            五、可比性原則p10。
            是指企業(yè)之間的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該原則是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的橫向比較。可比性原則要求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核算。
            [例題10]:強調不同企業(yè)會計信息橫向可比的會計核算原則是()。
            a.及時性原則。
            b.一貫性原則。
            c.可比性原則。
            d.重要性原則。
            答案:c。
            六、及時性原則p10。
            要求企業(yè)的會計核算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則p11。
            要求企業(yè)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權責發(fā)生制原則p11。
            是指在收入和費用實際發(fā)生時進行確認,不必等到實際收到現(xiàn)金或者支付現(xiàn)金時才確認。
            九、配比原則p12。
            是指將收入與對應的費用、成本進行對比,以結出損益。
            十、歷史成本原則p12。
            要求企業(yè)的各項資產(chǎn)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十一、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p13。
            是指將與當期收益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的損益,將與當期以及以后多個期間的收益相關的支出計入資產(chǎn)的價值。對給定的支出,應該能夠判斷是收益性支出還是資本性支出。
            [例題11]:下列支出中,屬于收益性支出的是()。
            a.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b.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fā)費用。
            c.購入固定資產(chǎn)支付的運費。
            d.企業(yè)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答案:b。
            [例題12]:如果將資本性支出誤作為收益性支出,則會()。
            a.不會影響當期損益。
            b.使本期費用減少,利潤增多。
            c.使本期費用增加,利潤減少。
            d.使以后各期費用增加,利潤減少。
            答案:c。
            十二、謹慎性原則p14。
            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以不抬高資產(chǎn)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本書很多地方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都是基于謹慎性原則,如對資產(chǎn)計提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等。但謹慎性原則并不意味著企業(yè)可以任意設置各種秘密準備。
            [例題13]:下列各項中,符合謹慎性原則的有()。
            a.固定資產(chǎn)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b.無形資產(chǎn)計提減值準備??
            c.存貨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孰低法?
            d.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
            答案:abcd。
            [例題14]:下列各項中,體現(xiàn)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的有()。
            a.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chǎn)視作自有資產(chǎn)核算。
            b.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對固定資產(chǎn)計提折舊。
            c.對固定資產(chǎn)計提減值準備。
            d.將長期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
            答案:bc。
            [例題15]:下列各項中,體現(xiàn)謹慎性會計核算原則的有()。
            a.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計提固定資產(chǎn)折舊。
            b.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jù)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
            c.融資租入固定資產(chǎn)作為自有固定資產(chǎn)核算。
            d.采用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孰低法對存貨進行期末計價。
            答案:abd。
            十三、重要性原則p14。
            是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jīng)濟業(yè)務本身的性質和規(guī)模,根據(jù)特定的經(jīng)濟業(yè)務對經(jīng)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
            [例題16]: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的是()。
            a.會計核算方法一經(jīng)確定不得變更。
            b.會計核算應當注重交易或事項的實質。
            c.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jù)。
            d.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答案:a。
            上述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中,相對重要的有:(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2)一貫性原則,(3)可比性原則,(4)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5)謹慎性原則。
            第三節(jié)會計確認和計量。
            一、會計確認p15。
            會計確認是指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chǎn)、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地記錄并列入會計主體資產(chǎn)負債表或利潤表的過程。
            只有在滿足會計要素定義的同時,還滿足以下兩項確認條件時,企業(yè)才能加以確認。(1)與該項目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很可能(是指發(fā)生的可能性超過50%的概率)流入或流出企業(yè);(2)與該項目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
            [例題17]:關于會計確認,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會計確認的條件之一是與該項目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yè)。
            c.若某項目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意味著該項目不需要進行估計。
            d.企業(yè)自創(chuàng)的商譽應作為無形資產(chǎn)核算。
            答案:ab。
            二、會計計量p17。
            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xiàn)行市價、重置成本、可變現(xiàn)凈值、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等。
            [例題18]:下列哪些計量基礎屬于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
            a.歷史成本。
            b.可變現(xiàn)凈值。
            c.現(xiàn)行市價。
            d.千克。
            答案:abc。
            第四節(jié)財務會計報告。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五
            摘要: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huán)境發(fā)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第一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
            這是適用情勢變更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系指作為合同法律行為基礎或環(huán)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包括政治,經(jīng)濟、法律及商業(yè)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物價、幣值,國內(nèi)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所謂“變更”,乃指這種情勢在客觀上發(fā)生異常變動。這種變更可以是經(jīng)濟的如通貨膨脹、幣值貶值等;也可以非經(jīng)濟因素的變動,如戰(zhàn)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該事實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是否導致當事人目的不能實現(xiàn),以及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為判斷標準。第二情勢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
            會發(fā)生情勢變更。
            第三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況及商業(yè)習慣等作判斷標準。當事人事實上雖然沒有預見,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預見或者客觀上應當預見,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觀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如僅有一方當事人不可預見,則僅該當事人可主張情勢變更。如果當事人在訂約時對于某種情勢已有預見,則表明當事人考慮到這種因素并自愿承擔該情勢發(fā)生的風險,自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對于發(fā)生機率很低的某種情況,如飛機失事等,盡管當事人在訂約時會預見這些情況可能發(fā)生,但仍應依情勢變更原則處理。情勢變更須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fā)生。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觀要件的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情勢的變更無法預見和防止,因此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如情勢的變更由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發(fā)生,則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應承擔責任,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四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益,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chǎn)生的顯失公平,賦于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梁慧星先生認為此顯失公平應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債務人履行困難和債權人受領不足及其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是否顯失公平,以下幾點可作為判斷標準:
            一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二顯先公平的事實須存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顯失公平的結果,使雙方利益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動,危害交易安全;
            四主張適用的一方因不適用而遭受的損失,一般要遠大于適用時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
            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fā)生的不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重新協(xié)商,又稱“再交涉義務”,即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nèi)容重新協(xié)商。二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于平衡。如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絕先為履行,變更標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但通過何種步驟和方式實現(xiàn)這一價值,各國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這樣的考慮:從契約嚴守的立場出發(fā),法律首先傾向于最大限度地維持既有的法律關系。對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應著眼于在維持原有法律關系的基礎上調整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使之趨于平衡。只有在通過變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時,擴張采取終止或消滅原合同關系的措施。
            案列分析:10月盛志斌與吳方風簽訂農(nóng)田轉包合同,約定吳方風將其承包經(jīng)營的320畝農(nóng)田以每畝50元的價款轉包給盛志斌,轉包期為1月至12月,頭年的12月給付下年承包費。
            國家對農(nóng)村進行政策性傾斜免除農(nóng)業(yè)各種稅費對農(nóng)業(yè)實行適量補貼農(nóng)村出現(xiàn)了農(nóng)戶種糧由原來的微利轉為大利的新情景農(nóng)田轉包價普遍已升至每畝200元。月吳方風拒收盛志斌依約預繳的承包費并稱承包價要上調至每畝200元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雙方協(xié)商未果,202月,盛志斌訴至法院,要求吳方風履約。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適用了情勢變更的民法原則,依據(jù)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公平原則),判決除承包費由原來的每畝50元上調為180元外,合同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評析]本案是農(nóng)田轉包合同。通常情況下,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
            一些國家的基本做法或另一原則是對合同履行中的異常變化的情形允許當事人重新協(xié)商或通過審判機關裁判的干預,以公平理念對法律中無法預見缺乏正義的情形作出調整,以體現(xiàn)社會形勢的發(fā)展對個人的公正和公平對待,這是道德觀念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反映,這就是情勢變更原則存在的大環(huán)境。
            如果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責任而是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異常變化,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會造成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并使其中一方可以預計的經(jīng)濟能力和家庭生活水平發(fā)展前景出現(xiàn)較大的問題,否則是不得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淵源是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基礎是公平原則。我國對公平原則的法律適用有嚴格限制。
            二、客觀事實的異常變化發(fā)生在訂立合同后,履行終止前;三、客觀事實的異常變化是當事人不能預防和不能克服的;四、情勢變更后,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會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本案中,作為具有依賴農(nóng)村土地生存的耕田大戶吳方風來說,農(nóng)田之上的利益因素對其影響與一般的市場經(jīng)濟利益明顯不同。農(nóng)業(yè)稅費的免除是一種國家行為,與市場經(jīng)濟中的智力投資、風險投資、合理囤積、勞力調動等因素反映的經(jīng)營思維和風險變化的成立方式不同。作為束縛在田地上的耕作人,轉包價格如果不變更對吳方風的生活來說比較同時期他人的同樣轉包同等價格水平將發(fā)生可以估量的降低趨勢。為響應中央政策,法院調整承包費依法有據(jù),是有機運作農(nóng)田之上的利益,將承包戶利益科學調整到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必然方向上。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六
            新事物總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產(chǎn)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動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
            人類在這樣一個總體前進的過程中,享受到了眾多科技成果的同時,卻也在社會道德方面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當中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guī)定和依據(jù),這大大加劇了社會道德敗壞行為。
            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條文中的出現(xiàn),無疑成為解決目前社會道德問題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理論。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發(fā)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觀念的形式產(chǎn)生的,其中對于公序這一原則最早的規(guī)定是對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和利益,而良俗則是公民應當具備的一般道德準則。
            但是這兩項含義并非一成不變的,其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這一原則的存在,毫無疑問地起到了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沒有被賦予法律地位,因為也沒有得到普通大眾的足夠重視,因而沒有發(fā)揮出更大的社會作用。
            為了強化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開始將這一原則引入到法律條文當中。
            我國也開始在清末時期,在民法典中對公序原則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對善良風俗的內(nèi)容卻沒有做出必要的規(guī)定。
            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中對社會利益與社會公德進行了必要的規(guī)定,標志著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guī)定,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企業(yè)或者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內(nèi)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人,并要求這些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能夠按照社會公共秩序辦事,并能夠尊崇善良風俗,否則就可以據(jù)此判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學術界對于公共秩序并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認知。
            不過其大致的范圍可以歸結為法律和政治范疇。
            這種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隨著時代的變遷在變化。
            而善良風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眾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價值觀念。
            所有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應當是無效的,被摒棄的。
            這樣看來,善良風俗具有一般法律價值標準,也是最為基本的道德規(guī)范。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范圍。
            公序良俗原則有著非常廣闊的外延空間,在這一外延空間之下,公序良俗原則所涵蓋的內(nèi)容不僅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當中,而且還涵蓋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這種更加自由的設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則能夠被靈活地引入到法律體系之內(nèi)。
            這樣一來,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滯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對于完善整個法律體系,以及促進法律帶動社會發(fā)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
            這項法律也因其開放性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條明確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和闡明。
            但是,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極適用性,而無法作為優(yōu)先使用的原則。
            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判定依據(jù)時,公序良俗原則才能夠作為依據(jù)的條文,進行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裁定。
            二、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則不同于法律條文,其主要內(nèi)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兩個方面。
            不論是哪一個層面,其具體的界定和量化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標準。
            雖然《合同法》第七條闡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但是目前人們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現(xiàn)象依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約束性不強。
            公序良俗原則雖然已經(jīng)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規(guī)定,但是就具體實施來看,更多的是需要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能夠自覺按規(guī)矩辦事。
            這種狀態(tài)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鉆空子。
            第二,主觀影響因素明顯。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強開發(fā)性這兩大特征。
            這兩個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時,具有較廣泛性選擇,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法律素養(yǎng)和道德素養(yǎng)水平的影響。
            這種主觀影響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執(zhí)行上沒有形成更為有效的約束作用。
            第三,消極適用性。
            公序良俗原則屬于最為基本的法律內(nèi)容。
            也就是說,如果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就應當依據(jù)法律條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則。
            這種消極的適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務中的運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其本身對于維護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要充分發(fā)揮出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
            而要想將這一效用發(fā)揮到最大,就應當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則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每個人的生活背景和價值觀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這就使得人們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義本身就有很廣闊的外延空間。
            這就需要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法官具有很強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yǎng)和道德素養(yǎng)。
            根據(jù)有關學者的分析來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危害國家、家庭關系的行為、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射幸行為、違反人權、侵犯他人尊嚴、限制經(jīng)濟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行為、暴力行為等等。
            這些行為的分類和定性,對于法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有著很大的幫助。
            而且,這些公序良俗所約束的行為,大眾已達成了共識,這對于推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公序良俗作為法律的底線原則,其本身不具備優(yōu)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這一原則必須要特別注意兩大問題:第一,防止出現(xiàn)“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問題。
            公序良俗是作為基本的道德規(guī)范,是最為一般的法律規(guī)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極適用性原則,都決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
            也就是說,公序良俗不能夠作為裁定的直接依據(jù),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時,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序進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就出現(xiàn)了“向一般條款逃避”的行為。
            所以,當簽訂合同契約關系的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認為另一方存在違背合同契約關系的行為時,都應當先從合同法中的明文規(guī)定中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實在沒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防止適用上的道德過度滲入的問題。
            道德與法律完成有效結合的溝通橋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又有著明顯的差異。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必須要認識到這一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時又必須把握住道德滲入的程度,避免將過高的道德標準融入這原則當中,而導致不良后果的出現(xiàn)。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不能憑借主觀的道德觀念對民事主體的行為進行裁定,以防止出現(xiàn)更為惡劣的合同糾紛行為。
            四、結論。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fā)展,它也推動客觀事物發(fā)生不斷的變化,而同時人們對于事物的認知也在不斷地更新。
            在這種情況之下,大眾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界定也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改變。
            所以,人們必須以發(fā)展的眼光對待公序良俗原則,并能夠以客觀的態(tài)度認識社會發(fā)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則注入的新元素。
            與此同時,大眾也應當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加強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
            另外,任何一項事物的發(fā)展都有其規(guī)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則也不例外。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還是制定者,都應當抓住這一規(guī)律,并能夠按照這一規(guī)律行事。
            只有將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夠保證公序良俗原則發(fā)揮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七
            法律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人類爭取平等的過程,現(xiàn)在社會中或者說文明社會人們通過契約或合同成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數(shù)人達成合意制定的關于社會管理的基本契約。
            合同是一個商業(yè)交易的核心,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是財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實用的合同法知識對銷售人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們只能盡可能的簡化處理,本次培訓主要了解以下三個問題:
            一、與“誰”簽訂合同?
            二、簽訂怎樣的合同?
            三、怎樣執(zhí)行合同?
            一、與“誰”簽訂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時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對象是誰,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別重要了。
            審查合同對象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形式審查,一種是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
            1、驗證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現(xiàn)在各個地區(qū)的工商局都開通多了網(wǎng)上查詢的服務可以上網(wǎng)驗證營業(yè)執(zhí)照的真?zhèn)巍?BR>    2、查詢對方公司詳細工商登記檔案,相對與驗證營業(yè)執(zhí)照而言,這種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對方公司,如,營業(yè)執(zhí)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種變更記錄,股東所長股份的詳細情況,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情況等。
            查詢對方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需律師。
            3、合同印章審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種類有公章(有人稱行政章)、合同專用章、投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部門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們之間有怎樣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區(qū)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記住以下原則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僅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個方面,換句話說:公章的權能可以分配給其他印章,如合同專用章在公司簽訂合同時可以代替公章,投標專用章在公司投標時可以代替公章(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當然要慎重,簽訂合同時若無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代表簽名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簽章表明合同主體對合同的認可,簽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體相同,這個一般不會犯錯,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簽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幾類合同外,如勞動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門章,對賬確認書可以用財務部門章。
            不可以用部門章簽訂合同。
            實質審查主要是指到對方公司實地考察,在中國,連法院判決書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審查都沒有問題,實質審查也是必須的。
            對于經(jīng)驗豐富的市場人員來說,實質審查實際上經(jīng)常進行。
            二、簽訂怎樣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雖然包括:書面、口頭、其他方式(主要是行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應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轉、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現(xiàn)所在內(nèi)容的形式。
            既然傳真件也是合同,為什么現(xiàn)實中的合同大多數(shù)是采用合同書形式,而不采用電子郵件和傳真方式,是因為在證據(jù)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證明力不同,口頭合同除非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的證明,其存在本身就成問題,傳真件及電子文件由于難以證明真?zhèn)?,其證明效力小于合同書。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變更書、承諾書、定貨單等各種文件。
            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誰為準,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約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時間先后確定效力,“ 文件的簽署時間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數(shù)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二)好合同的評價標準(中立基礎上的)
            1、合法
            這是評估合同好壞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體、交易標的和權利義務等合同內(nèi)容均不得違法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灘上的大廈,根基崩潰,其苦心建立的合同體系也會轟然倒下。
            2、雙方權利義務均衡
            交易中沒有絕對公平的條款,只有相對平衡的利益。
            因為商業(yè)交易的本質,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對最大化,所以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上,肯定有相對不公平之處,一方是否接受這些條款,重點不在于考慮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業(yè)上能否達到利益平衡。
            3、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文字表述清晰無歧義
            4、對方所有義務應有向對應的違約責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定義了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條款完備,簽訂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談判進程,節(jié)省合同主體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風險,因而被廣泛使用于各行各業(yè)中。
            可以說當今社會中一個人一生中簽訂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電信合同,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絕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與簽訂格式合同有關的常識十分必要。
            1、簽訂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雖然以他文學作品(如《少年維特的煩惱》)而聞名于世,但他是學法律的出身的,也做過一段時間的律師,可能那個時候在德國做律師如同現(xiàn)在中國的許多律師一樣很郁悶,比不上做文學青年灑脫吧,他轉行了。
            歌德出名后,當他的粉絲請他在空白信簽上簽名時,他總是將簽名簽在信簽的左上角,因為他擔心有人在他的簽名之上寫上債務承擔書,看來歌德還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簽字或蓋章后的合同書遞交給對方就等于授權對方在空白處任意填寫的權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權不僅僅只有書面授權這一種,還可以用行為授權。
            如將公章交給業(yè)務員就是一個典型的行為授權,擁有公章的業(yè)務員對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們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認為是格式合同的一種(出現(xiàn)糾紛時我們當然會否認,并且會陳述一些有說服力的理由),主要簽訂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業(yè)務員簽訂合同時經(jīng)常留有空格,且將蓋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書交給客戶,這里就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另一種較好的解決方式是讓對方先蓋章,然后我們做最后審核、蓋章。
            2、明曉格式合同解釋原則,并加以利用。
            塞爾蘇斯說“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術”。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會想方設法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樣不可避免要限制對方權利,合同法為了糾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規(guī)定了格式合同解釋的兩個基本原則: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文本和非格式條款文本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中國文字含義豐富,對合同中關鍵字句常有多種解讀,依據(jù)合同法,我們可理直氣壯的對格式合同做出對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釋。
            許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條款以供合同雙方書寫特別商定的'條款,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后就留用專用的空白條款,此條款最好自己親筆書寫,不可讓對方工作人員書寫,以避免給對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機會。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條款。
            三、怎樣執(zhí)行合同?
            法律的要義在于執(zhí)行,不能嚴格執(zhí)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嚴格執(zhí)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僅不能給公司帶來利益,還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
            因此,合同簽訂后,合同的履行關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兩個銷售合同出現(xiàn)買方付款嚴重遲延的問題。
            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
            在這里不談產(chǎn)品,技術服務的質量問題,因為這方面問題超過了法律的范圍,不是豐富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所素養(yǎng)所能夠解決的,這里著重談一下有關合同履行具體操作層面上的應注意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每一個合同應明確合同執(zhí)行負責人,要求合同執(zhí)行負責人熟悉合同條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況。
            一個合同,特別是一個標的較大的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負責人,對外是合同的聯(lián)絡人,方便合同對方當事人聯(lián)系,對內(nèi)是合同履行責任人,便于事后問責。
            許多外貿(mào)公司中都有一個專門的工作崗位叫做“合同跟單員”,其工作就是跟蹤外貿(mào)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公司反饋合同執(zhí)行情況,合同出現(xiàn)的問題時,負責與公司內(nèi)部各部門和合同對方當事人溝通,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解決問題。
            避免因合同履行負責人不清而使小問題拖延成麻煩。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務保管前,合同執(zhí)行人或跟單人應保存合同復印件,確保了解,熟悉合同條款,如有疑問,及時與公司法務或其它部門溝通,合同執(zhí)行負責人嚴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所有資料。
            每一個法律行為都應該有證據(jù)證明其成立,沒有證據(jù)證明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沒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還是沒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們就可以不用保存證據(jù)了,因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體行為完成,如,發(fā)貨、收貨、驗貨、工程檢驗,相應的這些合同履行行為都要有相關證據(jù)證明,以明確合同雙方履行情況,這些證據(jù)表現(xiàn)形式有運輸單,驗貨單,維修證明,替換證明,合同變更書等,合同履行的各種資料有可能對我方有利,有可能對我方不利,兩方面的資料都應收集。
            這樣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
            不利的證據(jù)材料對我們公司來說也是寶貴的經(jīng)驗教訓,有利于我們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產(chǎn)品質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糾紛中,包括民事訴訟和仲裁,我們沒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證據(jù)的義務。
            法諺云“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以上兩點都是常識,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難,經(jīng)驗表明大多數(shù)嚴重問題都是由于犯了常識性錯誤。
            再次強調實屬無奈,而且我敢斷言公司今后還會出現(xiàn)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締結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觀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經(jīng)常面對合同違約的問題。
            違約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樣,都是一種不正確,甚至可恥的行為,違約有時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如:當合同履行成本高于違約責任時。
            當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時,守約方一般也不會強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
            損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會做的。
            當事人締結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確定交易風險的承擔,以便有一個可預見的將來。
            可以說:只要守約方的損失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違約行為對守約方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責任的范圍、實際損失的計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幾個必須了解的地方。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和賠償損失,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以賠償損失為原則,以實際履行為例外,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主要國家在歐洲大陸 ,如德、法、意等)國家以實際履行為原則以賠償損失為補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的交鋒結果。
            我國合同法專家有的是學習大陸法系,有的是學習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時說好聽的是融合了兩大法系的優(yōu)點,說不好聽的是生搬硬套,前后沖突。
            專家們坐而論道的多,實務研究的少啊!
            違約責任的最終承擔方式都可以用金錢度量,在競爭充分的市場中,要求合同違約方實際履行的已越來越少了,直接給錢賠償損失多簡便,另外,與違約方繼續(xù)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約方具有一定的勇氣。
            現(xiàn)實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糾紛的爭論焦點集中在違約損失的確定上,為了避免爭議,在簽訂合同時就對將來可能出現(xiàn)損失明確約定是未雨綢繆的明智之舉,像這樣約定將來的違約損失或違約責任的條款就是違約金條款。
            合同中最常見的違約金條款有兩種,一種是違約金總額固定條款,如“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這種條款的優(yōu)點是簡潔明了,缺點是違約金可能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
            另一種是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條款,如“甲方違約遲延付款,每遲延一日須向乙支付遲延付款總額的1%的違約金”。
            這種違約金條款經(jīng)常有一個最高限額,如“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0%”。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核心條款之一,當事人可以任意制定違約金條款嗎?
            根據(jù)契約自由原則,意味著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可以對違約金任意規(guī)定,一個輕微的違約行為也可以約定巨額違約金(這種情況下有產(chǎn)生道德風險的可能,這里就不展開了)。
            根據(jù)“公平正義”原則則要求違約金應該與實際損失相當。
            “契約自由”,“公平正義”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原則與原則之間的沖突如何處理呢?我國合同法對以上兩個原則進行折衷,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同時,賦予合同當事人在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時,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所以,實際上,違約金條款當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約定。
            或者說,法律不支持所有的違約金條款。
            這可能就是唯物主義者的矛盾辯證統(tǒng)一了,我想,黨的領導是一定要懂辯證法的,這樣,不管出什么事都會游刃有余了。
            實務中,當違約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30%以上時,法官就可以認為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而有權增加或減少。
            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或出現(xiàn)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的情況,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就得依據(jù)守約方的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間接損失,直接損失較好確定,包括守約方人身,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難以確定的就是間接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間接損失,對一般人來說就是文字游戲,不解決任何問題,因為,法律到底怎么規(guī)定不清楚。
            如果實際損失因間接損失的無法確定而難以計算,一種計算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方法就是:假設違約方?jīng)]有違約,合同履行完畢后,守約方可以獲得到的利益就是實際損失。
            為了便于理解,請看下邊一個案例:
            甲是一家貿(mào)易公司與乙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以5000元每噸向乙出售鋼材500噸,2009年7月22日交貨。
            甲向丙鋼鐵公司訂購同型號鋼材500噸,4500元每噸,2009年7月10日交貨,沒有違約金條款。
            因生產(chǎn)設備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貨給甲,甲為了履行對乙的義務緊急向丁鋼鐵公司采購同型號鋼材500噸,價格5000元每噸。
            本案爭論焦點:丙是否應該賠償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與乙方的合同,從而獲取2500000元的差價利益,所以甲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完全由丙的違約行為造成,丙有賠償甲的可得利益的義務。
            丙方的抗辯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的內(nèi)容,因而不能給予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
            就這案例,最后來點提高,
            查士丁尼《法學階梯》是一本經(jīng)典中的經(jīng)典法學教科書,是一本給“有志學習法律的青年們”編纂的法學教科書,書曰:“我們所適用的全部法律,或是關于人的法律,或是關于物的法律,或是關于訴訟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為如果不了解作為法律的對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
            所有法律都必須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既,法律的適用對象應該是一個什么樣的人?是一個品格高尚的人,還是個自私自利的人?是一個聰明人,還是一個普通智識的人?是一個有特定身份的人,還是一個一般人?現(xiàn)代公認的作為法律的適用對象“理性人”應該是智力,品行、都屬中等水平,一般情況下優(yōu)先考慮個人利益的人。
            現(xiàn)在商業(yè)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僅僅是指自然人,還包括法人。
            在法律無法清晰界定的情況下,法官只有依據(jù)心目中的理性人標準來自由裁量,來確定合同雙方的義務。
            此時,法官人生經(jīng)驗,閱歷就決定最終的判決的合理性。
            美國著名法學家,前聯(lián)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認為:“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jīng)驗。
            ”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認為:甲是一家貿(mào)易公司,理所當然的要依靠商品買進賣出的差價獲利,10%的差價也符合正常的商業(yè)慣例,雖然丙宣稱沒有預見到甲的損失,但,在正常情況下,“理性人”應當預見到甲方的損失,所以;法官依據(jù)合同法113條(以下是具體條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做出支持甲方訴訟請求的判決。
            四、知識提高
            人性存在弱點,大家對花哨,看上去高級的東西的喜歡要多過基本,樸實的東西。
            下面就講一些個較高級的合同法知識滿足我們的“虛榮心”。
            (一)在合同中規(guī)定對方程序性義務作為自己實體義務履行的先決條件。
            法律專業(yè)人事與非專業(yè)人事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就是:非專業(yè)人事關注實體權利更勝于關注程序權利,法律專業(yè)人士關注程序權利更勝于實體權利,實體權利沒有正當程序去保證,只能是紙面上的權利。
            憲法規(guī)定,我國的國家權利來自人民,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國家權利來自誰!誰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憲法權利沒有具體正當?shù)某绦蛉崿F(xiàn),只能停留在紙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對我方有利實為無效的條款。
            對合同一方來說,當然樂于看到合同有眾多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因此,有經(jīng)驗的律師會在合同中加一些無關緊要的權利給對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對方,實則無效的條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要么選擇仲裁,要么選擇訴訟,不能作或然的選擇。
            訴訟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標準示范仲裁條款為:“因履行本合同所產(chǎn)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理想的狀態(tài)是雙方權利義務平衡,合同雙方都可以從中得到合理的利益,雙方實質權利義務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爭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處于優(yōu)勢地位時,加重對方義務,在自己處于劣勢地位時,不堅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權利,都是不值得稱贊的。
            在許多合同開頭我們常常見到“依據(jù)合同法、依據(jù)建筑法,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合同雙方經(jīng)有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認為:凡是法律上有規(guī)定的都必須遵守,否則,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可能因違法而無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絕大多數(shù)人包括一些對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對上述看法會表示贊同,但實際上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法律是由許多法律規(guī)范組成,嚴格的來說,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條款是有區(qū)別的兩個概念,但對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認識到一個具體的法條大致等同與一個法律規(guī)范就可以了。
            法律規(guī)范可分為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性規(guī)范,他們的劃分標準是:法律主體是否可以對法律規(guī)范選擇適用或更改。
            這種分類方法讓我們認識到法律條文或法律規(guī)范并不都是強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領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guī)范都是強制性規(guī)范,你不遵守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假設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會被發(fā)現(xiàn)和追究,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可能,現(xiàn)實中,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私法領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規(guī)范里就有許多任意性規(guī)定,特別是合同法,可以說任意性規(guī)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諺云:“合同即法律”。
            契約自由是整個私法領域的核心原則,當事人的合意只要沒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尊重,國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領域特別是合同領域我們應明確:適用法律的順序1、先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2、然后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規(guī)定,并沒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但為什么國家還要制定體系完備,條款眾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最高院也經(jīng)常發(fā)布數(shù)量眾多司法解釋呢?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生活繁復,大家訂立合同時又較簡略,發(fā)生爭議時無法依據(jù)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適用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
            合同法中對各種類型化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居間合同、運輸合同做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彌補當事人在某個類型合同中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確定。
            因此簽訂合同時,簽訂人應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對合同法中的許多任意性規(guī)定進行大膽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八
            本案例(4)屬于提供勞務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對于提供勞務合同收入的確認,首先應當判斷該合同是否屬于當期內(nèi)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屬于當期內(nèi)完成的合同,則要考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其次,在確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還應當確定本年應當確認收入的金額。本案例中該公司只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設計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將在第二年完成,應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確認勞務合同收入。
            紅星公司應確認(240*30%)72萬元收入,成本30萬元[(60+40)*30%]。
            (5)12月20日,該公司與w企業(yè)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該公司向w企業(yè)銷售d電子設備5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400萬元。
            12月22日,該公司又與w企業(yè)就該d電子設備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規(guī)定,該公司應在3月20日前以每臺408萬元的價格將d電子設備全部購回。
            該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電子設備的銷售價款;在已按每臺400萬元的銷售價格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本案例(5),首先要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本案例中,對于同一商品在簽訂銷售合同之后,又簽訂了回購合同。如果僅從簽訂的銷售合同來看,該交易應屬于商品銷售業(yè)務,但該公司又與w企業(yè)就d電子設備簽訂了補充合同,并且規(guī)定該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間內(nèi)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價格購回d電子設備的義務。因此在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時,必須將銷售合同與補充合同聯(lián)系起來進行考慮。
            上述交易判斷為售后回購情況下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企業(yè)銷售商品在附有購回協(xié)議的情況下,不確認收入。
            【案例2】。
            資料:紅星公司系境內(nèi)上市的軟件開發(fā)企業(yè),計劃在20申請配股。a公司為紅星公司的子公司,紅星公司擁有其90%的股權;a公司擁有b國際網(wǎng)絡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100%的股權。紅星公司和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除所得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紅星公司除投資收益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無納稅調整事項。紅星公司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6月1日,在紅星公司幫助下,a公司與大華公司簽訂了一項軟件開發(fā)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主要內(nèi)容如下:
            大華公司委托a公司開發(fā)甲、乙、丙三套系統(tǒng)軟件,合同總價款為0萬元。
            在項目開發(fā)過程中,a公司應嚴格按照大華公司所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項目開發(fā)。如a公司不能按照大華公司的規(guī)定或要求開發(fā)軟件,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a公司承擔。
            項目應于年2月1日前開發(fā)完成。項目開發(fā)過程中,如果大華公司臨時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導致項目開發(fā)期延長,應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確定延期事項。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開發(fā)任務,應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0.4%向大華公司支付違約金。軟件開發(fā)完成后,由大華公司派專人及時進行測試和驗收。
            項目產(chǎn)品以磁盤介質為主要交付方式,以線路傳輸為輔助交付方式。a公司對交貨質量承擔完全責任。
            協(xié)議簽訂后至年12月31日,大華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項目開發(fā)并由大華公司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nèi)付清。如果大華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總價款0.4%的違約金。
            (2)2004年6月20日,a公司鑒于自身技術力量不足,將上述開發(fā)任務的一部分轉包給b公司,所簽訂合同總價款為1000萬元,2004年12月1日,a公司將合同價款一次性支付給b公司。
            (3)2004年6月30日,a公司為上述項目開發(fā)與大華公司簽訂了設備購買協(xié)議。根據(jù)該協(xié)議,a公司向大華公司購買用于上述項目開發(fā)的設備,總價款為2000萬元。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大華公司運來的上述設備,并于2004年12月25日向大華公司支付上述設備款2000萬元。假定該設備只能用于上述項目開發(fā),且無凈殘值。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九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qū)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shù)?、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qū)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qū)別:借用是無償?shù)?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shù)摹R话阏J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qū)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guī)則,這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guī)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guī)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qū)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fā)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shù)暮贤好耖g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qū)分有償、無償?shù)囊饬x。
             有償與無償?shù)漠斒氯顺袚呢熑尾煌簩τ谟袃敽贤溥`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shù)囊环綄嵭羞^錯原則,并且無償?shù)囊环街挥泄室饣蛑卮筮^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jīng)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chǎn)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j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jù)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xiàn)在的大多數(shù)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chǎn)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chǎn)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中外企業(yè)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guī)定屬強行性規(guī)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荚圏c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xié)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fā)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guī)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合同法第12條是建議性條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須具備第12條規(guī)定的八大條款才成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有關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62條確定。
             例:甲乙之間訂立合同,甲出賣貨物給乙,但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如何建議?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出賣永恒,則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出賣面粉,則出賣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貨物的地點為接受貨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這是一個重要考點。
             第62條第(六)項也是一個重要考點: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一)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1)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的4個意思表示,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yè)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例外構成要構,從考試角度講,常見的是構成要約。商業(yè)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條規(guī)定的2個條件:一是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是商業(yè)廣告的發(fā)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義。
             (3)商業(yè)廣告的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
             (4)懸賞廣告:指內(nèi)容是以對方完成某種行為發(fā)布方給付一定價金的廣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懸賞廣告發(fā)布人規(guī)定的行為,就有權要求報酬。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以及要約生效的時間。
             例:6月1日,甲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國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6月3日要約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書面形成撤回要約。
             撤回的對象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生效,有兩層含義:
             (1)甲要接受自己要約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銷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諾的權利。
             在要約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如果甲否認自己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撤銷。撤與撤銷形式上表現(xiàn)為時間的不同,實質上表現(xiàn)為撤銷的意思不同:前者適用于未生效的要約,后者否認的是已經(jīng)生效的要約。
             重點掌握第19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jù)第19條的規(guī)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可以撤銷要約:
             (1)要約明確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方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為履行作了準備工作。
             例1:甲6月1日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明確規(guī)定不必須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諾。
             例2:甲6月1日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寫明不可撤銷。
             例3:甲發(fā)生一個要約的,表示一定靜候乙的回復。乙已經(jīng)購買了原材料。
             (二)承諾
             1.承諾的主體
             第21條的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未置可否,丙見到,給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問: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諾新要約。
             承諾的主體僅限于受要約人(商業(yè)廣告例外)。
             2.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規(guī)定在第23條、28條和29條。
             (1)甲明定承諾期限;
             (2)甲沒有明定承諾期限: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出。
             承諾遲到:
             第28條、第29條分別遲到的兩種原因。
             (1)由于送達人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原則: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2)承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遲到
             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
             3.承諾的內(nèi)容
             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31條規(guī)定:實質性變更的新要約。
             第32條規(guī)定:非實質性變更為承諾。但有兩種例外: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一是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任何變更。
             例:甲給乙發(fā)出一個要約,乙全部承諾,但又加了一個條款,要求甲提供原產(chǎn)地證明。這是非實質性變更,如果甲沒有表示反對,就產(chǎn)生兩個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產(chǎn)地證明這個義務訂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內(nèi)容。
             例:(2000年試題)下列承諾有效的有:
             附條件的承諾是否是有效的承諾?不一定,因為附的條件可能是實質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生效
             第26條,“到達主義”,但是,根據(jù)第32條,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發(fā)出要約,乙的承諾6月9日到甲處,雙方6月18日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這時,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試題)北京碧新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簽字蓋章,發(fā)給乙方(浦東公司),6月3日到達乙,乙當天簽字蓋章,回寄給甲方,6月7日到達甲方。問:合同何時成立?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簽字蓋章有兩種方式:
             (1)同時簽字蓋章;
             (2)意思異地:一方先簽一方后簽。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時,合同就成立。
             第33條: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預先擬訂的、反復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條款。
             注意:應將格式條款與合同的范本區(qū)別開來。
             1.成立和生效規(guī)則
             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成立有兩個要求: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和限責條款。
             (2)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的無效。
             3.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三個解釋規(guī)則
             (1)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
             (2)普通條款優(yōu)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結合保險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
             3、裁決被訴人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張三1997年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xiàn)較好,于1998年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2001年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jīng)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lián)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xù)認”。
             2001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yè)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xù)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xù)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8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fā)出《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xù)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xù)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xù)訂三年,只同意續(xù)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f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xù),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chǎn)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xù)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xù)工作的時間進行區(qū)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yè)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qū)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xù)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xù)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jīng)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xù)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xù)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xù)。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xù)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jié)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仍應連續(xù)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lián)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tǒng)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guī)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xù)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jīng)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fā)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xù)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xù)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fā)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xié)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nèi)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guī)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guī)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nèi)容。
             協(xié)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構建和發(fā)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guī)定(草案)》第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經(jīng)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xié)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guī)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一
            時間:2014年3月21日晚上7:00。
            地點:鄉(xiāng)法制學校。
            主講人:張偉明。
            近年來,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經(jīng)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y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yè)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在一些地區(qū)、行業(yè)和單位甚至相當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xiàn)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2.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方面。
            3.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guī)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不僅完善了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健全了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且對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的意義。
            1.《勞動合同法》是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需要。
            2.《勞動合同法》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的需要。
            3.《勞動合同法》是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需要。
            三、針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和應對策略針對《勞動合同法》頒布,用工單位應及時地轉變用工理念,自覺地適用法律的要求,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問題:
            1.用工不能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連續(xù)續(xù)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再次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yè)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兩年后,企業(yè)只有兩種選擇,要么選擇不續(xù)簽合同,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后,與勞動者分道揚鑣;要么選擇續(xù)簽勞動合同;選擇分道揚鑣,可能會使自己培養(yǎng)的員工流失,等于為他人做嫁衣;選擇續(xù)簽,可能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由此可見,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對企業(yè)來說是極不利的。新法實施后,企業(yè)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3.違約金不能再隨意設定。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第二、是在競業(yè)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4.試用期不再是廉價期試用期。
            5.辭退員工不再輕而易舉。
            《勞動合同法》第42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nèi)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務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風港。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將使企業(yè)采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
            7.規(guī)章制度不再單方可以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8.拖欠勞動報酬不再可取。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BR>    9.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9條再次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10.退工義務不再可以隨意拖延履行。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企業(yè)還需要積極相關的附隨義務,如對于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作健康檢查,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出具勞動關系解除、終止證明,轉移檔案、社保關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還為這些附隨義務設定了時間表。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二
             新事物總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產(chǎn)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動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
             人類在這樣一個總體前進的過程中,享受到了眾多科技成果的同時,卻也在社會道德方面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當中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guī)定和依據(jù),這大大加劇了社會道德敗壞行為。
             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條文中的出現(xiàn),無疑成為解決目前社會道德問題的福音。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觀念的形式產(chǎn)生的,其中對于公序這一原則最早的規(guī)定是對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和利益,而良俗則是公民應當具備的一般道德準則。
             但是這兩項含義并非一成不變的,其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這一原則的存在,毫無疑問地起到了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沒有被賦予法律地位,因為也沒有得到普通大眾的足夠重視,因而沒有發(fā)揮出更大的社會作用。
             為了強化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開始將這一原則引入到法律條文當中。
             我國也開始在清末時期,在民法典中對公序原則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對善良風俗的內(nèi)容卻沒有做出必要的規(guī)定。
             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中對社會利益與社會公德進行了必要的規(guī)定,標志著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guī)定,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企業(yè)或者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人,并要求這些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能夠按照社會公共秩序辦事,并能夠尊崇善良風俗,否則就可以據(jù)此判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學術界對于公共秩序并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認知。
             不過其大致的范圍可以歸結為法律和政治范疇。
             這種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隨著時代的變遷在變化。
             而善良風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眾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價值觀念。
             所有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應當是無效的,被摒棄的。
             這樣看來,善良風俗具有一般法律價值標準,也是最為基本的道德規(guī)范。
            范圍
             公序良俗原則有著非常廣闊的外延空間,在這一外延空間之下,公序良俗原則所涵蓋的內(nèi)容不僅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當中,而且還涵蓋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這種更加自由的設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則能夠被靈活地引入到法律體系之內(nèi)。
             這樣一來,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滯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對于完善整個法律體系,以及促進法律帶動社會發(fā)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
             這項法律也因其開放性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條明確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和闡明。
             但是,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極適用性,而無法作為優(yōu)先使用的原則。
             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判定依據(jù)時,公序良俗原則才能夠作為依據(jù)的條文,進行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裁定。
             公序良俗原則不同于法律條文,其主要內(nèi)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兩個方面。
             不論是哪一個層面,其具體的界定和量化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標準。
             雖然《合同法》第七條闡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但是目前人們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現(xiàn)象依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約束性不強。
             公序良俗原則雖然已經(jīng)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規(guī)定,但是就具體實施來看,更多的是需要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能夠自覺按規(guī)矩辦事。
             這種狀態(tài)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鉆空子。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強開發(fā)性這兩大特征。
             這兩個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時,具有較廣泛性選擇,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法律素養(yǎng)和道德素養(yǎng)水平的影響。
             這種主觀影響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執(zhí)行上沒有形成更為有效的約束作用。
             公序良俗原則屬于最為基本的法律內(nèi)容。
             也就是說,如果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就應當依據(jù)法律條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則。
             這種消極的適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公序良俗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其本身對于維護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要充分發(fā)揮出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
             而要想將這一效用發(fā)揮到最大,就應當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則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每個人的生活背景和價值觀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這就使得人們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義本身就有很廣闊的外延空間。
             這就需要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法官具有很強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yǎng)和道德素養(yǎng)。
             根據(jù)有關學者的分析來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危害國家、家庭關系的行為、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射幸行為、違反人權、侵犯他人尊嚴、限制經(jīng)濟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行為、暴力行為等等。
             這些行為的分類和定性,對于法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有著很大的幫助。
             而且,這些公序良俗所約束的行為,大眾已達成了共識,這對于推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序良俗作為法律的底線原則,其本身不具備優(yōu)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這一原則必須要特別注意兩大問題:第一,防止出現(xiàn)“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問題。
             公序良俗是作為基本的道德規(guī)范,是最為一般的法律規(guī)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極適用性原則,都決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
             也就是說,公序良俗不能夠作為裁定的直接依據(jù),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時,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序進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就出現(xiàn)了“向一般條款逃避”的行為。
             所以,當簽訂合同契約關系的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認為另一方存在違背合同契約關系的行為時,都應當先從合同法中的明文規(guī)定中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實在沒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道德與法律完成有效結合的溝通橋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又有著明顯的差異。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必須要認識到這一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時又必須把握住道德滲入的程度,避免將過高的道德標準融入這原則當中,而導致不良后果的出現(xiàn)。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不能憑借主觀的道德觀念對民事主體的行為進行裁定,以防止出現(xiàn)更為惡劣的合同糾紛行為。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fā)展,它也推動客觀事物發(fā)生不斷的變化,而同時人們對于事物的認知也在不斷地更新。
             在這種情況之下,大眾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界定也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改變。
             所以,人們必須以發(fā)展的眼光對待公序良俗原則,并能夠以客觀的態(tài)度認識社會發(fā)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則注入的新元素。
             與此同時,大眾也應當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加強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
             另外,任何一項事物的發(fā)展都有其規(guī)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則也不例外。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還是制定者,都應當抓住這一規(guī)律,并能夠按照這一規(guī)律行事。
             只有將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夠保證公序良俗原則發(fā)揮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三
            合同,又叫契約。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這就是我國對合同的法定的定義。現(xiàn)在也有人別出心裁地稱之為合約??傊?,不論怎么稱呼,其性質都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內(nèi)容沒有什么不同,都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共同的意思表達。
            這個概念包含了三個內(nèi)容,即平等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
            簡單點兒說,主體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體之間應當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說行政機關里上下級之間發(fā)生的工作上的關系,雖然他們都是自然人,但是他們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設立、變更、終止是三種行為,“設立”很顯然是創(chuàng)制,就是原來沒有,現(xiàn)在形成;變更則是原來有,現(xiàn)在改一改;終止就是原來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終止。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xiàn)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nèi)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義務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約束性,即為滿足權利人的需要義務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否則,義務人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義務的范圍是由權利限定的,超過權利人權利限定的范圍,義務人沒有必為某種行為的義務。實際上,我們所有簽訂的合同都是為了實現(xiàn)雙方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內(nèi)容,其他的則都是為了實現(xiàn)這個內(nèi)容而附加的條件而已。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們國家合同形式目前有這樣幾種形式:1、書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規(guī)定必需采用書面形式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2、口頭約定(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口頭約定在發(fā)生糾紛時難以證明所以這種形成不可?。?、電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說電郵、電傳等電子數(shù)據(jù)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在發(fā)生糾紛時證據(jù)效力存在爭議不及書面形成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三種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比如口頭合同簡便易行,效率極高,可是如果發(fā)生糾紛雙方就無法依據(jù)合同來判定是非曲直;電子合同的優(yōu)點也是如此,但是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種類中都是以書面形式作為有效證據(jù),電子形式如傳真件等都屬于復印件的范疇,沒有其他可以作證的證據(jù)法院不會確認;所以,總的說來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為好,雖然簽署時有些繁瑣,但是出現(xiàn)問題有章可循,有據(jù)可查,便于糾紛的化解和司法機關的裁判。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曾經(jīng)無數(shù)次地遇到,達到公司之間以傳真件簽訂合同,小到公民個人之間借錢借物等等。,我曾經(jīng)代理過五礦公司下屬的一個在香港開辦的公司的一個案子。那個案子中就有以傳真件作為合同的情況。因為五礦的這個子公司按照英美法的慣例,認為國內(nèi)也通用該慣例,因此在簽訂了首次合同后,以后每次供貨都是給豐潤的一家軋鋼廠發(fā)送傳真,對方也是回傳真。后來發(fā)生糾紛,我要求五礦把所有合同準備好,在開庭時把原件帶到法庭。到該公司把所有合同給我準備好時,我才發(fā)現(xiàn)有相當一部分是傳真件。當時我還以為是五礦公司給我的復印件,經(jīng)詢問才知到這就是原件。這讓我緊張了好一陣子,后來經(jīng)過艱苦的工作才解決了這個問題。這里說一下,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各不相同,要根據(jù)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無法套用。
            種口頭合同,而沒有了借條這個最簡單的合同,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可能就會大大增加,而發(fā)生糾紛后受到傷害的往往就是出借人。其實,借錢不打條這種情況最能說明口頭合同的危害。我的體會是,口頭合同只有在能獲得你充分信任的人身上使用,并且你還要有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否則最好還是不要用這種方式。而且,作為我們公司來說,因為一切合同都應當以法人的名義來簽訂,口頭合同也不例外,因此這種形式實際上除了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也很難獲得對方的信任而簽訂。所以,咱們公司應當沒有這方面的顧慮。而且,不是我夸咱們公司。我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執(zhí)業(yè)23年了,當過法律顧問的單位也已經(jīng)相當?shù)囟嗔耍闼闱昂笠灿猩习偌伊税?。比較而言,咱們公司在簽訂合同的水平上應當是最高的,不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大型還是小型,咱們公司都是我所遇到的簽訂合同最好的一個公司。大約是從去年年底開始,我就可以說是無數(shù)次地拿咱們公司做例子,給別的公司或是個人現(xiàn)身說法。實話說,咱們公司有的合同簽得比我們專業(yè)律師簽的毫不遜色,甚至還有過之而無不及。真的,我是從心里認為合同寫得是相當?shù)匾?guī)范。甚至到什么程度,我可以說,我這個人實際上是個非常喜歡咬文嚼字的人,一般來說,我給別人改合同時,連標點符號我都要逐一修改。但是,從咱們公司的絕大部分合同來看,幾乎從語言到文字,從語法到邏輯,甚至是標點符號都極少發(fā)生錯誤。有些合同幾乎都讓我無法修改,只能是措辭上按照我們法律界的用語修飾一下。我曾多次和我們所的其他律師和其他顧問單位的人談到過這件事,一是驚嘆于咱們公司的人員的素質之高、之敬業(yè),二是感嘆咱們公司的'管理方面的規(guī)范。這些都是我對咱們公司的感受,所以我覺得在咱們公司應當不會出現(xiàn)這種只達成口頭合同這種低級的錯誤。
            了解了這些內(nèi)容,就可以使我們進一步理解,在交易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這樣起碼來說是給自己保存了一份證據(jù),以便在發(fā)生糾紛的時候證明自己的主張。
            (三)合同的內(nèi)容。
            合同法第第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簡單點說就是合同的甲方和乙方。當然,有的合同還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第四、第五方等,不論多少,這些人都是合同的當事人。這個問題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注意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自然人的話一定要把他的出生年月日或是身份證號碼寫清楚。因為咱們中國重名的太多,但是出生年月日相同的就比較少,如果寫明身份證號碼的話就不會張冠李戴了。
            再一個,就是一定不能有錯別字,特別容易出現(xiàn)的錯誤就是同音字。去年我在女織寨法庭代理過一個案子,是繼承房產(chǎn)的。被告的名字的最后一個字原告寫成一個“琳”,而被告身份證的名字卻是“林”,沒有王字旁,結果法院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官司白打了。但是,這還是好的,回去改個名字還可以再起訴。九十年代中期的時候,我代理過一個案子,是被告,叫劉什么我忘了,三個字的名字。原告起訴她欠5000元錢,原告拿的欠條的簽名中間一個字是個同音字,被告身份證上的字。當時我就提出了異議,主張不是我的當事人。對方還提交了幾份證人證言,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打的欠條。但是,就是由于差在這個字上,最后敗訴。
            機構,如果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有自己的財產(chǎn)能夠承擔民事責任,那么他也有簽訂合同的資格。這里我要解釋一個問題,什么叫法人。其實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他是“法律擬制的人”簡稱。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法人本不是人,是法律賦予了它人格,法律把它當成“人”來看待,它就成為了“人”,所以稱為法人。那么我們平時所稱的誰誰是哪個公司的法人大家說這種說法對嗎?不對,這個意義上的法人其實法律術語叫“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確定的法人的代表人的意思。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代表著法人的行為。還有一個專業(yè)術語叫法人代表。這個術語的意思什么?誰能回答一下?對了,是法人委托其代表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人。簡單點兒說,寶升昌公司委托我代表寶升昌公司到哪兒去辦什么事,然后到地方就說我代表寶升昌公司來的,這就叫法人代表。所以我們千萬不能說我們公司的法人是戶總,這樣給內(nèi)行人聽到就可能會暗地里笑話咱們,連什么叫法人都不懂,我覺得不光會降低自身的形象,還可能會降低咱們公司的形象。那么,在明白了什么是合同當事人的前提下,我們在簽合同時就要注意首先要搞清對方是否有簽合同的資格,這就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簽約資格。第一:審查合同對方是否有資格簽訂本合同,(這一點最好讓對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以便查看經(jīng)營范圍,特別是特許經(jīng)營種類如:煙、酒、鹽、一些特殊的化工源料、化學制品等等)第二:審查合同簽章是否與合同中對方公司名稱一致、簽約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內(nèi)容是否明確。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nèi)設機構的公章,則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委托書(分支機構如果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話,有些是具備簽約資格的)。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jīng)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經(jīng)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如對方僅系企業(yè)的業(yè)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yè)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guī)范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四
            12.張某到某市公交公司辦理公交卡退卡手續(xù)時,被告知:根據(jù)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退卡時應將卡內(nèi)200元余額用完,否則不能退卡,張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依據(jù)《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拒絕張某要求,侵犯了張某自主選擇服務方式的權利,該條款應屬無效,遂判決公交公司退還卡中余額。
            關于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張某、公交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屬于縱向法律關系。
            b.該案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是主法律關系。
            c.公交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同時產(chǎn)生和同時消滅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屬于地方規(guī)章。
            40.中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簽訂了向中國進口服裝的合同,價格條件cif.貨到目的港時,甲公司發(fā)現(xiàn)有兩箱貨物因包裝不當途中受損,因此拒收,該貨物在目的港碼頭又被雨淋受損。
            依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相關規(guī)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本合同已選擇了cif貿(mào)易術語,則不再適用《公約》。
            b.在cif條件下應由法國乙公司辦理投保,故乙公司也應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
            c.因甲公司拒收貨物,乙公司應承擔貨物在目的港碼頭雨淋造成的損失。
            d.乙公司應承擔因包裝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多項選擇題。
            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關于該解釋,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并非由某個個案裁判而引起。
            b.僅關注語言問題而未涉及解釋結果是否公正的問題。
            c.具有法律約束力。
            d.不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72.甲企業(yè)將其廠房及所占劃撥土地一并轉讓給乙企業(yè),乙企業(yè)依法簽訂了出讓合同,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
            5年后,乙企業(yè)將其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欲將用途改為商業(yè)開發(fā)。
            關于該不動產(chǎn)權利的轉讓,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向乙轉讓時應報經(jīng)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
            b.乙向丙轉讓時,應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c.丙受讓時改變土地用途,須取得有關國土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
            d.丙取得該土地及房屋時,其土地使用年限應重新計算。
            79.秦某與洪某在臺北因合同糾紛涉訴,被告洪某敗訴。
            現(xiàn)秦某向洪某財產(chǎn)所在地的大陸某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該臺灣地區(qū)的民事判決。
            關于該判決的認可,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請后,應當在6個月內(nèi)審結。
            b.受理秦某的認可申請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認可該判決,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請。
            二、多項選擇題。
            51.自然人甲與乙簽訂了年利率為30%、為期1年的1000萬元借款合同。
            后雙方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把房屋賣給乙,房款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須在一年內(nèi)以該房款分6期回購房屋。
            如甲不回購,乙有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
            ”乙交付借款時,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據(jù)。
            后甲未按約定回購房屋,也未把房屋過戶給乙。
            因房屋價格上漲至3000萬元,甲主張償還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不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b.應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nèi)承認借款利息。
            c.乙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d.因甲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52.某旅游地的紀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馬俑的復制品,價簽標名為“秦始皇兵馬俑”,2800元一個。
            王某購買了一個,次日,王某以其購買的“秦始皇兵馬俑”為復制品而非真品屬于欺詐為由,要求該商店退貨并賠償。
            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商店的行為不屬于欺詐,真正的“秦始皇兵馬俑”屬于法律規(guī)定不能買賣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屬于重大誤解,可請求撤銷買賣合同。
            c.商店雖不構成積極欺詐,但構成消極欺詐,因其沒有標明為復制品。
            d.王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3.甲向某銀行貸款,甲、乙和銀行三方簽訂抵押協(xié)議,由乙提供房產(chǎn)抵押擔保。
            乙把房本交給銀行,因登記部門原因導致銀行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
            乙向登記部門申請掛失房本后換得新房本,將房屋賣給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甲屆期未還款,關于貸款、房屋抵押和買賣,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乙應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b.丙應代為向銀行還款。
            c.如丙代為向銀行還款,可向甲主張相應款項。
            d.因登記部門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但銀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權。
            59.甲將其臨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給乙作為汽車修理場所。
            經(jīng)甲同意,乙先后兩次自費擴建多間房屋作為烤漆車間。
            乙在又一次擴建報批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經(jīng)過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屬于違章建筑。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租賃合同無效。
            b.因甲、乙對于擴建房屋都有過錯,應分擔擴建房屋的費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賃物為違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賃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懷孕兩個月。
            郭某父親乙與甲簽訂協(xié)議:“如把孩子順利生下來,就送十根金條給孩子。
            ”當日乙把八根金條交給了甲。
            孩子順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撫養(yǎng)孩子,乙拒絕交付剩余的兩根金條,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條。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孩子為胎兒,不具備權利能力,故協(xié)議無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絕贈與。
            c.八根金條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兩根金條未交付,故乙有權不交付。
            三、不定項選擇題。
            (一)甲公司、乙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約定,合作開發(fā)的a區(qū)房屋歸甲公司、b區(qū)房屋歸乙公司。
            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委托書》,委托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
            《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蓋章處有乙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簽字,王某同時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某查看《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和《委托書》后,與丙公司簽訂《房屋預訂合同》,約定:“張某向丙公司預付房款30萬元,購買a區(qū)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
            ”丙公司將房款用于項目投資,全部虧損。
            后王某向張某出具《承諾函》:如張某不鬧事,將協(xié)調甲公司賣房給張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預售許可后,將a區(qū)房屋全部賣與他人。
            張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張某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該債權轉讓給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時支付債權轉讓款,張某又將債權轉讓給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請回答第86—88題。
            86.關于《委托書》和《承諾函》,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諾函》不產(chǎn)生法律行為上的效果。
            87.關于《房屋預訂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無效。
            b.對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無權處分。
            c.對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有效代理。
            d.對于張某而言,丙公司構成表見代理。
            88.關于30萬元預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由丙公司退給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給李某。
            c.由丙公司退給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給方某。
            (二)順風電器租賃公司將一臺電腦出租給張某,租期為2年。
            在租賃期間內(nèi),張某謊稱電腦是自己的,分別以市價與甲、乙、丙簽訂了三份電腦買賣合同并收取了三份價款,但張某把電腦實際交付給了乙。
            后乙的這臺電腦被李某拾得,因暫時找不到失主,李某將電腦出租給王某獲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該電腦時出了故障,遂將電腦交給康成電腦維修公司維修。
            王某和李某就維修費的承擔發(fā)生爭執(zhí)。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費而將電腦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內(nèi)不交費,將變賣電腦抵債。
            李某聽聞后,于當日潛入康成公司偷回電腦。
            請回答第89—91題。
            89.關于張某與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張某非電腦所有權人,其出賣為無權處分,與甲、乙、丙簽訂的合同無效。
            b.張某是合法占有人,其與甲、乙、丙簽訂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張某的交付,取得電腦所有權。
            d.張某不能履行對甲、丙的合同義務,應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90.如乙請求李某返還電腦和所獲利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李某向乙返還所獲利益時,應以乙所受損失為限。
            b.李某應將所獲利益作為不當?shù)美颠€給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費用。
            c.乙應以所有權人身份而非不當?shù)美麄鶛嗳松矸菡埱罄钅撤颠€電腦。
            d.如李某拒絕返還電腦,需向乙承擔侵權責任。
            91.關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權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王某在7日內(nèi)未交費,康成公司可變賣電腦并自己買下電腦。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權,但當電腦被偷走后,喪失留置權。
            c.康成公司可請求李某返還電腦。
            d.康成公司可請求李某支付電腦維修費。
            三、(本題21分)。
            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xiàn)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
            甲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
            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jié)。
            乙擔心甲將房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
            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nèi)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
            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
            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
            問題: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chǎn)生何種保護效果?
            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
            合同法實務講義篇十五
             而今,這個勞動法,人品優(yōu)良的勞動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處,反而讓他們失去了很多原本應該有的培訓機會,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興,他們的利益不但被保護了,而且額外多了生財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規(guī)不但沒有實現(xiàn)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導致了行人更加無視交通法規(guī),我不知道這個勞動法又會走到一個什么樣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難道你們不知道中國的大多數(shù)人和你們一樣無知且沒有素質!!!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越來越多的因新勞動法將要實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卻不知道,在這場矛盾中,誰才是勝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來打工的勞動者,總認為那些老板不給工人買社保是不對的,不應該隨便炒人,可是這次新的勞動法一出來,我卻有點同情老板了:我接觸過的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做久了,確實有點依老賣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還不騎到老板頭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
             我單位就有這樣一位仁兄,在我們單位干了十幾年,一臨時工月薪1800元,單位買齊所有的社保,還免費提供住房,可是現(xiàn)在單位改制了,不允許請臨時工了,他不干了,說什么要去告我們單位。
             而且現(xiàn)在才知道該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腳(因為他在我們單位時間長,領導都說他很老實,連合同都讓他自己填寫,結果老兄在上面寫了一句話,騙過了領導,經(jīng)咨詢才知道那句話的意思是沒經(jīng)雙方同意---告別是他的同意,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當然我在這里說的只是個別,大多數(shù)勞動者們都是憑自己的雙手創(chuàng)造財富的,我也要向他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學習新《勞動法》感想體會 勞動者有保障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nèi)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xx年x月x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
             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chuàng)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shù)谋Wo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
             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xiàn)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的穩(wěn)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chuàng)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huán)。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chǎn)關系不能適應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guī)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fā)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fā)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fā)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chuàng)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jīng)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jiān)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jīng)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guī)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fā)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chuàng)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nèi)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x月x日,現(xiàn)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xiàn)在系統(tǒng)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guī)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當然我們也應根據(jù)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xié)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jié)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
             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 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yè)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
             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法規(guī),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