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確保雙方在交易或合作中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在合同中設定明確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根據您的需求,以下是我們?yōu)槟鷾蕚涞囊恍┖贤痉?,請參考?BR>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一
1.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2.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解釋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解釋】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三
【考題·單選題】(2009年?舊)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xù)期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動續(xù)期。
b.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不得續(xù)期。
c.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續(xù)期。
d.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批準,可以續(xù)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因此選項a正確。
2.移轉取得。
3.登記。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四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合同的擔保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二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ll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3.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仟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末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牛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共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且具備法定條件的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二
2.登記為對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卜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guī)則。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xiàn)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fā)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種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不得對杭止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仆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共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1.質押合同
2.動產質押的效力。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4.質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r}i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與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扣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信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shù)額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五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六
(1)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5.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7.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七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么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條款,是當書人為r幣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汀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尤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不;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不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l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井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汀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介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仟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八
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事務(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由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對外代表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
(2)監(jiān)督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但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jiān)督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查閱賬簿權。
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yè)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撤銷委托權。
受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xié)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zhí)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zhí)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zhí)行。如果發(fā)生爭議,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通過的表決辦法。
2.重大事項的決議辦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yè)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yè)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yè)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
3.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yè)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企業(yè)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xié)商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xié)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8.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
第一節(jié)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1)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2)或者在法院監(jiān)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xié)議,清償債務,或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yè),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yè)”不是破產必經的程序。
破產與相近的民事執(zhí)行制度對比:
1、清償能力:民事執(zhí)行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需強制執(zhí)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
2、執(zhí)行目的:民事執(zhí)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
3、執(zhí)行范圍:民事執(zhí)行僅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不涉及主體資格問題。而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與經營關系的全面清算執(zhí)行,在作出破產宣告后,將終結債務人的業(yè)務經營,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執(zhí)行的范圍包括財產和行為,破產執(zhí)行的范圍僅為財產。
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
1、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已經訴訟、仲裁生效確定的債務,才可進入破產程序受償。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仲裁制度解決。破產法解決的是如何公平執(zhí)行。
2、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與其他相關法律密切聯(lián)系。破產法的實施要靠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國破產立法概況。
《破產法》只適用于法人企業(yè)(破產申請?zhí)岢鲆还?jié))dd因為非法人是負無限責任,和破產法規(guī)定不同。
《破產法》該法適用于dd全民所有制企業(yè)。
《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十九章中規(guī)定了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dd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yè)法人。但92年高院發(fā)布《意見》,審理非全民企業(yè)法人,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中規(guī)定外,可參照《破產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試點城市內的國企,安置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y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yè)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非試點城市和地區(qū)國企破產只能按規(guī)定實施,安置職工的費用只能通過當?shù)卣a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
(責任編輯:汪春)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一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1)預購商品房;。
(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2017年調整)(主觀題必背)。
3.預告登記的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
登記失效。
【提示】。
所謂“債權消滅”,除包括債權因得到清償而消滅的情形外,還包括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2017年新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二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提示】。
(1)國有土地所有權并未納入統(tǒng)一登記范圍,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均應辦理統(tǒng)一登記。
(2)納入統(tǒng)一登記范圍的不動產物權均在登記之列,只不過登記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經登記不得生效,有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三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考試時間、統(tǒng)一考試大綱、統(tǒng)一考試命題、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供大家參考借鑒。
(1)事先約定解除權:雙方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xié)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四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使合同內容發(fā)生改變。合同變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xiàn)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xiàn)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淖兏娃D讓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駛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五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考試時間、統(tǒng)一考試大綱、統(tǒng)一考試命題、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
【例題·單選題】甲餐廳承接乙的婚宴。雙方約定:婚宴共辦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廳支付定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乙未依約向甲餐廳支付定金?;檠缜耙惶?,乙因故通知甲餐廳取消婚宴。甲餐廳要求乙依約支付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b.甲餐廳僅有權請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為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c.因為乙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條款尚未生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題中,乙未依約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無權要求乙承擔定金責任;(2)選項bd: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六
2.無約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提示:因抵押不轉移占有,故不存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但質權和留置權存在。
二、轉讓限制。
1.經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滌除權)。
三、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
2.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賃)。
四、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2017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
1.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2.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解釋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解釋】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三
【考題·單選題】(2009年?舊)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xù)期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動續(xù)期。
b.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不得續(xù)期。
c.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續(xù)期。
d.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批準,可以續(xù)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因此選項a正確。
2.移轉取得。
3.登記。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四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合同的擔保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二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ll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3.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仟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末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牛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共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且具備法定條件的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二
2.登記為對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卜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guī)則。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xiàn)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fā)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種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不得對杭止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仆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共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1.質押合同
2.動產質押的效力。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4.質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r}i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與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扣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信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shù)額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五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六
(1)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5.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7.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七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么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條款,是當書人為r幣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汀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尤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不;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不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l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井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汀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介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仟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八
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事務(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由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1)對外代表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
(2)監(jiān)督權。
委托一個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但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jiān)督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查閱賬簿權。
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yè)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撤銷委托權。
受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xié)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zhí)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zhí)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zhí)行。如果發(fā)生爭議,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shù)通過的表決辦法。
2.重大事項的決議辦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yè)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yè)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yè)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
3.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yè)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企業(yè)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xié)商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xié)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8.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
第一節(jié)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1)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2)或者在法院監(jiān)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xié)議,清償債務,或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yè),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yè)”不是破產必經的程序。
破產與相近的民事執(zhí)行制度對比:
1、清償能力:民事執(zhí)行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需強制執(zhí)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
2、執(zhí)行目的:民事執(zhí)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
3、執(zhí)行范圍:民事執(zhí)行僅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不涉及主體資格問題。而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與經營關系的全面清算執(zhí)行,在作出破產宣告后,將終結債務人的業(yè)務經營,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執(zhí)行的范圍包括財產和行為,破產執(zhí)行的范圍僅為財產。
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
1、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已經訴訟、仲裁生效確定的債務,才可進入破產程序受償。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仲裁制度解決。破產法解決的是如何公平執(zhí)行。
2、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與其他相關法律密切聯(lián)系。破產法的實施要靠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國破產立法概況。
《破產法》只適用于法人企業(yè)(破產申請?zhí)岢鲆还?jié))dd因為非法人是負無限責任,和破產法規(guī)定不同。
《破產法》該法適用于dd全民所有制企業(yè)。
《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十九章中規(guī)定了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dd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yè)法人。但92年高院發(fā)布《意見》,審理非全民企業(yè)法人,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中規(guī)定外,可參照《破產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試點城市內的國企,安置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y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yè)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非試點城市和地區(qū)國企破產只能按規(guī)定實施,安置職工的費用只能通過當?shù)卣a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
(責任編輯:汪春)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一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1)預購商品房;。
(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2017年調整)(主觀題必背)。
3.預告登記的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
登記失效。
【提示】。
所謂“債權消滅”,除包括債權因得到清償而消滅的情形外,還包括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2017年新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二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提示】。
(1)國有土地所有權并未納入統(tǒng)一登記范圍,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均應辦理統(tǒng)一登記。
(2)納入統(tǒng)一登記范圍的不動產物權均在登記之列,只不過登記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經登記不得生效,有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三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考試時間、統(tǒng)一考試大綱、統(tǒng)一考試命題、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供大家參考借鑒。
(1)事先約定解除權:雙方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xié)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四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使合同內容發(fā)生改變。合同變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xiàn)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xiàn)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淖兏娃D讓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駛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五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考試時間、統(tǒng)一考試大綱、統(tǒng)一考試命題、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
【例題·單選題】甲餐廳承接乙的婚宴。雙方約定:婚宴共辦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廳支付定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乙未依約向甲餐廳支付定金?;檠缜耙惶?,乙因故通知甲餐廳取消婚宴。甲餐廳要求乙依約支付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b.甲餐廳僅有權請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為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c.因為乙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條款尚未生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題中,乙未依約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無權要求乙承擔定金責任;(2)選項bd: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篇十六
2.無約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提示:因抵押不轉移占有,故不存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但質權和留置權存在。
二、轉讓限制。
1.經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滌除權)。
三、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
2.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賃)。
四、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2017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