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一事物、事件或問題進行概括性總結是非常重要的??偨Y不僅僅是對過去進行回顧,還應該對未來進行展望和規(guī)劃。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選的總結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guī)韱l(fā)和借鑒。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一
7.豐臺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豐臺區(qū)豐管路58號--2。
乘車路線:乘349路、937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車,豐臺東大街站下車;乘坐836路、459路、678路公交車,豐臺游泳場北路站。
8.通州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通州分局焦王莊派出所一樓大廳(通州區(qū)陳列館路475號)。
9.順義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順義分局南門西側(順義區(qū)順平西路8號)。
乘車路線:乘坐955路、順義環(huán)1路公交車,五里倉下車;乘坐915路公交車,梅溝營下車。
10.昌平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昌平區(qū)昌盛園郵局院內(昌平區(qū)南環(huán)東路與亢山路十字路口東南角處)。
乘車路線:乘坐345快、357路、919路、947路公交車,昌平政法大學下車;乘坐376路公交車,昌盛路下車;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車,東關南里小區(qū)南門下車。
11.大興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大興公安分局戶證大廳內(北京大興區(qū)黃村西大街35號)。
乘車路線: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車,大興區(qū)醫(yī)院站下車。
12.石景山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石景山公安分局對外辦公大廳(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號)。
乘車路線:乘坐地鐵1號線、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紅綠燈,向南約200米路東。
13.門頭溝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門頭溝公安分局門口(北京門頭溝新橋大街45號)。
乘車路線:乘坐336路、370路、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橋大街站下車。
14.房山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房山分局全程辦事代理綜合服務大廳(北京房山區(qū)良鄉(xiāng)政通路16號)。
乘車路線:乘坐952路、917路公交車良鄉(xiāng)北關環(huán)島下車。
15.平谷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平谷區(qū)綜合服務行政大廳4層(平谷區(qū)林蔭北街13號)。
乘車路線:乘坐918路至區(qū)醫(yī)院站下車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區(qū)內乘坐環(huán)城2路國際公寓站下車向北500米路西。
16.懷柔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懷柔區(qū)泉河派出所北側(北京懷柔區(qū)湖光小區(qū)13號)。
乘車路線:乘坐916路、城北1路至湖光小區(qū)站。
17.密云縣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密云縣公安局院內一層(密云縣西大橋路12號)。
乘車路線:乘坐980路、987路至種子公司站下車往西,6路、7路、8路至密云縣公安局下車。
18.延慶縣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延慶縣公安局院西側(北京延慶縣延慶鎮(zhèn)湖南路18號)。
乘車路線:乘坐環(huán)一路至縣公安局門口下車。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現(xiàn)就上述法規(guī)中有關處罰和幾種強制性管理措施的執(zhí)行程序作出規(guī)定,以作為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guī)定、說明的通知》([87]公發(fā)10號文件)的補充與修改。本文中對于被處罰人提出申訴和提起訴訟問題第一條二、三款的規(guī)定,已征得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同意?,F(xiàn)將規(guī)定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七輯;《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規(guī)定》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八輯;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guī)定、說明的通知》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九輯。
附:關于出入境管理處罰和強制性管理措施執(zhí)行程序的規(guī)定。
一、關于處罰裁決機關。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處罰,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裁決,公安派出所、企事業(yè)單位保衛(wèi)處、科沒有處罰裁決權。
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需要給予處罰的,本著就近裁決和就近申訴、起訴的原則,一般以案件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的名義宣布第一裁。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給予處罰時,可以出入境管理處的名義宣布第一裁。
(二)、“驅逐出境”和“限期出境”這兩種處罰的決定權屬于公安部。執(zhí)行辦法是:
1.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以下公安機關承辦的,統(tǒng)一由公安廳、局報公安部審核批準后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布并執(zhí)行。
2.罰款或拘留需并處“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的,其罰款或拘留處罰由承辦機關裁決并執(zhí)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處罰按上述報批辦法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布并執(zhí)行。
3.無論單處或并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處罰,均使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罰款或拘留處罰使用承辦機關裁決書。
被裁決罰款或拘留并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應于罰款或拘留執(zhí)行完畢之后執(zhí)行“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如需在罰款或拘留處罰的申訴和提起訴訟有效期內執(zhí)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可于宣布“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同時,向被處罰人說明可委托他人就罰款或拘留處罰代為行使申訴或起訴權。
二、關于被處罰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一)受理申訴或起訴的機關。裁決機關在向被處罰人宣布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同時,應依法向被處罰人口頭說明申訴或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時限,并指明可以向何部門申訴或起訴。被處罰人不服原裁決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國人向當地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裁決的,可以向直轄市公安局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處罰人于第一次裁決之后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過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便不再具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權利。
被處罰人不服第一次裁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裁決為最后裁決,不得就此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應訴。原則上由原裁決機關出庭應訴。如果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辦,而委托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裁決的,主辦機關應主動及時向委托裁決機關提供案件材料、證據,以備被處罰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出庭應訴。
(三)申訴的受理及復查。被處罰人堤出申訴應有正式書狀,委托他人申訴的,應有委托書。受理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后要認真復查,準確定案,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裁決。
被處罰人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申訴的,原裁決機關要在兩日以內將案件材料、證據移送上一級機關。
被處罰人,或其代理人,或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的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后三日內作出最后裁決。
被處罰人越級申訴,可依法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申訴人向何機關申訴。
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后,應向申訴人通知申訴復查起止日期。
三、關于拘留。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國人無力交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睂Ρ究钜?guī)定應當慎重掌握,原則上應盡可能收繳罰款,不宜輕易改處拘留。對于當場無力交納的,可以限期交納。在處罰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拘留期限的情況下,改處拘留的日期,可以采取罰款數額與拘留期限折抵的辦法,即:
1000(含本數)元以上元以下改處6~10日;
500(含本數)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處4~5日;
200(含本數)元以上500元以下改處2~3日;
200元以下改處1~2日。
(二)罰款改處拘留,應當在裁決時即宣布,不采取交納部分罰款,其余部分改處拘留的辦法。
(三)外國人對拘留處罰提出改處罰款請求的,不予受理。
(四)罰款改處拘留時,內部報批及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辦法,按拘留處罰程序進行。
(五)被拘留處罰人需要交納保證金而暫緩執(zhí)行拘留時,其保證金數額,也可參照上述辦法折算,但應略高于《實施細則》有關條款所規(guī)定的罰款數額。
四、關于拘留審查、監(jiān)視居住、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資格使用以上強制性管理措施時,要注意與處罰相區(qū)別。
(一)拘留審查和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適用于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且主要違法事實尚未清楚,不采取拘留審查和監(jiān)視居住措施將影響搞清事實或不利于對其違法活動進行控制的外國人。可以根據執(zhí)行條件、審查需要以及當事人本人情況選定拘留審查或者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拘留審查時,按執(zhí)行拘留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
(二)遣送出境的決定,適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包括簽證逾期、被取消居留資格或縮短停留期限后而不離境等情形),如允許其繼續(xù)停留境內將帶來不利后果的外國人。
(三)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決定,適用于違反中國有關法律,因情節(jié)輕微,不夠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經處理(含處罰和免予處罰)后,不宜讓其繼續(xù)在中國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
五、關于執(zhí)行處罰的法律文書。
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的式樣(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膀屩鸪鼍场被颉跋奁诔鼍场碧幜P裁決書由公安部統(tǒng)一印制,加蓋印章后,分發(fā)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逐項填寫文書內容。各種文書之間不可相互代替使用。要嚴密文書的送達、簽收手續(xù)。
文書上一律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
六、關于裁決與執(zhí)行本規(guī)定沒有涉及的,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裁決與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部。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三
出入境管理股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州局業(yè)務部門的高度重視、指導下,緊緊圍繞20州、縣兩級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面開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
認真貫徹落實學習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會議及公安部“五條禁令”有關內容,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活動為契機,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質,深入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學習篇目進行了認真學習、討論,并寫心得體會2篇。堅持每月政治學習2次,通過政治學習促業(yè)務工作。
(二)、業(yè)務學習方面。
加強業(yè)務學習是開展好工作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為此我們認真組織學習了《憲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書的制作》等各項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制度,及時貫徹落實有關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堅持每月業(yè)務學習2次,學習有記錄。
二、立足本職扎實開展各項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國(境),辦理好護照申請的受理工作。
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材料178件218人,與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國(境)人員從前往國家分析:哈國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爾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國4件5人,泰國14件15人,俄羅斯3件3人,韓國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從事由分析:應聘工作58件,探親56件,商務30件,旅游30件,自費留學3件,訪友1件;從轄區(qū)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鎮(zhèn)59人,城鎮(zhèn)46件,茫丁鄉(xiāng)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戶19件,91團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團7件,83團5件。從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漢族72人,維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辦理去廣州、深圳、珠海等特區(qū)的邊境通行證11人。
(二)、境外人員管理。
按本局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舉辦了“三員”培訓班,同時,不定期與他們聯(lián)系,交任務、壓擔子,真正發(fā)揮了作用,對未發(fā)揮作用的進行了調整,及時核查落實關于出入境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做好“報備制”的登記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報備制”工作,多次與縣“檢、法、司”取得聯(lián)系,溝通情況,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了公安內部聯(lián)系,使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報備制”工作在我縣得到進一步深化。同時,上半年,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下,我股對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對報備工作責任、權限進行了詳細的劃分。截止目前我股報備190人,經過篩選上報報備190人。此項工作的落實為我局開展報備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內容,使報備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礎上得以進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報備“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90人,報備存檔190份,上報190份材料,撤銷“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61人,存檔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過督導、檢查,各基層派出所在原有歸僑、僑眷的底數基礎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詳實核對,此項工作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四)、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為使更多群眾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別是《博州十二項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專門把有關內容印刷成宣傳材料發(fā)放給前來辦事申請人。截止目前,已發(fā)放宣傳材料300余份,向轄區(qū)各派出所及相關部門發(fā)放出入境管理學習材料100余份,向來人來訪及申請人發(fā)放學習材料500余份,發(fā)放便民服務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搜集上報各類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聞稿件,宣傳新時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來,向縣局報送情況反映11期、工作簡報4期,已在各類報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時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動態(tài)和業(yè)績,展現(xiàn)和謳歌了當代民警的.精神風貌。
(五)、樹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用真摯的愛心去溫暖需要幫助的群體,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們認真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經常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謀群眾之所求,牢固樹立了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工作作風。
四、存在的不足:
1、學習不夠深入,理論聯(lián)系實際需進一步提高。
2、對基層工作指導不夠。
3、申請材料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
4、部門協(xié)調不夠。
5、加強境外調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認識,將理論融入到實際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層指導工作。
3、對申請材料審批做到認真、仔細。
4、做好對申請人的回訪工作。
5、加強與國保、治安、刑偵部門協(xié)調,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四
如何在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的新時期做好團員青年工作,是三資企業(yè)的共青團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xx有限公司xx管理處團總支在公司及管理處黨支部的帶領下,堅持以圍繞企業(yè)經營目標為中心,以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工程為龍頭,通過開展崗位技能競賽、優(yōu)質文明服務、形象大使評比等活動,使團建工作在現(xiàn)代企業(yè)要求實現(xiàn)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下走出一條培養(yǎng)團員青年成長,促進企業(yè)雙文明建設發(fā)展的新路子。
一、選好班子,健全組織。
xx管理處團支部成立于,xx年換屆改選建立團總支,支下轄八個團支部,共有團員196人,占管理處總人數40%。針對收費站人員流動性大,調動較為頻繁且各支部團干均以兼職為主的特點,處團總支把選好領頭人,保持組織結構動態(tài)平衡作為工作的硬件環(huán)節(jié)認真落實。團員干部是共青團的中堅力量。管理處在選拔團干部的時候,嚴格按照年輕化、知識化來挑選人才,把那些覺悟高、能力強,能為青年辦事,熱愛共青團工作,深受廣大團員青年信賴的年輕黨員或優(yōu)秀團員及時選擇和增補到團的領導崗位上來,保證較高素質的班子隊伍。優(yōu)秀團干部積極發(fā)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從而在縱向上建立起“有人管”的組織體系,同時,七個收費站團支部全部由副站長擔任支部書記,使團建工作在橫向上做到“管得了”,縱橫交叉的網絡型組織是東莞管理處團總支有效開展各項工作的有力保證。
二、明確目標,有的放矢。
青年是企業(yè)生產經營的生力軍。團組織的任務就是要引導團員青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充分發(fā)揮團員青年的先進模范和橋梁的作用,培養(yǎng)他們愛崗敬業(yè),立足崗位建功立業(yè)的思想。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在當前市場經濟效益第一的條件下,團建工作必須統(tǒng)一在企業(yè)的效益原則上來,服從并為企業(yè)的效益改善做出應有的`努力。企業(yè)團建工作若是脫離了企業(yè)的經營目標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東莞管理處團總支選擇圍繞管理處目標任務,確定團建工作,收到較好的效果。從目的上看,青年團員既是團組織的成員,同時也是企業(yè)的職員,做好本職工作與履行團員職責這二者的有機結合,就是我們追求企業(yè)利益最大化和團建工作最優(yōu)化的根本目的。圍繞企業(yè)經營目標開展團建工作,使廣大團員青年干有方向、學有目標,有效促進團建工作滲入企業(yè)經營管理體系,有的放矢,激發(fā)和調動了青年們的積極性。
三、加強教育,提高素質。
隨著現(xiàn)代企業(yè)的工作節(jié)奏加快以及壓力增大,以及競爭的日趨激烈,青年人追求個人奮斗目標的愿望愈發(fā)強烈,主動要求實現(xiàn)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角色轉變,致使部份青年團員存在思想信念和組織觀念淡薄,對團組織的依附性減弱的傾向。針對這一問題xx管理處團總支抓住青年人在思想意識形態(tài)上具有較強的可塑性,需要得到及時正確的引導和教育這一切入點,準確把握青年思想脈搏,采取專題講座、討論、演講、征文等多種形式加強廣大青年團員實事求是、愛崗敬業(yè)、廉潔奉公的職業(yè)道德教育,通過在員工“三會”(員工大會、管理人員例會、班組會議)中進一步提高青年團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增強青年樹立正確理想和信念的自覺性,教育引導他們以干事業(yè)的精神做好團的工作盡好團員義務,增強對團建工作的熱忱和信心,使團組織的凝聚力得以提高。
四、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促進團建工作邁上新階。
開展培養(yǎng)“青年崗位能手”和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工程是管理處團建工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戰(zhàn)略性舉措和主要突破口。各團支部在創(chuàng)建活動中,通過建立“共青團文明崗”、“巾幗文明示范崗”以點帶面,造就了一批“品德優(yōu)良、技能精湛”的團員青年,并以“手”促“號”,開展了百萬元、百日收費無差錯勞動競,不斷提高團員青年的業(yè)務素質,涌現(xiàn)出一批以xxx千日收費無差錯和xxx千萬元收費無差錯為代表的收費能手。在兩個文明建設中xx管理處xx站團支部被評為交通系統(tǒng)“五好團支部”,xx站團支部被評為xx公司“先進基層團組織”。今年3月25日,xx收費站被xx市團委授予“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標志著xx管理處共青團建設工作邁上新臺階。
五、豐富組織生活,激發(fā)團員熱情。
高速公路是實行半封閉管理的企業(yè),管理嚴格、紀律嚴明,而青年人思想活躍、活潑好動的特性,既是開展團組織生活的優(yōu)勢,也是團建工作發(fā)展的難點。為此,管理處團總支采取上松下緊、突出特點、層層負責、全面發(fā)展的措施建立起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形式,受到廣大團員的歡迎。所謂上松下緊、突出特點是管理處團總支制定出年度、季度團建工作計劃,各團支部根據各自的情況和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要求突出各自特點和優(yōu)勢。據統(tǒng)計,各支部共成立籃球隊3支,足球隊3支,文化宣傳小組7個,墻報、板報???個,電腦學習小組1個,文娛舞蹈小組5個。各支部以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載體,將團組織建設與企業(yè)文化建設緊密結合,寓教于樂,使青年團員在工作之余也能夠發(fā)揮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充分展示自己的聰明才智,從而有效地提高團員青年的工作熱情和綜合素質。
企業(yè)共青團建設工作必服從并服務于實現(xiàn)企業(yè)經營目標這一中心工作,緊密圍繞企業(yè)的深化改革和生產經營來展開。要找準團建工作的位置,找到它與企業(yè)生產經營工作的結合點,切實加強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和綜合素質教育工作,努力探索企業(yè)共青團建設的新途徑、新方法,為企業(yè)生產力的發(fā)展、企業(yè)文化的進步,團員青年的成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五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劉臻,目前任職于出入境管理大隊,主要的工作內容是xx區(qū)各項出境證件材料的詳錄,各縣材料的接受、分類、校對等。由于工作強度過大以及個人原因,現(xiàn)向市局政治部正式提交辭職申請。
在出入境管理大隊工作這九個月里,我學到了很多知識,也結識了非常優(yōu)秀的領導和同事,這九個月里他們給了我非常大的鼓勵和幫助。初到出入境時,在出入境大廳我們負責接待群眾、填表指導的工作,由于我和xx沒有警服,經常“好心”被當做“騙子”和“黃?!保m然一次次地被群眾不信任,“委屈”、“失望”各種難受,但是還是有很多群眾愿意相信我們,他們的鼓勵和感激是我們工作最大的動力。在大廳接待的幾個月里,我們接觸了形形色色的人,有出國旅游的、有替親人朋友辦理簽證的、有赴臺探親的、有辦理港澳定居的,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年過旬的'老人,他來辦理大陸證的簽證,說是去探望身在臺灣病危的老父親,我們的同事立即把情況向何隊長做了匯報,當時就批準辦理了加急,二十分鐘后就將簽證交給了那位老人,那位老人接到證件的時候流出了眼淚,這件事讓我特別感動。
后來我們被安排負責xx區(qū)首次申請表的詳錄和校對,姓名拼音是否正確、照片是否合格、人口庫照片與現(xiàn)場人像和證件照是否為同一人、簽名是否合格、姓名里多音字的備注,起初我們對標準根本沒有概念,每天都得挑出一大批材料,經常請教惠琦姐和青青姐,她們每次都很有耐心,反而是我們有時候都覺得不好意思問了。我們每天都在做這項工作,雖然這對于整個出入境工作來說只是冰山一角,但足以了解出入境工作的繁瑣。
今年的春節(jié)前后,是工作量最大的幾個月,每天要簽兩千份左右的材料,這兩千份再分成兩份,我和xx各查一半,挑出拼音錯的、簽名不合格的、照片不合格的,再加上xx區(qū)首次受理的材料和簽證,以及法定不準出境的函,我們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7點左右,最晚的一次到晚上8點多。每次加班都能看到隔壁辦公室也亮著燈,我們查好后,惠琦姐和王凡姐還要上傳這些材料,由于材料太多,還是有很多“漏網之魚”,所以她們每次上傳還是會再檢查一遍。這幾個月經常聽到同事說胳膊疼、背疼,因為一坐就是一上午、一下午,有時候連水都不喝,怕去廁所耽誤時間。
我們大廳里掛的錦旗和獎牌,每一面后面都是奮戰(zhàn)在這個隊伍里的平凡“英雄”,加入到這個隊伍里是我榮幸,更是我的驕傲!
最后再次感激組織給予了我這樣的工作機會!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定的時期,也肯請組織及時安排接替工作的同志,我希望在這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在提交這一封辭職信的時候,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請領導盡管分配,我一定會做好本職工作。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六
20出入境管理股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州局業(yè)務部門的高度重視、指導下,緊緊圍繞年州、縣兩級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面開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
認真貫徹落實學習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會議及公安部“五條禁令”有關內容,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活動為契機,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質,深入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學習篇目進行了認真學習、討論,并寫心得體會2篇。堅持每月政治學習2次,通過政治學習促業(yè)務工作。
(二)、業(yè)務學習方面。
加強業(yè)務學習是開展好工作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為此我們認真組織學習了《憲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書的制作》等各項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制度,及時貫徹落實有關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堅持每月業(yè)務學習2次,學習有記錄。
二、立足本職扎實開展各項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國(境),辦理好護照申請的受理工作。
2005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材料178件218人,與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國(境)人員從前往國家分析:哈國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爾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國4件5人,泰國14件15人,俄羅斯3件3人,韓國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從事由分析:應聘工作58件,探親56件,商務30件,旅游30件,自費留學3件,訪友1件;從轄區(qū)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鎮(zhèn)59人,城鎮(zhèn)46件,茫丁鄉(xiāng)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戶19件,91團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團7件,83團5件。從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漢族72人,維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辦理去廣州、深圳、珠海等特區(qū)的邊境通行證11人。
(二)、境外人員管理。
按本局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舉辦了“三員”培訓班,同時,不定期與他們聯(lián)系,交任務、壓擔子,真正發(fā)揮了作用,對未發(fā)揮作用的進行了調整,及時核查落實關于出入境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做好“報備制”的登記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報備制”工作,多次與縣“檢、法、司”取得聯(lián)系,溝通情況,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了公安內部聯(lián)系,使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報備制”工作在我縣得到進一步深化。同時,上半年,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下,我股對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對報備工作責任、權限進行了詳細的劃分。截止目前我股報備190人,經過篩選上報報備190人。此項工作的落實為我局開展報備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內容,使報備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礎上得以進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報備“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90人,報備存檔190份,上報190份材料,撤銷“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61人,存檔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過督導、檢查,各基層派出所在原有歸僑、僑眷的底數基礎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詳實核對,此項工作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四)、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為使更多群眾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別是《博州十二項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專門把有關內容印刷成宣傳材料發(fā)放給前來辦事申請人。截止目前,已發(fā)放宣傳材料300余份,向轄區(qū)各派出所及相關部門發(fā)放出入境管理學習材料100余份,向來人來訪及申請人發(fā)放學習材料500余份,發(fā)放便民服務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搜集上報各類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聞稿件,宣傳新時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來,向縣局報送情況反映11期、工作簡報4期,已在各類報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時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動態(tài)和業(yè)績,展現(xiàn)和謳歌了當代民警的。精神風貌。
(五)、樹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用真摯的愛心去溫暖需要幫助的群體,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們認真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經常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謀群眾之所求,牢固樹立了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工作作風。
四、存在的不足:
1、學習不夠深入,理論聯(lián)系實際需進一步提高。
2、對基層工作指導不夠。
3、申請材料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
4、部門協(xié)調不夠。
5、加強境外調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認識,將理論融入到實際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層指導工作。
3、對申請材料審批做到認真、仔細。
5、加強與國保、治安、刑偵部門協(xié)調,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七
赴馬來西亞的旅游者,必須持有所在國護照或其他獲得國際承認的旅行證件以及馬來西亞的旅游簽證。入境時護照有效期不很少于6個月。來西亞海關規(guī)定可以攜帶入境的免稅商品為:紙煙200支(煙絲225克)、酒類1瓶(950毫升左右)以及價值在200馬元以內的化妝品、土特產品、膠卷(限量5卷)或電影膠片(限量2卷)。旅游者如攜帶地毯、服飾、珠寶、巧克力、手包以及超過規(guī)定量的烈性酒、含有酒精的飲料、香煙和煙草入境時,需要交納關稅,但也可以在入境時暫寄存在海關,離境時取走。根據馬來西亞法律,走私或攜帶毒品者可判處死刑。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八
今年年初,有幸加入出入境管理處這個大集體,我十分珍惜。作為一位新人,在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在同事的指導幫助下,我迅速了解了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熟悉了業(yè)務的辦理流程,掌握了服務的職能技巧,很好的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出色的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
首先,加強學習不斷提高。
不管在任何工作崗位只有科學的、先進的理論知識才能更好的指導工作的開展。為了能讓工作盡快上手,我認真學習了處里的規(guī)章制度、業(yè)務的辦事流程以及對于工作開展的要求、技能、和方法。在學習中,認真對照、改正缺點、彌補不足。為了全面提高自身素質,我在工作之余,加強了黨的理論學習,進修自考本科專業(yè),用先進的知識武裝自己,不斷的充實、提高。
其次,勤勤懇懇認真負責。
在工作中,我能端正態(tài)度、勤勤懇懇、認真負責。一是,做到領導交辦的任務,日常,臨時加班等;二是,日常工作;三是(自己寫),堅持每天核查數據,每晚向科長匯報(自己構思下,這段是重點,工作盡量寫詳細了)。
第三,團結同事樂于助人。
要圓滿的完成工作,必須加強同事之間的團結、協(xié)作。作為集體中的一份子,團結同事、幫助同事,努力圓滿完成工作,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雖然我只是負責辦證工作,可是在其他誰誰誰工作來不及,我都會盡力去幫助他等等(自己構思下一個事例就夠了)。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在新的一年里,我會繼續(xù)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中。為領導分憂,為旅客。。。。。(你再總結下就ok拉)。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九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y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yè)以及環(huán)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 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guī)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六條?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fā)現(xiàn)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七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補辦。
第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物品入境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可以攜帶入境。
第十一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應當事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與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二條? 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報,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員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處等現(xiàn)場,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物進行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檢查可以使用x光機、檢疫犬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對出入境人員可能攜帶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報的攜帶物而未申報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進行查詢并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
第十四條? 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并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第十五條? 對申報以及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檢疫。
第十六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攜帶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應當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的要求以及有關規(guī)定對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七條? 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
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列入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進境轉基因生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標識,攜帶人還應當提供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wèi)生檢疫。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但需出示醫(y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第二十條? 攜帶尸體、骸骨等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尸體、骸骨等實施衛(wèi)生檢疫。
第二十一條? 攜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或者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指定口岸進出境,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攜帶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應當在現(xiàn)場實施檢疫?,F(xiàn)場檢疫合格且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可以當場放行。
攜帶物與提交的檢疫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單證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
(二)需要作檢疫處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的;
(四)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關部門的。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依法截留的攜帶物出具截留憑證,截留期限不超過7天。
第二十四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報的,攜帶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并提供有關證明。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攜帶人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檢疫要求的,由攜帶人提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并出具有關單證。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實行檢疫監(jiān)督管理。
航空公司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應當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并在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外包裝上加施明顯標志。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國內段實施隨航監(jiān)督。
第四章? 檢疫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截留的攜帶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封存或者隔離。
第二十七條? 攜帶物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人應當持截留憑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截留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逾期不領取或者出入境人員書面聲明自動放棄的攜帶物,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入境寵物應當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
來自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
來自非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隔離場隔離7天,其余23天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其他場所隔離。
攜帶寵物屬于工作犬,如導盲犬、搜救犬等,攜帶人提供相應專業(yè)訓練證明的,可以免予隔離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攜帶寵物入境,攜帶人不能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或者超過限額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工作犬,經攜帶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工作犬接種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截留憑證,領取并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 因不能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被截留的攜帶物,攜帶人應當在截留期限內補交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單證核查合格,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補交有效單證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攜帶物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未按照規(guī)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發(fā)現(xiàn)有規(guī)定病蟲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體、骸骨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來自傳染病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
(四)其他應當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其他規(guī)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銷毀處理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而未申報的;
(二)申報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三)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
(四)未按照檢疫審批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接受檢疫,拒不接受衛(wèi)生處理的;
(二)偽造、變造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裝卸行李的;
(五)承運人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未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攜帶廢舊物品,未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并簽發(fā)有關單證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買賣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外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人員拒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失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分離運輸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員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個月內(含6個月),以托運方式運進或者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fā)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五條?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xiàn)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第六條?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qū)域實施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但是應當通知海關。
第七條?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guī)定。
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發(fā)簽證、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別規(guī)定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
第八條?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zhí)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xié)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qū),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并遵守本法有關規(guī)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y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一節(jié)?簽?證
第十五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對因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fā)外交、公務簽證;對因身份特殊需要給予禮遇的外國人,簽發(fā)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fā)范圍和簽發(fā)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游、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fā)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fā)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七條?簽證的登記項目包括:簽證種類,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入境次數、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簽發(fā)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第十八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接受面談。
第十九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需要提供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yè)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以下簡稱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團體旅游簽證。
外國人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口岸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從申請簽證的口岸入境。
口岸簽證機關簽發(fā)的簽證一次入境有效,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fā)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guī)定年限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fā)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fā)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辦簽證:
(一)根據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xié)議,屬于免辦簽證人員的;
(二)持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三)持聯(lián)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qū),在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可以免辦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需要臨時入境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
(一)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人員需要離開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
臨時入境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外國人本人、載運其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保證措施。
第二節(jié)?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對未被準許入境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責令其返回;對拒不返回的,強制其返回。外國人等待返回期間,不得離開限定的區(qū)域。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出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jié)?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的,持證人憑簽證并按照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fā)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fā)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于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居留的;
(五)簽發(fā)機關認為不宜簽發(fā)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fā)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停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事由需要換發(fā)、補發(fā)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guī)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三十八條?年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應當隨身攜帶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十條?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應當在嬰兒出生六十日內,持該嬰兒的出生證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辦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記。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其家屬、監(jiān)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持該外國人的死亡證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注銷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并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范圍和時限作出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yè):
(一)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guī)定,超出規(guī)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qū)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qū)域。
第四十五條?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申請難民地位的外國人,在難民地位甄別期間,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境內停留;被認定為難民的外國人,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難民身份證件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
第二節(jié)?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條?對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準,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永久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證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決定取消其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guī)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五十條?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抵達口岸時,應當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邊防檢查,在其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邊防檢查,在其最后離開的口岸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有關主管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未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guī)定程序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入境、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抵達、離開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條?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配合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處理。
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入境人員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負責載離。
第五十三條?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guī)定對處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
(二)外國船舶在中國內河航行期間;
(三)有必要進行監(jiān)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因裝卸物品、維修作業(yè)、參觀訪問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登輪證件。
中國船舶與外國船舶或者外國船舶之間需要搭靠作業(yè)的,應當由船長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搭靠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力駛入的,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接受監(jiān)護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入境;已經駛離口岸的,可以責令返回:
(一)離開、抵達口岸時,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載有不準出境入境人員,需要查驗核實的;
(四)涉嫌載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驗核實的;
(五)拒絕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有關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條?從事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的單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備案。從事業(yè)務代理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六章?調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條?本章規(guī)定的當場盤問、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五十九條?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xù)盤問: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xù)盤問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xù)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范圍: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三)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七十周歲的;
(四)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限定的區(qū)域。限制活動范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第六十三條?被拘留審查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zhí)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其實施的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其他境外人員對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其實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決定不準出境或者不準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準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不準出境、入境決定,并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六十六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fā)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fā)后發(fā)現(xiàn)持證人不符合簽發(fā)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fā)機關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
公安機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第六十八條?對用于組織、運送、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需要作為辦案證據的物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
對查獲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用于實施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動的工具等,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扣押,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出境入境證件的真?zhèn)斡珊灠l(fā)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guī)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條?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fā)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出境入境證件。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登記的。
旅館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qū)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并強制遷離;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條?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xié)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外國人非法就業(yè)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yè)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xù)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口岸限定區(qū)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登陸的;
(三)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guī)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八十四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準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二)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guī)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的。
第八十五條?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zhí)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qū)。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qū)進入中國大陸。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九十條?經國務院批準,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qū)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xié)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qū)的居民往來作出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二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申請辦-理-證-件延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簽證費、證件費。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
按照貴中心的通知要求,我代表出入境管理處就20xx年度窗口工作情況做如下匯報,請大家評議,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0xx年,我處在上級業(yè)務部門和市局黨委的正確指導和堅強領導下,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部、省、市工作會議精神和“放管服”改革為指導,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人民群眾的工作標準,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任務,營造了安全、和諧、暢通的出入境環(huán)境。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我處結合疫情防控形勢,立足自身職責職能,采取多項有效措施,扎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zhàn)役。一是配合市委外事辦加強對轄區(qū)內外國人的管理工作。按照省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處第一時間對全市的外國人進行摸底統(tǒng)計和逐一排查,并及時將收集的51名常住外國人的信息和身體狀況向市委外事辦、省廳和市局進行了上報,并配合市政府防輸入專班查詢入境返回人員和我市人員的入境時間及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556人次,確保該類人員隔離情況和動態(tài)的及時掌握。同時主動協(xié)調外事辦和市縣聯(lián)防聯(lián)控辦積極做好疫情期間外國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及時發(fā)布出入境便民通告,做好出入境疫情防控宣傳工作。全市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政務網站、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積極發(fā)布疫情期間的出入境政策、便民通告和防護提示等20余萬條便民信息,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和合理安排疫情期間的辦證及出行情況。三是全力做好出入境窗口的防護工作。按照部省市和政務服務中心的要求,我處接待大廳及時制定疫情期間窗口防控工作預案,為窗口工作人員配備了防護服、護目鏡、防護手套、消毒液、口罩、體溫儀等物品,并每天上下班前對大廳公共區(qū)域和所有人員進行酒精消毒處理,確保了窗口受理工作的有序和安全。四是嚴格執(zhí)行部省市公安機關和服務中心在疫情期間的各項政策要求,未出現(xiàn)一起違規(guī)辦證事件。按照受理、審批、簽發(fā)的規(guī)定和堅持面見申請人制度,不斷加大詢問、比對、核查力度,堅決防止在辦理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生問題。20xx年,我們共受理各類證件及簽注本(人次),外國人 人次,開辟綠色通道5人,預約321人,電話咨詢343人次,辦證量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近90%以上。20xx年收到群眾贈送的“急民所急 為政以德”、“熱情服務 廉明高效”的錦旗2面,被上級部門評為“全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先進集體”,榮獲全省出入境管理系統(tǒng)實戰(zhàn)大練兵比武競賽三等獎。
按照貴中心下發(fā)的《政務服務中心進駐單位及窗口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暫行辦法(試行)》等文件的要求,我處及時組織全體人員學習,不斷強化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努力把出入境窗口建設成辦事規(guī)范、服務高效、群眾滿意的文明窗口,切實將出入境窗口打造成政務服務中心的“名片”窗口。一是強化窗口人員管理,落實“一崗雙責”。受理大廳在實行ab崗制度的基礎上,由4名正式進駐大廳指導前臺人員認真開展受理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大對申請人的核查調查工作。定期組織窗口受理人員開展業(yè)務知識考試活動,不斷提升業(yè)務水平和服務能力。二是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只跑一次”等工作制度,適時開展延時服務。同時,對老弱病殘人員和因急事特事出國境申請人,不受工作時間和時限的限制,適時開辟“綠色通道”,落實急事急辦規(guī)定。三是認真執(zhí)行中心的上下班考勤打卡和請銷假制度,工作期間離崗和脫崗超過15分鐘的現(xiàn)象較少,全年未發(fā)生與服務對象爭吵、違紀違法和投訴記錄等現(xiàn)象。四是積極參加中心組織的會議、培訓等集體活動,派員積極參加中心足球隊比賽、合唱團彩排、文藝晚會演出等各類活動,充分調動工作人員融入到中心“大家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依托信息化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是我處今年的工作亮點,主要做法是以擴大群眾對“互聯(lián)網+出入境政務服務”的知曉率和使用率為目的,我們采取邊應用、邊宣傳的模式,多措并舉推動工作。受新冠疫情的整體影響,為了避免人員的大規(guī)模聚集,我處積極推行“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平臺的預約辦證模塊,引導辦事群眾通過平臺注冊并在網上自行填報個人信息就近選擇受理部門和時間段前往辦理,同時開展港澳商務網上備案等程序實現(xiàn)企業(yè)網上申請,我們網上審批,企業(yè)“一次都不跑”全流程網上備案工作。該網上預約和審批功能的運用,是目前出入境管理部門抗擊疫情開展線上服務最有效的工作手段。
我處在組織全體工作人員會議的基礎上,積極征求對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和建議為:一是以強化窗口工作人員服務為目的,建議開展以培訓、競賽、比武等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活動,有效提升窗口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二是建議創(chuàng)建政務服務中心學習興趣小組或社團,組織以讀書交友、體育運動、心理咨詢等形式多樣的集體活動來加強各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和互動,豐富大家的興趣愛好和業(yè)余生活;三是建議政務服務中心組織進駐部門和單位窗口的負責人赴省內和國內先進地區(qū)進行學習考察,緊跟科技時代的潮流,變被動為主動,不斷提升大家的眼界和認識。
最后,我代表出入境管理處的全體人員由衷地感謝政務服務中心的各位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我們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和精心保障,同時也謝謝各窗口單位對我們工作上的幫助和關心。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一
她是一名女警察,是公安機關窗口部門的一名女警察,她從從事警察行業(yè)以來,就從事著平凡的工作,戰(zhàn)斗在與群眾打交道的前沿陣地,每天都要接觸幾十上百的群眾,她憑著一顆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的赤誠之心,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急群眾之所急,為民排憂解困,在戶籍和出入境這片窗口里灑下了辛勤的汗水,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績。她就是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何江蘭同志。
何江蘭,女,1971年11月出生,大學文化,二級警督。自1989年從事警察職業(yè)以來,一直從事戶籍民警工作,從基層派出所戶籍民警一步一個腳印走上了中層領導崗位。年初,縣級公安機關機構改革后,她擔任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憑著對自己當初的無悔選擇,對本職工作的無比熱情,對人民群眾的無私奉獻和對公安事業(yè)的無限追求,立足本職,扎實工作,勤奮好學,積極上進,清正廉潔,團結同志,帶領大隊全體民警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得到了省、市的一致好評。202月,xx縣出入境窗口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達標文明窗口”;年2月,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二代證換發(fā)工作先進單位”,何江蘭被評為“全省換發(fā)二代證先進個人”;2015年3月,何江蘭榮獲“全省十佳服務標兵”殊榮;2015年1月,被市公安局授予“集體三等功”一次。在榮譽面前,她并沒有驕傲,而是以榮譽為動力,繼續(xù)發(fā)揚傳統(tǒng),在2015年的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內強素質,做一個合格的領頭雁。
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多,具有政策性強、操作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窗口部門。辦事效率的快慢,服務水平好壞,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的形象。作為一個縣級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必須通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熟練掌握操作流程,隨時解決基層派出所提出的各種問題等等。何江蘭同志知道,要勝任本職工作,必須加強學習,從內強素質抓起。無論是工作任務有多繁重,她都能自覺加強學習:一是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按時按要求參加縣局統(tǒng)一組織的政治學習;二是積極投身到公安民警輪值輪訓中去,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三是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業(yè)務培訓,掌握并通曉各項業(yè)務知識;四是不恥下問,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不懂的業(yè)務和知識,她虛心地向知曉的基層派出所戶籍員請救,向上級業(yè)務部門的同志和領導請教,變“不知”為“知之”。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她成為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全能人才,為勝任領導崗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她的辛勤汗水也換來了上級領導對她的肯定:被省廳授予xx市唯一的“全省十佳服務標兵”稱號。
她,不愧是xx縣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領域里的領頭雁。
不管是戶口業(yè)務還是出入境業(yè)務,都要與群眾接觸,都要與不同層次的群眾打交道,工作效率的高低,服務態(tài)度的好壞都事關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特別是當前公安機關開展的民意測評和警務調查活動中,窗口的形象有關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因如此,她在要求全體人口與出入境部門的同志要嚴格按照“文明窗口”的規(guī)范去工作時,她更是從嚴要求自己,從著裝打扮入手,嚴格執(zhí)行《人民警察內務管理條例》,將自己喜愛的漂亮的衣物鎖在家中,天天都是一身警服;在接待群眾時,她語言和藹,有如春風拂面,從未見她與辦事的群眾有過面紅耳赤的,“你好!”、“請”、“稍等片刻”等文明用語不絕于耳,她總是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影響同志,讓群眾感受溫暖,去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y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yè)以及環(huán)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 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guī)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六條?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fā)現(xiàn)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七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補辦。
第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物品入境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可以攜帶入境。
第十一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應當事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與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二條? 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報,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員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處等現(xiàn)場,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物進行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檢查可以使用x光機、檢疫犬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對出入境人員可能攜帶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報的攜帶物而未申報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進行查詢并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
第十四條? 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并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第十五條? 對申報以及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檢疫。
第十六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攜帶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應當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的要求以及有關規(guī)定對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七條? 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
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列入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進境轉基因生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標識,攜帶人還應當提供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wèi)生檢疫。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但需出示醫(y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第二十條? 攜帶尸體、骸骨等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尸體、骸骨等實施衛(wèi)生檢疫。
第二十一條? 攜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或者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指定口岸進出境,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攜帶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應當在現(xiàn)場實施檢疫。現(xiàn)場檢疫合格且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可以當場放行。
攜帶物與提交的檢疫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單證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
(二)需要作檢疫處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的;
(四)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關部門的。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依法截留的攜帶物出具截留憑證,截留期限不超過7天。
第二十四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報的,攜帶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并提供有關證明。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攜帶人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檢疫要求的,由攜帶人提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并出具有關單證。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實行檢疫監(jiān)督管理。
航空公司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應當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并在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外包裝上加施明顯標志。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國內段實施隨航監(jiān)督。
第四章? 檢疫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截留的攜帶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封存或者隔離。
第二十七條? 攜帶物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人應當持截留憑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截留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逾期不領取或者出入境人員書面聲明自動放棄的攜帶物,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入境寵物應當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
來自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
來自非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隔離場隔離7天,其余23天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其他場所隔離。
攜帶寵物屬于工作犬,如導盲犬、搜救犬等,攜帶人提供相應專業(yè)訓練證明的,可以免予隔離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攜帶寵物入境,攜帶人不能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或者超過限額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工作犬,經攜帶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工作犬接種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截留憑證,領取并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 因不能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被截留的攜帶物,攜帶人應當在截留期限內補交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單證核查合格,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補交有效單證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攜帶物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未按照規(guī)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發(fā)現(xiàn)有規(guī)定病蟲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體、骸骨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來自傳染病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
(四)其他應當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其他規(guī)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銷毀處理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而未申報的;
(二)申報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三)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
(四)未按照檢疫審批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接受檢疫,拒不接受衛(wèi)生處理的;
(二)偽造、變造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裝卸行李的;
(五)承運人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未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攜帶廢舊物品,未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并簽發(fā)有關單證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買賣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外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人員拒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失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分離運輸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員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個月內(含6個月),以托運方式運進或者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11月6日發(fā)布的《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56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guī)范簽證的簽發(fā)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xié)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xiàn)有關信息的共享。
在簽證簽發(fā)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簽證的類別和簽發(fā)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fā)范圍和簽發(fā)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并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fā)給執(zhí)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fā)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fā)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fā)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fā)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fā)給入境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fā)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fā)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fā)給入境進行商業(yè)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fā)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yǎng)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fā)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qū))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lián)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的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yè)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因寄養(yǎng)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證機關簽發(fā)簽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fā)條件的,簽發(fā)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注明入境后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后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fā)簽證。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簽證。
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zhí),并在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fā)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xù)或者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xù)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后,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guī)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fā)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yǎng)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系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zhí),并在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fā)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的手續(xù)或者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xù)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不予簽發(fā)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或者簽發(fā)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guī)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xù)。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注明停留區(qū)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qū)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qū)域內停留。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guī)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qū)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guī)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xiàn)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金融、教育、醫(y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yè)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簽發(fā)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調查和遣返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于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zhí)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范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準,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qū)域。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于非法就業(yè)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于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注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后,為其補辦停留手續(xù)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
(一)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予簽發(fā)簽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簽發(fā)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注銷或者收繳:
(一)被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注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簽發(fā)機關。
第五章附則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范圍。非經簽發(fā)機關注明,簽證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后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經外交部批準,駐外簽證機關可以委托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件、錄入、咨詢等服務性事務。
簽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guī)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guī)定。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5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三
20,我科出入境管理工作在xx市局黨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業(yè)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用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結合“大學法”及“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整改活動的開展,以“三基”工作為主線,進一步強化執(zhí)政為民的思想,從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fā),充分認識新時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在維護好國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同時,切實增強服務經濟發(fā)展、支持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意識,做到嚴格執(zhí)法和文明服務并重、堅持突出重點和整體推進兼顧、堅持內強素質和外樹形象一起抓,從切實改進和加強出入境管理工作入手,進一步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在管理好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服務全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圓滿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務?,F(xiàn)將全科工作總結如下:
一、解放思想,增強公仆意識。
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如何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適應并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是我們必須時時思考的問題;如何提高科學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我們面臨的一項迫切任務,如何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突出問題。在全面開放的環(huán)境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管理能力面臨更大的挑戰(zhàn),非法移民活動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涉外突發(fā)事件及案件屢有發(fā)生,防范、打擊和處置的任務艱巨,難度加大。與面臨的復雜的形勢和艱巨任務相比,我們的工作還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因此,我們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出入境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樹立文明古國泱泱大國的“國門”意識,“窗口”意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日益發(fā)展,中外人員交流日益頻繁,出入境管理工作量的.不斷攀升,出入境管理政策的不斷放寬,手續(xù)更加簡化,要求我們在嚴格執(zhí)法的同時,不但要維護好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還要為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駕護航,通過“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的整改活動,讓我們每個民警充分認識到“發(fā)展是第一要務”,我們要解放思想,增強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提高我們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水平和效能,對清理查找出來的差距和不足,逐條逐項進行認真梳理和修訂,著眼全局和長遠,并結合我科工作實際制定出一批有利于服務發(fā)展的新舉措,形成服務發(fā)展的長效機制,為xx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二、加強“窗口”建設,認真做好前臺受理及審核工作。
作為出入境管理系統(tǒng)的一線單位,我們直接面向社會,服務群眾,服務企業(yè),我們應當將“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與創(chuàng)建“文明窗口”相結合,不斷強化公仆意思和服務意識,切實做到一切工作為了人民群眾,依靠群眾,服務人民群眾,做到管理和服務人性化。我們增強有形的服務,要于心于形著手,做到內化于心,把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內化為民警的人文品格,進而轉化為具體的行為準則;外化于形,就是大力推進服務有形化,可見化,具體化,讓每一位民警認識到自身就是公安機關面向人民群眾的活“窗口”,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形象。
在出入境日常前臺受理及審核工作中我科將窗口內部分工負責制為首接負責制,對于前來辦事、咨詢的群眾,不論是否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都必須熱情接待,并及時說明、移交辦理。其二,變被動應付服務為主動提醒服務、跟蹤服務。不但向社會公開咨詢電話,還將辦理護照需知和前往港澳臺需知等辦事指南制版上墻,并印制成宣傳資料發(fā)放到企事業(yè)單位和辦證人員手中。第三,變坐堂式辦事為上門主動服務。凡遇企業(yè)人員組團出游或開展商務活動的,為不影響企業(yè)正常生產,我科主動上門為企業(yè)提供相關的咨詢解答及指導填寫表格等前期辦證預備工作。第四,在時效性上加強服務。對所有辦證事項,明確辦理期限,手續(xù)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隨到隨辦,一次辦成,對手續(xù)不齊、需要補辦的,力爭第二次辦成,決不讓申請人往返第三次。
全年我科共受理、審核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2606人次,(12月9日至年11月20日),其中辦理護照971人次,辦理港澳旅游1181人次,辦理港澳其它26人次,辦理港澳定居32人次,辦理兒童專用指標7人次,辦理赴臺申請48人次。在工作中,我們強調服務的同時,堅持面見申請人制度,堅持詢問制度,堅持科領導對材料的審核把關,確保了全年受理審核工作高質量的完成,全年無一起有效投訴。今年2月底三月初,我市首家取得對外勞務輸出資質的企業(yè)―xx市渝田勞務建筑有限公司組織220余民農民工到蒙古國務工,這批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對政策的理解比較困難,有的甚至于申請表格都無法填寫,我科全體民警不厭其煩地為他們耐心咨詢講解,指導他們認真填寫表格,并為他們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及出國境注意事項。由于辦證人數多,人員相對集中,我科克服警力少的困難,派民警加班加點連夜奮戰(zhàn)一周,確保了他們在預定時間內拿到護照辦證簽證,為xx的經濟、企業(yè)的發(fā)展及農民工的增收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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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一
7.豐臺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豐臺區(qū)豐管路58號--2。
乘車路線:乘349路、937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車,豐臺東大街站下車;乘坐836路、459路、678路公交車,豐臺游泳場北路站。
8.通州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通州分局焦王莊派出所一樓大廳(通州區(qū)陳列館路475號)。
9.順義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順義分局南門西側(順義區(qū)順平西路8號)。
乘車路線:乘坐955路、順義環(huán)1路公交車,五里倉下車;乘坐915路公交車,梅溝營下車。
10.昌平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昌平區(qū)昌盛園郵局院內(昌平區(qū)南環(huán)東路與亢山路十字路口東南角處)。
乘車路線:乘坐345快、357路、919路、947路公交車,昌平政法大學下車;乘坐376路公交車,昌盛路下車;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車,東關南里小區(qū)南門下車。
11.大興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大興公安分局戶證大廳內(北京大興區(qū)黃村西大街35號)。
乘車路線: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車,大興區(qū)醫(yī)院站下車。
12.石景山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石景山公安分局對外辦公大廳(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號)。
乘車路線:乘坐地鐵1號線、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紅綠燈,向南約200米路東。
13.門頭溝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門頭溝公安分局門口(北京門頭溝新橋大街45號)。
乘車路線:乘坐336路、370路、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橋大街站下車。
14.房山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房山分局全程辦事代理綜合服務大廳(北京房山區(qū)良鄉(xiāng)政通路16號)。
乘車路線:乘坐952路、917路公交車良鄉(xiāng)北關環(huán)島下車。
15.平谷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平谷區(qū)綜合服務行政大廳4層(平谷區(qū)林蔭北街13號)。
乘車路線:乘坐918路至區(qū)醫(yī)院站下車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區(qū)內乘坐環(huán)城2路國際公寓站下車向北500米路西。
16.懷柔分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懷柔區(qū)泉河派出所北側(北京懷柔區(qū)湖光小區(qū)13號)。
乘車路線:乘坐916路、城北1路至湖光小區(qū)站。
17.密云縣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密云縣公安局院內一層(密云縣西大橋路12號)。
乘車路線:乘坐980路、987路至種子公司站下車往西,6路、7路、8路至密云縣公安局下車。
18.延慶縣局辦公時間、地點、乘車路線:
辦公地點:延慶縣公安局院西側(北京延慶縣延慶鎮(zhèn)湖南路18號)。
乘車路線:乘坐環(huán)一路至縣公安局門口下車。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現(xiàn)就上述法規(guī)中有關處罰和幾種強制性管理措施的執(zhí)行程序作出規(guī)定,以作為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guī)定、說明的通知》([87]公發(fā)10號文件)的補充與修改。本文中對于被處罰人提出申訴和提起訴訟問題第一條二、三款的規(guī)定,已征得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同意?,F(xiàn)將規(guī)定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七輯;《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規(guī)定》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八輯;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guī)定、說明的通知》收編在《執(zhí)法手冊》第九輯。
附:關于出入境管理處罰和強制性管理措施執(zhí)行程序的規(guī)定。
一、關于處罰裁決機關。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qū)或者澳門地區(qū)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處罰,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裁決,公安派出所、企事業(yè)單位保衛(wèi)處、科沒有處罰裁決權。
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需要給予處罰的,本著就近裁決和就近申訴、起訴的原則,一般以案件發(fā)生地公安機關的名義宣布第一裁。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給予處罰時,可以出入境管理處的名義宣布第一裁。
(二)、“驅逐出境”和“限期出境”這兩種處罰的決定權屬于公安部。執(zhí)行辦法是:
1.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以下公安機關承辦的,統(tǒng)一由公安廳、局報公安部審核批準后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布并執(zhí)行。
2.罰款或拘留需并處“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的,其罰款或拘留處罰由承辦機關裁決并執(zhí)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處罰按上述報批辦法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布并執(zhí)行。
3.無論單處或并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處罰,均使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罰款或拘留處罰使用承辦機關裁決書。
被裁決罰款或拘留并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應于罰款或拘留執(zhí)行完畢之后執(zhí)行“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如需在罰款或拘留處罰的申訴和提起訴訟有效期內執(zhí)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可于宣布“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同時,向被處罰人說明可委托他人就罰款或拘留處罰代為行使申訴或起訴權。
二、關于被處罰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一)受理申訴或起訴的機關。裁決機關在向被處罰人宣布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同時,應依法向被處罰人口頭說明申訴或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時限,并指明可以向何部門申訴或起訴。被處罰人不服原裁決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國人向當地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裁決的,可以向直轄市公安局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處罰人于第一次裁決之后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過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便不再具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權利。
被處罰人不服第一次裁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裁決為最后裁決,不得就此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應訴。原則上由原裁決機關出庭應訴。如果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辦,而委托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裁決的,主辦機關應主動及時向委托裁決機關提供案件材料、證據,以備被處罰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出庭應訴。
(三)申訴的受理及復查。被處罰人堤出申訴應有正式書狀,委托他人申訴的,應有委托書。受理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后要認真復查,準確定案,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裁決。
被處罰人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申訴的,原裁決機關要在兩日以內將案件材料、證據移送上一級機關。
被處罰人,或其代理人,或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的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后三日內作出最后裁決。
被處罰人越級申訴,可依法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申訴人向何機關申訴。
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后,應向申訴人通知申訴復查起止日期。
三、關于拘留。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國人無力交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睂Ρ究钜?guī)定應當慎重掌握,原則上應盡可能收繳罰款,不宜輕易改處拘留。對于當場無力交納的,可以限期交納。在處罰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拘留期限的情況下,改處拘留的日期,可以采取罰款數額與拘留期限折抵的辦法,即:
1000(含本數)元以上元以下改處6~10日;
500(含本數)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處4~5日;
200(含本數)元以上500元以下改處2~3日;
200元以下改處1~2日。
(二)罰款改處拘留,應當在裁決時即宣布,不采取交納部分罰款,其余部分改處拘留的辦法。
(三)外國人對拘留處罰提出改處罰款請求的,不予受理。
(四)罰款改處拘留時,內部報批及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辦法,按拘留處罰程序進行。
(五)被拘留處罰人需要交納保證金而暫緩執(zhí)行拘留時,其保證金數額,也可參照上述辦法折算,但應略高于《實施細則》有關條款所規(guī)定的罰款數額。
四、關于拘留審查、監(jiān)視居住、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資格使用以上強制性管理措施時,要注意與處罰相區(qū)別。
(一)拘留審查和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適用于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且主要違法事實尚未清楚,不采取拘留審查和監(jiān)視居住措施將影響搞清事實或不利于對其違法活動進行控制的外國人。可以根據執(zhí)行條件、審查需要以及當事人本人情況選定拘留審查或者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拘留審查時,按執(zhí)行拘留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
(二)遣送出境的決定,適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包括簽證逾期、被取消居留資格或縮短停留期限后而不離境等情形),如允許其繼續(xù)停留境內將帶來不利后果的外國人。
(三)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決定,適用于違反中國有關法律,因情節(jié)輕微,不夠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經處理(含處罰和免予處罰)后,不宜讓其繼續(xù)在中國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
五、關于執(zhí)行處罰的法律文書。
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的式樣(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膀屩鸪鼍场被颉跋奁诔鼍场碧幜P裁決書由公安部統(tǒng)一印制,加蓋印章后,分發(fā)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逐項填寫文書內容。各種文書之間不可相互代替使用。要嚴密文書的送達、簽收手續(xù)。
文書上一律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
六、關于裁決與執(zhí)行本規(guī)定沒有涉及的,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裁決與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部。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三
出入境管理股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州局業(yè)務部門的高度重視、指導下,緊緊圍繞20州、縣兩級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面開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
認真貫徹落實學習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會議及公安部“五條禁令”有關內容,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活動為契機,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質,深入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學習篇目進行了認真學習、討論,并寫心得體會2篇。堅持每月政治學習2次,通過政治學習促業(yè)務工作。
(二)、業(yè)務學習方面。
加強業(yè)務學習是開展好工作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為此我們認真組織學習了《憲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書的制作》等各項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制度,及時貫徹落實有關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堅持每月業(yè)務學習2次,學習有記錄。
二、立足本職扎實開展各項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國(境),辦理好護照申請的受理工作。
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材料178件218人,與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國(境)人員從前往國家分析:哈國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爾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國4件5人,泰國14件15人,俄羅斯3件3人,韓國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從事由分析:應聘工作58件,探親56件,商務30件,旅游30件,自費留學3件,訪友1件;從轄區(qū)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鎮(zhèn)59人,城鎮(zhèn)46件,茫丁鄉(xiāng)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戶19件,91團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團7件,83團5件。從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漢族72人,維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辦理去廣州、深圳、珠海等特區(qū)的邊境通行證11人。
(二)、境外人員管理。
按本局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舉辦了“三員”培訓班,同時,不定期與他們聯(lián)系,交任務、壓擔子,真正發(fā)揮了作用,對未發(fā)揮作用的進行了調整,及時核查落實關于出入境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做好“報備制”的登記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報備制”工作,多次與縣“檢、法、司”取得聯(lián)系,溝通情況,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了公安內部聯(lián)系,使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報備制”工作在我縣得到進一步深化。同時,上半年,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下,我股對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對報備工作責任、權限進行了詳細的劃分。截止目前我股報備190人,經過篩選上報報備190人。此項工作的落實為我局開展報備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內容,使報備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礎上得以進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報備“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90人,報備存檔190份,上報190份材料,撤銷“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61人,存檔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過督導、檢查,各基層派出所在原有歸僑、僑眷的底數基礎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詳實核對,此項工作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四)、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為使更多群眾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別是《博州十二項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專門把有關內容印刷成宣傳材料發(fā)放給前來辦事申請人。截止目前,已發(fā)放宣傳材料300余份,向轄區(qū)各派出所及相關部門發(fā)放出入境管理學習材料100余份,向來人來訪及申請人發(fā)放學習材料500余份,發(fā)放便民服務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搜集上報各類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聞稿件,宣傳新時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來,向縣局報送情況反映11期、工作簡報4期,已在各類報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時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動態(tài)和業(yè)績,展現(xiàn)和謳歌了當代民警的.精神風貌。
(五)、樹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用真摯的愛心去溫暖需要幫助的群體,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們認真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經常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謀群眾之所求,牢固樹立了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工作作風。
四、存在的不足:
1、學習不夠深入,理論聯(lián)系實際需進一步提高。
2、對基層工作指導不夠。
3、申請材料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
4、部門協(xié)調不夠。
5、加強境外調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認識,將理論融入到實際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層指導工作。
3、對申請材料審批做到認真、仔細。
4、做好對申請人的回訪工作。
5、加強與國保、治安、刑偵部門協(xié)調,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四
如何在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的新時期做好團員青年工作,是三資企業(yè)的共青團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xx有限公司xx管理處團總支在公司及管理處黨支部的帶領下,堅持以圍繞企業(yè)經營目標為中心,以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工程為龍頭,通過開展崗位技能競賽、優(yōu)質文明服務、形象大使評比等活動,使團建工作在現(xiàn)代企業(yè)要求實現(xiàn)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下走出一條培養(yǎng)團員青年成長,促進企業(yè)雙文明建設發(fā)展的新路子。
一、選好班子,健全組織。
xx管理處團支部成立于,xx年換屆改選建立團總支,支下轄八個團支部,共有團員196人,占管理處總人數40%。針對收費站人員流動性大,調動較為頻繁且各支部團干均以兼職為主的特點,處團總支把選好領頭人,保持組織結構動態(tài)平衡作為工作的硬件環(huán)節(jié)認真落實。團員干部是共青團的中堅力量。管理處在選拔團干部的時候,嚴格按照年輕化、知識化來挑選人才,把那些覺悟高、能力強,能為青年辦事,熱愛共青團工作,深受廣大團員青年信賴的年輕黨員或優(yōu)秀團員及時選擇和增補到團的領導崗位上來,保證較高素質的班子隊伍。優(yōu)秀團干部積極發(fā)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從而在縱向上建立起“有人管”的組織體系,同時,七個收費站團支部全部由副站長擔任支部書記,使團建工作在橫向上做到“管得了”,縱橫交叉的網絡型組織是東莞管理處團總支有效開展各項工作的有力保證。
二、明確目標,有的放矢。
青年是企業(yè)生產經營的生力軍。團組織的任務就是要引導團員青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充分發(fā)揮團員青年的先進模范和橋梁的作用,培養(yǎng)他們愛崗敬業(yè),立足崗位建功立業(yè)的思想。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在當前市場經濟效益第一的條件下,團建工作必須統(tǒng)一在企業(yè)的效益原則上來,服從并為企業(yè)的效益改善做出應有的`努力。企業(yè)團建工作若是脫離了企業(yè)的經營目標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東莞管理處團總支選擇圍繞管理處目標任務,確定團建工作,收到較好的效果。從目的上看,青年團員既是團組織的成員,同時也是企業(yè)的職員,做好本職工作與履行團員職責這二者的有機結合,就是我們追求企業(yè)利益最大化和團建工作最優(yōu)化的根本目的。圍繞企業(yè)經營目標開展團建工作,使廣大團員青年干有方向、學有目標,有效促進團建工作滲入企業(yè)經營管理體系,有的放矢,激發(fā)和調動了青年們的積極性。
三、加強教育,提高素質。
隨著現(xiàn)代企業(yè)的工作節(jié)奏加快以及壓力增大,以及競爭的日趨激烈,青年人追求個人奮斗目標的愿望愈發(fā)強烈,主動要求實現(xiàn)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角色轉變,致使部份青年團員存在思想信念和組織觀念淡薄,對團組織的依附性減弱的傾向。針對這一問題xx管理處團總支抓住青年人在思想意識形態(tài)上具有較強的可塑性,需要得到及時正確的引導和教育這一切入點,準確把握青年思想脈搏,采取專題講座、討論、演講、征文等多種形式加強廣大青年團員實事求是、愛崗敬業(yè)、廉潔奉公的職業(yè)道德教育,通過在員工“三會”(員工大會、管理人員例會、班組會議)中進一步提高青年團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增強青年樹立正確理想和信念的自覺性,教育引導他們以干事業(yè)的精神做好團的工作盡好團員義務,增強對團建工作的熱忱和信心,使團組織的凝聚力得以提高。
四、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促進團建工作邁上新階。
開展培養(yǎng)“青年崗位能手”和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工程是管理處團建工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戰(zhàn)略性舉措和主要突破口。各團支部在創(chuàng)建活動中,通過建立“共青團文明崗”、“巾幗文明示范崗”以點帶面,造就了一批“品德優(yōu)良、技能精湛”的團員青年,并以“手”促“號”,開展了百萬元、百日收費無差錯勞動競,不斷提高團員青年的業(yè)務素質,涌現(xiàn)出一批以xxx千日收費無差錯和xxx千萬元收費無差錯為代表的收費能手。在兩個文明建設中xx管理處xx站團支部被評為交通系統(tǒng)“五好團支部”,xx站團支部被評為xx公司“先進基層團組織”。今年3月25日,xx收費站被xx市團委授予“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標志著xx管理處共青團建設工作邁上新臺階。
五、豐富組織生活,激發(fā)團員熱情。
高速公路是實行半封閉管理的企業(yè),管理嚴格、紀律嚴明,而青年人思想活躍、活潑好動的特性,既是開展團組織生活的優(yōu)勢,也是團建工作發(fā)展的難點。為此,管理處團總支采取上松下緊、突出特點、層層負責、全面發(fā)展的措施建立起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形式,受到廣大團員的歡迎。所謂上松下緊、突出特點是管理處團總支制定出年度、季度團建工作計劃,各團支部根據各自的情況和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要求突出各自特點和優(yōu)勢。據統(tǒng)計,各支部共成立籃球隊3支,足球隊3支,文化宣傳小組7個,墻報、板報???個,電腦學習小組1個,文娛舞蹈小組5個。各支部以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載體,將團組織建設與企業(yè)文化建設緊密結合,寓教于樂,使青年團員在工作之余也能夠發(fā)揮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充分展示自己的聰明才智,從而有效地提高團員青年的工作熱情和綜合素質。
企業(yè)共青團建設工作必服從并服務于實現(xiàn)企業(yè)經營目標這一中心工作,緊密圍繞企業(yè)的深化改革和生產經營來展開。要找準團建工作的位置,找到它與企業(yè)生產經營工作的結合點,切實加強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和綜合素質教育工作,努力探索企業(yè)共青團建設的新途徑、新方法,為企業(yè)生產力的發(fā)展、企業(yè)文化的進步,團員青年的成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五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劉臻,目前任職于出入境管理大隊,主要的工作內容是xx區(qū)各項出境證件材料的詳錄,各縣材料的接受、分類、校對等。由于工作強度過大以及個人原因,現(xiàn)向市局政治部正式提交辭職申請。
在出入境管理大隊工作這九個月里,我學到了很多知識,也結識了非常優(yōu)秀的領導和同事,這九個月里他們給了我非常大的鼓勵和幫助。初到出入境時,在出入境大廳我們負責接待群眾、填表指導的工作,由于我和xx沒有警服,經常“好心”被當做“騙子”和“黃?!保m然一次次地被群眾不信任,“委屈”、“失望”各種難受,但是還是有很多群眾愿意相信我們,他們的鼓勵和感激是我們工作最大的動力。在大廳接待的幾個月里,我們接觸了形形色色的人,有出國旅游的、有替親人朋友辦理簽證的、有赴臺探親的、有辦理港澳定居的,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年過旬的'老人,他來辦理大陸證的簽證,說是去探望身在臺灣病危的老父親,我們的同事立即把情況向何隊長做了匯報,當時就批準辦理了加急,二十分鐘后就將簽證交給了那位老人,那位老人接到證件的時候流出了眼淚,這件事讓我特別感動。
后來我們被安排負責xx區(qū)首次申請表的詳錄和校對,姓名拼音是否正確、照片是否合格、人口庫照片與現(xiàn)場人像和證件照是否為同一人、簽名是否合格、姓名里多音字的備注,起初我們對標準根本沒有概念,每天都得挑出一大批材料,經常請教惠琦姐和青青姐,她們每次都很有耐心,反而是我們有時候都覺得不好意思問了。我們每天都在做這項工作,雖然這對于整個出入境工作來說只是冰山一角,但足以了解出入境工作的繁瑣。
今年的春節(jié)前后,是工作量最大的幾個月,每天要簽兩千份左右的材料,這兩千份再分成兩份,我和xx各查一半,挑出拼音錯的、簽名不合格的、照片不合格的,再加上xx區(qū)首次受理的材料和簽證,以及法定不準出境的函,我們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7點左右,最晚的一次到晚上8點多。每次加班都能看到隔壁辦公室也亮著燈,我們查好后,惠琦姐和王凡姐還要上傳這些材料,由于材料太多,還是有很多“漏網之魚”,所以她們每次上傳還是會再檢查一遍。這幾個月經常聽到同事說胳膊疼、背疼,因為一坐就是一上午、一下午,有時候連水都不喝,怕去廁所耽誤時間。
我們大廳里掛的錦旗和獎牌,每一面后面都是奮戰(zhàn)在這個隊伍里的平凡“英雄”,加入到這個隊伍里是我榮幸,更是我的驕傲!
最后再次感激組織給予了我這樣的工作機會!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定的時期,也肯請組織及時安排接替工作的同志,我希望在這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在提交這一封辭職信的時候,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請領導盡管分配,我一定會做好本職工作。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六
20出入境管理股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州局業(yè)務部門的高度重視、指導下,緊緊圍繞年州、縣兩級目標管理責任書全面開展xxxxx政治建警,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
認真貫徹落實學習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二十公”會議及公安部“五條禁令”有關內容,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活動為契機,為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質,深入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學習篇目進行了認真學習、討論,并寫心得體會2篇。堅持每月政治學習2次,通過政治學習促業(yè)務工作。
(二)、業(yè)務學習方面。
加強業(yè)務學習是開展好工作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為此我們認真組織學習了《憲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公安行政法律文書的制作》等各項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制度,及時貫徹落實有關出入境管理文件精神,堅持每月業(yè)務學習2次,學習有記錄。
二、立足本職扎實開展各項工作。
(一)、做好公民因私出國(境),辦理好護照申請的受理工作。
2005年年我股共受理前往15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材料178件218人,與去年同期100件111人相比上升39%、20%。
出國(境)人員從前往國家分析:哈國121件142人,港澳19件25人,吉爾吉斯斯坦3件3人,日本2件2人,加拿大1件1人,美國4件5人,泰國14件15人,俄羅斯3件3人,韓國3件3人,外蒙古2件3人,巴基斯坦1件2人,越南1件1人,印度1件1人,沙特2件13人,土耳其1件1人;從事由分析:應聘工作58件,探親56件,商務30件,旅游30件,自費留學3件,訪友1件;從轄區(qū)分布分析:大河沿子鎮(zhèn)59人,城鎮(zhèn)46件,茫丁鄉(xiāng)13件,永集湖13件,阿合其9件,八家戶19件,91團派出所5件,托托2件,82團7件,83團5件。從民族分析:哈族118人,漢族72人,維族17人,回族6人,蒙古族5人。辦理去廣州、深圳、珠海等特區(qū)的邊境通行證11人。
(二)、境外人員管理。
按本局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2005年5月,我股舉辦了“三員”培訓班,同時,不定期與他們聯(lián)系,交任務、壓擔子,真正發(fā)揮了作用,對未發(fā)揮作用的進行了調整,及時核查落實關于出入境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做好“報備制”的登記工作。
今年我股在以往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報備制”工作,多次與縣“檢、法、司”取得聯(lián)系,溝通情況,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了公安內部聯(lián)系,使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報備制”工作在我縣得到進一步深化。同時,上半年,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下,我股對各派出所外管工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對報備工作責任、權限進行了詳細的劃分。截止目前我股報備190人,經過篩選上報報備190人。此項工作的落實為我局開展報備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內容,使報備制工作在以往的基礎上得以進一步深化、完善。上半年我股報備“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90人,報備存檔190份,上報190份材料,撤銷“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161人,存檔161份。
上半年我股通過督導、檢查,各基層派出所在原有歸僑、僑眷的底數基礎上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詳實核對,此項工作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四)、大力做好宣傳工作。
為使更多群眾了解出入境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特別是《博州十二項便民利民措施》,出入境管理股專門把有關內容印刷成宣傳材料發(fā)放給前來辦事申請人。截止目前,已發(fā)放宣傳材料300余份,向轄區(qū)各派出所及相關部門發(fā)放出入境管理學習材料100余份,向來人來訪及申請人發(fā)放學習材料500余份,發(fā)放便民服務卡300余份。另一方面,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要求,出入境管理股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搜集上報各類信息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新聞稿件,宣傳新時期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上半年以來,向縣局報送情況反映11期、工作簡報4期,已在各類報刊上刊登文章3篇。及時反映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動態(tài)和業(yè)績,展現(xiàn)和謳歌了當代民警的。精神風貌。
(五)、樹立公安形象,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用真摯的愛心去溫暖需要幫助的群體,是出入境管理股一直提倡的做法。我們認真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經常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謀群眾之所求,牢固樹立了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工作作風。
四、存在的不足:
1、學習不夠深入,理論聯(lián)系實際需進一步提高。
2、對基層工作指導不夠。
3、申請材料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
4、部門協(xié)調不夠。
5、加強境外調研。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1、提高認識,將理論融入到實際工作之中。
2、多下基層指導工作。
3、對申請材料審批做到認真、仔細。
5、加強與國保、治安、刑偵部門協(xié)調,樹立全局一盤棋的思想。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七
赴馬來西亞的旅游者,必須持有所在國護照或其他獲得國際承認的旅行證件以及馬來西亞的旅游簽證。入境時護照有效期不很少于6個月。來西亞海關規(guī)定可以攜帶入境的免稅商品為:紙煙200支(煙絲225克)、酒類1瓶(950毫升左右)以及價值在200馬元以內的化妝品、土特產品、膠卷(限量5卷)或電影膠片(限量2卷)。旅游者如攜帶地毯、服飾、珠寶、巧克力、手包以及超過規(guī)定量的烈性酒、含有酒精的飲料、香煙和煙草入境時,需要交納關稅,但也可以在入境時暫寄存在海關,離境時取走。根據馬來西亞法律,走私或攜帶毒品者可判處死刑。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八
今年年初,有幸加入出入境管理處這個大集體,我十分珍惜。作為一位新人,在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在同事的指導幫助下,我迅速了解了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熟悉了業(yè)務的辦理流程,掌握了服務的職能技巧,很好的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出色的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
首先,加強學習不斷提高。
不管在任何工作崗位只有科學的、先進的理論知識才能更好的指導工作的開展。為了能讓工作盡快上手,我認真學習了處里的規(guī)章制度、業(yè)務的辦事流程以及對于工作開展的要求、技能、和方法。在學習中,認真對照、改正缺點、彌補不足。為了全面提高自身素質,我在工作之余,加強了黨的理論學習,進修自考本科專業(yè),用先進的知識武裝自己,不斷的充實、提高。
其次,勤勤懇懇認真負責。
在工作中,我能端正態(tài)度、勤勤懇懇、認真負責。一是,做到領導交辦的任務,日常,臨時加班等;二是,日常工作;三是(自己寫),堅持每天核查數據,每晚向科長匯報(自己構思下,這段是重點,工作盡量寫詳細了)。
第三,團結同事樂于助人。
要圓滿的完成工作,必須加強同事之間的團結、協(xié)作。作為集體中的一份子,團結同事、幫助同事,努力圓滿完成工作,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雖然我只是負責辦證工作,可是在其他誰誰誰工作來不及,我都會盡力去幫助他等等(自己構思下一個事例就夠了)。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在新的一年里,我會繼續(xù)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中。為領導分憂,為旅客。。。。。(你再總結下就ok拉)。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九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y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yè)以及環(huán)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 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guī)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六條?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fā)現(xiàn)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七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補辦。
第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物品入境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可以攜帶入境。
第十一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應當事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與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二條? 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報,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員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處等現(xiàn)場,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物進行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檢查可以使用x光機、檢疫犬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對出入境人員可能攜帶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報的攜帶物而未申報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進行查詢并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
第十四條? 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并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第十五條? 對申報以及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檢疫。
第十六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攜帶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應當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的要求以及有關規(guī)定對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七條? 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
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列入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進境轉基因生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標識,攜帶人還應當提供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wèi)生檢疫。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但需出示醫(y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第二十條? 攜帶尸體、骸骨等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尸體、骸骨等實施衛(wèi)生檢疫。
第二十一條? 攜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或者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指定口岸進出境,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攜帶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應當在現(xiàn)場實施檢疫?,F(xiàn)場檢疫合格且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可以當場放行。
攜帶物與提交的檢疫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單證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
(二)需要作檢疫處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的;
(四)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關部門的。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依法截留的攜帶物出具截留憑證,截留期限不超過7天。
第二十四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報的,攜帶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并提供有關證明。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攜帶人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檢疫要求的,由攜帶人提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并出具有關單證。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實行檢疫監(jiān)督管理。
航空公司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應當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并在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外包裝上加施明顯標志。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國內段實施隨航監(jiān)督。
第四章? 檢疫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截留的攜帶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封存或者隔離。
第二十七條? 攜帶物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人應當持截留憑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截留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逾期不領取或者出入境人員書面聲明自動放棄的攜帶物,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入境寵物應當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
來自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
來自非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隔離場隔離7天,其余23天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其他場所隔離。
攜帶寵物屬于工作犬,如導盲犬、搜救犬等,攜帶人提供相應專業(yè)訓練證明的,可以免予隔離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攜帶寵物入境,攜帶人不能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或者超過限額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工作犬,經攜帶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工作犬接種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截留憑證,領取并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 因不能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被截留的攜帶物,攜帶人應當在截留期限內補交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單證核查合格,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補交有效單證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攜帶物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未按照規(guī)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發(fā)現(xiàn)有規(guī)定病蟲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體、骸骨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來自傳染病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
(四)其他應當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其他規(guī)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銷毀處理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而未申報的;
(二)申報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三)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
(四)未按照檢疫審批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接受檢疫,拒不接受衛(wèi)生處理的;
(二)偽造、變造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裝卸行李的;
(五)承運人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未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攜帶廢舊物品,未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并簽發(fā)有關單證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買賣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外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人員拒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失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分離運輸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員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個月內(含6個月),以托運方式運進或者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fā)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五條?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xiàn)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第六條?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qū)域實施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但是應當通知海關。
第七條?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guī)定。
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發(fā)簽證、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別規(guī)定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
第八條?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zhí)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xié)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qū),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并遵守本法有關規(guī)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入境。
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y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一節(jié)?簽?證
第十五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對因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fā)外交、公務簽證;對因身份特殊需要給予禮遇的外國人,簽發(fā)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fā)范圍和簽發(fā)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游、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fā)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fā)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七條?簽證的登記項目包括:簽證種類,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入境次數、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簽發(fā)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第十八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接受面談。
第十九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需要提供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yè)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以下簡稱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團體旅游簽證。
外國人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口岸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從申請簽證的口岸入境。
口岸簽證機關簽發(fā)的簽證一次入境有效,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fā)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guī)定年限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fā)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fā)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辦簽證:
(一)根據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xié)議,屬于免辦簽證人員的;
(二)持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三)持聯(lián)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qū),在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可以免辦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需要臨時入境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
(一)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人員需要離開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
臨時入境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外國人本人、載運其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保證措施。
第二節(jié)?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對未被準許入境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責令其返回;對拒不返回的,強制其返回。外國人等待返回期間,不得離開限定的區(qū)域。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出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guī)定的手續(xù),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jié)?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的,持證人憑簽證并按照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fā)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fā)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于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居留的;
(五)簽發(fā)機關認為不宜簽發(fā)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fā)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停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事由需要換發(fā)、補發(fā)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guī)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三十八條?年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應當隨身攜帶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十條?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應當在嬰兒出生六十日內,持該嬰兒的出生證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辦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記。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其家屬、監(jiān)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持該外國人的死亡證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注銷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并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范圍和時限作出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yè):
(一)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guī)定,超出規(guī)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qū)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qū)域。
第四十五條?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申請難民地位的外國人,在難民地位甄別期間,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境內停留;被認定為難民的外國人,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fā)的難民身份證件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
第二節(jié)?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條?對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準,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永久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證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決定取消其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guī)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五十條?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抵達口岸時,應當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邊防檢查,在其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出境邊防檢查,在其最后離開的口岸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有關主管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
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出境檢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檢查前,未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guī)定程序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入境、出境的交通運輸工具抵達、離開口岸的時間和停留地點,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條?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應當配合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處理。
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入境人員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負責載離。
第五十三條?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guī)定對處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
(二)外國船舶在中國內河航行期間;
(三)有必要進行監(jiān)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因裝卸物品、維修作業(yè)、參觀訪問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登輪證件。
中國船舶與外國船舶或者外國船舶之間需要搭靠作業(yè)的,應當由船長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搭靠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力駛入的,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接受監(jiān)護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入境;已經駛離口岸的,可以責令返回:
(一)離開、抵達口岸時,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載有不準出境入境人員,需要查驗核實的;
(四)涉嫌載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驗核實的;
(五)拒絕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有關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條?從事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yè)務代理的單位,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備案。從事業(yè)務代理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六章?調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條?本章規(guī)定的當場盤問、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五十九條?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xù)盤問: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國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xù)盤問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xù)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一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范圍: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三)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七十周歲的;
(四)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限定的區(qū)域。限制活動范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第六十三條?被拘留審查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zhí)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其實施的繼續(xù)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其他境外人員對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其實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決定不準出境或者不準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準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不準出境、入境決定,并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六十六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fā)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fā)后發(fā)現(xiàn)持證人不符合簽發(fā)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fā)機關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
公安機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予以注銷或者收繳。
第六十八條?對用于組織、運送、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以及需要作為辦案證據的物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
對查獲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用于實施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動的工具等,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扣押,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出境入境證件的真?zhèn)斡珊灠l(fā)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本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guī)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條?協(xié)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fā)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出境入境證件。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登記的。
旅館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qū)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并強制遷離;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條?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xié)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外國人非法就業(yè)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yè)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xù)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口岸限定區(qū)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xù)登陸的;
(三)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guī)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八十四條?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準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二)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guī)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qū)的。
第八十五條?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zhí)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qū)。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進入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qū)進入中國大陸。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九十條?經國務院批準,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qū)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xié)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qū)的居民往來作出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二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申請辦-理-證-件延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簽證費、證件費。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
按照貴中心的通知要求,我代表出入境管理處就20xx年度窗口工作情況做如下匯報,請大家評議,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0xx年,我處在上級業(yè)務部門和市局黨委的正確指導和堅強領導下,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部、省、市工作會議精神和“放管服”改革為指導,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人民群眾的工作標準,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任務,營造了安全、和諧、暢通的出入境環(huán)境。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我處結合疫情防控形勢,立足自身職責職能,采取多項有效措施,扎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戰(zhàn)役。一是配合市委外事辦加強對轄區(qū)內外國人的管理工作。按照省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處第一時間對全市的外國人進行摸底統(tǒng)計和逐一排查,并及時將收集的51名常住外國人的信息和身體狀況向市委外事辦、省廳和市局進行了上報,并配合市政府防輸入專班查詢入境返回人員和我市人員的入境時間及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556人次,確保該類人員隔離情況和動態(tài)的及時掌握。同時主動協(xié)調外事辦和市縣聯(lián)防聯(lián)控辦積極做好疫情期間外國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及時發(fā)布出入境便民通告,做好出入境疫情防控宣傳工作。全市出入境管理部門通過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政務網站、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積極發(fā)布疫情期間的出入境政策、便民通告和防護提示等20余萬條便民信息,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和合理安排疫情期間的辦證及出行情況。三是全力做好出入境窗口的防護工作。按照部省市和政務服務中心的要求,我處接待大廳及時制定疫情期間窗口防控工作預案,為窗口工作人員配備了防護服、護目鏡、防護手套、消毒液、口罩、體溫儀等物品,并每天上下班前對大廳公共區(qū)域和所有人員進行酒精消毒處理,確保了窗口受理工作的有序和安全。四是嚴格執(zhí)行部省市公安機關和服務中心在疫情期間的各項政策要求,未出現(xiàn)一起違規(guī)辦證事件。按照受理、審批、簽發(fā)的規(guī)定和堅持面見申請人制度,不斷加大詢問、比對、核查力度,堅決防止在辦理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生問題。20xx年,我們共受理各類證件及簽注本(人次),外國人 人次,開辟綠色通道5人,預約321人,電話咨詢343人次,辦證量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近90%以上。20xx年收到群眾贈送的“急民所急 為政以德”、“熱情服務 廉明高效”的錦旗2面,被上級部門評為“全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先進集體”,榮獲全省出入境管理系統(tǒng)實戰(zhàn)大練兵比武競賽三等獎。
按照貴中心下發(fā)的《政務服務中心進駐單位及窗口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暫行辦法(試行)》等文件的要求,我處及時組織全體人員學習,不斷強化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努力把出入境窗口建設成辦事規(guī)范、服務高效、群眾滿意的文明窗口,切實將出入境窗口打造成政務服務中心的“名片”窗口。一是強化窗口人員管理,落實“一崗雙責”。受理大廳在實行ab崗制度的基礎上,由4名正式進駐大廳指導前臺人員認真開展受理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大對申請人的核查調查工作。定期組織窗口受理人員開展業(yè)務知識考試活動,不斷提升業(yè)務水平和服務能力。二是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只跑一次”等工作制度,適時開展延時服務。同時,對老弱病殘人員和因急事特事出國境申請人,不受工作時間和時限的限制,適時開辟“綠色通道”,落實急事急辦規(guī)定。三是認真執(zhí)行中心的上下班考勤打卡和請銷假制度,工作期間離崗和脫崗超過15分鐘的現(xiàn)象較少,全年未發(fā)生與服務對象爭吵、違紀違法和投訴記錄等現(xiàn)象。四是積極參加中心組織的會議、培訓等集體活動,派員積極參加中心足球隊比賽、合唱團彩排、文藝晚會演出等各類活動,充分調動工作人員融入到中心“大家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依托信息化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是我處今年的工作亮點,主要做法是以擴大群眾對“互聯(lián)網+出入境政務服務”的知曉率和使用率為目的,我們采取邊應用、邊宣傳的模式,多措并舉推動工作。受新冠疫情的整體影響,為了避免人員的大規(guī)模聚集,我處積極推行“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平臺的預約辦證模塊,引導辦事群眾通過平臺注冊并在網上自行填報個人信息就近選擇受理部門和時間段前往辦理,同時開展港澳商務網上備案等程序實現(xiàn)企業(yè)網上申請,我們網上審批,企業(yè)“一次都不跑”全流程網上備案工作。該網上預約和審批功能的運用,是目前出入境管理部門抗擊疫情開展線上服務最有效的工作手段。
我處在組織全體工作人員會議的基礎上,積極征求對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和建議為:一是以強化窗口工作人員服務為目的,建議開展以培訓、競賽、比武等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活動,有效提升窗口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二是建議創(chuàng)建政務服務中心學習興趣小組或社團,組織以讀書交友、體育運動、心理咨詢等形式多樣的集體活動來加強各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和互動,豐富大家的興趣愛好和業(yè)余生活;三是建議政務服務中心組織進駐部門和單位窗口的負責人赴省內和國內先進地區(qū)進行學習考察,緊跟科技時代的潮流,變被動為主動,不斷提升大家的眼界和認識。
最后,我代表出入境管理處的全體人員由衷地感謝政務服務中心的各位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我們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和精心保障,同時也謝謝各窗口單位對我們工作上的幫助和關心。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一
她是一名女警察,是公安機關窗口部門的一名女警察,她從從事警察行業(yè)以來,就從事著平凡的工作,戰(zhàn)斗在與群眾打交道的前沿陣地,每天都要接觸幾十上百的群眾,她憑著一顆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的赤誠之心,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急群眾之所急,為民排憂解困,在戶籍和出入境這片窗口里灑下了辛勤的汗水,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績。她就是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何江蘭同志。
何江蘭,女,1971年11月出生,大學文化,二級警督。自1989年從事警察職業(yè)以來,一直從事戶籍民警工作,從基層派出所戶籍民警一步一個腳印走上了中層領導崗位。年初,縣級公安機關機構改革后,她擔任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憑著對自己當初的無悔選擇,對本職工作的無比熱情,對人民群眾的無私奉獻和對公安事業(yè)的無限追求,立足本職,扎實工作,勤奮好學,積極上進,清正廉潔,團結同志,帶領大隊全體民警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得到了省、市的一致好評。202月,xx縣出入境窗口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達標文明窗口”;年2月,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二代證換發(fā)工作先進單位”,何江蘭被評為“全省換發(fā)二代證先進個人”;2015年3月,何江蘭榮獲“全省十佳服務標兵”殊榮;2015年1月,被市公安局授予“集體三等功”一次。在榮譽面前,她并沒有驕傲,而是以榮譽為動力,繼續(xù)發(fā)揚傳統(tǒng),在2015年的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內強素質,做一個合格的領頭雁。
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多,具有政策性強、操作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窗口部門。辦事效率的快慢,服務水平好壞,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的形象。作為一個縣級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必須通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熟練掌握操作流程,隨時解決基層派出所提出的各種問題等等。何江蘭同志知道,要勝任本職工作,必須加強學習,從內強素質抓起。無論是工作任務有多繁重,她都能自覺加強學習:一是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按時按要求參加縣局統(tǒng)一組織的政治學習;二是積極投身到公安民警輪值輪訓中去,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三是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業(yè)務培訓,掌握并通曉各項業(yè)務知識;四是不恥下問,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不懂的業(yè)務和知識,她虛心地向知曉的基層派出所戶籍員請救,向上級業(yè)務部門的同志和領導請教,變“不知”為“知之”。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她成為xx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全能人才,為勝任領導崗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她的辛勤汗水也換來了上級領導對她的肯定:被省廳授予xx市唯一的“全省十佳服務標兵”稱號。
她,不愧是xx縣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領域里的領頭雁。
不管是戶口業(yè)務還是出入境業(yè)務,都要與群眾接觸,都要與不同層次的群眾打交道,工作效率的高低,服務態(tài)度的好壞都事關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特別是當前公安機關開展的民意測評和警務調查活動中,窗口的形象有關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因如此,她在要求全體人口與出入境部門的同志要嚴格按照“文明窗口”的規(guī)范去工作時,她更是從嚴要求自己,從著裝打扮入手,嚴格執(zhí)行《人民警察內務管理條例》,將自己喜愛的漂亮的衣物鎖在家中,天天都是一身警服;在接待群眾時,她語言和藹,有如春風拂面,從未見她與辦事的群眾有過面紅耳赤的,“你好!”、“請”、“稍等片刻”等文明用語不絕于耳,她總是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影響同志,讓群眾感受溫暖,去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y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yè)以及環(huán)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出入境的尸體、骸骨等;
(六)來自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第五條? 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
(六)國家規(guī)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六條?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發(fā)現(xiàn)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七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補辦。
第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物品入境的,應當事先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手續(xù)。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各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可以攜帶入境。
第十一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應當事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與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二條? 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報,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員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處等現(xiàn)場,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物進行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檢查可以使用x光機、檢疫犬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對出入境人員可能攜帶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報的攜帶物而未申報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進行查詢并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
第十四條? 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并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公用或者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檢驗檢疫機構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第十五條? 對申報以及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物,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檢疫。
第十六條?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攜帶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應當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辦理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檢疫許可證和其他相關單證的要求以及有關規(guī)定對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的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現(xiàn)場檢疫。
第十七條? 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帶1只。
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列入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進境轉基因生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標識,攜帶人還應當提供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wèi)生檢疫。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
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手續(xù),但需出示醫(y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第二十條? 攜帶尸體、骸骨等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以及其他相關單證。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尸體、骸骨等實施衛(wèi)生檢疫。
第二十一條? 攜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或者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指定口岸進出境,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攜帶人提供的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應當在現(xiàn)場實施檢疫。現(xiàn)場檢疫合格且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可以當場放行。
攜帶物與提交的檢疫許可證或者其他相關單證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
(二)需要作檢疫處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的;
(四)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關部門的。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依法截留的攜帶物出具截留憑證,截留期限不超過7天。
第二十四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報的,攜帶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并提供有關證明。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攜帶人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有檢疫要求的,由攜帶人提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疫并出具有關單證。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實行檢疫監(jiān)督管理。
航空公司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應當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并在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外包裝上加施明顯標志。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國內段實施隨航監(jiān)督。
第四章? 檢疫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截留的攜帶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封存或者隔離。
第二十七條? 攜帶物需要做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的,經檢驗檢疫機構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人應當持截留憑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截留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逾期不領取或者出入境人員書面聲明自動放棄的攜帶物,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入境寵物應當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
來自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
來自非狂犬病發(fā)生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寵物,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隔離場隔離7天,其余23天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其他場所隔離。
攜帶寵物屬于工作犬,如導盲犬、搜救犬等,攜帶人提供相應專業(yè)訓練證明的,可以免予隔離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攜帶寵物入境,攜帶人不能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或者超過限額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工作犬,經攜帶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工作犬接種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截留憑證,領取并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條? 因不能提供檢疫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單證被截留的攜帶物,攜帶人應當在截留期限內補交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單證核查合格,無需作進一步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或者其他檢疫處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補交有效單證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攜帶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攜帶物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yè)轉基因生物未按照規(guī)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
(一)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發(fā)現(xiàn)有規(guī)定病蟲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體、骸骨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來自傳染病疫區(qū)、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
(四)其他應當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wèi)生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攜帶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其他規(guī)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銷毀處理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而未申報的;
(二)申報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三)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的;
(四)未按照檢疫審批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接受檢疫,拒不接受衛(wèi)生處理的;
(二)偽造、變造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裝卸行李的;
(五)承運人對運載的入境中轉人員攜帶物未單獨打板或者分艙運載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攜帶廢舊物品,未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wèi)生處理并簽發(fā)有關單證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買賣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買賣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元;無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衛(wèi)生檢疫單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衛(wèi)生檢疫單證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外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的。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人員拒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失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分離運輸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員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個月內(含6個月),以托運方式運進或者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11月6日發(fā)布的《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56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guī)范簽證的簽發(fā)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xié)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xiàn)有關信息的共享。
在簽證簽發(fā)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簽證的類別和簽發(fā)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fā)范圍和簽發(fā)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并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fā)給執(zhí)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fā)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fā)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fā)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fā)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fā)給入境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fā)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fā)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fā)給入境進行商業(yè)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fā)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yǎng)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fā)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fā)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qū))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lián)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的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yè)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因寄養(yǎng)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證機關簽發(fā)簽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fā)條件的,簽發(fā)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注明入境后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后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fā)簽證。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簽證。
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zhí),并在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fā)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發(fā)、補發(fā)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xù)或者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xù)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后,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guī)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fā)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fā)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yǎng)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系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zhí),并在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fā)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的手續(xù)或者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xù)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zhí)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不予簽發(fā)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fā)、補發(fā)或者簽發(fā)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guī)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xù)。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注明停留區(qū)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qū)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qū)域內停留。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guī)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qū)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肄業(yè)、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guī)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xiàn)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金融、教育、醫(y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yè)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簽發(fā)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調查和遣返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于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zhí)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范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范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準,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qū)域。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于非法就業(yè)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于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注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后,為其補辦停留手續(xù)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
(一)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予簽發(fā)簽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簽發(fā)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注銷或者收繳:
(一)被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注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簽發(fā)機關。
第五章附則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范圍。非經簽發(fā)機關注明,簽證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后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zhí)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經外交部批準,駐外簽證機關可以委托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件、錄入、咨詢等服務性事務。
簽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guī)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guī)定。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5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出入境管理的工作總結篇十三
20,我科出入境管理工作在xx市局黨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業(yè)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用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結合“大學法”及“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整改活動的開展,以“三基”工作為主線,進一步強化執(zhí)政為民的思想,從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fā),充分認識新時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在維護好國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同時,切實增強服務經濟發(fā)展、支持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意識,做到嚴格執(zhí)法和文明服務并重、堅持突出重點和整體推進兼顧、堅持內強素質和外樹形象一起抓,從切實改進和加強出入境管理工作入手,進一步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在管理好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服務全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圓滿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務?,F(xiàn)將全科工作總結如下:
一、解放思想,增強公仆意識。
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如何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適應并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是我們必須時時思考的問題;如何提高科學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我們面臨的一項迫切任務,如何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突出問題。在全面開放的環(huán)境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管理能力面臨更大的挑戰(zhàn),非法移民活動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涉外突發(fā)事件及案件屢有發(fā)生,防范、打擊和處置的任務艱巨,難度加大。與面臨的復雜的形勢和艱巨任務相比,我們的工作還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因此,我們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出入境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樹立文明古國泱泱大國的“國門”意識,“窗口”意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日益發(fā)展,中外人員交流日益頻繁,出入境管理工作量的.不斷攀升,出入境管理政策的不斷放寬,手續(xù)更加簡化,要求我們在嚴格執(zhí)法的同時,不但要維護好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還要為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駕護航,通過“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的整改活動,讓我們每個民警充分認識到“發(fā)展是第一要務”,我們要解放思想,增強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提高我們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水平和效能,對清理查找出來的差距和不足,逐條逐項進行認真梳理和修訂,著眼全局和長遠,并結合我科工作實際制定出一批有利于服務發(fā)展的新舉措,形成服務發(fā)展的長效機制,為xx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二、加強“窗口”建設,認真做好前臺受理及審核工作。
作為出入境管理系統(tǒng)的一線單位,我們直接面向社會,服務群眾,服務企業(yè),我們應當將“執(zhí)政為民,服務發(fā)展”與創(chuàng)建“文明窗口”相結合,不斷強化公仆意思和服務意識,切實做到一切工作為了人民群眾,依靠群眾,服務人民群眾,做到管理和服務人性化。我們增強有形的服務,要于心于形著手,做到內化于心,把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內化為民警的人文品格,進而轉化為具體的行為準則;外化于形,就是大力推進服務有形化,可見化,具體化,讓每一位民警認識到自身就是公安機關面向人民群眾的活“窗口”,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形象。
在出入境日常前臺受理及審核工作中我科將窗口內部分工負責制為首接負責制,對于前來辦事、咨詢的群眾,不論是否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都必須熱情接待,并及時說明、移交辦理。其二,變被動應付服務為主動提醒服務、跟蹤服務。不但向社會公開咨詢電話,還將辦理護照需知和前往港澳臺需知等辦事指南制版上墻,并印制成宣傳資料發(fā)放到企事業(yè)單位和辦證人員手中。第三,變坐堂式辦事為上門主動服務。凡遇企業(yè)人員組團出游或開展商務活動的,為不影響企業(yè)正常生產,我科主動上門為企業(yè)提供相關的咨詢解答及指導填寫表格等前期辦證預備工作。第四,在時效性上加強服務。對所有辦證事項,明確辦理期限,手續(xù)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隨到隨辦,一次辦成,對手續(xù)不齊、需要補辦的,力爭第二次辦成,決不讓申請人往返第三次。
全年我科共受理、審核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2606人次,(12月9日至年11月20日),其中辦理護照971人次,辦理港澳旅游1181人次,辦理港澳其它26人次,辦理港澳定居32人次,辦理兒童專用指標7人次,辦理赴臺申請48人次。在工作中,我們強調服務的同時,堅持面見申請人制度,堅持詢問制度,堅持科領導對材料的審核把關,確保了全年受理審核工作高質量的完成,全年無一起有效投訴。今年2月底三月初,我市首家取得對外勞務輸出資質的企業(yè)―xx市渝田勞務建筑有限公司組織220余民農民工到蒙古國務工,這批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對政策的理解比較困難,有的甚至于申請表格都無法填寫,我科全體民警不厭其煩地為他們耐心咨詢講解,指導他們認真填寫表格,并為他們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及出國境注意事項。由于辦證人數多,人員相對集中,我科克服警力少的困難,派民警加班加點連夜奮戰(zhàn)一周,確保了他們在預定時間內拿到護照辦證簽證,為xx的經濟、企業(yè)的發(fā)展及農民工的增收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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