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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開題報告(專業(y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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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的撰寫過程需要進行調研、分析、整理和總結等環(huán)節(jié),要求作者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借助適當?shù)膱D表、例子和案例,以提高報告的可讀性和說服力。這份報告范文以圖表和表格的形式展示了數(shù)據(jù),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分析。
            法律開題報告篇一
            一般而言,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了一般緩刑和戰(zhàn)時緩刑,本課題主要論述一般緩刑。相對一般緩刑,戰(zhàn)時緩刑不僅在適用對象,條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盡相同。一般緩刑屬于執(zhí)行猶豫刑,而戰(zhàn)時緩刑則屬于附條件赦免刑,是我國刑法中一種寬大處理的方式。我國緩刑措施源于西周,緩刑制度見于《大清新刑律》,經(jīng)過不斷完善直至1919年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較全面的對其作出規(guī)定,總結多年來的司法實踐總的緩刑經(jīng)驗,并借鑒世界各國緩刑制度的立法概況。1979年正式通過《刑法》設專章節(jié)對緩刑制度作了具體規(guī)定,從而使我國緩刑立法司法進入新階段,19《刑法》再次對緩刑規(guī)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使我國刑法中的緩刑制度的規(guī)定更加系統(tǒng)、科學、合理。為了應對新時期社會發(fā)展新情況、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的規(guī)定看,進一步明確緩刑的適用條件,增強其實踐可操作性,同時完善了緩刑的執(zhí)行方式。然而我國的緩刑適用率遠遠低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和日本,這意味著其他國家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都使用緩刑,融入社會接受考察監(jiān)督,而我國對于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區(qū)矯正的形式進行教育,接受執(zhí)行機關的監(jiān)督。
            (三)發(fā)展趨勢。
            2、緩刑適用的廣泛性?;诟鲊牧⒎ê退痉ǜ母?,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運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廣泛適用緩刑成為必然的選擇。
            3、緩刑類型的多樣化。各國在保留傳統(tǒng)的緩刑類型的基礎上,又創(chuàng)制了不同類型的緩刑方式。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緩刑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2、探究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及其完善。
            (二)主要內容。
            1、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現(xiàn)代的重大變遷)。
            2、緩刑的類型。
            1)暫緩宣告緩刑。
            2)暫緩執(zhí)行緩刑。
            3)不執(zhí)行余刑的緩刑。
            3、緩刑的適用。
            1)緩刑適用的條件。
            形式條件。
            實質條件。
            2)緩刑適用的法律后果。
            4、緩刑的考驗期限及監(jiān)督考察。
            1)緩刑的考驗期。
            2)緩刑的考察。
            3)緩刑的撤銷。
            5、緩刑的發(fā)展趨勢及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1)緩刑的發(fā)展趨勢。
            2)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方法。通過收集的文獻資料,匯總,分析,對緩刑制度的歷史淵源,法律價值,具體適用,進行理論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較研究方法。探究我國緩刑制度相關理論知識,對比分析國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議。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20日:收集、整理資料,完成開題報告。
            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論文,最終定稿。
            法律開題報告篇二
            論文選題意義、實踐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現(xiàn)逐年上升趨勢。,我市基層法院審理非法拘禁案件數(shù)量比上年增長達111.1%,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顯上升,犯罪人的年齡較低,平均25.3歲,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這一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反映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不規(guī)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理。對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只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債,只要“債”的關系確實存在,都應以非法拘禁論處(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牽連犯從重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處理)。至于債務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圍,索要超過真實債權數(shù)額的債務如何定性等相關細節(jié)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此應認真進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國內外研究狀況與發(fā)展趨勢。
            對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務”是否到期的問題,我國現(xiàn)在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務”只限于已經(jīng)到了清償期的`債務,不可以是對于未到期的債務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圍,并不只能是與行為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近親屬、合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關于索債的數(shù)額超過債務數(shù)額的部分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在實踐中有的認為,超過部分達到數(shù)額較大(一般以元)的,則以綁架罪或者搶劫罪論,如果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則仍以非法拘禁論處。
            對于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的問題: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這也是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須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第二中觀點是否定說。該說認為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fā),不能再把違法性認識作為故意內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論文寫作提綱。
            1、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概況。
            1.1我國刑法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
            1.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點。
            1.2.1起因民間借貸。
            1.2.2犯罪年齡較低、文化水平低,外來人口、無業(yè)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為。
            1.3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頻發(fā)的原因。
            1.3.1宏觀經(jīng)濟環(huán)境影響。
            1.3.2地下機構暴力傾向。
            1.3.3討債有理無視法律。
            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2.1客體。
            2.1.1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關于債務性質的認定。
            2.2客觀方面。
            2.2.1行為方式。
            2.2.2行為對象。
            2.3主體。
            2.4主觀方面。
            2.4.1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3、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4、“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贖型”綁架罪的區(qū)分。
            5、對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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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楊萍娟,論非法拘禁罪,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5月。
            3、趙秉志,妨害司法活動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
            4、高銘暄,新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夏自衛(wèi),《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行為的刑法問題》,10月。
            8、周笑竹,《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研究》,204月。
            9、高明暄,刑法學(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0、張士寶,何家弘,《法學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月。
            11、劉樹德,《綁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5月。
            12淺析索債型非法拘。
            現(xiàn)有理論基礎。
            本人認為,索債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近親屬、合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債務人為單位時,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員也可能成為被拘禁的對象。這樣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但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chǎn)關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第三者作為人質拘禁的,則應認定為綁架罪。
            本人認為,如果行為人再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財物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時,對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具體分析,分不同情況以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一,若行為人索取的數(shù)額略高于債務數(shù)額,說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主觀的惡性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所以,仍應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這也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行為人索取債務數(shù)額雖然明顯超出其債權總額,但如果行為人在索取錢財時,考慮了其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及其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因素時,說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仍是為了索取財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財物。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對于該行為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論處。
            第二,若行為人借索取債務之際向債務人或其親屬索要明顯超過其債權總額及其為實現(xiàn)債權所花費的費用等經(jīng)濟其他損失的,說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債務,而是同時具備了勒索財物的目的。對此,應該按照一個行為觸犯數(shù)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的法律適用原則來處理,擇一重罪論處,即應認定為綁架罪。
            在考慮“超額”部分合理性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該考慮債務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慮為討債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侵權之債中債務數(shù)額除了實際支出即實際損失的數(shù)額外,侵權之債還包括誤工費,在一定情況下還包括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傊?,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超額”部分的合理性。
            對于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的問題,本人贊成否定說,即違法性認識不應該成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內容。原因是:首先,將違法性認識納入行為人認識范疇,與現(xiàn)行立法對故意犯罪的規(guī)定不符。因為現(xiàn)行刑法所規(guī)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難區(qū)分拘禁行為的合法性和違法性不應成為其理由。比如在正當防衛(wèi)中,一般人很難把握正當防衛(wèi)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礙防衛(wèi)過當者承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權觀念已得到極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危害性已為絕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所認同。有危害性認識,也就有違法性認識??傊?,從保護人身權利的角度,否定說更為合理。
            法律開題報告篇三
            20世紀90年代以來,轉型社會多元利益需求引發(fā)的社會矛盾受到關注,律師在訴訟中承擔的社會責任引起重視.伴隨政府、市場職能分化的變遷,律師職業(yè)群體結構也發(fā)生了微細變遷:律師在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服務目標上分工更加細化,在政府、市場、社會三個維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構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師保證窮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會律師厭倦于客戶至上的市場競爭時,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務帶來的安寧與快樂;另一部分社會律師始終懷著忠誠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運用法律工具推進*法制文明的理想社會建構.追求大多數(shù)人正義實現(xiàn)法律理想的律師,聚集更多焦點于法律市場排斥的弱勢群體,以及影響到公共利益或者推進法律進步的訴訟上,逐漸凝合了一批偏重職業(yè)理想的律師,形成了一個被稱為“公益律師”的亞群體.
            我國公益律師群體具備幾個鮮明特征:一主體結構多元,二形成機制復雜,三互動模式多樣.我國目前的公益律師,統(tǒng)攝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師、市場兼做公益的商業(yè)律師、民間社會專職公益律師、民間獨立公益訴訟人、激進的*師、兼做公益法律的專家學者等諸類型主體.
            我國公益律師群體是通過三條路徑建構起來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構、私人律師偶爾的市場偏離行為、民間社會自下而上自發(fā)實踐.在這個過程中,“公益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維權律師”、“公益訴訟律師”等符號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一起,它們的社會意涵又被政府、市場、社會的不同主體平行建構著.政府建構的“法律援助律師”,實現(xiàn)了保障窮人請得起律師的顯功能,也承擔著喚醒律師社會責任的潛功能.市場建構的“公益訴訟律師”,實現(xiàn)了奉行客戶至上的律師忠誠于法律精神的顯功能,也在實現(xiàn)推動制度進步的潛功能.社會建構的“公益律師”、“維權律師”,實現(xiàn)了倡導律師踐行法律保障多數(shù)人正義的顯功能,也實現(xiàn)著推動律師職業(yè)*重構的潛功能.不同的符號,建構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務空間,在這個開放的空間里,律師為沒錢打官司的窮人提供法律援助,低報酬地為弱勢群體解決法律問題,不遺余力地用影響性訴訟推動制度進步,讓所有社會人得到分享正義的機會.在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政府、市場、社會多元主體共時參與,通過律師的媒介進行理性溝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復,共同建構起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邊界.
            在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空間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師占據(jù)主控地位,市場中*參與公益的商業(yè)律師占主體地位,民間社會公益律師處于邊緣地位.法律援助律師得到了國家正式制度的確認,身份認同比較容易建立,市場中*參與公益的商業(yè)律師,在公民社會空間遭遇困難時,還可以退回到市場空間.而民間社會律師要直接面對公民社會空間諸類溝通主體,在遭遇身份認同沖突時無處可退,使得他們不得不尋求在媒體與公眾面前高調喊難的出口.合法性危機給公益律師造成一系列麻煩:公益律師更愿意選擇以商業(yè)養(yǎng)公益,民間社會公益律師動員社會資源更為艱難,民間公益法律組織資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與政府互動時表現(xiàn)出不穩(wěn)定的“溝通障礙癥”.
            本研究以我國公益律師群體為研究對象,以公益律師群體的形成機制為研究內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場、社會三維向度內的互動融合過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務空間,看作一個化解社會沖突,關注社會正義的開放式空間,一個由政府、市場、社會不同主體共同參與的空間,一個為政府、市場、公民社會劃出分界線的空間.
            本研究重點關注三個問題:一是我國公益律師群體的主體結構,依據(jù)社會功能的不同側重,梳理我國公共法律服務空間的多元主體.二是我國公益律師群體的三種建構路徑,分析公益律師在政府、市場、社會三元結構*時發(fā)展的軌跡,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務主體的建構過程.三是公益律師與政府、市場、社會的互動關系,探討公共法律服務主體在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空間,三種“控制—獨立—合作”、“排斥—參與—合作”、“親密—沖突—合作”不同互動模式.
            本研究選取社會空間理論與公民社會理論框架,分析我國公益律師群體的形成機制,為社會理性認知公益律師群體提供了經(jīng)驗材料,有助于推動律師共同發(fā)揮化解社會沖突,構建社會和諧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進律師職業(yè)群體的共識,推動律師職業(yè)價值的重構、職業(yè)結構的調整.本研究也豐富了對法律職業(yè)群體的研究范圍,增加了法律社會學的經(jīng)驗樣本,填補了公益律師群體的研究空缺.筆者也期待通過社會學的經(jīng)驗研究,為公益律師群體的困境做出理論回應.
            法律開題報告篇四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委托貸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等多方當事人和委托、借貸、擔保等多種法律關系,基于其關系的復雜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對正確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保護社會資金和金融機構的資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擬從委托貸款分類、法律特征、法律關系的性質等基礎理論入手,結合我國商業(yè)銀行委托貸款業(yè)務的現(xiàn)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從法律制度、商業(yè)銀行、監(jiān)管部門這三方面提出了一點建議,以完善委托貸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綜述。
            根據(jù)查閱到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看出,對委托貸款業(yè)務管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現(xiàn)行的主要依據(jù)是《貸款通則》的有關委托貸款的規(guī)定,但《貸款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過于原則性,并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對于新發(fā)展起來的業(yè)務比如集合委托貸款很難實施有效的管理;我國關于委托貸款糾紛的處理依據(jù)散見于一些部門規(guī)章或司法解釋,法律層次較低,增加了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的風險。
            第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xiàn)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根據(jù)筆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資料,涉及委托貸款的文章大多只是從某一方面對委托貸款進行理論上的闡述,朱克鵬《關于商業(yè)銀行委托貸款業(yè)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對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業(yè)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yè)務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仇京榮先生主要是從委托貸款合同的角度來闡述委托貸款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劉凌燕《淺析商業(yè)銀行企業(yè)委托貸款風險》一文中從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法律關系、商業(yè)銀行等各個角度探討了商業(yè)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yè)務的問題與風險,并從監(jiān)管部門、商業(yè)銀行、法律層面提出來相應的對策;張學文在《委托貸款及其法律責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討了委托貸款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他認為應該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違約損害的過錯歸責原則為基礎來確定委托貸款各方的責任。很少有文章對委托貸款進行細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擬形成的新見解為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委托貸款業(yè)務的法律性質是一種間接代理關系,所謂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為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的后果先對自己發(fā)生,再轉移于他人的行為。委托貸款行為完全符合間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確委托貸款行為的`性質,對于正確處理委托貸款糾紛意義是重大的。
            第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jù)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論文結構及基本框架。
            參考文獻:擬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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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賽民,苗文.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探討[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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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劉凌燕.淺析商業(yè)銀行企業(yè)委托貸款風險[j].現(xiàn)代企業(yè)教育,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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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賈衍.應加強委托貸款的管理[j].金融理論與實踐,1993(1).
            17、張曉哲.委托貸款協(xié)議性質及其相關問題[j].人與法.2003(9).
            法律開題報告篇五
            一、開題報告的性質。
            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是我校法律碩士研究生在全部課程結束后,由導師指導,在閱讀文獻和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基礎上,對擬撰寫學位論文的題目向有關導師組作出的選題性論證報告。
            開題報告是法律碩士研究生教學與學位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發(fā)揮導師和導師組對畢業(yè)論文的指導作用,確保法律碩士研究生論文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所有法律碩士研究生進入畢業(yè)論文寫作和答辯環(huán)節(jié)的必需程序。
            法律碩士研究生未經(jīng)開題報告或者開題報告未獲通過,則不能進入畢業(yè)論文寫作和答辯階段,亦即不能獲取學位證書。
            二、開題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開題報告應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并根據(jù)擬寫的論文類型(專題研究、調查報告或者案例分析報告)進行具體設計。
            開題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2、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xiàn)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3、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jù)和研究方法等;。
            4、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5、論文進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別向導師組請教的問題。
            開題報告應以書面(打印)方式向導師和導師組提供,字數(shù)不少于字。
            三、開題報告的`程序。
            開題由導師組組長主持,全體導師組成員和有關研究生參加。
            開題程序為:
            (2)導師組對選題及論證提出問題和意見;。
            (3)指導教師發(fā)表意見。開題報告會應有記錄。
            四、開題報告的審核。
            通過以上程序,如果導師組半數(shù)以上成員認為選題適當、設計可行,應當通過開題報告;如果認為開題報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響論文寫作的,經(jīng)導師組提出具體修改建議后,可以通過開題報告;如果認為選題不當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難以一時解決的,則不能通過開題報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開題報告未能如期進行或者未獲通過者,可在一個月內再進行一次開題。如果再次開題仍未獲通過,則按有關學籍管理規(guī)定以結業(yè)處理。
            開題報告通過后,由開題人填寫《研究生論文開題報告登記表》,在導師和導師組長分別簽字后,報法律碩士辦公室存檔。
            專業(yè):開題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聯(lián)系電話:
            單位:
            手機:
            工作單位:
            郵政編碼:
            指導教師:
            論文題目:
            開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含論文選題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目前研究狀況、研究目標與計劃、論文的總體結構、參考文獻等)。
            導師意見:
            導師簽字:
            導師組意見:
            導師組組長簽字:
            法律開題報告篇六
            1.闡述該論文的選題背景、研究意義、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選題背景。
            占有制度是物權法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解決糾紛、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fā)展,健全法制觀念以及完善物權法體系等諸多方面都產(chǎn)生了極重要的影響。而占有保護則是占有制度的核心目的和重要內容,對占有的保護既可以穩(wěn)定物的支配秩序和確認物的事實狀態(tài),也可以進一步促進和完善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在我國頒布的《xxx物權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但內容略顯簡單。表明我國學者以及相關人士對占有保護制度的研究還不夠全面和深入,很多理論問題以及法律空白和盲點問題仍然亟待解決。
            研究意義。
            對占有的民法保護制度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通過對占有民法保護制度的系統(tǒng)研究,進一步豐富物權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從而進一步完善物權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上的占有保護制度;二是通過對占有之民法保護的方法和內容的細致研究,對占有之民法保護法律規(guī)范的司法適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
            研究現(xiàn)狀。
            (一)國內的研究現(xiàn)狀。
            我國由于長期受計劃經(jīng)濟體質影響,一直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占有制度,《民法通則》中也只是簡單規(guī)定占有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而已,學術界關于占有制度相關且系統(tǒng)明晰的論文也不多。2005年的《物權法草案》為物權法的出臺奠定了理論基礎。2007年《物權法》在爭議中頒布了,它的問世對完善我國的法律進程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對未來民法典的頒布也將起到推動作用,重要的是它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但是據(jù)此想用簡單的五個條文來涵蓋整個占有制度的精華,此舉實在令人難以信服。而且,關于占有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一條,即對占有保護請求權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關于占有的其他規(guī)則也極其簡略。我國臺灣民法的占有制度是集德、日民法之大成,具有較為完善的理論基礎和體系結構。臺灣民法在占有的保護上設置了占有訴權、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物上請求權三項權能制度,其中尤以占有訴權最為重要。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學的楊佳紅在《民法占有制度研究中》對民法上的占有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對占有制度追根溯源,重新闡釋了占有與相關制度的內在聯(lián)系和銜接配合。2007年,鄭州大學的劉付鵬在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及學者的觀點上,粗略的論述了占有保護體系。2008年,蘇州大學的李春麗通過對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中占有規(guī)定的比較,闡述了占有制度的獨特功能以及我國建立占有制度的現(xiàn)實意義,進一步對在實踐中有很重要指導意義的占有種類進行區(qū)分,體現(xiàn)占有制度的價值作用,在占有保護方面,她重點分析占有之訴與本權之訴的區(qū)分與沖突解決方法,以揭示占有制度獨特的保護功能。同年,復旦大學的趙棟立足于我國的物權立法現(xiàn)狀,分析了我國占有保護的相關制度設計以及立法過程中相關理論,通過對比來探尋我國物權立法中關于占有保護的理論基礎與價值選擇。以上研究對我國的占用制度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但是對占有制度尤其是對占有保護的研究仍尚待深入。所以,本文試圖以此為切入點進行學習研究。
            (二)國外的研究現(xiàn)狀。
            屬于物權法的范疇,他實際上應該是一種保護,應該把它規(guī)定在民法總則中。德國、瑞士、日本等國家的民法在調整方法上,主要通過兩方面的做法來拓寬占有制度的保護范圍。一方面把占有與所有權分離開來,將占有制度成為調整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通過賦予占有諸多法律上的功能,使占有相似于所有權,甚至在某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轉化為所有權,實現(xiàn)物權法對社會秩序、交易安全的調整功能,體現(xiàn)民法對本權的關注和保護。
            然而,近年來,隨著財產(chǎn)法的發(fā)展,特別是動產(chǎn)擔保物權法的異軍突起使得占有的重要作用受到質疑和沖擊,便出現(xiàn)了國外的立法者及學者們對其討論和研究的爭議,此種情況下,我認為更應加強對此問題的深入探討和研究,使之具體明晰。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我國《物權法》雖然對占有的民法保護制度予以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現(xiàn)有立法尚有許多的缺陷,對此,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本文主要解決以下問題:
            (1)民法對占有提供何種途徑的保護;能否構建一個完整的占有民法保護體系;。
            (2)如何構建較為完善的占有物權保護和債權保護的體系;。
            (3)如何完善我國對占有保護的立法規(guī)定;。
            法律開題報告篇七
            (一)概念。
            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推定。該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但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并沒有什么不同。例如,對占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為共有物。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實才能成為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質。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為為基礎的。例如,《民法典》891條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記冊中的記載或注銷聯(lián)系為前提。
            如果權利推定應被適用的話,其前提條件必須得到證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條第2款的推定以屬于婦女個人專用的特定物為前提條件,這一點必須得到證明。
            2.權利推定的對象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現(xiàn)實存在,或某種權利的不存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只指向某種權利的獲得或指向某種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的推定,僅涉及權利形成的事實的存在,必要時涉及權利妨礙的事實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權利妨礙和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不存在,該推斷僅考慮某種特定的產(chǎn)生要件。
            (2)相反對某種權利的現(xiàn)實存在的推定,則不考慮從中可推斷出當時存在這一權利的所有事實。
            (3)同樣權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權利消滅的推定,也就是說多于權利消滅事實的產(chǎn)生的推定,權利不存在的推定還包括下面的情況:由于不存在權利形成的事實或存在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為成功地產(chǎn)生,但同樣也不考慮法律能夠也必須從中推斷出某種權利不現(xiàn)實存在的事實。如果取決于權利或法律關系產(chǎn)生或消滅的時刻,那么其結果是,權利推定對此提供不了依據(jù)。
            3.權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規(guī)定的。權利推定更確切的說是法律狀況推定,因此,將其稱為法律狀況推定會更好,更直觀些。
            4.權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權利主張來主張,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占有、繼承證書)外,它既不需要就權利產(chǎn)生的要件、權利消滅的要件提出主張,也不需要對其主張加以證明。也即,對于援引權利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它只需要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證明此權利推定的基礎事實,而不必主張產(chǎn)生權利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更無需證明這些事實。然而權利推定規(guī)范的設置,并不能導致?lián)碛袡嗬庥^之人終局確定地享有真實權利,只是減輕了他的證明負擔,他因此無需積極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性,而是將舉證責任移轉給提出相反主張的人,由其舉證反駁權利推定,也就是說對方當事人想反駁推定,他就必須提出說明推定不正確的主張,且在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2)對法官而言,法官不僅用不著對權利產(chǎn)生的要件或權利撤銷的要件進行認定,而且如同在訴訟中的承認一樣,也用不著進行法律適用,他只需要適用推定規(guī)范,并根據(jù)推定規(guī)范的前提條件,在反對的一方當事人就推定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前,將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其判決的基礎。
            (3)權利推定的效果原則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權利推定所涉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而不利于每一個被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權利推定的效果有時候會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條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債權人。
            權利推定屬于典型的法律技術,它的出發(fā)點是客觀事實,但又不絕對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蓋然性的經(jīng)驗基礎上,用外在的事實狀態(tài)推導權利存續(xù)的狀態(tài),即權利外觀推定權利的存續(xù)、主體和內容。據(jù)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只要舉起推定力的盾牌,就無需證明自己物權的客觀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對自己權利真實性的攻擊;提出相反主張者則要負擔該外觀之人不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明責任,以之來推翻相應權利推定。在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據(jù)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張之人是攻擊者,其地位較為不利。
            不過,盡管這種推定有利于擁有權利外觀之人,讓其“不證自明”地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它仍然顧及了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實權利人在這種情形中能通過“證偽”來推翻通過權利外觀推定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說,權利推定規(guī)范結合了“不證自明”和“證偽”兩種方式。
            (4)權利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權利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對于提出被推定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來說,他只需主張推定規(guī)范的前提條件,且在該前提條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加以證明。對于無需依賴基礎事實的權利推定來說,連基礎事實也不必主張和證明。第二、對推定所針對的對方當事人來說,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則需就以下事實負主張和證明責任:主張和基礎事實不相容的事實;主張與被推定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狀態(tài)。如主張自己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因此該物不可能屬占有物的對方所有。對于上述主張,該當事人應負證明責任。
            (5)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guī)則和證明規(guī)則。對于大多數(shù)推定來說,從開始就不適合,因為它不涉及需要解釋的意思表示和裁決,對于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和遺產(chǎn)法院的證明而言,解釋可能是適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個真正的解釋規(guī)則那樣,規(guī)定一個特定的解釋結果。所以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guī)則;而相比較證明規(guī)則而言,權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說它不是證明規(guī)則,是因為證明只以事實為對象,而不是以權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為對象。所以權利推定也不同于證明規(guī)則。
            二、權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為基礎的權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終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據(jù)《民法典》2362條的規(guī)定將繼承證書交給遺囑法院。根據(jù)894條的規(guī)定,更正土地登記冊中的內容。
            2.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過對相對規(guī)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而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例如1006條,即對方當事人證明,他過去曾占有該物,后來被盜、遺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權利推定還可以通過對具備推定的前提條件的證據(jù)提出反證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4.通過反面證明。反面證明為本證,任何當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對權利推定進行反駁,只有當法院根據(jù)其心證積極地肯定:推定不真實,其對立面真實,也就是說,被推定存在的權利不存在,被推定屬于對方的權利不屬于對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權利存在,那么該反面證明就成功了。
            可見反面證明是一種本證,他必須提出證據(jù)推翻依據(jù)法律推定的權利,也就是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推定的權利不存在的程度。
            5.權利推定因相沖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數(shù)個權利推定均與同一個具體要件相適應,即構成權利推定的沖突。在此必須通過對相抵觸的推定的效力的權橫,來決定效力的優(yōu)劣。只要一個推定必須回避另一個推定,隨著它受到反駁,另一個推定會立即得到重新重視。
            三、權利推定的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
            1.權利推定的淵源只能是法律規(guī)范。法律行為不可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2.權利推定不僅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而且適用于任何一個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為裁決的對象或前提條件的程序。例如執(zhí)行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3.權利推定不屬于程序法,而是屬于實體法。
            法律開題報告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頒布施行表明,人們認識環(huán)境問題更加深入,認識到噪聲給環(huán)境和人的健康帶來的嚴重危害,使人們認識到噪音問題的嚴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加以防治。但該法在實施中存在著許多難以操作的具體問題,單憑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guī)范在實踐中很難達到立法的目的。
            該法對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界定采用兩個標準,一是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二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這樣使得許多干擾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不能算是環(huán)境噪聲,如城市中的低頻噪聲并未超過國家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但卻對人體的內臟功能影響較大,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卻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我國的環(huán)境噪聲防治法對噪聲的定義是采用物理學角度來判斷的,以人的說話的噪聲值在40分貝——60分貝之間來區(qū)分,低于40分貝為安靜,高于60分貝為嘈雜。人耳可聽到的聲波頻率在20hz——0hz之間,而聲音的大小是由聲音的強度決定的即聲波的震動幅度決定的。因此從物理學角度看,噪聲是由各種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聲音雜亂無規(guī)律的組合而成。然而判斷一聲音是否屬于噪聲僅從物理學角度判斷是不夠的,主觀上的因素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樂對于正在學習、休息或思考問題的人則可能就是一種噪音,當人處于不同的心情狀態(tài)時,對聲音也會產(chǎn)生不同的主觀判斷。因此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或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我們可稱之為噪聲。一旦噪聲對人及周圍環(huán)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可見我國的環(huán)境噪聲防治法的保護范圍是有限的。
            噪音侵權后,公民如何尋求救濟呢?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三種處理途徑:一是行政機關處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三是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這三種方式既有公權力救濟也有私權利救濟,看起來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從實際效果上并不理想。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第三款規(guī)定: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jiān)督機構,根據(jù)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此可見對環(huán)境噪聲污染是由多個行政機關分工負責管理的,難免會造成責任分工不明確,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積極履行職責,行政不作為的現(xiàn)象時常發(fā)生。近年來全國幾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難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為導致的環(huán)境災難嗎?而由于河流污染導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誰去主張權利呢?又能向誰去尋求救濟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選擇默默地忍受,這無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諧發(fā)展的理念難以貫徹。
            再看公民的環(huán)境噪音侵權以起訴來尋求救濟的困難。在特殊侵權領域中,還沒有噪音侵權適用的空間,那么只有通過一般侵權行為的保護方式來起訴,因此對于受害人而言面臨舉證的困難。按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受害人要負四個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遭受損害的事實,二是侵權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三是損害事實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單就受損害事實就難以舉證,因為噪音對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現(xiàn)為身體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對身體方面的損害往往是長期性的,危害結果的產(chǎn)生需要很長時間才得以顯現(xiàn),而此時待結果產(chǎn)生后再起訴的話,很可能早已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然而環(huán)境噪音對心理的傷害較為明顯,比如會引起煩躁、焦慮,這種對精神上的傷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國目前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ㄔ阂话闶遣粫芾淼摹A硗鈱τ谝蚬P系的舉證受害人也是很困難的,在醫(yī)學領域這種因果關系也只是一種概然性的因果關系,對于法官來說這種侵權上的因果關系要求較高。可見環(huán)境噪聲侵權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很難的。
            那么解決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路徑在哪里呢?我認為并不能單純從法律的責任上來尋找解決辦法,因為環(huán)境問題的產(chǎn)生源于個人的環(huán)境意識,環(huán)境意識又決定著個人的環(huán)境行為。因此可以通過提高環(huán)境意識的方法來解決環(huán)境問題,這也是環(huán)境噪聲污染問題的根本解決辦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環(huán)境意識呢?筆者認為環(huán)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還有媒體的宣傳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環(huán)境教育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認為在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規(guī)定“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加強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的義務,公民有接受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當今環(huán)境法理論都傾向于認為公民享有環(huán)境權,并把環(huán)境權納入人權領域范圍。我認為公民的環(huán)境權類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權,在憲法層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義務。公民享有環(huán)境權只是從法律層面上而言,而實然的環(huán)境權能否得到實現(xiàn)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環(huán)境權首先他得要認識到他有這項權利,認識到了有環(huán)境權不知環(huán)境權包含哪些具體的權利內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確行使環(huán)境權的。因此應當加強環(huán)境教育,而環(huán)境教育的內容不能僅限于對環(huán)境污染的危害性認識上,還應該加強教育如何保護環(huán)境上,而正是如何保護環(huán)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如果說科學知識的教育體現(xiàn)了理性的發(fā)展,那么環(huán)境保護教育則要求人們回歸理性,重新認識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現(xiàn)狀。
            意識政府需要加強以下工作:一是新聞媒體發(fā)揮新聞監(jiān)督的職能,擴大環(huán)境保護知識傳播的覆蓋面,使公眾時時處處受到環(huán)境保護意識的影響。二是教育部門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實踐兩方面體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使基礎教育與環(huán)境教育相互滲透,良性互動,使每個人的環(huán)境意識從小養(yǎng)成,因為未來決策者的環(huán)境意識取決于今天的環(huán)境教育。
            在研究環(huán)境相鄰關系中,提到環(huán)境相鄰關系的各方在實現(xiàn)自己的環(huán)境利益時要顧及到環(huán)境相鄰人的環(huán)境利益,為了較好地協(xié)調環(huán)境利益產(chǎn)生的沖突,要求每個人應形成良好的環(huán)境保護意識。
            環(huán)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詞最早出現(xiàn)于1970年的美國環(huán)境教育法案,美國《環(huán)境教育法》指出“所謂環(huán)境教育,是這樣一種教育過程,它要使學生認識環(huán)境是圍繞著人類周圍的自然環(huán)境與人工環(huán)境同人類的關系,認識人口、污染、資源的分配與枯竭,自然保護以及運輸技術,城鄉(xiāng)的開發(fā)計劃等等,對于人類環(huán)境有怎樣的關系和影響”。
            還有在環(huán)境教育中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農民的環(huán)境教育,農民的環(huán)境意識提高需要一個過程,必須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行為來推動。
            二.論文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一)研究目的。
            通過研究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把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討如何實施環(huán)境噪聲防治教育的途徑,從而提高人們的環(huán)境意識,改變人們不適當?shù)纳罘绞脚c環(huán)境價值觀念,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最終實現(xiàn)人與自然的和諧統(tǒng)一。環(huán)境教育應從兒童抓起,從小在他們的心靈中播下保護環(huán)境美破壞環(huán)境丑的思想,使他們自覺地愛護環(huán)境,培養(yǎng)起良好的環(huán)境靠大家的環(huán)保意識。
            (二)研究意義。
            人與環(huán)境的問題是當今世界人類面臨的重大問題,當前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生活環(huán)境日益惡化,而且日趨嚴重,惡化的生活環(huán)境嚴重影響了人類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強環(huán)境保護的教育,提高人們對環(huán)境保護重要性。
            法律開題報告篇九
            這部分主要介紹作者選擇某題目的原因,以及展開該工作的背景,這些背景主要包括:社會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或其他相關背景資料的介紹。這一部分字數(shù)在500-800字即可。
            二、研究現(xiàn)狀(或文獻綜述)。
            本部分需要交代該課題的現(xiàn)有研究狀況,作者需要全面地對目前的研究狀況進行介紹和總結,其目的是對這些研究成果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進一步展開研究的方面進行概括,從而使作者的研究工作顯得很有價值。文獻綜述必須客觀,綜述完畢后可以加上作者自己的評述。由于每位導師對文獻綜述的寫作要求都不同,所以最好參照一下本校的范文。本部分字數(shù)不限,一般在20xx-3000字,具體要看選題。
            三、寫作的主要內容。
            四、論文提綱。
            論文提綱即論文的框架結構,這是開題報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學校在開題報告模板中沒有這一項,但是學生應將論文提綱列出,可以作為開題報告的附件,也可以將提綱列在“寫作的主要內容”中,其目的是將提綱交給導師審核,要求導師幫助修正,以免寫完論文后,論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學碩士論文的提綱一般列至三級標題,如能到四級標題則更好。
            五、創(chuàng)新點。
            將寫作中可能出現(xiàn)的創(chuàng)新點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這部分簡要寫一下學生在開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礙,本部分不是重點,隨便寫寫即可。
            七、時間進度安排。
            按照學校的時間要求列出開展本項研究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
            八、參考文獻。
            需要將已經(jīng)閱讀的文獻和可能用到的文獻列出。一般分別按照著作類和論文類列出,網(wǎng)絡資料類不要列出。在數(shù)量上,著作類20本,論文類30-50本為宜,具體要看學生的論題。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
            (1)實習時間: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實習地點: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3)實習單位: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4)實習方法:到單位實習工作、協(xié)助偵查案件。
            (5)實習目的:接觸和認識社會,了解我國司法實踐現(xiàn)狀,學習檢察官一般的理念、邏輯、立場、觀點和工作方法,進一步加深對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并能進行初步的實際運用;學習法律工作經(jīng)驗,學會理論聯(lián)系實際,了解各類案件的偵查程序,初步掌握偵查的技巧;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各種法律文書、筆錄等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2、實習單位情況。
            (1)單位名稱: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2)單位簡介(自按):
            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是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主要工作是偵查辦理瀆職侵權類案件,打擊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等單位領導、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活動。與其他科室相比,開展工作比較,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工作紀律要求嚴格保守秘密,是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部門。
            1、在開展審查舉報材料、偵查案件等工作中,通過觀察、,了解我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現(xiàn)狀。
            2、在日常工作中,細心觀察、了解檢察院的組織機構與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日常運作,在反瀆職局領導和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的法學及相關知識解決偵查辦案等實務問題。
            3、在日常工作中,學習和掌握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檢察院偵查案件、審查起訴、批準逮捕等工作的具體程序,協(xié)助檢察官辦理案件。
            4、在偵查案件、審查起訴等工作中,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等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實習。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積極地完成指導老師交給的各項任務。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嚴格要求自己,主動了解工作任務,虛心向指導老師請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大膽討論遇到的實務問題,認真總結實習工作,細心發(fā)掘自身不足,不斷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實習指導老師的肯定。
            實習期間,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我隨辦案人員到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了解了瀆職類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體特征:從事職業(yè)職位較高、曾擁有(行使)較大的公權力、文化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較豐富、傾向較弱,大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錢面前思想開始動搖,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終涉嫌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
            實習期間,我隨辦案人員到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涉及保密的工作,具體部門不便說明)了解相關案情,調取有關資料。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尤其是行政執(zhí)法類的法律法規(guī)不夠健全,具體規(guī)定不夠詳實,賦予相關執(zhí)法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向指導老師請教后,了解到我國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方面的現(xiàn)狀,我國法治進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實習期間,在查處有關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執(zhí)法的問題,經(jīng)與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解到:
            3、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執(zhí)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進,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較好的保障,但實現(xiàn)真正的保障還需要長期的努力。
            實習期間,在審查材料、調查案件、初查案件的過程中,指導老師交給我擬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等法律文書的工作。在寫作的過程中,我熟悉了相關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關辦案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流程,查辦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在寫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通過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探討,了解到司法實務中,尤其是瀆職類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方面的知識。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在對瀆職類犯罪結果的認定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夠深入、具體,對案件的調查、初查、立案等帶來一定的影響。經(jīng)查閱相關法律學術論文,發(fā)現(xiàn)相關關問題在學術界同樣沒有定論,有關討論也很激烈。發(fā)現(xiàn)對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是司法實務工作的難點,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主要是通過現(xiàn)有的證據(jù)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志進行推斷。這也是司法實踐與法律學術知識之間的存在銜接問題之處,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不斷積累經(jīng)驗,找到查案辦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指導老師交流了反腐倡廉的問題,在老師的幫助下,對我國司法反腐工作有了進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國對官員的監(jiān)管逐步加強的情況下,貪污類犯罪會逐步減少,但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還會繼續(xù),因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隱蔽性。要根除此類犯罪很難實現(xiàn),但可以借鑒國外經(jīng)驗,每個人的身份證就是這個人的銀行賬號、社保賬號等財務賬號,且每人有且只有一個賬號,這樣就會大大增加個人財務的透明度。但在嘗試的過程中,為保護個人信息,必須有相應的健全的調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權力對個人的肆意侵犯。
            實踐期間,與指導老師探討到大學生就業(yè)擇業(yè)的問題,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給了我具有指導意義的建議。國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務基層”,大學生熱衷公務員、“選調生”、村官,個人傾向從事與法律專業(yè)有關職業(yè),比如法檢系統(tǒng)。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建議是:首先,要結合自身情況和興趣,從事自己喜歡的職業(yè);其次要擺正擇業(yè)觀念,不要盲目跟風;再次,可以先多嘗試在不同領域實習、見習,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最后,建議我如果從事律師職業(yè),一定要跟對指導律師,這樣才能更好地熟悉業(yè)務,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過此次實習,發(fā)現(xiàn)自身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今后努力改進。比如,社會經(jīng)驗少,社會閱歷淺,對司法實務問題的認知不夠深入,今后我將多嘗試不同領域,了解不同職業(yè)群體的工作環(huán)境,增加自身社會經(jīng)驗;對經(jīng)手的案件考慮不夠健全、縝密,容易輕易下定論,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已經(jīng)對我提出這方面的指導意見,我將繼續(xù)努力,培養(yǎng)自身專業(yè)素養(yǎng),做到慎思篤行。
            在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實習期間,我收獲了很多,不僅在實踐中檢驗了自己大學四年所學的知識,而且學會了待人處事,提高了自己的實務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問題,敢于舉一反三,注重團隊協(xié)作,注意理論聯(lián)系實際,充分調動知識儲備,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遇事沉著冷靜,做事認真踏實,得到了單位指導老師的好評。
            今后,我將認真總結這次實習經(jīng)驗,吸取教訓,與同學們交流、分享實習經(jīng)歷、經(jīng)驗,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實習結束后,我將結合自身情況,彌補自身不足,發(fā)揚自己的特長,以就業(yè)擇業(yè)為目標,到不同崗位嘗試,找到適合自己的職業(yè)和職位,為就業(yè)打下基礎。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一
            [3]翟中東:《論緩刑的四大價值》第一期。
            [4]左堅衛(wèi):《緩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5]張明楷:《刑法學》中國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頁。
            [6]張慎佑:《關于完善我國緩刑考驗制度的法律思考》載于青少年犯罪的問題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國緩刑制度研究,《新學術》”,第一期。
            [8]房清俠:“緩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學刊》,20第四期。
            [9]劉守芬、丁鵬:《現(xiàn)代緩刑類型與中國的選擇》,載現(xiàn)代法學第六期。
            六、指導教師意見。
            教師簽名: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二
            今年的3月21日,在劉洲蘭老師的帶領下,我們12級法學2班小分隊在西園小區(qū)擺點進行法律咨詢活動。由于我們專業(yè)的知識體系過于單一,導致我們很少接觸到能使自己綜合素質提高的知識。而這此活動很好的彌補了我們專業(yè)所缺乏的,并使我們的知識視野擴大。對提高自己的應用能力很有好處。比如:在為人們解答樣各類法律疑問的時候,我們會把自己當作他們的咨詢律師,把他們當作我們的當事人,這樣能使我們更好的鍛煉自己。本次實習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準備階段。因為本次活動的實踐性比較強,從活動的前一周開始我們就開始準備次次實習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論知識,結合往屆的學長學姐們實踐的經(jīng)驗,我們按照各部門法的類別進行分組。在實習的前一兩天,小分隊組長們還去進行實地準備和小區(qū)負責人進行溝通聯(lián)系,為此次實習活動的順利開展做足了準備。在此次實習中,我是有關土地糾紛組的組員,顧名思義,我為群眾解答的大多是拆遷,房地產(chǎn)糾紛等等方面的問題。
            第二,進行實踐活動。在實踐的前幾天天我們還得到消息:學院特地請來了法學院的老師們來為我們坐鎮(zhèn),這讓我們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當天早上前來咨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著前來咨詢的人滿意而歸的笑容,讓原本不大在意的人們一下子來了信心,相對于婚姻家庭繼承法組的組員和債權組的成員來說我們這一組要清閑得多了。
            第三,總結與評價。在經(jīng)過了一天的實踐活動結束后,劉老師對我們此次的實踐活動進行總結和評價。雖然老師對我們在次次實習中的表現(xiàn)給予了肯定,但是我們自己知道,其實我們還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所幸的是,我們不會氣餒,我們會繼續(xù)努力,爭取做一名優(yōu)秀的法律人。法學是門博大精深的學科,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和科技迅猛飛速的發(fā)展而不斷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會是在長足的發(fā)展,法學亦在 不斷的進步。對于到西園小區(qū)進行法律咨詢,闡明之:就是對前來咨詢的人提出的問題,用我們自己學習的法律知識進行簡要的解答。在咨詢過程中,劉老師給我們打了頭給一個劉女士提供了婚姻方面的咨詢,我們在一旁做記錄和筆記,從中感覺到了自己法律知識的欠缺還有知識系統(tǒng)不夠完善,劉老師的耐心解答和專業(yè)知識的強硬也讓我受益頗多。
            通過法律咨詢這個活動,使我自己的法律應用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xiàn)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通過學習使我的法律意識產(chǎn)生了質的轉變?;顒咏Y束后,我靜下心來,參照課本,對照筆記,聯(lián)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觀看普法宣傳節(jié)目,感覺到在法制建設方面,我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需要考慮。
            說實話,在為期一天的法律咨詢的過程中,我突然發(fā)現(xiàn)這社會有太多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幫助,正義得不到伸張。法律,并未深深的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當中,而且我們通過一些問卷調查也了解到老百姓們對法律大多存在著很模糊的概念。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感到悲哀 的同時也深深感到維護法律的地位和權威,完善法律體制,需要我們一代甚至幾代人的不懈努力,這個過程任重而道遠。
            這次的咨詢我覺得還是比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們已經(jīng)現(xiàn)場給了他們很明確的答復,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關記錄。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們也是無能為力,理論到現(xiàn)實,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法科學生任重而道遠!
            作為一名法學學子,在分析、判斷或為這些鮮活生動的案例尋找解決措施的時候,除了憑借自己的專業(yè)知識,亦需要縝密的思維以及敏捷的邏輯。作為一名學法的人,肩上就擔著一份責任,我們維護的是社會的正義,我們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們應銘記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顆擁有責任感的心去感受法,體現(xiàn)出學法的價值。也讓我更深刻的體會到現(xiàn)實與理論的差距,同時亦堅定了我學習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這一天的法律咨詢實踐中,我進一步掌握了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了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guī)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法與法律現(xiàn)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并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guī)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也增強了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會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也能夠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并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此次實踐活動不僅擴大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增進了學生和普通民眾對法律的學習和了解,也是我們對自己的專業(yè)知識的學習更加進一步的掌握透徹,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貢獻出了屬于我們的微薄力量。
            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法律咨詢是每一個合格的法科畢業(yè)生必須擁有的一段學習經(jīng)歷。它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社會,開闊視野,增長見識,鍛煉才干,加深我們對法學專業(yè)的認識與學習。在短暫而充實的法律咨詢過程中,在這個擁有紛繁案件的環(huán)境中,我認識到了自己前進之路的方向,我認識到了真正要成為一名法律人需要精湛的專業(yè)技術和嚴謹?shù)墓ぷ髯黠L,但我也明白,前進的征途中,任重而道遠,練就自己堅強的意志和堅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導并支撐我前進的基石和保證。
            有夢才有遠方,太陽總在有夢的地方升起,月亮也總在有夢的地方皎潔。夢是永恒的微笑,我懷抱著為法律奮斗終身的信念和夢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為翅膀騰飛,做出精彩的自己!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頒布施行表明,人們認識環(huán)境問題更加深入,認識到噪聲給環(huán)境和人的健康帶來的嚴重危害,使人們認識到噪音問題的嚴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加以防治。但該法在實施中存在著許多難以操作的具體問題,單憑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guī)范在實踐中很難達到立法的目的。該法對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界定采用兩個標準,一是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二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這樣使得許多干擾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不能算是環(huán)境噪聲,如城市中的低頻噪聲并未超過國家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但卻對人體的內臟功能影響較大,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卻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我國的環(huán)境噪聲防治法對噪聲的定義是采用物理學角度來判斷的,以人的說話的噪聲值在40分貝——60分貝之間來區(qū)分,低于40分貝為安靜,高于60分貝為嘈雜。人耳可聽到的聲波頻率在20hz——20000hz之間,而聲音的大小是由聲音的強度決定的即聲波的震動幅度決定的。因此從物理學角度看,噪聲是由各種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聲音雜亂無規(guī)律的組合而成。然而判斷一聲音是否屬于噪聲僅從物理學角度判斷是不夠的,主觀上的因素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樂對于正在學習、休息或思考問題的人則可能就是一種噪音,當人處于不同的心情狀態(tài)時,對聲音也會產(chǎn)生不同的主觀判斷。因此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或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我們可稱之為噪聲。一旦噪聲對人及周圍環(huán)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梢娢覈沫h(huán)境噪聲防治法的保護范圍是有限的。
            噪音侵權后,公民如何尋求救濟呢?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三種處理途徑:一是行政機關處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三是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這三種方式既有公權力救濟也有私權利救濟,看起來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從實際效果上并不理想。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第三款規(guī)定: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jiān)督機構,根據(jù)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此可見對環(huán)境噪聲污染是由多個行政機關分工負責管理的,難免會造成責任分工不明確,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積極履行職責,行政不作為的現(xiàn)象時常發(fā)生。近年來全國幾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難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為導致的環(huán)境災難嗎?而由于河流污染導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誰去主張權利呢?又能向誰去尋求救濟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選擇默默地忍受,這無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諧發(fā)展的理念難以貫徹。再看公民的環(huán)境噪音侵權以起訴來尋求救濟的困難。在特殊侵權領域中,還沒有噪音侵權適用的空間,那么只有通過一般侵權行為的保護方式來起訴,因此對于受害人而言面臨舉證的困難。按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受害人要負四個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遭受損害的事實,二是侵權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三是損害事實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單就受損害事實就難以舉證,因為噪音對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現(xiàn)為身體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對身體方面的損害往往是長期性的,危害結果的產(chǎn)生需要很長時間才得以顯現(xiàn),而此時待結果產(chǎn)生后再起訴的話,很可能早已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然而環(huán)境噪音對心理的傷害較為明顯,比如會引起煩躁、焦慮,這種對精神上的傷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國目前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ㄔ阂话闶遣粫芾淼摹A硗鈱τ谝蚬P系的舉證受害人也是很困難的,在醫(yī)學領域這種因果關系也只是一種概然性的因果關系,對于法官來說這種侵權上的因果關系要求較高??梢姯h(huán)境噪聲侵權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很難的。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四
            參考(封面及報告內容)。
            題目:
            作者:
            年級:
            專業(yè)方向:
            指導教師:姓名+職稱。
            論文類型:
            1.年級一欄:例:統(tǒng)招為級;在職為2003級(在職)。
            2.專業(yè)方向一欄選擇:經(jīng)濟法、民事法、國際法、刑事法、憲法與行政法。
            3.職稱:教授或副教授。
            4.論文類型一欄選擇:專題研究、調查研究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注意:開題報告以書面(a4紙打印,左側訂)方式向導師組提供,字數(shù)不少于3000字。請在規(guī)定時日之前,按照各導師組成員數(shù)提供相應開題報告份數(shù)并交到jm辦公室。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xxxxxxxx。
            第二、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xiàn)狀及你個人的新見解。
            第三、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jù)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內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紐倫堡審判。
            二、法律家階層與實證主義。
            結語參考文獻:擬參考資料(書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來源。
            請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個,論文部分不少于20個后記。
            第四、論文進度安排(時間起止)。
            第五、需要特別向導師組請教的問題。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五
            1、本課題以緩刑制度的內容為核心,通過收集資料,了解緩刑制度的基本理論及立法、司法狀況,分析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為背景,探求我國緩刑制度的新趨勢,結合所學的知識,總結經(jīng)驗,根據(jù)建設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需要,不斷予以豐富和發(fā)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議,以突顯該制度的的現(xiàn)實意義及存在的價值。
            (二)選題意義。
            1、緩刑是指對于判處某種刑罰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條件下,不執(zhí)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國由于社會發(fā)展的原因,現(xiàn)代緩刑制度構建過于原則和抽象,加強緩刑制度的基礎理論研究對完善我國緩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2、緩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設相輔相成,立法為司法提供依據(jù),司法為立法提供理論基礎,因此完善緩刑制度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本課題在緩刑適用和執(zhí)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見,對提高我國緩刑適用的質量,充分發(fā)揮緩刑能動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3、緩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深受世界各國的重視,在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義,基于各國司法改革,我國緩刑制度的諸多問題日益突出,發(fā)展舉步維艱,為把握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值得且有必要對該制度加以研究。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一)國外發(fā)展現(xiàn)狀。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緩刑制度是近代才發(fā)展起來,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時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和“具結釋放”三項制度則被認為是現(xiàn)代緩刑制度的先聲。
            英美現(xiàn)代緩刑制度的誕生有賴于一批先驅者的熱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為“現(xiàn)代緩刑之父”的奧古斯塔斯。奧古斯塔斯對法院為“延緩判決”或“暫停判決”處分的是類犯人,多能提供保釋機會。在保釋期間,奧古斯塔斯運用個案工作及輔導功能,并改善其適應環(huán)境的困難。奧古斯塔斯對于緩刑事業(yè)的貢獻是巨大的。這不僅體現(xiàn)在他所矯正的人數(shù),而且體現(xiàn)在他所創(chuàng)造的一些社區(qū)矯正方法--例如調查與篩選、監(jiān)督、教育和就業(yè)服務、提供幫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對緩刑事業(yè)所持有的堅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頓的薩??丝h組成“兒童援助協(xié)會”支付薪金地從事犯罪人救助活動,才有了正式的緩刑事業(yè)之雛形。英美緩刑事業(yè)的發(fā)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諸多人道主義者的實踐和推動下,政府開始制定相關的緩刑法律。英國1879年制定了《簡易裁判法案》,規(guī)定對輕罪犯可以適用緩刑,這是英國關于緩刑的最早法律規(guī)定。1887年英國制定《初犯者緩刑法案》,將緩刑適用范圍擴大到2年以下輕罪之盜竊以及偽證等初犯者,并可以適用于簡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級法院。1907年英國制定《犯罪人緩刑法案》,該法案最值得注意之處在于“將聯(lián)合王國各州刑事法院的處置置于一項新機構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頒布之后,《犯罪人緩刑法案》被廢止。美國的緩刑制度法律化與英國在時間上大體并行。1878年4月28日,馬薩諸賽州議會通過了美國的.第一部緩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緩刑法案,將適用緩刑的權力由行政部門移至司法部門。1898年,“馬薩諸賽州擴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緩刑官的權力。根據(jù)法官的意志,緩刑可適用于所有的罪犯。隨后,美國諸州也紛紛制定了類似的緩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區(qū)都規(guī)定了少年犯的緩刑,到1956年,所有地區(qū)都規(guī)定了成年犯的緩刑。1925年4月,聯(lián)邦緩刑局成立,通過了“聯(lián)邦緩刑法案”,建立了聯(lián)邦緩刑制度。在20世紀,緩刑制度中發(fā)生了兩個重大變化:緩刑越來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緩刑人數(shù)的增多,導致緩刑官難以保證對每個緩刑犯的管理質量?!熬徯淌敲绹罨镜纳鐓^(qū)矯正項目,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使用最廣泛的非監(jiān)禁措施。在整個世紀中,緩刑一直被認為是社會擁有的代替監(jiān)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嚴懲路線的倡導者在緩刑對犯罪行為適用上提出了質疑。
            2、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暫緩執(zhí)行主義,一般選擇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有的選擇附條件赦免主義。
            法國是采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的代表。法國刑法典把緩刑規(guī)定在第二章刑罰制度中的第二節(jié)刑罰個人化方式中,區(qū)別適用不同的犯罪處遇。日本也是采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主要國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歷史發(fā)展的過程,在19前日本采附條件赦免主義,而逾1908年后轉而采用了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相比于法國緩刑制度,日本規(guī)定的較為簡單,只有六個條文,法國則較詳細,用了29個條文規(guī)定緩刑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刑法亦采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意大利刑法典將緩刑制度規(guī)定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緩刑在考驗期內沒被撤銷,就產(chǎn)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產(chǎn)生阻卻執(zhí)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決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產(chǎn)生的民事債務當然有效。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現(xiàn)被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
            德國是采附條件赦免主義的代表。德國的緩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條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確立了德國的緩刑制度。針對罰金刑,德國刑法典也規(guī)定了保留刑罰的警告這一制度。另外德國還將類似于我國的假釋制度規(guī)定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緩刑”和“終身自由刑余刑的緩刑”,并相應地采用緩刑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梢姷聡谭ǖ洳坏诓筛綏l件赦免主義,還規(guī)定了對罰金刑的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并在這一保留刑罰的警告制度中創(chuàng)立了一些新規(guī)則,適應了刑罰功能的需要,增強了刑罰的社會調整效果。另一個采附條件赦免主義的重要國家是挪威,我國澳門地區(qū)也采用附條件赦免主義,但縱觀世界上大陸國家,采用附條件赦免主義的并不多。
            (二)國內發(fā)展現(xiàn)狀。
            一般而言,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了一般緩刑和戰(zhàn)時緩刑,本課題主要論述一般緩刑。相對一般緩刑,戰(zhàn)時緩刑不僅在適用對象,條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盡相同。一般緩刑屬于執(zhí)行猶豫刑,而戰(zhàn)時緩刑則屬于附條件赦免刑,是我國刑法中一種寬大處理的方式。我國緩刑措施源于西周,緩刑制度見于《大清新刑律》,經(jīng)過不斷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較全面的對其作出規(guī)定,總結多年來的司法實踐總的緩刑經(jīng)驗,并借鑒世界各國緩刑制度的立法概況。1979年正式通過《刑法》設專章節(jié)對緩刑制度作了具體規(guī)定,從而使我國緩刑立法司法進入新階段,《刑法》再次對緩刑規(guī)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使我國刑法中的緩刑制度的規(guī)定更加系統(tǒng)、科學、合理。為了應對新時期社會發(fā)展新情況、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的規(guī)定看,進一步明確緩刑的適用條件,增強其實踐可操作性,同時完善了緩刑的執(zhí)行方式。然而我國的緩刑適用率遠遠低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和日本,這意味著其他國家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都使用緩刑,融入社會接受考察監(jiān)督,而我國對于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區(qū)矯正的形式進行教育,接受執(zhí)行機關的監(jiān)督。
            (三)發(fā)展趨勢。
            2、緩刑適用的廣泛性。基于各國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運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廣泛適用緩刑成為必然的選擇。
            3、緩刑類型的多樣化。各國在保留傳統(tǒng)的緩刑類型的基礎上,又創(chuàng)制了不同類型的緩刑方式。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緩刑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2、探究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及其完善。
            (二)主要內容。
            1、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現(xiàn)代的重大變遷)。
            2、緩刑的類型。
            1)暫緩宣告緩刑。
            2)暫緩執(zhí)行緩刑。
            3)不執(zhí)行余刑的緩刑。
            3、緩刑的適用。
            1)緩刑適用的條件。
            形式條件。
            實質條件。
            2)緩刑適用的法律后果。
            4、緩刑的考驗期限及監(jiān)督考察。
            1)緩刑的考驗期。
            2)緩刑的考察。
            3)緩刑的撤銷。
            5、緩刑的發(fā)展趨勢及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1)緩刑的發(fā)展趨勢。
            2)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方法。通過收集的文獻資料,匯總,分析,對緩刑制度的歷史淵源,法律價值,具體適用,進行理論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較研究方法。探究我國緩刑制度相關理論知識,對比分析國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議。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資料,完成開題報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結果,聽取指導老師意見,修改論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論文,最終定稿。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1]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頁。
            [2]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3]翟中東:《論緩刑的四大價值》20第一期。
            [4]左堅衛(wèi):《緩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年。
            [5]張明楷:《刑法學》中國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頁。
            [6]張慎佑:《關于完善我國緩刑考驗制度的法律思考》載于青少年犯罪的問題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國緩刑制度研究,《新學術》”,20第一期。
            [8]房清俠:“緩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學刊》,2004年第四期。
            [9]劉守芬、丁鵬:《現(xiàn)代緩刑類型與中國的選擇》,載現(xiàn)代法學20第六期。
            六、指導教師意見。
            教師簽名: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六
            一般而言,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了一般緩刑和戰(zhàn)時緩刑,本課題主要論述一般緩刑。相對一般緩刑,戰(zhàn)時緩刑不僅在適用對象,條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盡相同。一般緩刑屬于執(zhí)行猶豫刑,而戰(zhàn)時緩刑則屬于附條件赦免刑,是我國刑法中一種寬大處理的方式。我國緩刑措施源于西周,緩刑制度見于《大清新刑律》,經(jīng)過不斷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較全面的對其作出規(guī)定,總結多年來的司法實踐總的緩刑經(jīng)驗,并借鑒世界各國緩刑制度的立法概況。1979年正式通過《刑法》設專章節(jié)對緩刑制度作了具體規(guī)定,從而使我國緩刑立法司法進入新階段,《刑法》再次對緩刑規(guī)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使我國刑法中的緩刑制度的規(guī)定更加系統(tǒng)、科學、合理。為了應對新時期社會發(fā)展新情況、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的規(guī)定看,進一步明確緩刑的適用條件,增強其實踐可操作性,同時完善了緩刑的執(zhí)行方式。然而我國的緩刑適用率遠遠低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和日本,這意味著其他國家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數(shù)犯罪分子都使用緩刑,融入社會接受考察監(jiān)督,而我國對于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區(qū)矯正的形式進行教育,接受執(zhí)行機關的監(jiān)督。
            (三)發(fā)展趨勢。
            2、緩刑適用的廣泛性。基于各國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運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廣泛適用緩刑成為必然的選擇。
            3、緩刑類型的多樣化。各國在保留傳統(tǒng)的緩刑類型的基礎上,又創(chuàng)制了不同類型的緩刑方式。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緩刑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2、探究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及其完善。
            (二)主要內容。
            1、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現(xiàn)代的重大變遷)。
            2、緩刑的類型。
            1)暫緩宣告緩刑。
            2)暫緩執(zhí)行緩刑。
            3)不執(zhí)行余刑的緩刑。
            3、緩刑的適用。
            1)緩刑適用的條件。
            形式條件。
            實質條件。
            2)緩刑適用的法律后果。
            4、緩刑的考驗期限及監(jiān)督考察。
            1)緩刑的考驗期。
            2)緩刑的考察。
            3)緩刑的撤銷。
            5、緩刑的發(fā)展趨勢及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1)緩刑的發(fā)展趨勢。
            2)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方法。通過收集的文獻資料,匯總,分析,對緩刑制度的歷史淵源,法律價值,具體適用,進行理論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較研究方法。探究我國緩刑制度相關理論知識,對比分析國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議。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資料,完成開題報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結果,聽取指導老師意見,修改論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論文,最終定稿。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七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BR>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jīng)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jīng)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jīng)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xiàn)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jīng)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shù)谌藫p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jīng)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jīng)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jù),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jīng)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該商網(wǎng)重復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jīng)貿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jù),換收據(jù)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jīng)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經(jīng)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jīng)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shù)谌说膿p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jīng)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jīng)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jù)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jù)的分析及認定
            證據(jù):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jù)。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jù)和經(jīng)貿公司換據(jù)收據(jù)。
            3、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fā)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jīng)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chǎn)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jù)。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jù)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jù)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和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jīng)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jīng)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以及經(jīng)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fā)公司作為項目開發(fā)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tài)。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chǎn)權所有人,并由產(chǎn)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xié)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jīng)貿公司成為產(chǎn)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xié)議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轉變成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guī)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chǎn)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tài)。但項目投資人經(jīng)貿公司成為產(chǎn)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jīng)貿公司予以換據(jù),但由于經(jīng)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chǎn)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jù)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jīng)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fā)公司向尹杰下發(fā)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fā)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xié)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fā)公司、經(jīng)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fā)票,后來又由經(jīng)貿公司換發(fā)了購房款收據(jù),因而這三家企業(yè)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fā)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jù)這一規(guī)定,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jīng)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jīng)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jīng)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中興經(jīng)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谝陨蟽牲c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jīng)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jīng)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xiàn)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法律開題報告篇十八
            法律開題報告怎么寫呢?你知道嗎?各位這一方面的同學們,我們看看下面吧!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一)選題目的。
            1、本課題以緩刑制度的內容為核心,通過收集資料,了解緩刑制度的基本理論及立法、司法狀況,分析我國緩刑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為背景,探求我國緩刑制度的新趨勢,結合所學的知識,總結經(jīng)驗,根據(jù)建設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需要,不斷予以豐富和發(fā)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議,以突顯該制度的的現(xiàn)實意義及存在的價值。
            (二)選題意義。
            1、緩刑是指對于判處某種刑罰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條件下,不執(zhí)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國由于社會發(fā)展的原因,現(xiàn)代緩刑制度構建過于原則和抽象,加強緩刑制度的基礎理論研究對完善我國緩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2、緩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設相輔相成,立法為司法提供依據(jù),司法為立法提供理論基礎,因此完善緩刑制度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本課題在緩刑適用和執(zhí)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見,對提高我國緩刑適用的質量,充分發(fā)揮緩刑能動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3、緩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深受世界各國的重視,在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義,基于各國司法改革,我國緩刑制度的諸多問題日益突出,發(fā)展舉步維艱,為把握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值得且有必要對該制度加以研究。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
            (一)國外發(fā)展現(xiàn)狀。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緩刑制度是近代才發(fā)展起來,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時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和“具結釋放”三項制度則被認為是現(xiàn)代緩刑制度的先聲。
            2、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暫緩執(zhí)行主義,一般選擇附條件有罪判決主義,有的選擇附條件赦免主義。
            (二)國內發(fā)展現(xiàn)狀。
            (三)發(fā)展趨勢。
            2、緩刑適用的廣泛性?;诟鲊牧⒎ê退痉ǜ母铮鹬睾捅U先藱嘣谒痉▽嵺`中得到充分運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廣泛適用緩刑成為必然的選擇。
            3、緩刑類型的多樣化。各國在保留傳統(tǒng)的緩刑類型的基礎上,又創(chuàng)制了不同類型的緩刑方式。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緩刑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2、探究緩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及其完善。
            (二)主要內容。
            1、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現(xiàn)代的重大變遷)。
            2、緩刑的類型。
            1)暫緩宣告緩刑。
            2)暫緩執(zhí)行緩刑。
            3)不執(zhí)行余刑的緩刑。
            3、緩刑的適用。
            1)緩刑適用的條件。
            形式條件。
            實質條件。
            2)緩刑適用的法律后果。
            4、緩刑的考驗期限及監(jiān)督考察。
            1)緩刑的考驗期。
            2)緩刑的考察。
            3)緩刑的撤銷。
            5、緩刑的發(fā)展趨勢及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1)緩刑的發(fā)展趨勢。
            2)我國緩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方法。通過收集的文獻資料,匯總,分析,對緩刑制度的歷史淵源,法律價值,具體適用,進行理論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較研究方法。探究我國緩刑制度相關理論知識,對比分析國外學者對緩刑制度的研究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議。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略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2]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3]翟中東:《論緩刑的四大價值》第一期。
            [4]左堅衛(wèi):《緩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5]張明楷:《刑法學》中國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頁。
            [6]張慎佑:《關于完善我國緩刑考驗制度的法律思考》載于青少年犯罪的問題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國緩刑制度研究,《新學術》”,第一期。
            [8]房清俠:“緩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學刊》,20第四期。
            [9]劉守芬、丁鵬:《現(xiàn)代緩刑類型與中國的選擇》,載現(xiàn)代法學第六期。
            六、指導教師意見。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