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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一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fā)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fā)。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fā)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fā)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并提出補發(fā)申請,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fā)。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fā),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qū)除外)?!稇艏C明》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二
第四十五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fā))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guī)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并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三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xù)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托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第十七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八條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yè)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yè)戶口配偶處,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后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九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zhèn)住房解困標準)。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yè)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yè)后,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guī)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擴大人口規(guī)模,提高城市和城鎮(zhèn)發(fā)展質量,提升人氣,富集要素,適應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準入范圍包括市中心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建成區(qū)。
第三條常住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為:有固定住所,或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
固定住所: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單位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集體住房。
有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指被當地機關、團體、企業(yè)(含民營和私營)、事業(yè)等單位正式錄用(其中被企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的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從事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
公安機關對有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但暫無固定住所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集體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對工作人員10人(含)以上的由單位申請單獨設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機關綜合設立,統(tǒng)一管理。單獨設立、綜合設立的集體戶口,用人單位必須明確具體的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員工戶口遷入、遷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變動及時、管理規(guī)范。
第四條租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我市戶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產權住房或商住兩用房,已實際入住或經營使用,經產權人同意,租房人可將本人、共同生活的親屬戶口遷入,在實際居住地或在常住集體戶做“租住戶”登記。
租房人登記常住戶口時,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在實際居住地登記入戶的,出租房屋產權人需提供身份證、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同意入戶證明。
第五條暫住人員的戶口準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暫住滿2年、具有穩(wěn)定收入的暫住人員,憑個人申請、暫住證(含居住證)、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可登記常住集體戶口。
第六條親屬投靠戶口的準入:
親屬投靠戶口申報,憑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證明及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條投資、購買商品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一)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或單位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股份制企業(yè)可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
(二)外商(含港、澳、臺商)來宿遷市境內投資辦企業(yè),其大陸親屬或企業(yè)在職大陸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三)在宿遷市境內投資興業(yè)的,投資者或單位在職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四)引資在宿遷市興辦工業(yè)企業(yè)(含農副產品加工企業(yè)),且項目已竣工或已開業(yè)的,引資人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五)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產所有者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相關手續(xù),或營業(yè)執(zhí)照,或單位證明),落戶人戶籍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店鋪開設地或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單位在職員工尚需提供勞動合同、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及單位同意落戶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須隨監(jiān)護人同時遷移,方可申報戶口登記。
第八條引進人才戶口的準入: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進入市人才庫的人員,要求在市區(qū)落戶的,憑學歷或職稱證明以及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即可辦理整戶落戶手續(xù)。
(三)具有頒發(fā)中專以上學歷或技術職稱資格的學校,由學校、培訓機構(不含6個月以下短期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求學、培訓人員花名冊(外省、市需提供戶口遷移證),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干部、職工調動戶口的準入:
干部、職工調動落戶,憑工作調動介紹信(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件、隨遷人員戶籍證明,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條對符合上述落戶條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戶口遷移(申報)事項,市公安局和縣(區(qū))公安(分)局不再逐級審核審批,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申請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十一條對集體戶口已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予以撤銷;對戶口已遷入但在實際管理中已不具備戶口準入條件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責成戶口遷出,并停止辦理戶口相關業(yè)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市區(qū)常住戶口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fā)〔〕107號)同時廢止。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五
第三十四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學校等單位,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年市政府城鎮(zhèn)住房解困標準;。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舍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分戶手續(xù):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并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并戶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六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yè)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yǎng)或者收養(yǎng)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條本市居民因醫(y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準,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七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yǎng)隨養(yǎng)父籍貫的。
第三十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后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報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fā)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后,辦理更正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七
建北派出所:
本人是****街道居民,于**年**月**日與丈夫***育有一子,名為***。當時因工作忙,沒有及時為小孩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小孩名字)落戶手續(x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八
我叫**(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男(女),**年**月**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寫外地省市),戶口在東城**胡同**號,**年參加工作現在**當工人(或因**原因無業(yè),現在**做臨時工)。(說明:如系由外地戶口來京、復員轉業(yè)、本市農轉業(yè)、刑滿釋放等情況,寫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據何原因、經何部門批準來京的情況)。
我于**年**月與**結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是初婚、**是再婚)。**(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生于**年**月**日,戶口在**省**市(縣)**鄉(xiāng)(鎮(zhèn))**村**號(即投靠人戶口本上的準備地址),為農業(yè)戶口(或非農業(yè)戶口,并寫清在外地的職業(yè)狀況)。
我們于**年**月**日在**醫(yī)院生兒子(女兒)**(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孩子的戶口在**為農業(yè)戶口(或非農業(yè)戶口),現未上學(或在**學校上**年級、待業(yè)等實際狀況)。(說明:生幾個孩子均按上面敘述要求介紹,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講清楚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即何原因發(fā)二胎準生證或被處罰處理的情況)。
因**(指困難原因,包括何時來京,在京職業(yè)狀況),我申請將**戶口遷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公安部門批準。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九
xxx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qū)xxx,女(男)身份證號xxxx,已經申請登記結婚?,F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補充:
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
凡申請夫妻投靠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審核手續(xù)(屬證件的,可以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
所需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發(fā)展的需要)。
辦理程序。
被批準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請入戶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后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配偶戶口簿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
本人叫_____(身份證______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于廣東__,戶口在_____,于20__年_月_日與____(__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日在__人民醫(yī)院生一兒子,名為___。當時因身體原因,沒有及時上環(huán)并為小孩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__的'落戶手續(xù),請予以批準。
20__年10月8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一
______派出所:。
我與于___年4月7日登記結婚,孩子于____年8月2日出生,(附醫(yī)院出生證明)。本人現住在______社區(qū)樓單元號,歸屬______派出所管轄范圍內,特申請辦理孩子落戶手續(xù)。
__年__月_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二
____公安局(或派出所):
__,男,身份證號:____,于____年_月調京工作,系北京市西城區(qū)_號集體戶。
__,女,身份證號:____,于____年_月隨調入戶,系北京市西城區(qū)_號集體戶。
雙方于____年_月_日結婚,系初婚,于__年_月_日生一子___。
現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申請其子___投父入戶。
此致
敬禮!
20__年_月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三
本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文化。身份證號碼:______,戶籍所在地為______,農業(yè)(城鎮(zhèn))戶口,戶主為本人父親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另有家庭成員__名,分別是:本人母親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本人奶奶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妻子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女兒(兒子)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本人現已結婚成家并已有小孩,經濟已獨立,加之四代同堂,不同時代的人生活習慣、消費觀念等難免存在代溝,不利于家庭和諧。經與全體家庭成員協(xié)商一致,同意本人(______)及本人妻子(______)和女兒(______)從原戶中分出,另行立戶,戶主為本人,特向貴所提出分戶申請,落戶仍在______________。敬請批準予以分戶為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四
xx公安分局:。
本人于xx年x月被杭州市*******學校錄取,當時戶口在白云街道***村,為農業(yè)戶口,錄取后戶口遷往杭州********學校,戶口性質由農業(yè)變?yōu)榉寝r業(yè)。20xx年從該校畢業(yè),20xx年x月份戶口從杭州直接遷回****村,戶口性質為非農。畢業(yè)至今未被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和區(qū)屬集體企業(yè)正式錄用過。畢業(yè)后本人長期與父母家人生活在****村,父親******,母親*******,戶口性質為農業(yè),(配偶******,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或非農業(yè))(女的未婚要寫至今未婚),現要求將本人戶口性質轉為農業(yè)戶口。非轉農戶口申請書。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一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fā)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fā)。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fā)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fā)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并提出補發(fā)申請,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fā)。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fā),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qū)除外)?!稇艏C明》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二
第四十五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fā))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guī)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并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三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xù)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托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第十七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八條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yè)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yè)戶口配偶處,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后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九條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zhèn)住房解困標準)。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yè)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yè)后,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guī)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四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擴大人口規(guī)模,提高城市和城鎮(zhèn)發(fā)展質量,提升人氣,富集要素,適應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準入范圍包括市中心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建成區(qū)。
第三條常住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為:有固定住所,或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
固定住所: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單位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集體住房。
有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指被當地機關、團體、企業(yè)(含民營和私營)、事業(yè)等單位正式錄用(其中被企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的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從事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
公安機關對有穩(wěn)定職業(yè)(生活來源),但暫無固定住所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集體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對工作人員10人(含)以上的由單位申請單獨設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機關綜合設立,統(tǒng)一管理。單獨設立、綜合設立的集體戶口,用人單位必須明確具體的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員工戶口遷入、遷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變動及時、管理規(guī)范。
第四條租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我市戶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產權住房或商住兩用房,已實際入住或經營使用,經產權人同意,租房人可將本人、共同生活的親屬戶口遷入,在實際居住地或在常住集體戶做“租住戶”登記。
租房人登記常住戶口時,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在實際居住地登記入戶的,出租房屋產權人需提供身份證、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同意入戶證明。
第五條暫住人員的戶口準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暫住滿2年、具有穩(wěn)定收入的暫住人員,憑個人申請、暫住證(含居住證)、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可登記常住集體戶口。
第六條親屬投靠戶口的準入:
親屬投靠戶口申報,憑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證明及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條投資、購買商品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一)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業(yè)主或單位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股份制企業(yè)可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
(二)外商(含港、澳、臺商)來宿遷市境內投資辦企業(yè),其大陸親屬或企業(yè)在職大陸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三)在宿遷市境內投資興業(yè)的,投資者或單位在職員工可登記常住戶口。
(四)引資在宿遷市興辦工業(yè)企業(yè)(含農副產品加工企業(yè)),且項目已竣工或已開業(yè)的,引資人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五)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產所有者可整戶登記常住戶口。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相關手續(xù),或營業(yè)執(zhí)照,或單位證明),落戶人戶籍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店鋪開設地或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單位在職員工尚需提供勞動合同、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及單位同意落戶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須隨監(jiān)護人同時遷移,方可申報戶口登記。
第八條引進人才戶口的準入: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進入市人才庫的人員,要求在市區(qū)落戶的,憑學歷或職稱證明以及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即可辦理整戶落戶手續(xù)。
(三)具有頒發(fā)中專以上學歷或技術職稱資格的學校,由學校、培訓機構(不含6個月以下短期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求學、培訓人員花名冊(外省、市需提供戶口遷移證),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干部、職工調動戶口的準入:
干部、職工調動落戶,憑工作調動介紹信(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件、隨遷人員戶籍證明,可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條對符合上述落戶條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戶口遷移(申報)事項,市公安局和縣(區(qū))公安(分)局不再逐級審核審批,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申請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十一條對集體戶口已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予以撤銷;對戶口已遷入但在實際管理中已不具備戶口準入條件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責成戶口遷出,并停止辦理戶口相關業(yè)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市區(qū)常住戶口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fā)〔〕107號)同時廢止。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五
第三十四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學校等單位,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年市政府城鎮(zhèn)住房解困標準;。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舍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分戶手續(xù):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并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并戶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六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yè)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yǎng)或者收養(yǎng)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條本市居民因醫(y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準,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七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yǎng)隨養(yǎng)父籍貫的。
第三十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后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報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fā)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后,辦理更正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七
建北派出所:
本人是****街道居民,于**年**月**日與丈夫***育有一子,名為***。當時因工作忙,沒有及時為小孩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小孩名字)落戶手續(x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八
我叫**(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男(女),**年**月**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寫外地省市),戶口在東城**胡同**號,**年參加工作現在**當工人(或因**原因無業(yè),現在**做臨時工)。(說明:如系由外地戶口來京、復員轉業(yè)、本市農轉業(yè)、刑滿釋放等情況,寫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據何原因、經何部門批準來京的情況)。
我于**年**月與**結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是初婚、**是再婚)。**(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生于**年**月**日,戶口在**省**市(縣)**鄉(xiāng)(鎮(zhèn))**村**號(即投靠人戶口本上的準備地址),為農業(yè)戶口(或非農業(yè)戶口,并寫清在外地的職業(yè)狀況)。
我們于**年**月**日在**醫(yī)院生兒子(女兒)**(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孩子的戶口在**為農業(yè)戶口(或非農業(yè)戶口),現未上學(或在**學校上**年級、待業(yè)等實際狀況)。(說明:生幾個孩子均按上面敘述要求介紹,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講清楚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即何原因發(fā)二胎準生證或被處罰處理的情況)。
因**(指困難原因,包括何時來京,在京職業(yè)狀況),我申請將**戶口遷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公安部門批準。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九
xxx派出所:
我與貴轄區(qū)xxx,女(男)身份證號xxxx,已經申請登記結婚?,F兩地分居,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請戶口遷入貴地。請審核批準為盼。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補充:
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
凡申請夫妻投靠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審核手續(xù)(屬證件的,可以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
所需證明材料。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發(fā)展的需要)。
辦理程序。
被批準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請入戶人到派出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后再憑《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及本市配偶戶口簿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
本人叫_____(身份證________),女,____年_月__日生于廣東__,戶口在_____,于20__年_月_日與____(__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日在__人民醫(yī)院生一兒子,名為___。當時因身體原因,沒有及時上環(huán)并為小孩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__的'落戶手續(xù),請予以批準。
20__年10月8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一
______派出所:。
我與于___年4月7日登記結婚,孩子于____年8月2日出生,(附醫(yī)院出生證明)。本人現住在______社區(qū)樓單元號,歸屬______派出所管轄范圍內,特申請辦理孩子落戶手續(xù)。
__年__月_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二
____公安局(或派出所):
__,男,身份證號:____,于____年_月調京工作,系北京市西城區(qū)_號集體戶。
__,女,身份證號:____,于____年_月隨調入戶,系北京市西城區(qū)_號集體戶。
雙方于____年_月_日結婚,系初婚,于__年_月_日生一子___。
現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申請其子___投父入戶。
此致
敬禮!
20__年_月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三
本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文化。身份證號碼:______,戶籍所在地為______,農業(yè)(城鎮(zhèn))戶口,戶主為本人父親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另有家庭成員__名,分別是:本人母親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本人奶奶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妻子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女兒(兒子)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本人現已結婚成家并已有小孩,經濟已獨立,加之四代同堂,不同時代的人生活習慣、消費觀念等難免存在代溝,不利于家庭和諧。經與全體家庭成員協(xié)商一致,同意本人(______)及本人妻子(______)和女兒(______)從原戶中分出,另行立戶,戶主為本人,特向貴所提出分戶申請,落戶仍在______________。敬請批準予以分戶為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常住戶口申請書篇十四
xx公安分局:。
本人于xx年x月被杭州市*******學校錄取,當時戶口在白云街道***村,為農業(yè)戶口,錄取后戶口遷往杭州********學校,戶口性質由農業(yè)變?yōu)榉寝r業(yè)。20xx年從該校畢業(yè),20xx年x月份戶口從杭州直接遷回****村,戶口性質為非農。畢業(yè)至今未被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和區(qū)屬集體企業(yè)正式錄用過。畢業(yè)后本人長期與父母家人生活在****村,父親******,母親*******,戶口性質為農業(yè),(配偶******,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或非農業(yè))(女的未婚要寫至今未婚),現要求將本人戶口性質轉為農業(yè)戶口。非轉農戶口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