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訂合同,雙方可以明確約定交易的具體內容。合同的修改或變更應經(jīng)過各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一致,并在書面形式上進行確認。合同的簽署和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常識,請參閱以下相關內容。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一
申請人:程,女,漢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區(qū)1樓2門10號。
被申請人:陜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位于西安市小區(qū)第22棟10602號房屋以382396元出讓于申請人。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請人交付房屋。申請人應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納給被申請人。09年3月申請人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是在違法銷售房屋,其購買的房屋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手續(xù)。因此申請人認為其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請求裁決確認合同無效,并由被申請人返還購房款114719元,賠償申請人利息5091元。
此致
西安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x年三月十四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
答辯人(一審原告):深圳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電話: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20xx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xx年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三
申請事項:
1、解除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違約金__________元;。
3、裁決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將位于廣州市增城市_________號_______房以人民幣__________元賣于被申請人,在合同簽訂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_______元定金,首期樓款_______________元在被申請人收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后,存入申請人供款賬戶內,樓價余款_________元于交易過戶完成并辦妥抵押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申請人賬戶內。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配合被申請人向銀行遞交申請貸款所需材料,但被申請人卻未按約定向申請人支付首付款,亦不配合申請人去房管局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在申請人電話催告幾次后被申請人即不再接電話,也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申請人利益受損。
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第(2)款中約定:“逾期超過十日仍未能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或支付等額于總樓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鄙暾埲伺c被申請人簽訂的上述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爭議將提交廣州仲裁委仲裁裁決。申請人認為,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申請人單獨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此申請人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請公證裁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四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jù)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jiān)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zhí)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chǎn)進行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jiān)督買賣合同的執(zhí)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預付款的擔?!,F(xiàn)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guī)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chǎn)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j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jiān)督買賣合同的執(zhí)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jīng)]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了終止合同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虮WC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jù)10)和《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jù)不11)兩份證據(jù)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jù)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虮WC的責任。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jiān)督雙方履行合同,現(xiàn)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履行后續(xù)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jù)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jù)。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huán)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mào)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lián)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jù)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jù)《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jù)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xié)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據(jù)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五
答辯人:
被答辯人: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11年始經(jīng)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jīng)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寫明答辯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內容)。
附:有關證據(jù)______份;
本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
第一,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fā)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第二,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
第三,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以及有關證據(jù)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七
申請事項:
撤銷對被告_________________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貴院審理原告唐被告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劉當時是職務行為,清償欠款義務應由被告恒星公司承擔,現(xiàn)申請撤銷對被告的起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八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林永疇訴答辯人黃香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
(一)對事實部分答辯:首先,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證明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jù):收據(jù)中的黃香珍簽名非黃香珍本人所簽,該份證據(jù)無效,因此,可證明黃香珍并沒有授權陳意澤去經(jīng)營,黃香珍未參與到被答辯人林永疇及被告陳意澤之間的交易中。其次,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將溫州鞋市場第456東號(計半間)的攤位轉租給乙方即陳意澤經(jīng)營。并且根據(jù)《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可證明,雙方簽的只能是店面租賃合同;并且根據(jù)收據(jù)簽字非黃香珍本人所簽以及租賃協(xié)議的第三款中相關規(guī)定,得知答辯人黃香珍只是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在經(jīng)營、銷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賃方陳意澤自主管理的,進一步證明了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是財產(chǎn)租賃合同而不是經(jīng)營權的轉租,即出租人黃香珍將攤位使用、收益權交給承租人陳意澤使用收益,陳意澤支付租金給黃香珍,陳意澤以自己的名義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所以被告陳意澤在生產(chǎn)過程中產(chǎn)生的有關債權、債務應由被告陳意澤自行承擔,被告黃香珍不承擔給付義務。
(二)對適用法律部分答辯:被答辯人林永疇在起訴狀中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币约啊逗贤ā返?0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眮硪蟠疝q人黃香珍承擔連帶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責任。
而此案中,根據(jù)《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jīng)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jù)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xiàn)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1.租賃協(xié)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jù)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答辯人: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九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jù)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xiàn)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jù),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lián)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jīng)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chǎn)生的,現(xiàn)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原告浙江省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xx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xx)東xxx初字第xxx號〕,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請求答辯人xxx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支持,請法院予以駁回。
一、在對賬單上單位簽章的即非答辯人也非xxx有限公司,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進行對賬確認,更不能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未付,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供的對賬單顯示,在單位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長方形的印章,該印章與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的圓形印章明顯不符,在雙方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答辯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圓形的,從未啟用過方形的印章,該印章屬于非法、無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戶簽字一欄處系空白,無兩答辯人的簽字確認,這與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雙方在簽名落款處中同時蓋印章及簽名后生效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也與備注欄中第三點需簽字蓋章的要求明顯不符。
除此外對賬單中其他的內容均系被答辯人單方制作,如果僅僅依據(jù)一枚非法、無效的印章就認定答辯人拖欠貨款顯然缺乏事實依據(jù)。
退一步而言,即使該印章系被答辯人提供的,該印章也僅僅是應被答辯人業(yè)務代表要求,應付財務交差使用,不屬于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辯人認同拖欠被答辯人貨款,因此答辯人并不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貨款556260元與雙方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不符,與事實不符。
依據(jù)雙方簽訂的(20xx年度)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答辯人應先打款后發(fā)貨,第五條第三款約定20xx年的鋪貨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因此,被答辯人在答辯人未付款的情況下不可能向答辯人先發(fā)貨,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因鋪貨拖欠的的金額也不允許超過20萬元,而答辯人已按被答辯人業(yè)務代表要求通過交通銀行匯付到指定銀行賬戶20萬元,雙方實際上已錢貨兩清。
而被答辯人因業(yè)務代表變動導致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對于業(yè)務代表離職未結清的款項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辯人拖欠的貨款。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如要達到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的目的不能僅僅依據(jù)一份由其單方制作并提交的沒有答辯人簽字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對賬單,還應依據(jù)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第五條的約定進一步提供產(chǎn)品訂貨單、送貨單等憑證作為拖欠貨款的充分證據(jù)。
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無法證明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三、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
合同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這就是合同相對性。
本案中20xx年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抬頭乙方為:福州xxx,落款處為答辯人簽名加蓋xxx,20xx年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抬頭乙方為xxx,落款處為xxx簽名,加蓋福州xxx的印章。
可以看出兩份合同主體應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jīng)營的的福州xxx,xxx系被答辯人的授權代表,不應成為合同主體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清償貨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江蘇xx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
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jù)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
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jù),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jīng)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xiàn)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
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jīng)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
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20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20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jīng)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x4+1x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jīng)分別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
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濟南xx設備廠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二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白銀才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從答辯人所舉的證據(jù):房屋拆遷協(xié)議書、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均能夠證明答辯人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白春雨,再審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產(chǎn)權證的為房屋所有權證明,并且,對于答辯人所興趣的國家機關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證明力高于一身的證據(jù)的證明力。能夠證明爭議房屋所有權人為白春雨而非再審申請人,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與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理行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不影響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沒有主張白春雷的代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主張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銀才系為同一家庭組成人員,白春雷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靚代理,答辯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應的處分權。
1、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具有繼承權,即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房子是申請人與妻子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請人與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對本案爭議房屋具有繼承權。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本案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利。
2、處分爭議房產(chǎn)時被申請人白春雷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經(jīng)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處分自己具有所有權的行為為有效的行為。
3、本案申請人主張權利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與答辯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至起訴時已長達七年之久而申請人在這003年已經(jīng)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將爭議房屋出場給答辯人的事實,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從知道之日起超過兩年沒有主張權利的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4、答辯人購買爭議房屋時是與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協(xié)商后達成的協(xié)議,當時是白春雨將有關爭議房屋的所有手續(xù)交給答辯人的,當時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辯人購買房屋的行為為善意取得,答辯人在與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時并不知白春雷未滿十八周歲及所售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實,有中間人王樹才為證。合同簽訂后冷門人交付了合同價款,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雙方房屋買賣行為已經(jīng)完成。答辯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辯人已經(jīng)善意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于申請人的損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維護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2月16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三
答辯人:河南**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qū)**路7號。
法定代表人:尹**,電話:03**6325****答辯人為與河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答辯如下:一、上訴人所謂的“新證據(jù)”是根本不存在的,且即使存在也不是二審中的“新證據(jù)”,法庭不能組織質證。
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該證據(jù)由其掌握,其在一審早就向法庭提交了,即使一時沒有找到,上訴人也會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或申請法院調取,但一審中并沒有這些情況。
因此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是根本不存在的,“新證據(jù)”本身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并且,即使有所謂該證據(jù),上訴人對知道有這一證據(jù)肯定是明知的,那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二審中的“新證據(jù)”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jù)。
上訴人的證據(jù)顯然不是二審的“新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jù)不是新的證據(jù)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對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法庭不能組織質證,更不能采納。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法院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上訴人在20**年11月29日以后才將20**-7-30-01號合同的剩余的貨款付清,超過了雙方20**年11月7日約定的付款時間,交貨條件不成就,答辯人有權利不予交貨,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此致**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河南**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20**年5月5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黃,聯(lián)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五
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xié)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平等處分權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xié)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
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
答辯人當時因經(jīng)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
答辯人產(chǎn)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xié)議。
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xié)議,將房屋兩證“產(chǎn)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
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xiàn)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xié)議。
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xié)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xié)作。
本協(xié)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xiàn)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
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xié)議無效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xié)議。
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
難怪協(xié)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xié)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
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jù)證明該買賣協(xié)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根據(jù)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xié)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chǎn)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chǎn)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fā)生改變,《房屋買賣協(xié)議》沒有產(chǎn)生法律效力,協(xié)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xié)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xié)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六
范文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F(xiàn)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jù)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根據(jù)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范文二:
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縣東新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聯(lián)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南昌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七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jù)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xiàn)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jù),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lián)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jīng)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chǎn)生的,現(xiàn)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八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現(xiàn)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jù)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jù)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九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chǎn)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北景钢?,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yè)經(jīng)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guī)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xxxx)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鐘xx訴答辯人一案,答辯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是偽造的,答辯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貴院應當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多天送貨出現(xiàn)在一張送貨單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來看,賣方向買方送貨,應該是每天一張或者多張送貨單,買方收到貨后,再在送貨單上對貨物進行簽收確認,不可能會出現(xiàn)多天送貨出現(xiàn)在一張送貨單上的情況。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貨單,都是多天送貨情況出現(xiàn)在一張單上面,而且答辯人方的收貨人確認收貨,簽名都是一簽到底,而不是按天數(shù)簽收的,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顯然是偽造的。
二、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答辯人公司并沒有名字中帶有“渝”字的員工。
一時間寫的,而這顯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習慣??梢?,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
三、送貨單上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
所有的送貨單上都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這再次證明送貨單是偽造的。此外,由于無法確定準確的送貨日期,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訴訟請求沒有超出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送貨單上沒有標明大寫的貨款金額。
每一張送貨單上都沒有大寫的合計貨款金額,只有小寫的貨款金額,這顯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辯人送貨,一定要在送貨單上寫上大寫的貨款金額,以防止雙方對貨款數(shù)額發(fā)生爭議,而且,原告以往給答辯人送貨的送貨單上都標注有貨款的大寫金額,這完全可以證明送貨單是偽造出來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以往原被告雙方交易的送貨單完全不同原告與答辯人曾經(jīng)有過交易,原告將送貨內容寫在收據(jù)上,寫清楚貨款金額,標明大寫貨款金額,再經(jīng)答辯人公司曾守源簽名確認,然后拿著收據(jù)向答辯人要求支付貨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真實的送貨單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見,原告提交的送貨單是不真實的。
原告妻子劉xx在答辯人公司工作多年,擔任會計和出納職務,并掌管公司的公章,這使得原告完全具備偽造送貨單的便利條件。而且,劉xx在原告向法院起訴前即向答辯人公司辭職,答辯人多次打電話給她,要她過來辦理財務移交手續(xù),她也一直不敢過來辦理,由此可見她虛怯的心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鐘xx提交的送貨單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劉xx偽造的,是不真實的送貨單,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還答辯人以公道。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二
答辯人(一審原告):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20xx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xx年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一
申請人:程,女,漢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區(qū)1樓2門10號。
被申請人:陜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位于西安市小區(qū)第22棟10602號房屋以382396元出讓于申請人。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請人交付房屋。申請人應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納給被申請人。09年3月申請人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是在違法銷售房屋,其購買的房屋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手續(xù)。因此申請人認為其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請求裁決確認合同無效,并由被申請人返還購房款114719元,賠償申請人利息5091元。
此致
西安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x年三月十四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
答辯人(一審原告):深圳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電話: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20xx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xx年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三
申請事項:
1、解除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違約金__________元;。
3、裁決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將位于廣州市增城市_________號_______房以人民幣__________元賣于被申請人,在合同簽訂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_______元定金,首期樓款_______________元在被申請人收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后,存入申請人供款賬戶內,樓價余款_________元于交易過戶完成并辦妥抵押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申請人賬戶內。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配合被申請人向銀行遞交申請貸款所需材料,但被申請人卻未按約定向申請人支付首付款,亦不配合申請人去房管局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在申請人電話催告幾次后被申請人即不再接電話,也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申請人利益受損。
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第(2)款中約定:“逾期超過十日仍未能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或支付等額于總樓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鄙暾埲伺c被申請人簽訂的上述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爭議將提交廣州仲裁委仲裁裁決。申請人認為,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申請人單獨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此申請人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請公證裁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四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李艷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煤炭買賣合同》一案,出庭擔任代理人,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依約均不承擔連帶償還被答辯人貨款的責任。
一、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一被告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中所承擔的抵押擔保條款依法沒有生效,答辯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依據(jù)本案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包頭市云通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通公司)之間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jiān)督買賣雙方的合同執(zhí)行”之約定,答辯人在該買賣合同中承擔的是抵押擔保義務,并且是以其個人名下的房產(chǎn)進行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房屋進行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買賣雙方及答辯人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貨款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
買賣雙方《煤炭買賣合同》第九條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艷某(即答辯人)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買方預付款的擔保,監(jiān)督買賣合同的執(zhí)行。從該條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買賣合同中關于抵押擔保條款約定的義務是答辯人為買方向賣方提供擔保,即被答辯人不能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答辯人以個人名下房產(chǎn)作為預付款的擔?!,F(xiàn)在既然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預付款,答辯人即使在抵押條款生效情況下,答辯人也不應承擔向買方償還貨款的義務。否則,只能有另外一種解釋,即該抵押擔保條款約定不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就等于沒有約定,是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務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guī)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chǎn)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j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辯人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此外,我們從上述條款中還可以看出,答辯人所起的主要作用應是監(jiān)督買賣合同的執(zhí)行,而不是抵押擔保的義務,這一點從條款中可以明確得知,也是進一步說明為什么三方?jīng)]有進行抵押登記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對原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進行了變更,即買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了終止合同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了終止合同的相關義務,因此,答辯人無論是否承擔抵押擔?;虮WC責任,均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與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關于秦皇島市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煤炭買賣合同貨款使用情況的說明》(見證據(jù)10)和《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見證據(jù)不11)兩份證據(jù)充分證明買賣雙方已達成了一致,不再履行雙方之間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還了貨款總計人民幣179萬元,雙方對終止合同達成共識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還貨款的行為,至今被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并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再次確認該終止合同退還貨款的行為,至此雙方已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義務,完全脫離了當初三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答辯人根據(jù)原買賣合同所承擔的擔保義務,即使有效的情況下,也因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2、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終止合同,并履行退還貨款的行為沒有及時通知到答辯人,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抵押擔?;虮WC的責任。答辯人在原合同抵押條款的義務是為買方支付預付款提供擔保(且不管該條款是否生效),并監(jiān)督雙方履行合同,現(xiàn)買賣雙方在未通知答辯人的情況下,擅自終止主合同,應由買賣雙方按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履行后續(xù)義務,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被答辯人提交證據(jù)9,即李艷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答辯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依據(jù)。
1、該《情況說明》落款買方蓋章處的單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環(huán)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島市博恩貿(mào)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關聯(lián)性,二者為各自獨立的主體,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
2、為說明相關事實,我們做以下幾個假設: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我們理解此份說明是一份保證責任,是向買方保證賣方應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義務,就此一點已與《煤炭買賣合同》向賣方保證買方支付預付款的抵押擔保義務相矛盾,包括兩方面的矛盾,即抵押與保證的矛盾,向買方保證與原合同向賣方抵押擔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況說明是不能證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根據(jù)此份說明,答辯人也已過了保證期間,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主張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答辯人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
4、假定該《情況說明》真實存在并是向被答辯人出具的,答辯人李艷某無論是依據(jù)《煤炭買賣合同》,或是依據(jù)這份所謂的《情況說明》,答辯人的擔保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履行而進行的擔保,而不是就買賣雙方終止履行合同承擔任何擔保義務。
以上幾點均是為了充分說明和論證本案中關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問題而進行的假設。事實是上述《情況說明》與本案沒有關系,買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辯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實的情況是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達成了終止協(xié)議,并且沒有通知答辯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據(jù)此答辯人無論是否負有抵押或保證的義務,也因被答辯人買賣雙方合同的終止而消滅,答辯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案中被答辯人與云通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過程中,由于被答辯人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煤炭質量為理由少付貨款,導致第一被告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買賣合同的過錯方在于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就抵押而言,答辯人在本案中抵押擔保責任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并且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從保證的角度論證,買賣合同的雙方已終止履行合同,并達成一致,且沒有通知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答辯人履行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懇請合議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五
答辯人:
被答辯人: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11年始經(jīng)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jīng)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寫明答辯的事實、理由、依據(jù)等內容)。
附:有關證據(jù)______份;
本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陳述自己意見和事實的法律文書。
第一,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對申訴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fā)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訴人提出答辯書。
第二,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
第三,被訴人應當針對申訴書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并同時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以及有關證據(jù)進行反駁,以此說明申訴人的主張沒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辯是被訴人的一項權利,即是說,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棄,這完全由被申訴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干預。在答辯方式上也可以選擇,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面答辯,可以在仲裁準備階段答辯,也可以在仲裁中進行答辯。答辯人如果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七
申請事項:
撤銷對被告_________________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貴院審理原告唐被告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劉當時是職務行為,清償欠款義務應由被告恒星公司承擔,現(xiàn)申請撤銷對被告的起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八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林永疇訴答辯人黃香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
(一)對事實部分答辯:首先,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證明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jù):收據(jù)中的黃香珍簽名非黃香珍本人所簽,該份證據(jù)無效,因此,可證明黃香珍并沒有授權陳意澤去經(jīng)營,黃香珍未參與到被答辯人林永疇及被告陳意澤之間的交易中。其次,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將溫州鞋市場第456東號(計半間)的攤位轉租給乙方即陳意澤經(jīng)營。并且根據(jù)《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可證明,雙方簽的只能是店面租賃合同;并且根據(jù)收據(jù)簽字非黃香珍本人所簽以及租賃協(xié)議的第三款中相關規(guī)定,得知答辯人黃香珍只是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在經(jīng)營、銷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賃方陳意澤自主管理的,進一步證明了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是財產(chǎn)租賃合同而不是經(jīng)營權的轉租,即出租人黃香珍將攤位使用、收益權交給承租人陳意澤使用收益,陳意澤支付租金給黃香珍,陳意澤以自己的名義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所以被告陳意澤在生產(chǎn)過程中產(chǎn)生的有關債權、債務應由被告陳意澤自行承擔,被告黃香珍不承擔給付義務。
(二)對適用法律部分答辯:被答辯人林永疇在起訴狀中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币约啊逗贤ā返?0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眮硪蟠疝q人黃香珍承擔連帶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責任。
而此案中,根據(jù)《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jīng)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jù)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xiàn)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1.租賃協(xié)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jù)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答辯人: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九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jù)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xiàn)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jù),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lián)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jīng)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chǎn)生的,現(xiàn)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原告浙江省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xx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xx)東xxx初字第xxx號〕,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請求答辯人xxx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支持,請法院予以駁回。
一、在對賬單上單位簽章的即非答辯人也非xxx有限公司,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進行對賬確認,更不能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未付,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供的對賬單顯示,在單位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長方形的印章,該印章與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的圓形印章明顯不符,在雙方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答辯人使用的印章一直都是圓形的,從未啟用過方形的印章,該印章屬于非法、無效的印章。
另外在客戶簽字一欄處系空白,無兩答辯人的簽字確認,這與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雙方在簽名落款處中同時蓋印章及簽名后生效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也與備注欄中第三點需簽字蓋章的要求明顯不符。
除此外對賬單中其他的內容均系被答辯人單方制作,如果僅僅依據(jù)一枚非法、無效的印章就認定答辯人拖欠貨款顯然缺乏事實依據(jù)。
退一步而言,即使該印章系被答辯人提供的,該印章也僅僅是應被答辯人業(yè)務代表要求,應付財務交差使用,不屬于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表明答辯人認同拖欠被答辯人貨款,因此答辯人并不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貨款556260元與雙方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不符,與事實不符。
依據(jù)雙方簽訂的(20xx年度)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答辯人應先打款后發(fā)貨,第五條第三款約定20xx年的鋪貨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因此,被答辯人在答辯人未付款的情況下不可能向答辯人先發(fā)貨,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因鋪貨拖欠的的金額也不允許超過20萬元,而答辯人已按被答辯人業(yè)務代表要求通過交通銀行匯付到指定銀行賬戶20萬元,雙方實際上已錢貨兩清。
而被答辯人因業(yè)務代表變動導致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對于業(yè)務代表離職未結清的款項也一概算作做被答辯人拖欠的貨款。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如要達到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的目的不能僅僅依據(jù)一份由其單方制作并提交的沒有答辯人簽字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對賬單,還應依據(jù)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第五條的約定進一步提供產(chǎn)品訂貨單、送貨單等憑證作為拖欠貨款的充分證據(jù)。
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無法證明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
三、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只能要求答辯人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
合同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這就是合同相對性。
本案中20xx年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抬頭乙方為:福州xxx,落款處為答辯人簽名加蓋xxx,20xx年的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中抬頭乙方為xxx,落款處為xxx簽名,加蓋福州xxx的印章。
可以看出兩份合同主體應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jīng)營的的福州xxx,xxx系被答辯人的授權代表,不應成為合同主體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清償貨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三月二十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江蘇xx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
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jù)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
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jù),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jīng)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xiàn)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
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jīng)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
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20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20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jīng)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x4+1x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jīng)分別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
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濟南xx設備廠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二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白銀才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從答辯人所舉的證據(jù):房屋拆遷協(xié)議書、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均能夠證明答辯人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白春雨,再審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產(chǎn)權證的為房屋所有權證明,并且,對于答辯人所興趣的國家機關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證明力高于一身的證據(jù)的證明力。能夠證明爭議房屋所有權人為白春雨而非再審申請人,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白春雷只是代理白春雨與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理行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不影響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白春雨并沒有主張白春雷的代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主張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并且,白春雷、白春雨及白銀才系為同一家庭組成人員,白春雷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靚代理,答辯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應的處分權。
1、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于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具有繼承權,即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房子是申請人與妻子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請人與其妻子共同的子女白春雨、白春雷對本案爭議房屋具有繼承權。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本案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對爭議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利。
2、處分爭議房產(chǎn)時被申請人白春雷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經(jīng)其姐姐白春雨同意及處分自己具有所有權的行為為有效的行為。
3、本案申請人主張權利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被告白春雷于都003年與答辯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至起訴時已長達七年之久而申請人在這003年已經(jīng)知道白春雷、白春雨將爭議房屋出場給答辯人的事實,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從知道之日起超過兩年沒有主張權利的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4、答辯人購買爭議房屋時是與白春雨、白春雷共同協(xié)商后達成的協(xié)議,當時是白春雨將有關爭議房屋的所有手續(xù)交給答辯人的,當時是白春雷、白春雨共同搬家的。
5、答辯人購買房屋的行為為善意取得,答辯人在與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易時并不知白春雷未滿十八周歲及所售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實,有中間人王樹才為證。合同簽訂后冷門人交付了合同價款,被申請人白春雷、白春雨交付了房屋,雙方房屋買賣行為已經(jīng)完成。答辯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辯人已經(jīng)善意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對于申請人的損失其可向共有人白春雷、白春雨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維護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2月16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三
答辯人:河南**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qū)**路7號。
法定代表人:尹**,電話:03**6325****答辯人為與河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答辯如下:一、上訴人所謂的“新證據(jù)”是根本不存在的,且即使存在也不是二審中的“新證據(jù)”,法庭不能組織質證。
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該證據(jù)由其掌握,其在一審早就向法庭提交了,即使一時沒有找到,上訴人也會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或申請法院調取,但一審中并沒有這些情況。
因此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是根本不存在的,“新證據(jù)”本身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并且,即使有所謂該證據(jù),上訴人對知道有這一證據(jù)肯定是明知的,那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二審中的“新證據(jù)”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jù)。
上訴人的證據(jù)顯然不是二審的“新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jù)不是新的證據(jù)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對上訴人所謂“新證據(jù)”法庭不能組織質證,更不能采納。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法院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上訴人在20**年11月29日以后才將20**-7-30-01號合同的剩余的貨款付清,超過了雙方20**年11月7日約定的付款時間,交貨條件不成就,答辯人有權利不予交貨,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此致**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河南**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20**年5月5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黃,聯(lián)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五
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xié)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平等處分權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xié)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
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
答辯人當時因經(jīng)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
答辯人產(chǎn)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xié)議。
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xié)議,將房屋兩證“產(chǎn)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
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xiàn)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xié)議。
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xié)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xié)作。
本協(xié)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xiàn)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
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xié)議無效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xié)議。
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
難怪協(xié)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xié)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
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jù)證明該買賣協(xié)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根據(jù)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xié)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chǎn)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chǎn)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fā)生改變,《房屋買賣協(xié)議》沒有產(chǎn)生法律效力,協(xié)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xié)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xié)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六
范文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F(xiàn)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jù)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根據(jù)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范文二:
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縣東新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聯(lián)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南昌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七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jù)事實及相關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xiàn)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jù),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lián)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fā)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jīng)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lián)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chǎn)生的,現(xiàn)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八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現(xiàn)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jù)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jù)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十九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chǎn)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北景钢?,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yè)經(jīng)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guī)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xxxx)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鐘xx訴答辯人一案,答辯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是偽造的,答辯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貴院應當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一、多天送貨出現(xiàn)在一張送貨單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來看,賣方向買方送貨,應該是每天一張或者多張送貨單,買方收到貨后,再在送貨單上對貨物進行簽收確認,不可能會出現(xiàn)多天送貨出現(xiàn)在一張送貨單上的情況。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貨單,都是多天送貨情況出現(xiàn)在一張單上面,而且答辯人方的收貨人確認收貨,簽名都是一簽到底,而不是按天數(shù)簽收的,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顯然是偽造的。
二、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答辯人公司并沒有名字中帶有“渝”字的員工。
一時間寫的,而這顯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習慣??梢?,收貨人簽名是偽造的。
三、送貨單上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
所有的送貨單上都沒有具體的送貨日期,這再次證明送貨單是偽造的。此外,由于無法確定準確的送貨日期,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訴訟請求沒有超出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送貨單上沒有標明大寫的貨款金額。
每一張送貨單上都沒有大寫的合計貨款金額,只有小寫的貨款金額,這顯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辯人送貨,一定要在送貨單上寫上大寫的貨款金額,以防止雙方對貨款數(shù)額發(fā)生爭議,而且,原告以往給答辯人送貨的送貨單上都標注有貨款的大寫金額,這完全可以證明送貨單是偽造出來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以往原被告雙方交易的送貨單完全不同原告與答辯人曾經(jīng)有過交易,原告將送貨內容寫在收據(jù)上,寫清楚貨款金額,標明大寫貨款金額,再經(jīng)答辯人公司曾守源簽名確認,然后拿著收據(jù)向答辯人要求支付貨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貨單與真實的送貨單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見,原告提交的送貨單是不真實的。
原告妻子劉xx在答辯人公司工作多年,擔任會計和出納職務,并掌管公司的公章,這使得原告完全具備偽造送貨單的便利條件。而且,劉xx在原告向法院起訴前即向答辯人公司辭職,答辯人多次打電話給她,要她過來辦理財務移交手續(xù),她也一直不敢過來辦理,由此可見她虛怯的心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鐘xx提交的送貨單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劉xx偽造的,是不真實的送貨單,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還答辯人以公道。
答辯人:
日期:
買賣合同仲裁答辯書篇二十二
答辯人(一審原告):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
因被答辯人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了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作如下答辯:
1、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事實非常清楚。
按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辯人才向被答辯人發(fā)貨,即交易采取現(xiàn)款現(xiàn)貨。被答辯人訴稱,根據(jù)約定,如果貨款沒付清的話,答辯人也不可能發(fā)貨。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這種說辭是對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的曲解,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先發(fā)貨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辯人的請求,答辯人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辯人的請求先行發(fā)貨,這種交易方式對被答辯人并無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習慣。但被答辯人將答辯人的這種信任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再者,被答辯人本應當對其已付款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并未拖欠答辯人貨款的主張無法成立。
3、被答辯人訴稱欠款已過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
(1)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fā)出的最晚一批貨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間,被答辯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過答辯人發(fā)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據(jù)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20xx年7月22日開始中斷重新計算,此時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xx年7月24日,該時間完全在答辯人享有的2年追訴時效之內,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并未過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催款函的效力問題。
由于答辯人是用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辯人不僅保存有催款函復印件、郵件詳情單,也有從郵政xx上打印出來的簽收記錄。答辯人這種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確。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