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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匯總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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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非常重要,能夠有效規(guī)范雙方的行為和責任。在簽署合同前,我們需要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全面審查,并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一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物權法》(20xx年版)。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xx]44號】。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四、《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20xx年版)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jīng)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三)》。
            未經(jīng)登記的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化時,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jù)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在保護承租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保護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兩者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國由于二戰(zhàn)后居住房屋緊張,為保護居住人的利益而創(chuàng)設了“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以后一些國家也將“買賣不破租賃”作為自己的法律,我國就是如此。應該說,租賃合同由于其準物權的特性,“買賣不破租賃”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礎。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當初的立法理由已經(jīng)日漸弱化,特別是大量商業(yè)租賃的存在與當初保護居民居住權的立法意圖不相一致。在保護承租人利益的同時,如何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未經(jīng)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guī)定,使我們得以將兩者利益予以平衡。當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
            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導致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二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解除。
            勞動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_______乙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甲_____(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jīng)協(xié)商,雙方同意根據(jù)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自愿支付乙方經(jīng)濟補償金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
            _按月支付每月1000元,直至支付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公司按規(guī)定依法為乙方繼續(xù)繳納三金,其中員工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按月支付的1000元補償金中代為繳納。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資、補貼或獎金等,乙方也不再履行勞動義務。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xiàn)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jīng)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jù)相關勞動法規(guī)和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xù);。
            5.乙方應當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x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jīng)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經(jīng)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jīng)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jīng)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三
            第二十三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六十日以內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xié)調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四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zhí)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用人單位單方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五
            第八條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三)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
            (五)職工教育和培訓;。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七)企業(yè)經(jīng)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五年。
            第九條用人單位職工一方或用人單位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接到書面要求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xié)商。
            第十條參加平等協(xié)商的雙方代表人數(shù)對等,職工人數(shù)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職工人數(shù)10人以下的用人單位每方代表人數(shù)根據(jù)情況自行確定。雙方應當各確定一名記錄員,負責協(xié)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法定代表人、用人單位工會主席分別擔任用人單位方和職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雙方自行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yè)(系統(tǒng))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選舉)職工一方協(xié)商代表,其首席代表從協(xié)商代表中推選產生。雙方在平等協(xié)商中均可聘請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協(xié)商代表產生以后,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xié)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協(xié)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第十二條協(xié)商代表具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協(xié)商要求并對協(xié)商內容和程序提出意見;。
            (二)參加集體協(xié)商全過程;。
            (三)參與起草集體合同文件;。
            (四)接受委托,代表本方簽訂集體合同或單項協(xié)議。
            第十三條協(xié)商代表具有下列義務:
            (一)真實反映本方的意愿,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對方意見和要求,根據(jù)對方要求,提供集體協(xié)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員的質詢;。
            (四)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協(xié)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xié)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職工方協(xié)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嚴重過失、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經(jīng)平等協(xié)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職工)出席,表決需經(jīng)到會的全體職工代表(職工)過半數(shù)同意方獲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由用人單位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并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yè)(系統(tǒng))工會備案。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平等協(xié)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一致。
            審核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yè)(系統(tǒng))工會的意見;審核不合格的,將異議以書面形式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就異議條款另行協(xié)商后,重新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雙方首席代表每半年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六
            第二十條集體合同在有效期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撤銷、解散、改制、破產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xiàn)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jù),雙方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協(xié)商。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地方工會備案,并書面通知所有職工。
            第二十二條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有一方提出續(xù)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xié)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七
            勞動合同中解除和終止常常是比較容易讓人混淆的名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消滅勞動關系的兩種方式,雖然兩者皆具有使勞動法律關系消來的法律效果,但是兩者是有本質性區(qū)別的,各自包括了不同的情形。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八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屬于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zhèn)私房租賃。由于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這里所講的主要是城鎮(zhèn)私房租賃。
            (l)關于城鎮(zhèn)私房租賃合同的訂立。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zhèn)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shù)椒康禺a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單位擠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于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jīng)縣以上人民x府批準,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2)關于城鎮(zhèn)私房租賃的租金。當事人應當根據(jù)房屋所在地人民x府規(guī)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xié)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shù)貨]有規(guī)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shù)貙嶋H水平協(xié)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3)關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jù)(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4)關于房屋的修繕義務。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5)關于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九
            為正確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租賃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保管的義務源自于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權,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財產在承租人手中,才產生了保管的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tài)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何為妥善保管,在國外的法律中叫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謹注意”。通俗地說,就是要把該租賃物當成自己的財產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幾個內容:
            1、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
            如租的是機器設備,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里,而不應露天擺放。租賃物是電腦的,在使用后關掉電源開關等等。
            2、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
            3、通知和協(xié)助。
            當租賃物出現(xiàn)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有時租賃物發(fā)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承租人如果違反該項義務,沒有對租賃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的行為造成的租賃物的損壞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因為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是經(jīng)承租人許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的規(guī)定。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占有租賃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此種義務是基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產生的。從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賃物的所權人,沒有必要維持租賃物良好狀態(tài)的義務,但是為了維護真正的所有權人的利益,必須規(guī)定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承租人在使用完畢后,最終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返還時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物在使用前的狀態(tài)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賃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充分使用。
            本條中的“妥善保管”應該理解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賃物。所謂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財物一樣保管出租人的租賃物。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應當保持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除了包括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之外,還有以下的從屬義務:
            1、通知義務。當租賃物出現(xiàn)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承租人的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包括:
            (1)必須出現(xiàn)了應為通知的事項。例如,租賃物出現(xiàn)了需要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等。
            (2)出租人不知道該事項。如果出租人事實上已經(jīng)知道該事項則出租人沒有必要維持該事項。
            有時租賃物發(fā)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行墊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絕不能因為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就對租賃物坐視不管,這樣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租人進行賠償。
            使用租賃物的人包括共用人和次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2、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定責任,它是指出賣人就出賣的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租賃合同同買賣合同一樣都是一種有償合同,其合同標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要求也同樣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于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承租人租賃財產是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擔保,即出租人應保證租賃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例如,電腦能夠正常地設定程序、進行文字編輯和處理以及上網(wǎng)使用;電冰箱能夠正常地制冷起到儲藏作用等等。一般來講,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合同履行的兩個階段都有要求:
            一是在租賃物交付時保證交付的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有品質完整的使用價值,使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
            二是在租賃期間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在租賃期間如果租賃物本身出現(xiàn)問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時,出租人應對其進行及時地維修,以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時予以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的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的請求權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是在承租人已盡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種權利。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不可抗力的條件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由于發(fā)生洪水,大水沖進房屋,使屋內的墻皮脫落,這種損壞是承租人難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事由,因此,在出現(xiàn)不可抗力時,租賃物毀損、滅失了,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被一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汽車撞壞,經(jīng)過認定承租人本人無過錯,汽車的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現(xiàn)屋頂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但出租人遲遲不予維修,最后導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沒有對房屋進行及時的維修。上述前兩種情況,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既不可歸責于承租人,也不可歸責于出租人,而出現(xiàn)了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則,對物的風險責任是以誰享有所有權為標準的,即所有權人承擔對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本法在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交付后轉移至買受人的一般原則。在租賃合同中,多數(shù)情況下,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賃物的人,當發(fā)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的情況,租賃物毀損、滅失了,這個風險責任應當由出租人來承擔。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本法分則或者其他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
            技術合同要交的稅有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等。簽訂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含中介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技術合同應于簽訂時貼花完稅。技術合同按其類型,按照下列計稅依據(jù)和稅目稅率貼花完稅:
            1、技術開發(fā)合同:就合同所載報酬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不作為計稅依據(jù)。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2、技術轉讓合同:專利申請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據(jù),屬于“產權轉移書據(jù)”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3、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屬于“技術合同”稅目,按合同成交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lián)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huán)節(jié)多,履行期限、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yè)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xiàn)形式等。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范性規(guī)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xiàn)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xié)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fā)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fā)明、發(fā)現(xiàn)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于后續(xù)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shù)、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yè)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xiàn)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xiàn)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一
            今年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了三部委《關于禁止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guī)定》,通過狠抓宣傳教育,廣泛營造氛圍,開展制度建設,依法規(guī)范管理,加強專項整治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F(xiàn)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取得的成績:
            (一)、加強了宣傳教育工作。2005年春節(jié)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務工人員回家團聚的有利時機,在各鄉(xiāng)鎮(zhèn)(街辦)大力宣傳了三部委的《規(guī)定》,而且還有針對性地對已辦理了《一胎生育證》和《再生一胎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婦重點的進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條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內容的宣傳教育,通過宣傳教育活動廣大育齡人群進一步地認清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給國家和中華民族帶來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覺悟,增強了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2005年實施性別比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市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職責,制定了各項規(guī)章制度:衛(wèi)生部門建立了嬰兒出生和死亡通報制度;醫(yī)院建立了《分娩手術登記》月報制度;醫(yī)療保健機構和計生服務站、所建立了《人工終止16周以上妊娠手術登記》報告制度及施術前查驗計生部門證明制度;醫(yī)療保健和計生服務機構對全市配備的72臺b超進行了登記,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此篇范文為大/秘/書/網(wǎng)作者嘔心嚦血之作()-未經(jīng)過本網(wǎng)網(wǎng)站同意轉載此文均為抄襲后果自負];藥監(jiān)部門責成藥品批發(fā)企業(yè)建立了《終止妊娠藥品銷售流向表》并按月報主管局和計生委;公安部門建立了《出生人口戶籍登記表》及情況通報制度;民政部門建立了《新婚登記表》并通報計生部門制度。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進一步掌握了廣大育齡人群的情況,為開展性別比的專項整治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三)、依法進行了規(guī)范化管理。近半年來,我市把各單位、各部門制定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對各單位、各部門報上來的報表進行了檢查、評比;對缺報、漏報、錯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了通報批評;對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質量高的單位進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擊的力度。年初,我市對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案件進行了查處。對涉案的2名公職人員經(jīng)濟上分別處罰了10000元人民幣,行政上已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對涉案的7對育齡夫婦進行了經(jīng)濟處罰,對其中5對已領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證》的夫婦按《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作出了“不再為其安排生育指標”的處理。
            二、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農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進生育文化在短時期內難于接受,少數(shù)育齡人群還存在“重男輕女”的舊思想。我市“專項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實施和打擊力度的加大,使少數(shù)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婦無機可乘。然而,他們?yōu)榱诉_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懷孕后跑到廣東等地的個體診所進行“鑒定”,這給我市的“專項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難,造成了負面影響。
            (二)、對“進行了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涉案人員的處理沒有嚴勵的法律條文,對此類已經(jīng)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的處理都停留在經(jīng)濟處罰上,行政上的處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職。這是這類案件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關愛女孩的'措施不夠有力,農村生女戶的養(yǎng)老問題還十分突出。這是農村育齡夫婦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宣傳黨和政府的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先進的婚姻生育觀念,轉變廣大育齡人群的世界觀,使他們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的思想,做到自覺的遵守《生育法》和《條例》,實行計劃生育。
            (二)、進一步加大“專項整治”的力度,要不斷地建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建立實施這些制度的督查機制,按照部門責任制,各行其職,各負其職,嚴格把好“性別比專項整治”的每一個關口。
            (三)、進一步加大打擊的力度,要認真排查每一例“人工終止16周以上妊娠手術”的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查處。對違犯規(guī)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公職人員要從重從快嚴肅處理。
            (四)、進一步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讓二女戶和獨生子女家庭真正得到實惠,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二
            第一條:根據(jù)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xù)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xù);。
            (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x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1、交接程序及內容:
            (1)乙方已經(jīng)受理的業(yè)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三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部分發(fā)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fā)給經(jīng)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2.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按上述標準發(fā)給經(jīng)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標準發(fā)放經(jīng)濟補償金,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xù),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甲方:
            乙方:(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xiàn)由方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二、方支付方經(jīng)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
            四、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四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并依據(jù)協(xié)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xié)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jù)工作年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jīng)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五
            委托。
            合同。
            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終止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歡迎參考閱讀!
            合同法第411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終止,但另有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就情形加以約定。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jīng)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xù)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yè)的,則該當事人破產。
            已破產的企業(yè)因其信用喪失,無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但本法并非強行性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本條(第四百一十一條)的效力。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BR>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逗贤ā返谒陌僖皇粭l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边@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另有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
            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guī)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BR>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六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訂立抵押前抵押財產已經(jīng)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jīng)登記的抵押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施行)第119條第2款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4、《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BR>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BR>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的繼續(xù)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物權及其他優(yōu)先受償權的實現(xiàn)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BR>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1號)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法釋[20xx]16號)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yōu)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yōu)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yōu)先購買權人經(jīng)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BR>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律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jīng)辦理登記手。
            解除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7月17日就甲方所有的昌平區(qū)流星花園三區(qū)39號樓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方承租該房屋用于房地產經(jīng)紀業(yè)務,租期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現(xiàn)乙方由于經(jīng)營政策調整,無法繼續(xù)承租該房屋,經(jīng)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確認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已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三、乙方同意,最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
            四、甲方同意乙方最遲于乙方須在搬離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注冊于該房屋地址的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
            五、甲方同意如果自20xx年3月1日起一個月內,乙方能找到或甲方自行找到第三方新的承租人并與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則甲方退還乙方10000元履約保證金及剩余的房租。
            六、如在20xx年3月1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未能尋找到新的承租人,則甲方不退乙方履約保證金及其他任何費用,雙方別無其他爭議,不再相互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七、本協(xié)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及掃描件有效。
            八、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