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歌是語文學習中重要的一部分,可以幫助我們感受文字的美。寫總結時要注意語氣平和穩(wěn)定,不要過于情緒化和主觀化。歡迎大家參考以下總結范文,為自己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借鑒。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一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jù)。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jù)。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guī)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xiàn)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二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現(xiàn)在____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請辦理《居住證》。我保證不做違法犯罪的事,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
申請人(簽名及捺印):_______________。
(一)個人申辦流程。
申請人到現(xiàn)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個人以從業(yè)提出申請的,仍需用人單位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未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的,發(fā)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二)用人單位集中申辦流程。
1、用人單位憑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商注冊號到所轄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業(yè)務窗口或公安機關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網上立戶,領取系統(tǒng)用戶名和密碼,同時領取或從居住證網站下載《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空白表)。
2、分發(fā)表格,指導員工如實填寫,并要求員工在表格背面粘貼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數(shù)碼照相回執(zhí),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還需粘貼計生報告單。收回《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校對相關信息后在相片處加蓋騎縫公章。
在深圳市轄區(qū)內就業(yè)但居住在深圳市轄區(qū)以外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為其申辦深圳市居住證。該員工的居住地址及編碼,采用該員工在深圳市的辦公地址及編碼。
3、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就業(yè)登記網上申報系統(tǒng),按要求如實錄入申請人信息。
4、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在系統(tǒng)的'居住證辦理模塊中通過系統(tǒng)提供的查詢功能列出要申報居住證的人員并提交,同時打印辦證清單。
5、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到所轄地居住證受理點遞交清單及申請表格等相關資料,統(tǒng)一繳納辦證費用。受理點受理后打印辦證回執(zhí)。
6、用人單位按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zhí)到原受理點領取居住證。
(三)全日制辦學機構集中申辦流程。
1、全日制辦學機構經辦人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所轄地受理點填表開戶,領取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tǒng)的用戶名和密碼。(全日制辦學機構的就業(yè)人員按用人單位集中申辦方式辦理)。
2、到所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或從居住證網站下載《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空白表),分發(fā)并指導學生按要求填表,同時在表格背面粘貼相關材料(不能獨立完成填表的學生可由家長或老師代填,代填人須在監(jiān)護人或被委托人處簽名),收回《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
3、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tǒng),錄入信息并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打印辦證人員名單。
4、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遞交《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及辦證人員名單,按辦證人數(shù)統(tǒng)一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按預約日期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四)遺失補辦、損壞換證流程。
到現(xiàn)居住地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補辦/換領/變更更正信息申請表》、申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按預約日期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三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是______(單位性質,有限公司/外商獨資/事業(yè)單位/分支機構/辦事處等),地址位于_________,于_________(時間)成立。主要經營業(yè)務是________________(說明基本情況,主營業(yè)務,優(yōu)秀業(yè)績,上一年度經營納稅情況)。
___員工,男/女,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擔任職務),工作主要業(yè)績有______________,在工作中表現(xiàn)_______________。
目前___員工是我公司____________(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等),為方便其在北京工作現(xiàn)特申請為其理工作居住證,妥否請批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四
______社保辦:
茲有我單位員工: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因不是濟南戶口,根據(jù)濟南限購房政策,在濟買房需出具職工在濟繳納社保滿一年以上的社保證明。
單位全稱(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五
xxx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本單位人事專員________同志等壹人前來你處辦理:
同志的《xx市居住證》個人網上登錄密碼重置(新辦、續(xù)辦),請接洽。
此致
敬禮
此處請張貼單位人事專員身份證復印件,人事專員須為單位網上聯(lián)系人。
單位名稱:
(公章)(有效期叁天)。
20xx年x月x日。
延伸閱讀:
如何辦理居住證。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xiàn)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jù)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注意:因個人實際情況不同,具體需要什么材料,請到社區(qū)事務受理中心當面咨詢?yōu)闇剩?BR> ————不一定需要房產證的,因為有些人是租的公有租賃房,本來就沒有產證,所以你要去當面咨詢就是這個道理。
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申請表中須粘貼“大1寸”彩照實際尺寸為1寸半,此類型照片為證件專用照。此申請表中所貼的“大1寸”彩照可以與數(shù)碼回執(zhí)不是同一張相片,而且底色也沒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數(shù)碼照相回執(zhí)(申請人到開通網上認證的照相館拍攝數(shù)碼照相并取得照相回執(zhí))。注:居住證的相片與身份證和暫住證相片不同:因為要上傳到公安部門的網站,所以辦理居住證一定要照居住證的相片,費用20元(共9張)。
按規(guī)定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之一:
(1)以從業(yè)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yè)登記網上申報系統(tǒng),網上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6)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xiàn)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報告單》。
(7)市政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六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我公司工作人員xxx(身份證號:xxx)前往貴單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項目的相關事宜,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謝!
上海x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我公司工作人員孟兆富前往貴單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項目的相關事宜,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謝!
上海銳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
2、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4、持證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證人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
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
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機構派遣的,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xié)議、派遣崗位協(xié)議);
7、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
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積分材料(對應積分指標,申請人可自愿提供):
(1)用人單位所聘崗位與專業(yè)、工種需相符;
(2)需要注冊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需注冊并在有效注冊期內;
(3)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
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4)國家級技能鑒定機構頒發(fā)的行業(yè)特有的技能類職業(yè)資格證書,相關國。
有大企業(yè)提供的,予以認可;其他單位提供的,需提請設在本市的鑒定機構予以。
驗證。
(5)通過考試取得的職稱或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應提供《資格考試。
合格人員登記表》;通過評審取得的職稱資格,應有評審表(無需提供,但檔案。
中應有相關材料)。
3、最近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5、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積分所需材料:
(1)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yè)的驗資報告;(2)工商檔案機讀材料;
(3)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
(4)用人單位出具的最近連續(xù)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名單(須連續(xù)在本市。
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6、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
彰獎勵證書(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
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三、
持證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2、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父母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且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
明;符合其他計劃生育政策的出具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
6、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還需提供就讀。
證明和學籍證明。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七
我叫:________,性別: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xiàn)暫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現(xiàn)在____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請辦理《居住證》。我保證不做違法犯罪的事,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八
1、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第二批申報于207月1日0時起開始,至年10月31日24:00結束,請經辦人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預約辦理。
3、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口計生委下半年辦理要件有較大調整,詳情請參閱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辦理指南中的市國土房管局申報指南、市人口計生委申報指南。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jù)《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fā)〔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guī)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yè)技術、職業(yè)技能水平、職業(yè)(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衛(wèi)生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審批辦負責根據(jù)全市積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qū)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qū)縣設立積分受理點;開發(fā)居住證積分管理聯(lián)辦系統(tǒng)(以下簡稱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實現(xiàn)積分數(shù)據(jù)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tǒng)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qū)、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人發(fā)明專利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jù)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并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第五條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并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完成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后,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錄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xù)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第八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jù)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yè)證書;。
(三)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xù)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xiàn)役登記表;。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yǎng)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yǎng)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zhèn)€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先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口接受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的審核。公安部門窗口應當即時將審核信息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傳送至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
第十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核對經辦人員、積分申請人、所在單位等基本信息,并結合公安部門傳送的審核信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完成受理申請后,將電子信息分支流轉至相關部門服務窗口進行審核打分。
用人單位應當即時將有關材料分送至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shù),同時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比對審核無異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備查;對因審核需要確需留存原件的,應當向經辦人出具相應文書并明確退回時間。
第十三條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應于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進行審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時上傳。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后,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對各部門的審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五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將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并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積分公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于公布期內提出復核申請。
用人單位可以統(tǒng)一查閱本單位積分申請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六條市人力社保局根據(jù)市發(fā)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積分落戶手續(xù)。
第三章特別規(guī)定。
第十八條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
第十九條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guī)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第二十條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yè)技能等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xiàn)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直接申報。
第二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不接受積分中介服務,對經辦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況應當進行嚴格核查。
第二十五條對于申請積分人數(shù)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shù)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第二十六條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xù)后,應當依法繼續(xù)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xié)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yè)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各區(qū)(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一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qū)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我們看看北京居住證積分細則。
(一)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xù)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yè)并連續(xù)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xù)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wěn)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guī)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xù)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xù)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xù)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xù)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xù)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xù)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qū)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qū)(東城區(qū)、西城區(qū)、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qū)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yè)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qū)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qū)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及眾創(chuàng)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投資或就業(yè),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yè)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及眾創(chuàng)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yè)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yè),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yè)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xù)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yè)的出資人,根據(jù)企業(yè)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yè)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
合同。
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jù)。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jù)。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guī)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xiàn)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三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四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guī)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一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jù)。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jù)。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guī)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xiàn)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二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現(xiàn)在____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請辦理《居住證》。我保證不做違法犯罪的事,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
申請人(簽名及捺印):_______________。
(一)個人申辦流程。
申請人到現(xiàn)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在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個人以從業(yè)提出申請的,仍需用人單位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未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的,發(fā)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二)用人單位集中申辦流程。
1、用人單位憑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商注冊號到所轄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業(yè)務窗口或公安機關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網上立戶,領取系統(tǒng)用戶名和密碼,同時領取或從居住證網站下載《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空白表)。
2、分發(fā)表格,指導員工如實填寫,并要求員工在表格背面粘貼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數(shù)碼照相回執(zhí),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還需粘貼計生報告單。收回《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并校對相關信息后在相片處加蓋騎縫公章。
在深圳市轄區(qū)內就業(yè)但居住在深圳市轄區(qū)以外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為其申辦深圳市居住證。該員工的居住地址及編碼,采用該員工在深圳市的辦公地址及編碼。
3、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就業(yè)登記網上申報系統(tǒng),按要求如實錄入申請人信息。
4、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在系統(tǒng)的'居住證辦理模塊中通過系統(tǒng)提供的查詢功能列出要申報居住證的人員并提交,同時打印辦證清單。
5、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到所轄地居住證受理點遞交清單及申請表格等相關資料,統(tǒng)一繳納辦證費用。受理點受理后打印辦證回執(zhí)。
6、用人單位按預約日期或之后憑回執(zhí)到原受理點領取居住證。
(三)全日制辦學機構集中申辦流程。
1、全日制辦學機構經辦人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所轄地受理點填表開戶,領取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tǒng)的用戶名和密碼。(全日制辦學機構的就業(yè)人員按用人單位集中申辦方式辦理)。
2、到所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或從居住證網站下載《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空白表),分發(fā)并指導學生按要求填表,同時在表格背面粘貼相關材料(不能獨立完成填表的學生可由家長或老師代填,代填人須在監(jiān)護人或被委托人處簽名),收回《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
3、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tǒng),錄入信息并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打印辦證人員名單。
4、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遞交《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及辦證人員名單,按辦證人數(shù)統(tǒng)一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按預約日期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四)遺失補辦、損壞換證流程。
到現(xiàn)居住地受理點填寫《深圳市居住證補辦/換領/變更更正信息申請表》、申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繳費、取得辦證回執(zhí)、按預約日期憑回執(zhí)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三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是______(單位性質,有限公司/外商獨資/事業(yè)單位/分支機構/辦事處等),地址位于_________,于_________(時間)成立。主要經營業(yè)務是________________(說明基本情況,主營業(yè)務,優(yōu)秀業(yè)績,上一年度經營納稅情況)。
___員工,男/女,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擔任職務),工作主要業(yè)績有______________,在工作中表現(xiàn)_______________。
目前___員工是我公司____________(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等),為方便其在北京工作現(xiàn)特申請為其理工作居住證,妥否請批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四
______社保辦:
茲有我單位員工: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因不是濟南戶口,根據(jù)濟南限購房政策,在濟買房需出具職工在濟繳納社保滿一年以上的社保證明。
單位全稱(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五
xxx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本單位人事專員________同志等壹人前來你處辦理:
同志的《xx市居住證》個人網上登錄密碼重置(新辦、續(xù)辦),請接洽。
此致
敬禮
此處請張貼單位人事專員身份證復印件,人事專員須為單位網上聯(lián)系人。
單位名稱:
(公章)(有效期叁天)。
20xx年x月x日。
延伸閱讀:
如何辦理居住證。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xiàn)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jù)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注意:因個人實際情況不同,具體需要什么材料,請到社區(qū)事務受理中心當面咨詢?yōu)闇剩?BR> ————不一定需要房產證的,因為有些人是租的公有租賃房,本來就沒有產證,所以你要去當面咨詢就是這個道理。
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申請表中須粘貼“大1寸”彩照實際尺寸為1寸半,此類型照片為證件專用照。此申請表中所貼的“大1寸”彩照可以與數(shù)碼回執(zhí)不是同一張相片,而且底色也沒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數(shù)碼照相回執(zhí)(申請人到開通網上認證的照相館拍攝數(shù)碼照相并取得照相回執(zhí))。注:居住證的相片與身份證和暫住證相片不同:因為要上傳到公安部門的網站,所以辦理居住證一定要照居住證的相片,費用20元(共9張)。
按規(guī)定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之一:
(1)以從業(yè)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yè)登記網上申報系統(tǒng),網上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6)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xiàn)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報告單》。
(7)市政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六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我公司工作人員xxx(身份證號:xxx)前往貴單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項目的相關事宜,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謝!
上海x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才服務中心:
茲介紹我公司工作人員孟兆富前往貴單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項目的相關事宜,請給予接洽辦理為謝!
上海銳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
2、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4、持證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證人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
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
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機構派遣的,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xié)議、派遣崗位協(xié)議);
7、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
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積分材料(對應積分指標,申請人可自愿提供):
(1)用人單位所聘崗位與專業(yè)、工種需相符;
(2)需要注冊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需注冊并在有效注冊期內;
(3)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
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4)國家級技能鑒定機構頒發(fā)的行業(yè)特有的技能類職業(yè)資格證書,相關國。
有大企業(yè)提供的,予以認可;其他單位提供的,需提請設在本市的鑒定機構予以。
驗證。
(5)通過考試取得的職稱或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應提供《資格考試。
合格人員登記表》;通過評審取得的職稱資格,應有評審表(無需提供,但檔案。
中應有相關材料)。
3、最近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5、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積分所需材料:
(1)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yè)的驗資報告;(2)工商檔案機讀材料;
(3)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
(4)用人單位出具的最近連續(xù)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名單(須連續(xù)在本市。
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6、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
彰獎勵證書(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
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三、
持證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2、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父母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且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
明;符合其他計劃生育政策的出具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
6、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還需提供就讀。
證明和學籍證明。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七
我叫:________,性別: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xiàn)暫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現(xiàn)在____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___職業(yè),請辦理《居住證》。我保證不做違法犯罪的事,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八
1、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第二批申報于207月1日0時起開始,至年10月31日24:00結束,請經辦人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預約辦理。
3、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口計生委下半年辦理要件有較大調整,詳情請參閱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辦理指南中的市國土房管局申報指南、市人口計生委申報指南。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jù)《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fā)〔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guī)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yè)技術、職業(yè)技能水平、職業(yè)(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衛(wèi)生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審批辦負責根據(jù)全市積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qū)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qū)縣設立積分受理點;開發(fā)居住證積分管理聯(lián)辦系統(tǒng)(以下簡稱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實現(xiàn)積分數(shù)據(jù)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tǒng)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qū)、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人發(fā)明專利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jù)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并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第五條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并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完成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后,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錄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xù)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第八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jù)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yè)證書;。
(三)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xù)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xiàn)役登記表;。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yǎng)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yǎng)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zhèn)€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先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口接受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的審核。公安部門窗口應當即時將審核信息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傳送至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
第十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核對經辦人員、積分申請人、所在單位等基本信息,并結合公安部門傳送的審核信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完成受理申請后,將電子信息分支流轉至相關部門服務窗口進行審核打分。
用人單位應當即時將有關材料分送至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shù),同時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比對審核無異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備查;對因審核需要確需留存原件的,應當向經辦人出具相應文書并明確退回時間。
第十三條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應于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進行審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時上傳。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后,通過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對各部門的審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五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將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并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積分公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于公布期內提出復核申請。
用人單位可以統(tǒng)一查閱本單位積分申請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六條市人力社保局根據(jù)市發(fā)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積分落戶手續(xù)。
第三章特別規(guī)定。
第十八條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
第十九條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guī)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第二十條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yè)技能等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xiàn)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直接申報。
第二十四條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不接受積分中介服務,對經辦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況應當進行嚴格核查。
第二十五條對于申請積分人數(shù)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shù)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第二十六條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xù)后,應當依法繼續(xù)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xié)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yè)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各區(qū)(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一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qū)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我們看看北京居住證積分細則。
(一)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xù)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yè)并連續(xù)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xù)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wěn)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guī)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xù)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xù)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xù)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xù)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xù)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xù)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qū)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qū)(東城區(qū)、西城區(qū)、朝陽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qū)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yè)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qū)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qū)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及眾創(chuàng)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投資或就業(yè),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yè)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及眾創(chuàng)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yè)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yè),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yè)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xù)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yè)的出資人,根據(jù)企業(yè)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yè)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
合同。
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jù)。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jù)。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guī)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xiàn)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三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jù)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居住證積分申請書篇十四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guī)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