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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司章程樣式(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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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lián)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樣式篇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jiān)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guī)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zhí)行董事就任前,原執(zhí)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執(zhí)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lián)巍?BR>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zhèn)鶛嗳?,并?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公司章程樣式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xù)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樣式篇三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貨幣 萬元;實收注冊資本 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五章 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guī)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 發(fā)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任命書
            經研究決定,任命 為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連選 連任。
            股東簽字:
            年 月
            有限公司
            公司的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chuàng)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yè)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yè)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所取得。工業(yè)產權在法律上屬于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在廣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工業(yè)產權,但在狹義上,由于未經法定程序授予,也無獨占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業(yè)產權之外。有時,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而就非專利技術而言的,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guī)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從財產的分類上講,應當劃作有形財產,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對土地所擁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或集體勞動群眾(后者僅限于農村),除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其所有權仍歸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fā)起人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xù),這里的手續(xù)是指過戶手續(xù),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xù)。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有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后,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樣式篇四
            公司章程規(guī)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qū)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fā)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__年新公司章程20__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自主開展各項業(yè)務,不斷提高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yōu)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fā)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fā)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由公司統(tǒng)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fā)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fā)起人發(fā)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fā)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fā)起人認繳公司應發(fā)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fā)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__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chuàng)業(yè)
            。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