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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合同法案例范文(17篇)

        字號:

            一份合同應當明確雙方權益,確保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要寫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確合同的目的和雙方的需求。合同的修訂和補充應當經過雙方的協(xié)商一致,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一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BR>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fā)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比寺牶螅械胶ε?,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fā)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倍≌f:“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fā)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焙髞恚捎趽頂D,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fā)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tài)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BR>     第297條規(guī)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guī)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guī)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guī)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a銀行l(wèi)支行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現發(fā)表如下意見:
            一、借款及擔保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1.被上訴人與晉小梅(化名)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已經依約發(fā)放貸款,晉小梅也已經收到貸款,因此,被上訴人的債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2.被上訴人與蔣中正(化名)簽訂的《商戶聯保補充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蔣中正自愿為晉小梅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F在,被擔保人晉小梅拒不償還到期債務,保證人蔣中正依法、依約均應當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二、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
            上訴人主張:借款人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1.“國有企業(yè)利益”不能等同于“國家利益”
            國有企業(y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主體之一,與一般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國有企業(yè)與一般商事主體面臨同樣的風險與機遇,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國有企業(yè)利益”,等同于“國家利益”。
            退一萬步講,即使本案“陳春”(化名)與晉小梅合謀欺詐被上訴人,也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因“欺詐”,損害國家利益,從而導致合同無效之規(guī)定。
            2.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
            上訴人的基本邏輯是:陳春與晉小梅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上訴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這一推理的最終結果就是:被上訴人的貸款無法收回。
            如果郵政銀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國家利益,那么,上訴人其所主張的結果才是真正損失“國家利益”。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這是“打著紅旗,反紅旗”。
            3.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嚴重后果。
            貸款過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資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認定借款人損害國家利益,并確認合同無效,那么,將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確認無效,從而導致巨額的金融資產無法收回。這必將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后果,乃至國家金融穩(wěn)定。
            三、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1.戶籍信息的查詢應以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查詢?yōu)闇省?BR>    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況且: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也只是說身份證號與姓名“不匹配”,但并沒有直接認定陳春的身份“虛假”。實踐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更新,也會出現外地公安查詢時出現“不匹配”的結果。
            2.“陳春”此人非并虛假。
            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tǒng)中,陳春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詢到相關征信記錄(詳見:陳春《征信報告》)?!瓣惔骸贝巳嗽谀?0月17日還在其它銀行申請過60000元的擔保貸款,并獲得審批通過。因此,陳春此人并非虛構,而是真實存在的人。
            3.被上訴人只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關于儲蓄存單、存折密碼更換手續(xù)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44號】規(guī)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鑒別身份證明真?zhèn)蔚呢熑??!?BR>    《支付結算辦法》【銀發(fā)[]393號】第17條規(guī)定:“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guī)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簽章以及需要效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fā)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委托付款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xù)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7]520號】第3條規(guī)定:“在辦理掛失手續(xù)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件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件真?zhèn)蔚呢熑巍薄?BR>    銀行不是戶籍管理機關,更不是鑒別身份信息的專業(yè)機構,從其職責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對身份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為此,人民銀行在各項規(guī)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復明確銀行對身份信息只負責“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件真?zhèn)蔚呢熑?實質審查)。
            本案中,被上訴人專門查詢了“陳春”的征信報告,其在人民銀行的系統(tǒng)中存在征信記錄,且在查詢當時信用記錄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4.借款人只有晉小梅一人,不包括“陳春”
            雖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簽名處的借款人為“晉小梅”、“陳春”兩人,但是,《個人貸款放款單》證明被上訴人只向晉小梅一人帳戶(賬號:60651280193028)發(fā)放了貸款10萬元。
            被上訴人并沒有向“陳春”發(fā)放任何貸款,與陳春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一審時未將“陳春”列為被告。這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聯保合同》和《借款申請書》也能印證“陳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為借款人晉小梅的“配偶”身份簽字的。
            四、關于經濟犯罪。
            1.晉小梅與陳春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欺詐,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認定兩人已經涉嫌經濟犯罪。公安機關更沒有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因此,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應當中止審理完全缺乏事實依據。
            2.即使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仍然應當繼續(xù)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蓖艘蝗f步講,即使陳春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也仍然應當繼續(xù)審理。
            3.上訴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移送經濟犯罪線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寶檢索系統(tǒng)”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該文件。因此,對該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的真實目的,無非是想無期限地拖延案件審理,以達到其無期限地拖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目的。
            綜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聯保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2.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
            4.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本案不應當中止審理。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杜正武付賢禹。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三
            建設工程法規(guī)是建筑施工專業(yè)一門重要課程,學習掌握相關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對于建筑業(yè)從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依法從事建設活動,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恰當履行應盡義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章知識,應用案例教學法將抽象、枯燥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條款知識、融入生動典型的建設活動實際案例中,有利于激發(fā)學生學習興趣,學習積極性、主動性,從而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應用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解決建設活動中實際問題的工作能力。
            一、案例教學簡介。
            案例教學法又稱“個案法”,它緣于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通常是指教師在課堂上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導學生從個別到一般,進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關知識、原理。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作為主要教學素材,將學生引入到實際的案例背景中,通過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交流等形式,培養(yǎng)學生在面對實際工作情景的分析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作為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與教學思想,目前在中等職業(yè)學校許多課程教學中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采用案例教學法具有以下突出的優(yōu)點:(一)案例教學法可以將抽象枯燥的知識具體化,使之處于形象生動的情景中,通過聯系實際工作,縮短教學與實際工作的差距,讓學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關知識原理。(二)案例教學可促使學生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得到發(fā)展。在教學中教師鼓勵學生自主探索,大膽質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同時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發(fā)現成功與不足,進而針對不足之處尋求進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充分發(fā)揮教師的主導性、學生參與的主動性。案例教學改變了傳統(tǒng)教學中單純由教師講學生聽的狀況,把知識的傳授和能力的培養(yǎng)緊密地結合起來,使理論知識講授變得生動活潑,從而有助于學生掌握抽象的知識原理,并能達到靈活應用舉一反三的教學成效。
            二、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的自身特點決定了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章知識,這些法律規(guī)章知識本身顯得抽象,也比較枯燥乏味,采用傳統(tǒng)課堂教學難以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不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而運用案例教學法可以將抽象的法律規(guī)章知識具體化,通過建設活動工作中實際案例情景,拉近教學與實際工作之間的距離,從而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極大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
            其次,教學工程法規(guī)課程的教學目標決定了采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學習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目的在于應用,學生將來畢業(yè)后在建設活動工作中,能夠應用所學的法律規(guī)章知識,做到依法從事建設活動,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恰當履行應盡義務。這就要求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在確定教學目標時應結合建設活動實際工作情景,解決實際問題,突出實踐應用性。采用案例教學法是一條切實可行的有效途徑。
            最后,學生職業(yè)生涯發(fā)展的需要決定了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目前,國家在各行各業(yè)廣泛推行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建設行業(yè)也不例外,學生將來畢業(yè)后參加各級各類建設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時,建設工程法規(guī)是必考科目之一。從考試試卷考核的內容來看,主要通過一些實際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來檢測考生對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的掌握情況。因此,從學生職業(yè)生涯發(fā)展的需要來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學法。
            (一)案例引入。
            在建設工程法規(guī)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根據相關建設活動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來確定相應教學目標,然后根據教學目標的需要選擇案例背景資料進行分析研究,以幫助學生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選擇是案例教學的核心,離開案例,案例教學也就無從談起。選擇適當的案例對教學目標的實現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于建設工程法規(guī)教學案例通常應滿足以下原則:一是實踐性,指建設工程法規(guī)教學案例應符合建設活動的實際,不能隨意主觀臆造脫離相關建設活動;二是相關性,指教學案例必須與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緊密相關,能有效地實現相應教學目標;三是代表性,指教學案例能反映建設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一般情況,對學生能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學案例背景資料應盡可能涵蓋建設工程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例如,在學習《建設工程招投標法》時,在實際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由于施工單位一些不恰當的行為方式,可能導致投標文件被拒絕,或者成為廢標,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被沒收投標保證金,給施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根據上述案例選擇原則,對于建設工程招投標法案例選擇時,則應盡量涵蓋什么樣的投標文件會被拒絕,或者成為廢標,甚至被沒收投標保證金情況方面的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教學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背景資料】。
            某建設工程項目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文件規(guī)定2011年3月15日為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最后時間,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為投標截止時間。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車趕到投標現場時已是9:01,但此時開標工作尚未開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遞交了投標文件,由于時間倉促投標文件密封簽上忘了加蓋單位公章,決定在開標時予以澄清說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遞交了投標文件,為了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偽造了一項工程業(yè)績證明資料。
            【問題】。
            招標人是否應接收a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說明理由。
            b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是否應作廢標處理?說明理由。
            招標人對c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保證金可做怎樣的處理?說明理由。
            (二)案例討論。
            建設工程法規(guī)案例教學目的在于配合課堂教學進度,通過教師教授有關建設工程法規(guī)條款知識,然后進行案例引入,組織案例討論。例如在講授完建設工程招投標法知識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資料,并提出相關問題,引導和督促學生應用招投標法知識,經過調查研究、獨立思考、獨立決策、小組討論、集中交流,最終解決案例中提出的問題,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具體來說應遵循以下步驟:
            學生熟悉案情,擬寫發(fā)言提綱。案例背景資料及問題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發(fā)給學生,學生課前預習熟悉案例,然后查閱資料,調查研究,解答問題,擬寫發(fā)言提綱。比如在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法教學時,我將上述背景資料及問題提前分發(fā)給學生,有的學生非常認真,上網搜索招投標法相關資料,有的走訪招標代理公司、施工企業(yè),請教有關專家,深入調查研究,做好案例討論的各項工作。另一方面教師要做好學生課前準備的檢查督導工作,并將學生擬寫的發(fā)言提綱作為學生平時成績的一部分,以激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分組進行討論,推薦小組代表。為了便于案例討論順利開展,采用4-6人一個小組的形式進行。由于學生個體素質的差異性,在對班級學生進行分組時,一般遵循“異質分組”的原則,即各小組成員由不同層次學生組成,推選組織能力較強的學生擔任小組長。各小組長負責召集本組內學生進行組內案例交流,這一階段工作可安排在自習課或課余時間進行,小組討論后綜合各人不同意見的基礎上,修改補充,完善講話稿,推薦口頭表達能力強的.優(yōu)秀學生作為小組代表,準備參加全班的案例討論。
            全班案例討論,各組代表發(fā)言。全班案例討論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組代表逐個上臺發(fā)言,為保證公平性,發(fā)言順序采用抽簽方式確定,在各小組代表發(fā)言時,要求其他各組成員保持安靜,并做好記錄;第二階段各小組觀點相互辯論,目的是相互啟發(fā)、相互補充,最終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例如,在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法案例教學時,在案例討論階段,根據前述案例背景資料對問題1,有的小組認為招標人可接受a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車屬于客觀原因而非主觀意愿,同時遲到僅1分鐘時間且開標工作尚未開始,不會影響到招投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也有小組認為招標人應拒絕接收a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理由是a公司遞交投標文件時為9:01,而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截止時間是9:00,依據招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招標人應拒絕接受投標截止時間以后遞交的投標文件。對問題2,有的小組認為b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應為有效標,原因是投標文件密封簽上未加蓋單位公章,顯然屬于一般性工作失誤,不影響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經過澄清說明之后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組認為,b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因為投標文件密封簽上未加蓋單位公章,可能會影響投標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標文件應作為廢標處理。對問題3也引起了各組間的激烈討論,大家各執(zhí)己見針鋒相對,可以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痹诖穗A段,教師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導,為大家創(chuàng)造一個有序、自由的討論氛圍,不必參與討論和發(fā)表個人意見。
            (三)案例評價總結。
            在學生對有關建設工程法規(guī)案例討論結束后,首先,教師應對各小組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評價,依據各小組表現情況評選出優(yōu)秀、良好、一般三類等級,并記入平時考核成績,作為學生學期綜合成績評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勵學生學習積極性。其次,教師要根據案例背景資料及問題,并結合學生小組發(fā)言情況,進行歸納總結,闡明有關建設工程法規(guī)案例分析的要點,指出各小組發(fā)言討論中的優(yōu)點和不足之處。例如,在前述招投標法案例教學時,根據背景資料對問題1的分析應主要圍繞“投標截止時間”這一要點進行,并結合招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展開論述,而不是從“情理”上去推論,情與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前面談到的各小組對問題1所持的兩種不同觀點,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師評價總結結束后,要求學生進一步獨立撰寫案例分析的心得體會報告,由教師逐份批閱,評定作業(yè)成績,以此鍛煉學生運用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對有關建設工程法規(guī)條款知識的理解。
            實踐表明,建設工程法規(guī)課程采用案例教學法,將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知識融入生動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過建設工程法規(guī)案例引入、案例討論及案例評價總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實施,極大地激發(fā)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學生對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的理解掌握,從而最終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運用建設法規(guī)知識解決建設活動過程中實際問題的工作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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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徐艷霞.引入案例教學提高教學效率[j].職業(yè)技術教育研究,2006(11).
            [3]王影.淺談案例教學法及常見問題與對策[j].科技資訊,2007(18).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四
            與側重于日常財務管理的mint不同,正式上線于5月1日的sigfig更專注于用戶的投資行為。同樣它可以自動同步用戶分散在各個投資帳號上的數據,在網站上予以集中展示。通過對這些投資數據進行分析,sigfig每周都會自動診斷用戶的投資組合,給出個性化的建議,幫助用戶節(jié)省成本、提高收益。例如:定位收益不佳的投資,發(fā)現并削減隱藏的經紀費用,檢測理財顧問是否多收了你的費用,推薦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等。另外,sigfig還提供簡潔、易讀的圖表幫助用戶評估風險、比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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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五
            在本學期的教師教育課程中,我們在后半學期學期學習了第一文庫網《教師與教育法規(guī)》這門課,通過這么課程的學習,我們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等知識,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行為規(guī)范體系及其實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總和。狹義的教育法是指由國家的權力部門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則告訴我們,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主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申訴權都是教師應有的權利;遵紀守法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保護學生權利義務、提高自身思想業(yè)務水平的義務則為教師應當遵守的義務。學習了這些知識對于我們這些師范生來講,為我們未來做老師有了很好的鋪墊。在課堂上胡老師叫我們每個同學都準備一個經典教育學案例跟大家分享,通過學習各種案例我們對這門課有了更深一層的了解。以下是我選擇的案例來和大家分享:
            案例簡介:
            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學三年(1)班學生在學校音樂教室上音樂課。音樂老師丁某在彈琴的時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學一直在說話,丁老師開始“警告”王同學,上課不要再說話了,再說話就把嘴巴用膠帶紙粘起來!但9歲的王同學沒有聽老師的話,又開始自言自語。這回丁老師火了,立刻站起來,走到王同學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膠帶紙,粘在王同學嘴上,在場所有同學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學卻忽然大哭起來,但丁老師見狀卻沒有理會,繼續(xù)上課。就這樣,王同學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樂課,在同學們的笑聲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為:丁老師、王同學、學校。
            2、這是一起由教師體罰學生造成的侵犯學生權益案,教師丁某違反了《教育法》、《義務。
            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
            《教育法》中規(guī)定:受教育者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薄读x務教育法》中規(guī)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薄段闯赡耆吮Wo法》和《教師法》中也有相似的規(guī)定。
            由此可知,盡管學生王某上課說話,未能很好的履行學生的義務方面,但作為老師應當依法采取積極地教育措施,而不應該采取法律禁止的行為侵害學生的權益。丁老師將學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學生上音樂課的自由,使學生無法參加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這種做法不僅是體罰學生的、侮辱學生人格、侵犯學生人身權的行為,同時也是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其違反了上訴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教師法》中規(guī)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教師的態(tài)度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理。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事件本身就是一個很單純的上課學生說話老師管學生的事情,事件很小,但這件事情卻由于老師沒有盡到作為一個老師應當具有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的責任,是老師的失責,同時學校和學生自己也有部分小的責任。
            因此該事件可以給予我們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1)教師應加強法律意識,認真履行教師的義務不得濫用國家賦予的教育權,不得體罰。
            學生,不得侵犯學生權益,并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學生應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覺遵守課堂紀律,對自。
            身違反紀律,影響他人學習的行為應當予以改正,也有權對教師侵權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3)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法制教育和監(jiān)管力度,對教師的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并依法進。
            行相應處理。與此同時,也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使其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
            通過對眾多案例的學習,我相信可以從其中學會如何做一個真正的人民教師,我會為了夢想而努力,正所謂:有夢的地方就會有飛翔!
            生命科學學院。
            10級生物科學甲班。
            郎偉10517025。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六
            案例一: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廣場建筑工程未經消防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后,仍在違法施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和《廈門市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對該公司處以責令×××廣場建筑工程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處以罰款10000萬元和元的處罰。
            案例二:某營業(yè)中酒店火災報警在遭雷擊后癱瘓,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也因缺乏維護保養(yǎng)噴淋泵無法啟動,造成該酒店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在檢查中發(fā)現該情況后,對該酒店發(fā)出《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期限屆滿后該酒店尚未整改,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八條和《廈門市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該酒店處以停止營業(yè)并處罰款5000元,對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2000元的處罰。
            案例三:某娛樂城有限公司不重視消防安全管理,在營業(yè)期間,經常將娛樂城的安全出口上鎖,無法確保火災時人員疏散,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和《廈門市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對該公司處以停止營業(yè)并處罰款5000元、對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
            案例四:某個體工商戶在未取得《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公安消防機構在檢查中發(fā)現了該經營部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和《廈門市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該個體工商戶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處罰。
            案例五:某娛樂場所發(fā)生火災,該娛樂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未履行引導人員疏散義務,只顧自己逃生,從而導致5名顧客疏散不及中毒死亡,公安機關根據火災原因認定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該場所現場工作人員×××處以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某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未履行《消防法》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職責,致使小區(qū)內的液化氣使用、電氣線路等存在火災隱患,居民火災時有發(fā)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居民住宅區(qū)的管理單位應當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后,但該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仍未改正,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建議主管部門對該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七:劉某非法搭建柴草間,將路旁的市政消火栓圈進柴草間。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劉某恢復原狀,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例八:設有公用電話的涂某拒不提供電話給報警人(發(fā)現一居民住宅火災)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涂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任何人發(fā)現火災時,都應當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涂某作出處以罰款300元的處罰。
            案例九:某居民為了打賭而撥打“119”電話,謊報火警,嚴重影響和干擾了消防部隊的執(zhí)勤戰(zhàn)備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嚴禁謊報火警”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鄧某處以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十:某制衣廠在廠房的一樓設置了成衣的加工車間,二層作為員工的集體宿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和《廈門市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該廠處以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案例十一:吳某在配電箱里用鐵絲代替熔絲。其行為違反《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一項“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guī)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符合規(guī)格的熔絲、片”的規(guī)定。
            案例十二:某居民家吊頂內起火發(fā)生火災,經查確認系某裝修公司在吊頂內敷設的電氣線路不符合防火安全規(guī)定。該裝修公司的行為違反《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五項“進行室內裝修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防火安全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該裝修公司處以罰款2000元的處罰。
            案例十三:劉某將點燃的煙頭隨手往樓下扔,煙頭正好掉落在樓下住戶的被子上引起火災,四床被子燃燒殆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七條“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對劉某處以警告處分。
            案例十四:伍某在家焚燒紙錢時引發(fā)火災,造成他人直接財產損失5000余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伍某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案例十五:某展覽公司在×××展覽中心舉辦一場秋冬服裝商場交易會,該展覽公司設計好布展方案后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就直接開始布展,布展時未留出消防安全通道,許多攤位把消防安全出口占用,部分貨物的堆放直接遮擋了室內消防栓和自動噴淋噴頭,電氣線路亂拉亂接,未制定應急疏散方案等,布展完后也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開業(yè)檢查合格就開始展銷,公安消防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這一情況后,當場責令整改了一些火災隱患,但許多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責令該展覽公司停止舉辦展銷會。
            案例十六:許某經營的歌舞廳因經營管理不善年年虧損,停業(yè)了半年多后,張某向許某承租該歌舞廳,對該歌舞廳格局進行局部調整,又重新招聘了員工,但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開業(yè)檢查合格就擅自開業(yè)了,老板張某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未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崗位制度、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和應急疏散預案,許多員工未經消防安全培訓上崗,不懂怎么撲救初起火災和怎么引導人員疏散,公安消防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這一情況,發(fā)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歌舞廳改正,但期限屆滿后該歌舞廳未改正,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責令該歌舞停止營業(yè)并對直接負責的張某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七
            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fā)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
            ”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fā)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
            ”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
            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
            ”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fā)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
            ”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fā)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tài)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
            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guī)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guī)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guī)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guī)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yè)務發(fā)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qū)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fā)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fā)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fā)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fā)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fā)函,只是進行詢問協(xié)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fā)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fā)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fā)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fā)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yè)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yōu)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guī)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xù)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xù)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y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fā)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guī)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guī)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甲多年在外國留學打工,后在國內買了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甲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乙,并已交付房屋,約定一個月后辦過戶手續(xù),逾期支付違約金。
            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后,表示堅決反對,甲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乙歸還房產,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
            乙因此損失了部分房屋裝修、搬家等費用,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評價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對不能依約辦理登記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3)乙對甲父享有哪些權利?甲父應對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
            (3)乙可以對甲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甲父應對乙房屋裝修、搬家等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而房價上漲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因為房價上漲是市場價格波動的結果,不能列入預見利益損失)。
            4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
            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
            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
            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
            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
            (1)用所學的合同法的理論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
            (2)為什么?
            答題要點:
            (1)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該案涉及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中債務相互抵銷的法律規(guī)定。
            抵銷,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負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2)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guī)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1999年11月陳某將自己的電腦借與王某使用。
            同年12月,王某將該電腦以市場價賣予張某。
            張某在買該電腦時并不知道該電腦并不為王某所有。
            陳某在得知這一情形后告知張某,該電腦為其所有,并要求張某將電腦返還給他,張某表示不同意。
            兩人因此發(fā)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根據張某的要求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問:該電腦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應如何處理。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我國合同屬于債權,善意取得制度屬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沒有合同物權也以發(fā)生變動。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八
            (2011)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zhèn)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龍?zhí)督逄熘翊迕窠M,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xiāng)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fā)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fā)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xù),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fā)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fā)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九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guī)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guī)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
            某公司研究開發(fā)部主管王明合同到期,公司有意與其續(xù)簽合同,王明不愿意,要求離職。人事部經理在給王明辦理離職手續(xù)時,發(fā)現公司曾與王明簽訂一份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王明在離職后1年內不得在同行業(yè)其他企業(yè)或業(yè)務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工作,作為補償,公司在王明離職后3個月內向王明支付人民幣1萬元;同時又約定:若王明違反約定在相關公司工作,須向企業(yè)支付違約金1萬元,且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競業(yè)禁止條款的無效。
            王明在離開公司時,不愿意領取1萬元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并且在離開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上班。
            王明的這種做法合法嗎?公司又該怎么辦呢?
            根據雙方協(xié)議規(guī)定,公司在王明離職3個月內要支付1萬元,除非雙方簽字認可才能變更協(xié)議。所以公司只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給王明1萬元,公司就沒有違背協(xié)議。而王明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協(xié)議,公司可以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追究王明責任。
            現在的情況是,公司在王明離職后按約定向他支付人民幣1萬元,但若王明不愿領取,公司就應書面向其說明,不管領不領1萬元補償金,原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仍然有效。拒絕領1萬元的書面說明必須讓王明簽字認可。當然公司也應注意該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支付給王明1萬元補償金。王明離職時公司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其簽名確定已接收通知)王明前來領取補償金;或者以書面及電話通知的形式告知其補償金已直接劃到其個人卡上,銀行有紀錄可查。若因王明個人原因未領補償金,且到競爭關系的單位上班,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
            因此,公司在王明離職時,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退工手續(xù),同時要求王明以書面形式確認不愿領取1萬元補償金這樣的事實,或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等專業(yè)人士到場作現場筆錄,以作為將來訴訟的證據材料。其次,在確定王明已違反公司與之簽訂的《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后,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法律武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一
            案例:
            張某于2007年10月29日,在某投資顧問公司任副總經理的他辦理了離職,2008年1月8日,張某向朝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其10月份工資1萬元以及拖欠工資的補償金5000元。
            仲裁委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不能證明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張某在2007年10月29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且張某沒有就“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進行舉證,故2007年10月29日為雙方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張某今年1月8日申請仲裁,已經超過《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的60日申訴時限。并且本案發(fā)生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不適用該法時效為1年的規(guī)定。
            那么,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探討,提醒企業(yè)的員工:該法實施以后,對于勞動關系終止而存在勞動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起仲裁申請。勞動爭議時效是指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便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爭議,而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申請的時間。超過申請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不再受理仲裁申請。換言之,張某在這個“官司”中是無論如何都打不贏的。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現行申請時效制度進行了完善:由原來的“60天”延長為“1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盡快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處理勞動爭議中,由于勞動爭議的情況很復雜,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往往不能在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致使其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法律保障。
            為此,新法延長了申請的時效。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現實生活中,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往往就從“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更多的情況下,往往是從“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但是,針對實際中拖欠勞動報酬比較突出,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的情況,新法作出如下特別規(guī)定: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這項規(guī)定實際表示,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仍然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工,那么有關勞動報酬的權利,不會因為時效原因而“失效”。按照立法本意,雖然《勞動法》有工資應當按月發(fā)放的規(guī)定,但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每月都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手段討要工資,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倫理。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提醒: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后,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起仲裁申請。這實際上告訴當事人,從勞動關系被終止之日起,員工必須在1年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案例:
            老邱是國內第一批電氣工程專家,清華大學電機系畢業(yè)后即被分配至中鋼邢機前身邢臺機械軋輥廠。老邱幾乎一輩子時光都“奉獻”給邢臺機械軋輥廠,逐漸晉升為該廠五大公司級專家之一。2006年8月,老邱辦理了退休手續(xù)。2007年12月,老邱到德龍軋輥工作,被中鋼邢機申訴至勞動部門,理由是:老邱2002年曾與邢機公司簽署了一份《保護商業(yè)秘密專項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邢機公司每月支付70元保密津貼,簽署者老邱有義務對技術保密,并且離職后不能到其他同類企業(yè)工作,協(xié)議有效期直至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5年。因此老邱雖然已經退休,但到其他企業(yè)任職,仍屬違約,要求老邱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費共計:60萬元。
            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此進行分析,提醒企業(yè)的hr:在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首先要明確競業(yè)限制人員的范圍,其次要注意期限;第三是要向競業(yè)限制人員支付合理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該補償金雖然可協(xié)商,但不能違背當地的通行標準。
            本案是典型的競業(yè)限制爭議。那么何為競業(yè)限制呢?競業(yè)限制又稱競業(yè)禁止,競業(yè)禁止,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xié)議或技術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的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是企業(yè)保護商業(yè)秘密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在競業(yè)限制方面,目前我國相關規(guī)定有如下兩項:
            一、《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本案中,雖然老邱與公司有明確約定,并且公司已按約定支付其保密津貼,但公司仍然很難追究老邱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如果企業(yè)選擇與員工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必須同時約定企業(yè)要向承擔競業(yè)限制義務的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不能隨員工的工資一起發(fā)放,而必須在員工離職后開始發(fā)放,經濟補償金也不能一次性發(fā)放,必須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發(fā)放。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明確地限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是:如果只約定員工應承擔競業(yè)限制義務而未同時約定企業(yè)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或者雖然約定了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yè)實際上沒有支付時,競業(yè)限制條款的效力將會怎樣。
            在實踐中,當出現上述兩種情形時,員工將不受競業(yè)限制條款的約束。因此,本案中很難認定公司向老邱支付了競業(yè)限制補償金。
            此外,競業(yè)限制不單單是對員工的約束,競業(yè)限制合同是對等的、雙方的、有償的合同,企業(yè)與雇員都既有權利,又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企業(yè)享有約束雇員為競爭對手工作的權利,也必須承擔因此而給雇員造成的損失。國家對競業(yè)限制補償雖然沒有詳細規(guī)定,但各地(大部分地區(qū))有各地的標準。根據合同雙方對等原則,每月70元的保密津貼是無論如何無法補償老邱不在同行業(yè)工作的損失的,仲裁、法院都不會支持公司高達60萬元的賠償要求。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提醒:
            其次要注意期限:前三類人員離職后對其競業(yè)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三是要向競業(yè)限制人員支付合理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該補償金雖然可協(xié)商,但不能違背當地的通行標準。
            案例:
            許某受聘于一家廣告公司,并與公司簽署了一份《高級職員聘用合同》,合同中約定“正式聘用許某為公司的設計總監(jiān)”,合同期為1年。合同同時約定,許某的稅前工資是11537元。同年4月和5月,許某如數拿到了合同約定的工資。6月份,因許某業(yè)績考核突然變差,公司以許某工作業(yè)績下滑為由,并根據勞動合同第5條第2款“許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會予以審定,同時按照公司董事會的意見,根據其工作業(yè)績對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規(guī)定,將許某工資級別由原來的29級降為27級,發(fā)稅前工資7880元。7月份,公司又以許某未能完成正常的業(yè)務為由,決定按待崗處理,工資發(fā)5000元。同年8月,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書》。
            在勞動合同解除以后,許某認為自己的合同工資為11537元,但公司所發(fā)的6月份工資僅為7880元,7月份工資僅為5000元,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補發(fā)工資的差額部分。公司則認為,6月份許某的工資由29級降到27級,發(fā)放標準為7880元,7月份因許某的工作業(yè)績大幅度下滑,公司又決定將許某按待崗處理,每月發(fā)給工資5000元。上述決定是根據許某的工作業(yè)績的評定、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許某與公司簽訂的《高級職員聘用合同》條款之約定,所以不同意許某補發(fā)工資的要求。
            那么,公司能否根據員工的業(yè)績下滑情況,適時調整相應的工資級別?作為人力資源工作的hr,面對類似許某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來保證公司的利益?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建議用人單位制定崗位職責和技能要求,指出企業(yè)的hr應該做好績效考核工作。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經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降薪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且通過書面形式才能進行的。因此,原則上降薪是需要員工同意的,本案中許某與廣告公司已對工資進行了約定,如果員工不認可降薪,公司就不能單方面降低約定的工資。
            根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二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責任制度,其中特別是違約責任,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國家,其歸責原則是有差異的,學者們對此也是聚議紛紜。在我國,統(tǒng)一合同法的頒布和施行并沒有使理論上的爭議得以解決。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過錯責任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已于通過并施行。這部法律既借鑒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又結合中國的實際,采納了現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規(guī)則和新制度。這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也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謹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大陸法主要奉行過錯責任原則。
            歸責是指負擔行為之結果,對受害人而言,即填補其所受之損害。臺灣學者邱聰智先生認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損害之權益與促使損害之原因者結合,將損害因而轉嫁由原因者承擔的法律價值判斷因素,即為‘歸責’意義之核心。歸責原則,是歸責的基本規(guī)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對民事法律規(guī)范起主導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和基本準則。一定的歸責原則直接體現了統(tǒng)治階級的民事法律價值取向和對民事行為的法律評價,同時也集中表現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約束功能。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原則。其中,歸責事由居于重要地位。歸責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要求,根據其立法指導思想,按其價值觀分配損害結果而在法律上確認的唯一或核心的責任原因,它變化,歸責原則隨之變化。
            國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合同法中歸責原則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體現國家對違約行為的立法政策選擇及立法旨趣。如嚴格責任的本質在于合理補充債權人的損失,并不體現過錯責任下的懲罰性。而是體現了維護非違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的旨趣。而過錯責任原則與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價值觀念是一致的。因為過錯行為是受道德譴責的,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對合同責任的懲罰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對違約制度發(fā)展的意義。歸責原則所解決的是合同責任的根據或標準,它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歸責原則也就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任何人對違約責任制度予以探討,都不能回避這個問題。
            再次,對司法人員的意義。司法人員掌握了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性質及內涵,就會從案件受理開始正確主持訴訟,判明非違約方有無證明違約方過錯的義務,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決。
            最后,對當事人的意義。當事人明確了自己案件運用哪種歸責原則,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張的證據,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及履行義務,提出合理的訴訟要求。另一方面,這也有助于培育社會公民新的法律觀念和意識,推動法治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
            我國學者雖然大多數都認為《合同法》第107條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但對什么是嚴格責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有的則認為是絕對責任。對嚴格責任認識的不統(tǒng)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們對其的不理解,因而確定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系和區(qū)別甚為重要。嚴格責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責任方式,是因為嚴格責任既不同于絕對責任也不同于無過錯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歸責方式,與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并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qū)別于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不能免除其責任。在這一點上,可能會認為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致。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系,而并非違約方的過錯。其次,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雖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梢?,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另外,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區(qū)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于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guī)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符合世界法治發(fā)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歸責原則體現了民事法律的價值取向,歸責原則的變化反映了法律價值取向的變化。在實行結果責任時期,不管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都應對其負法律責任。在實行過錯責任時期,僅僅發(fā)生了損害結果還不足以使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
            對于合同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議還將繼續(xù)下去,采取嚴格責任抑或過錯責任之辯尚未平息,二元論(筆者以為立法上尚無先例)及多元論的呼聲日益高漲。理論上認識的不統(tǒng)一將導致司法實踐的無所適從。正如著名學者楊良益強調的那樣: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無法可依,才會是最不合理的法律,嚴格歸嚴格,絕對歸絕對,根本沒有合理不合理。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三
            2009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并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貨到后一個星期之內,該建筑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xié)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并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筑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筑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于是,建筑公司與鋼材廠發(fā)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于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xié)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筑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筑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梢姡ㄖ緫茴I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于,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筑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guī)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算。那么,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筑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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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薄皠趧雍贤臒o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备鶕@一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于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第二,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談一下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對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guī)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guī)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予以執(zhí)行。
            2、勞動者有過錯的。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jié)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tài)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五
            金融案例是金融學習中非常有效的教材,針對各種不同的場景和情況,通常會有各種不同的問題需要探究和解決。在不斷學習和實踐的過程中,我逐漸認識到了金融案例對個人知識和能力提升的重要性。
            金融案例能夠對我們進行業(yè)務的復盤,分析業(yè)務成功的因素,了解業(yè)務的失敗原因,并尋找改進的方法。在實踐過程中,我們可以結合經濟制度的變革、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監(jiān)管政策的層層加碼等因素,分析現象背后的原因和內在邏輯,加深對金融市場的理解和認識。此外,在金融風險管理和合規(guī)風險控制上,通過分析案例的成功還是失敗,可以幫助我們有效降低風險和失誤率。
            第三段:案例分析方法。
            在進行金融案例分析時,我們需要掌握一定的分析方法。首先,需要全面理解案例中的問題,理清各種不同因素之間的關系,歸納出一個有條理的問題樹。其次,需要從各個角度,比如金融學,經濟學,估值學等方面來分析問題,并形成自己的見解。最后,需要從數據分析、資訊分析、輿情分析等多維度考慮,快速定位風險點并制定策略。
            通過不斷的金融案例學習和實踐,我逐漸發(fā)現,金融案例不僅僅是解決某一個具體問題的案例,還可以帶來一定的啟示。比如,由于行業(yè)新技術和新設備不斷涌現,許多傳統(tǒng)金融機構也開始逐步向數字化轉型,這就需要我們更加深入了解各行各業(yè)不同的業(yè)態(tài)和變革趨勢,在短期內快速適應業(yè)務環(huán)境變化。
            第五段:結論。
            作為金融從業(yè)者,我們需要不斷開拓思路,擴大視野,努力構建一個完整的案例體系。通過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對經濟金融市場的認知,學習理論和實踐,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化解經濟金融風險,并開啟自己在行業(yè)內的新篇章。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六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妝品在某地區(qū)的代理銷售商。甲公司以購買乙化妝品為由,先后對乙公司簽發(fā)了四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并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付款。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約定發(fā)出貨物。甲公司對收到的貨物提出質量異議,雙方數次傳真往來,未能協(xié)商一致。甲公司將乙公司生產的化妝品送國家化妝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乙公司持上述四張匯票于到期后,委托銀行收款時,均被銀行以付款人無款支付,該賬號已結清等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據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乙公司訴稱:被告開出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已經被告承兌,到期應無條件支付。被告作為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法》的規(guī)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匯票,并承擔利息。
            甲公司辯稱,原告貨物出現了質量問題,我公司提出了質量異議,并要求退回我公司開出的匯票。我公司作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故我公司拒絕履行票據義務是合理的。針對本案的爭議,請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
            1、如何理清票據關系和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2、乙公司所持觀點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3、甲公司僅以貨物質量有瑕疵為由提出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該票據背書轉讓給第三人后,甲公司對非直接受讓人的請求能否主張抗辯?
            5、什么是票據抗辯?
            6、票據抗辯與民法上的抗辯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1、票據關系是基于票據行為本身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又可分為票據法上的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和民法上的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前者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guī)定的與票據行為有聯系但不是由票據行為本身所發(fā)生的關系;后者是指由民法規(guī)范來調整的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
            2、《票據法》的兩個重要原則就是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二者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因此,票據義務人不能以原因關系為由對抗票據關系。
            3、甲公司僅以貨物質量有瑕疵為由提出的抗辯理由可以成立。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乙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乙公司又是直接接受匯票的一方,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具備了法定的抗辯事由。
            4、不能。
            5、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付款請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對抗,并拒絕履行票據義務的行為。
            6、民法上的抗辯權是指民事主體為排除相對人行使給付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其作用在于對抗相對人請求權的行使,而非否認請求權的一種權利。票據法上的抗辯權除了否認票據債權行使的抗辯權外,還包括否認票據債權存在的抗辯權,如對票據缺乏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抗辯、票據偽造的抗辯等。
            案例六:偽造的票據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系上海b公司職工。上海b公司在寶山區(qū)工商行開立結算戶頭,并曾買過銀行承兌匯票(全是空白匯票)。王某竊取其中一張,偽造了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以杭州甲公司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為承兌申請人,匯票的“交易合同號碼”欄未填,在承兌銀行蓋章處蓋有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結算章。王某將這張偽造的銀行匯票轉讓給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書轉讓給d公司。杭州d公司持這張偽造的匯票到杭州農行申請貼現,杭州農行未審查出該匯票的真?zhèn)?,予以貼現人民幣96萬元。杭州農行通過同城票據結算,交換給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聯行票據結算將匯票轉讓給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從未辦理過銀行承兌業(yè)務,在收到匯票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匯票退給杭州農行,而農行以多種借口拒收匯票。
            問題: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義進行原始的票據創(chuàng)設的行為稱為什么?
            2、偽造者王某應負什么責任?說明理由。
            3、杭州甲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擔票據責任?說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擔票據責任?說明理由。
            5、杭州農行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6、簡答匯票絕對應記載的事項。
            答:1、票據偽造。
            2、王某應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不承擔票據責任。由于票據偽造人在偽造票據時,并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故根據文義性的特點,不負票據上的責任。
            3、票據偽造是偽造人假冒被偽造人所為的票據行為,所以被偽造人不負票據責任。除非被偽造人事后對偽造人的行為進行追認。
            4、承擔票據責任。凡真正簽章于票據上的人,仍然應各負票據上的責任,不受偽造簽章的影響。所謂真正簽章就是對偽造的票據進行背書,承兌或保證等票據行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據關系因付款而消滅,付款人對出票人偽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實簽章的債務人,都不得基于票據關系而主張權利;但可基于非票據關系請求追還其利益。但付款人對偽造的票據在認定時,有過失而予以付款的,應自負其責。杭州農行審查票據時有明顯過錯,應承擔責任。
            6、絕對應記載的事項為:(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受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
            案例七: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轉讓的效力以及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
            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化肥,價值50萬元,乙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甲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農機廠。農機廠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農機廠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絕,農機廠無奈之下,將丙公司告上法庭。
            問題:
            1、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將此匯票轉讓?說明法律依據。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
            3、農機廠能否行提示付款權和追索權?
            4、銀行拒絕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5、農機廠應怎樣實現其債權?
            答:1、《票據法》規(guī)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甲公司不能將此票據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將此票據轉讓給農機廠。
            2、甲公司在轉讓票據后,負有保證票據到期能夠得到付款的責任,在票據不能得到付款時,應承擔連帶債務人的責任。丙公司須對此票據承擔付款的責任。
            3、由于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所以農機廠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權。其追索權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據法規(guī)定,記載有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的票據,被背書人繼續(xù)轉讓的,其后手不得向背書人追索。4、農機廠拒絕付款的做法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因為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后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5、農機廠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權,或依票據法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
            案例十一:匯票的背書轉讓。
            甲簽發(fā)一張面額100萬元的匯票交付給乙,付款人為丙,付款期限為出票后60天。乙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轉讓給甲,甲背書轉讓給b。b不慎遺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簽名將匯票據為已有,并背書轉讓給d。d以40萬元貨物作為對價受讓該匯票,并背書轉讓給e,以抵消自己欠e的100萬元債務。
            問題:1、該匯票的債務人是誰?債權人是誰?
            2、該匯票在承兌前,誰是主債務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3、持票人e的權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該匯票遭拒付,他如何實現自己的權利?
            4、假如d償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6、c在本案中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1、該匯票的債務人是甲、乙、丙、甲、c、d。債權人是b、e。
            2、該匯票在承兌前,甲是主債務人,他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3、持票人e的權利沒有缺陷,因為他是善意地受讓票據且給付了對價,票據背書在形式上也是連續(xù)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據權利。他可以通過行使追索權或提起訴訟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4、假如d償付票款,但它不能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d的前手c因拾得票據,沒有給付對價,且假冒b的簽名,屬于票據的偽造,按《票據法》的規(guī)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d以40萬元的貨物作為對價受讓票據,其目的是牟取60萬元的差價。d應當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c是無票據權利的,d可以通過核實c的身份發(fā)現c的票據偽造行為,但d卻未予查實,因而存在重大過失,按《票據法》的規(guī)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對該匯票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他沒有在票據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真實簽章,其背書是c所偽造,且b對此毫不知情且沒有過失,因而不構成表見代理,對b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于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有票據返還請求權。因此,b可以要求c、d返還票據,但無權要求e返還匯票。他可以根據《票據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糾紛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6、c在本案中是票據的偽造人,根據票據的文義性,他不需要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他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十二:追索權的行使。
            甲公司向b公司購置100立方米原木,價值15萬元,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以方便內部資金使用為由,要求甲公司提交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轉賬支票,另外5萬元支付現金。甲公司以銀行卡得很死,不方便提取太多的現金為由,不同意支付5萬元現金,表示以支票一次性支付,b公司無奈,只得同意。但是甲公司稱,原來說只開一張10萬元的支票,所以我公司已經在支票上填寫了10萬元金額,現在看來不能支付現金,只能將10萬元金額改為15萬元,b公司的經辦人員不同意,要求甲公司重新開一張支票,甲公司重新開了一張支票交付給b公司,但是在支票的背面書寫了不得背書轉讓的字樣。b公司因為拖欠數月的電話費,為了應付即將停機的警告,將此支票背書給c(電訊)公司,c公司接受該支票后,因工作耽誤,至3月16日才去提示付款,被銀行拒絕。
            2、甲公司能否將涂改過金額的支票交付給b公司?
            4、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辯,能否行使追索權?
            5、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權,其票據權利是否還存在?
            答:1、b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將付款方式分成兩種,但是只能限定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不能要求一部分貨款通過銀行轉賬,部分使用現金的方式。根據有關金融法的規(guī)定,b公司不能要求一部分貨款以現金的方式支付。
            2、甲公司不能將涂改過金額的支票交付給b公司,因為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的金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3、甲公司在支票的背面書寫了“不得背書轉讓”的字樣意味著收款人b公司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得背書轉讓,否則其后手因不能得到提示付款,同時也將喪失追索權。
            4、c公司提示付款受到抗辯,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只能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5、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權,其票據權利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自出票之日期6個月內還存在。
            案例十三:票據更改行為的效力認定。
            2、銀行承兌匯票是誰與誰的票據法律關系?
            3、甲公司能否請乙公司辦理銀行承兌事宜,其基本程序如何進行?
            4、票據更改有何條件?乙公司更改票據的行為有沒有法律效力?
            答:1、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見票后3個月付款是指的是商業(yè)匯票在承兌后3個月期滿之日起10天內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是出票人與銀行簽訂承兌協(xié)議的票據法律關系,而不是被背書人與銀行進行的承兌票據關系。
            3、甲公司可以請乙公司辦理銀行承兌事宜,其基本程序是乙公司向甲公司的開戶行提出承兌票據申請,由該行審查出票人(甲公司)的資信情況,對符合承兌條件的,與甲公司簽訂承兌協(xié)議,然后將票據交付給乙公司。
            4、票據更改是除了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其他記載事項的改變,但是必須要由原記載人進行更改,其他人的更改行為屬于票據的變造。乙公司更改票據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甲與朋友創(chuàng)設a公司,多年經營有所獲益后,拿出10萬元人民幣,以b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托人,為其正在上小學的兒子乙設立大學教育經費信托。其兒子讀高一時,由于經營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產,此時,b投資信托公司也由于連續(xù)2年年檢不合格,依法被中國人民銀行撤銷。之后,c信托投資公司受甲之托繼續(xù)管理器教育經費信托事務。兩年后,甲的兒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問題:(1)a公司的'破產和b公司的被撤銷是否會影響原信托的存在?
            (2)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
            (3)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如何確定?
            答:(1)a公司的破產和b公司的被撤銷不會影響原信托的存在。
            因為:a公司屬于委托人,委托人破產情況有如下三種:(1)沒有第三人作為受益人的情況。委托人破產時,委托人是信托財產唯一的受益人的,信托關系終止,信托財產屬于破產財產,列入破產財產分配范圍。(2)有兩個以上的受益人的情況。我國《信托法》第15條規(guī)定,委托人不是信托財產的唯一受益人的,信托關系繼續(xù)存在,破產債權人不得要求將該信托財產列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但是有權要求將該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列入破產財產。(3)信托財產受益權列入破產財產的,該受益金額可以持續(xù)地供所有的破產債權人分配,直至債權得到完全償付。其時間可能延續(xù)許多年,原受益人不得主張信托財產受益金額只給付若干年,無論破產債務是否償還完畢都應到期結束,這種主張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b公司屬于受托人,受托人與信托財產的關系如下:(1)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雖然受托人擁有信托財產的占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但這些權利源于委托人的委托。所以,信托財產不屬于委托人的固有財產。(2)受托人死亡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因為信托財產的產權一直沒有脫離委托人,受托人的繼承人不得想當然地認為財產在受托人手里,就屬于受托人的遺產。委托人或受益人只要舉證該財產屬于信托財產,就可通過法律程序將信托財產從受托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當事人應將信托財產返還給委托人,或者由受益人重新選定受選人。(3)受托人破產的,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破產財產。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得知受托人破產后,應當向破產管理者提出信托財產產權憑證,通過法律程序在破產財產分配之前取回信托財產。
            (2)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如何?
            答: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將終止。
            因為: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1)信托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事由發(fā)生。(2)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的目的。(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4)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5)信托期限屆滿。(6)信托被解除。(7)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3)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如何確定?
            答:甲的兒子死亡后,信托財產終止后導致的產權發(fā)生變更。
            因為: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合同規(guī)定的人,一般是信托財產所有人;信托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受益人可能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是由于出現了信托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就有可能獲得信托財產的產權。(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信托財產轉移給前述人之前,法律視信托繼續(xù)存在(實際上信托已經停止了),視接受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受益人。
            金融合同法案例篇十七
            近年來,隨著金融領域的發(fā)展,各種金融案例層出不窮。這些案例不僅在經濟領域引起廣泛關注,也為普通人民提供了一個了解金融世界、學習金融知識的機會。在研讀這些金融案例時,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經驗,總結出一些心得體會。下面我將結合我的學習和實踐經歷,談談我對金融案例的一些思考和感悟。
            一、案例讓我們認識到了金融風險。
            金融案例中,涉及到很多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基金、期貨、債券等。這些金融產品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我們在進行投資時需要具備足夠的知識和技能。通過分析案例中的一些投資失誤和失敗,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到金融風險的存在,避免掉入陷阱。
            二、案例讓我們了解金融市場變化。
            金融市場是非常復雜和變化多端的。案例可以讓我們在生動的事例中了解金融市場發(fā)生的變化和趨勢,更好地掌握投資的時機和節(jié)奏。例如,在股票市場中,通過案例我們可以學習到投資策略的改變和市場的隨機性,在保證收益的同時減少損失。
            三、案例讓我們認識到投資的長期性。
            金融投資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時間和資金的限制,我們通常采取短期投資策略,但實際上長期投資的作用更為顯著。通過案例我們可以深刻認識到,持續(xù)關注和持有好的金融產品是取得成功的關鍵。
            四、案例讓我們重視投資風格的選擇。
            不同的投資人有不同的風格和偏好,例如,有些人喜歡價值投資,有些人則更傾向于成長投資。而選擇合適的投資風格可以幫助我們在投資中更加有針對性。通過閱讀案例,我們可以學習到不同的投資風格間的差異和特點,讓我們更好地為自己打造合適的投資規(guī)劃。
            五、案例讓我們認識到金融投資的重要性。
            在經濟日益發(fā)達的今天,金融投資的重要性只會越來越突出。金融案例可以讓我們認識到,只有掌握了一定的金融知識和技能,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得一席之地。通過這些案例,我們還可以認識到金融投資對個體和國家發(fā)展的意義和貢獻。
            總的來說,金融案例是我們學習金融知識和規(guī)劃個人投資的重要資源。通過閱讀和分析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變化和趨勢,了解金融風險、投資風格和長期投資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投資對個體和國家發(fā)展的意義和貢獻。因此,我們需要認真學習和總結這些案例,積累更多的經驗和知識,做好個人金融規(guī)劃和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