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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熱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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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違約行為將產生法律后果。如何編寫一份嚴謹合法的合同是每個商務人士需要掌握的技巧之一。合同一經簽署,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xù)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yè)培訓、安全衛(wèi)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yè)狀況、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二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三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解讀】。
            根據本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勞動定額包括工時定額和產量定額:
            工時定額,是指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所規(guī)定的時間消耗量,通俗地說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做一個零件需要一個小時,那單位對你的合理要求就應該是,你做一個零件的時間也要在一個小時左右?!?BR>    產量定額,是指在單位時間內規(guī)定應生產產品的數量或應完成的工作量,通俗地說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八小時內能生產一百個零件,那單位對你的合理要求就應該是,你在八小時內也要完成一百個零件左右。”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制定勞動定額標準,例如明明正常情況下一個清潔工八小時內只能掃一棟樓,往日往時的勞動定額也是這般,那用人單位就不能突然要求清潔工八小時內掃三棟。
            那勞動定額標準應該怎么制定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定額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彼园醋罾硐氲臓顩r來說,勞動定額標準應該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確定,當然這個只是理想狀態(tài),實踐中通常是用人單位基于自身的自主經營管理權自行做決定。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準定得太高,一般勞動者均無法在八小時內完成,怎么辦呢?一般是通過加班的形式解決。因為標準以內完不成工作任務,就只能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完成,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一發(fā)生,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即接踵而來。目前實踐中也基本沒有勞動者狀告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不科學、不合理的,因為沒法兒告,法院也很難審查清楚何種勞動定額標準是為科學或者不科學,只能用限制加班時長和支付加班費的方式來約束勞動定額。
            根據本條,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加班必須自愿。為什么加班必須自愿呢?因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奔影鄬嶋H上是在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加班必須自愿。這一點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說得很清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這一條,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而且加班時間有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行業(yè)特殊原因的,每天最多不能超過3個小時,每個月加班時限不能超過36個小時(筆者加注:換算過來就是每周加班時限不能超過9小時,因此49小時也是特殊行業(yè)特殊原因下的每周最長工作時間限制)。當然,前面本書在解讀本法第十七條的時候,也提及過,目前加班文化盛行,“996工作制”“7×24小時工作制”喧囂塵上,勞動者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并未得到應有保障【1】。
            答案是:除了特殊行業(yè)以外【2】,加班真的必須自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來看案例,來自無訟案例《杭州市西湖區(qū)熱意餐廳與左運能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杭民終字第1483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熱意餐廳要求左運能在周日加班,左運能予以拒絕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熱意餐廳亦無證據證明左運能當日阻止其他工作人員加班,故熱意餐廳無權向左運能主張該餐廳因不能及時出菜造成的損失?!痹谠摪钢校筮\能因為拒絕加班出菜導致餐廳被客人投訴,熱意餐廳以客人投訴造成損失為由從左運能工資中扣款1147元,最終被法院判決悉數返還。
            那怎樣才算加班呢?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271號)第一點規(guī)定:“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笨梢灾溃弦韵氯齻€條件的任意一個,就算加班:1.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2.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3.每周休息少于1天。
            那加班費應該怎么計算呢?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薄R簿褪俏覀冋f的平時加班150%,周末加班200%,節(jié)假日加班300%。
            這里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第(二)項說了,只有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才存在安排補休的可能,換句話說,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工作,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只能選擇支付加班費。原理何在?因為節(jié)假日承載有特殊的意義,無可替代,年過了就是過了,時間可以補回來,年味兒是補不回來的;中秋過了就是過了,時間可以補回來,團圓的意義是補不回來的。
            第二,法定節(jié)假日是帶薪假期(與周末不同,周末是不計薪的),即使不上班依然有100%的工資,因此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的實發(fā)工資應該是100%+300%=400%。
            張三的日工資是2175/21.75=100【3】。
            10月1日-10月4日為國慶節(jié)和中秋節(jié)法定節(jié)假日,不可調休,此外法定節(jié)假日是帶薪假期,因此這四天里每天都能領到400%的工資:100×400%×4=1600。
            10月5日-10月8日為休息日的調休安排,這四天如果單位事后安排調休,可以不發(fā)加班費。如果沒有安排調休,則應發(fā):100×200%×4=800。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調休,張三這8天的工資總額為:1600+800=2400。
            比張三普通上班一個月的工資還多!
            上述例子的計算中有一個前提,即是筆者為了方便,預設張三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2175元。然而實踐中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認起來并沒有那么簡單,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現實中常見的工資基數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按照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持這種觀點的依據有幾個:
            一個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在第四十四條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解釋為“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一些法院據此認為,“基本工資”是指員工工資結構中不變的、保底的部分,不包括津貼、獎金、補貼等輔助性工資,因此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準,不包括輔助性工資。
            二個是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加班工資時,就明確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些法院會據此認為應該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這個基數自然不包括非非常規(guī)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收入等項目。
            例如無訟案例《盛佳良與嘉興東方鋼簾線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浙嘉民終字第5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盛佳良主張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而東方公司則主張勞動合同的月工資系由基本工資和其他津貼組成,應按其中的基本工資計算。對此,本院認同東方公司的意見,理由為,我國立法規(guī)定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構成,加班工資為常見輔助工資之一,其余像獎金、津貼(補貼)等亦屬于輔助工資。輔助工資通常以基本工資作為其計算基準,此即基本工資基準性的反映。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十四條即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指的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BR>    再例如在無訟案例《張能全與上海合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滬02民終223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也寫道:“根據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因此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出勤工資,該月工資應當扣除非常規(guī)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張能全所述的崗位津貼……是獎金的組成部分,參雜有考核因素、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張能全關于將崗位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張能全、合久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是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結合合久公司支付張能全的工資組成分析,合久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認同?!?BR>    第二種,按照地方性規(guī)定確定。
            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全國各地有大量的不一致的地方性規(guī)定,以北上廣深為例,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的約定,集體合同也沒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薄渡虾J衅髽I(yè)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的約定,集體合同也沒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薄稄V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加班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薄渡钲谑袉T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加班基數為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碑斎唬鄙蠌V深以外,在其他省份,地方性規(guī)定在裁判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例如無訟案例上的《大連上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張國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大民五終字第1353號)一案中,法院即引用《遼寧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的規(guī)定,認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上訴人張國強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BR>    再例如無訟案例上的《上訴人徐銀珍與被上訴人南京原德服飾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5寧民終字第7860號)一案中,法院也引用《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钡囊?guī)定,支持了徐銀珍以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主張。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數額的,有部分判決會在不引用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當然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加班工資的算基數的,部分法院也會認為這是雙方協(xié)商合意的結果,應當予以尊重。
            例如無訟案例《廈門希萌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袁飛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廈民終字第77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因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故原審判決認定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無不當,希萌公司主張按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袁飛主張以其實際領取工資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BR>    再例如無訟案例《周立明與無錫市錫西模鍛廠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136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寫道:“本案中,申請人與錫西模鍛廠在1月16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雙方協(xié)商約定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的月標準為850元,而201月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為850元。故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一、二審法院以此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無不當?!?BR>    第四種,按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或集體合同來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勞動報酬有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因此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有其合理性。而《集體合同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就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與勞動者進行協(xié)商約定,因此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在集體合同中規(guī)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在按照單位規(guī)章制度(例如《員工手冊》)或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執(zhí)行發(fā)放加班費時,如這個加班費基數并無不合理之處(例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以往執(zhí)行時勞動者也未提出過異議,則法院也有可能采納這種標準。
            例如無訟案例《侯永雄,廣東肇慶動力技研有限公司與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肇中法民一終字第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侯永雄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均按照公司制度執(zhí)行加班工資計算,侯永雄對此知情,也無異議,應當認定雙方對加班工資的計算達成合意。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動力技研公司《廣東肇慶動力技研有限公司關于加班費標準計算和管理政策方面的說明》中的規(guī)定進行核算正確,本院予以支持?!?BR>    再例如無訟案例《孫兆強與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皖02民終9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也寫道:“奇瑞公司生效的《集體合同》中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固定工資為準,若固定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冃ЧべY作為浮動發(fā)放的項目,每月發(fā)放的數額并不確定。該約定未將浮動發(fā)放的績效工資納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不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原審依據《集體合同》中對加班工資的約定,對孫兆強的加班工資進行核算并無不當?!?BR>    第五種,其他標準。
            另外還有少數案例會提出一些其他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認定標準,例如以以往發(fā)放加班工資時默認執(zhí)行的加班基數為標準,以“基本工資+輔助工資”為標準等。例如無訟案例《廖紹華、惠東縣港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粵民申10460號)中,法院以以往用人單位發(fā)放加班工資時一貫遵循的標準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標準,認為“廖紹華在長達5年的工作期間,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提出異議,且上述基數也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對用人單位的做法進行了認可。再例如《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黃振宗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6閩民申2242號)中,法院引用了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認為“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因此原審法院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績效獎金+獎勵+補貼”的標準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符合法律規(guī)定。
            答:以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定原則雖然五花八門,但是總體上呈現出一種“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再找其他原則確定”的規(guī)律,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利用這一點先發(fā)制人,即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四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yè)培訓、安全衛(wèi)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yè)狀況、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xù)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xié)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第二十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yè)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五)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九)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支付醫(yī)療補助費。
             勞動者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xù)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xù)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其續(xù)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因勞動者存在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fā)布的《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五
            的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北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歡迎參考閱讀!
            發(fā)布文號:京勞協(xié)發(fā)[1995]118號。
            各區(qū)、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yè)集團)勞動處,計劃單列企業(y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1995年3月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包括起草勞動合同書、實施辦法及有關。
            規(guī)章制度。
            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條企業(yè)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yè)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yè)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精神病患者,經??漆t(yī)院確診無行為能力期間,以及出國人員在約定的期限內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員,暫緩簽訂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關系。
            第四條勞動者連續(xù)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條用人單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視作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與現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第六條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及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并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進修(包括出國培訓、進修)和(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它協(xié)議,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務合同或其它協(xié)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簽訂《崗位。
            協(xié)議書。
            》或《聘任協(xié)議書》,約定其崗位(工種)、工作數量、質量標準和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因患病等原因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簽訂《專項協(xié)議書》,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zhí)行。各項《協(xié)議書》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予以鑒證。
            第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的。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勞動者在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勞動者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人單位應當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條二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2、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3、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以及醫(yī)療期問題,按勞動部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企業(yè)工會組織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礎較好,職工和企業(yè)有進行集體協(xié)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可按有關規(guī)定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自《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人事局《關于企業(yè)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京勞企發(fā)字[1990]327號)、《關于企業(yè)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京勞企發(fā)字[1992]50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xù)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yè)培訓、安全衛(wèi)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yè)狀況、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xù)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xié)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第二十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yè)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五)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退伍后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九)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支付醫(yī)療補助費。
             勞動者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xù)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xù)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
             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其續(xù)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因勞動者存在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fā)布的《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七
             勞動合同法病假規(guī)定就是為廣大員工提供的關于勞動法中對員工的病假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下面:
             醫(yī)療期是指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y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由企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最新勞動法中對于病假工資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鑒。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y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fā):
             (一)連續(xù)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fā)給;
             (二)連續(xù)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fā)給;
             (三)連續(xù)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fā)給;
             (四)連續(xù)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fā)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yè),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
             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yè),經本企業(yè)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qū)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y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fā):
             (一)連續(xù)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fā)給;
             (二)連續(xù)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fā)給;
             (三)連續(xù)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fā)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zhàn)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y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應按有關規(guī)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yī)療期滿后,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y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八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職工(甲方):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yè)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xié)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xié)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lián)系人:電話:聯(lián)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九
            法律規(guī)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并在一起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婦女懷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妊娠7個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產假的長短視分娩情況而定。
            女職工分娩后,她的產假按分娩的情況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腹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到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她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y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的疾病醫(yī)療待遇規(guī)定辦理。
            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律規(guī)定哺乳期是12個月,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guī)定的,在哺乳期的時候工資待遇是不變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十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連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yè)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yè)狀況、學歷和職業(yè)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yè)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zhí)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guī)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從續(xù)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xù)訂手續(xù)。續(xù)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xù)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從續(xù)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xù)訂的;
            (二)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yǎng)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xié)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xù)。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yè)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yè)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yè)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xù)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fā)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fā)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fā)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fā)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yè)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yè)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yè)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yè)軍人的軍齡和城鎮(zhèn)知識青年下鄉(xiāng)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yè)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xù)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yè)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fā)〖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fā)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yè)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fā)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fā)工資加發(fā)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yè)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四十四條 醫(y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y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yī)療期。按上述規(guī)定醫(y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yī)療期。延長的醫(y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y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fā)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fā)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十一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十二
            曠工,即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正常出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期間的勞動報酬(工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無正當理由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員工是因為生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出車禍等)而缺勤,此時,勞動者只需要補充請假(事假或病假)手續(xù)時,用人單位不能以未能事先請假而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在制定請假制度時要兼具合理性與合法性,對于臨時發(fā)生的意外事件,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空間。曠工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處罰。企業(yè)如果按照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時,所依據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是經過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guī)章制度,且按照規(guī)定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公示。
            勞動合同法對于曠工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在自行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對于曠工可作出規(guī)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恰恰用人單位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連續(xù)或累計曠工______日”構成嚴重違反規(guī)章的,用人單位可以此條法律規(guī)定單方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曠工達到多少時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國發(fā)[1982]59號)的規(guī)定(已失效),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guī)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上述《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但企業(yè)在制定規(guī)章制度時可予以適當參考,但需注意,除名的概念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概念,用人單位制定規(guī)章制度時,應予以替換成“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曠工的具體表現形式、天數、處罰等,用人單位可充分發(fā)揮自主管理權,但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符合程序的規(guī)章制度予以明確,否則,用人單位則無法明確以員工曠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十三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xié)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但是,只要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xié)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guī)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yè)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xù)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xù)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yè)或再次就業(yè)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yè)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yè)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yè)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如果企業(yè)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fā)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xù)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guī)定得很明確,即企業(yè)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guī)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xié)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yǎng)老、醫(y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fā)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能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xié)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guī)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xié)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篇十四
            甲方(企業(yè)):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xù)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xié)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xié)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